公司一直沒有簽勞動合同,但有給我們繳納社保,現在公司正在辦理注銷,然后準備裁人,這種情況怎么辦?急
請立即向公司所在地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補繳社保費以及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賠償金。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
公司注銷了,我要怎么解除勞動合同?
公司注銷了,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每服務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用人單位按照《勞動合同法》要求給勞動者出具勞動合同終止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1、現在申請勞動仲裁,主張未訂立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經濟補償金和補繳社保;
2、勞動合同未簽,公司都想逃避依法繳納社保的法律責任,同時降低用工成本;所以沒簽勞動合同一般都不會繳納社保的,社保局那邊辦理社保,也需要勞動合同備案后才能辦理社保;所以在勞動仲裁的時候,可以主張經濟補償金和補繳社保;
3、因為公司要注銷,所以在申請勞動仲裁時,可以將其出資人、開辦單位或主管部門作為共同當事人;
4、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
第八條
發生爭議的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以及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歇業,不能承擔相關責任的,依法將其出資人、開辦單位或主管部門作為共同當事人。
沒簽勞動合同,員工工傷期同,老板把公司注消了,怎么辦
沒簽勞動合同,員工工傷期同,老板把公司注消,還需繼續承擔責任和相關民事賠版償責任。權
沒簽勞動合同,只要建立勞動關系,就需要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執行,同時老板還要承擔由于沒有簽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
公司注銷登記后仍然可以追究出資人的基本責任和相關民事賠償責任,企業被注銷登記時,清算主體或第三人在工商管理部門承諾企業注銷登記后遺留的債權債務由其負責的,債權人可以做出承諾的清算主體或第三人為被告,要求其承擔清償責任。
企業未經清算即被注銷登記,第三人在工商管理部門的注銷登記中承諾償債,債權人既可以對清算主體或承諾償債人擇一而訴,要求其承擔清償責任;也可以二者為共同被告要求二者承擔共同清償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四十三,承繼單位應當承擔原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責任;原用人單位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承繼單位應當到當地經辦機構辦理工傷保險變更登記。
用人單位實行承包經營的,工傷保險責任由職工勞動關系所在單位承擔。
職工被借調期間受到工傷事故傷害的,由原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但原用人單位與借調單位可以約定補償辦法。
企業破產的,在破產清算時依法撥付應當由單位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費用。
直接起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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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一直未簽合同,我該怎么辦?
以下是我的經歷~~僅供參考!!
第一是到公司所在當地街道辦事處的勞動保障所投訴,不過這個地方投訴協調下來的結果基本上是不可能滿足我們這些勞動都的要求的,根本是在維護公司利益。
這沒辦法就只有到第二去了。在你所在的轄區的勞動局的勞動監察大隊和勞動仲裁去投訴。我是3月10多號去錦江區勞動局投訴的,然后監察大隊就和公司聯系也告訴我處理結果就是叫老板賠錢,結果還沒賠下來約好是下周一去解決。
目前這個階段不需要證據,仲裁需要。反正工資單,工作牌之類的相關能證明你在那公司上班的資料你都收集一下好了。萬一要仲裁是需要的。
還有社保也沒給你買,也可以找他要賠償。
試用期一個月后如果沒簽合同,以后每個月是雙倍工資的賠償。你自己算吧,沒買社保的也要賠償。
下面是我的情況所對應的勞動法條款
2008年中國新勞動法(全文)自1月1日起施行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八十三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最后說一下,如果公司的賠償和你的實際工資不對的話,千萬不要協商解決~~強烈要求仲裁~~我就是想先協調了再去仲裁,結果好像都說不行.........本來老板應該賠我7000++ 結果只賠償了我3000+ 因為我簽了那個所以協商一致的領款條哇!!切記切記!!!
你現在的情況,不是很樂觀。就要看你所在的公司,是否會考慮你的實際情況版給你做點補償權。最麻煩的是你沒有跟你所在的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建議你好好跟你們公司的領導溝通一下,看在你對公司有業績的情況下,給你做點補償。溝通后你不滿意,建議你到當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
公司這么摳不會給你雙倍工資的。
盡快和公司好好商量一下,把合同給簽了。
要不以后會更麻煩。
實在不行的話可以去勞動監察部門投訴。
公司一直未與我簽訂勞動合同
在公司工作9個多月,公司一直未與我簽訂勞動合同,為購買社保。如今本人懷孕,狀態極差,本人自己申請了離職,失去了勞動能力,既無法享受生育福利,又無法工作賺錢,請問這個情況,我該如何爭取該有的賠償?根據《勞動合同條、《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七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二、用人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存在視為已經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風險。
其意義在于自“視為”訂立之日起到勞動者退休之前,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只存在解除勞動合同的問題,而不再有終止的問題。
第三、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即喪失以試用期不合格為由辭退員工的權利。
倘若用人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約定了試用期,企業就能在試用期內以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隨時辭退員工并且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
而如果沒有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口頭約定的試用期無效,也就不能以這一條為由辭退員工,帶來的用工風險顯而易見。
第四、不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不易得到保護。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二十四條、第九十條規定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和知識產權的條款;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自勞動合同法施行起一個月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合同的,應當支付雙倍工資。勞動關系解除的,勞動者應在一年內申請勞動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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