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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份之債成立的要件是什么

首頁 > 債權債務2021-01-25 11:13:53

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要件是什么?

根據《民法通則》第55條、第56條的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內具備下列條件:容(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只能實施與其意思能力相適應的法律行為,而在能力范圍之外的行為,除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外,不發生法律效力,但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純獲利益的行為不受該條件的限制。(二)意思表示真實意思表示真實指的是行為人內心的效果意思與表示意思-一致。也即不存在認識錯誤、欺詐、脅迫等外在因素而使得表示意思與效果意思不一致。(三)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這種要求表現在三個方面:1.標的合法2.形式合法3.不存在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民事法律行為指民事主體通過意思表達設立、變更、終止法律關系的行為。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應當具備以下有效條件:行為人意思表示真實;行為內容合法;行為形式合法。

行政行為的成立要件與合法要件分別是什么?

行政行為的成立要件與合法要件分別是什么?它們之間有區別嗎?區別是什么?

行政行為合法要件包括:行政行為的主體合法、行政行為應當符合行政主體的權限范圍、行政行為的內容應當合法、適當以及行政行為應當符合法定程序。

1、行政行為的主體應當合法:

行政行為的主體合法是行政行為合法有效的主體要件。主體合法是指實施行政行為的組織必須具有行政主體資格,能以自己的名義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2、行政行為應當在行政主體的權限范圍內:

權限合法是指行政主體必須在法定的職權范圍內實施行為,這是行政行為合法有效的權限方面的要件;

3、行政行為內容應當合法與適當:

行政行為的內容應當合法、適當是行政行為合法有效的內容要件。行政行為的內容合法是指行為所涉及到的權利、義務以及對這些權利、義務的影響或處理,均應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所謂行政行為內容適當是指行政行為的內容要明確、適當,而且應當公正、合理。

擴展資料:

行政行為包含了下列幾層含義:

1、行政行為是行政主體所作出的行為。這是行政行為的主體要素。

2、行政行為是行政主體行使行政職權、履行行政職責的行為。這是行政行為的職權、職責要素。

3、行政行為是具有法律意義的行為。這是行政行為作為法律概念的法律要素。

特征:

1、行政行為是執行法律的行為,任何行政行為均須有法律根據,具有從屬法律性,沒有法律的明確規定或授權,行政主體不得作出任何行政行為。

2、行政行為具有一定的裁量性,這是由立法技術本身的局限性和行政管理的廣泛性、變動性、應變性所決定的。

3、行政主體在實施行政行為時具有單方意志性,不必與行政相對方協商或征得其同意,即可依法自主作出。即使是在行政合同行為中,在行政合同的締結、變更、解除與履行等諸方面,行政主體均具有與民事合同不同的單方意志性。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行政行為

1、行為的主體必須是擁有行政職權或有一定行政職責的國家行政機關,或者法律、回法規授權的組答織或者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或個人。2、行為主體有憑借國家行政權產生、變更或消滅某種行政法律關系的意圖。3、行為主體在客觀上有行使行政職權或履行職責的行為。4、功能要件,即行為主體實施的行為能直接或間接導致行政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和消滅。

  行政行為的成抄立與合法要件襲

  (一)行政行為的成立要件

  行政行為的成立,是指行政行為的作出或者形成。因為行政行為的生效以其成立為前提,行 政行為尚未成立,效力的開始便無從談起。

  行政行為的成立要件包括:(1)行為的主體必須是擁有行政職權或有一定行政職責的國家行 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或者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和個人。這是構成行政行為 的主體要件。(2)行為主體有憑借國家行政權力產生、變更或消滅某種行政法律關系的意圖 ,并有追求這一效果的意思表示。這是行政行為成立的主觀方面的要件。(3)行為主體在客 觀上有行使行政職權或職責的行為。即有一定的外部行為方式所表現出來的客觀行為。這是 行政行為成立的客觀方面的要件。(4)行為的功能要件,即行為主體實施的行為能直接或間 接導致行政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和消滅。

  (二)行政行為的生效規則

  所謂生效規則,就是指行政行為何時開始生效的規則。行政行為的生效規則主要有下列幾種 :

  1
  一、行政行為的成立要件
  (一)行政立法的成立要件:
  1、經享有相版應行政立法權的行權政機關討論決定;
  2、經行政首長簽署;
  3、公開發布
  (二)其他抽象行政行為的成立要件
  1、其他抽象行政行為的成立不以相應行政機關正式會議討論決定為必要條件。
  2、行政首長簽署是所有抽象行政行為成立的要件。
  3、公開發布也是所有抽象行政行為成立的必備要件。
  (三)具體行政行為的成立要件:
  1、行政主體作出行政決定;
  2、行政決定已送達行政相對人;
  3、行政決定為行政相對人受領。
  二、行政行為的合法要件:
  (一)行政行為主體合法
  1、行為主體是行政主體。
  2、行為在行政主體的權限范圍內。
  3、應通過一定會議作出的行政行為,通過了相應會議討論決定,并且相應會議有法定人數出席、相應決定有法定票數通過。
  (二)行政行為內容合法
  1、行政行為有事實根據,證據確鑿。
  2、正確適用了法律、法規、規章和行政規范文件。
  3、行為目的合乎立法目的。
  (三)行政行為程序合法
  1、行為符合法定方式。
  2、行為法定步驟、法定順序。
  3、行為符合法定時限。
聯系:警察行為抄的成立要件是合法要件的前提和基礎。合法要件主要包含主體合法、符合法定權限范圍、內容與形式合法適當、程序合法,成立要件和合法性要件相輔相成。區別:滿足警察成立要件的警察行為不一定合法,但滿足警察合法行為要件的警察行為一定合法。

法律行為的生效要件和成立要件分別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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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要件是指已經成立的合同,只有具備法律規定的條件才能夠發生法律效力。這些條件,也就是合同有效的條件,是判斷合同是否具備法律效力的標準。

成立要件是指構成民事法律行為所必要的要件,亦稱構成要件,包括一般與具體兩種。一般成立要件是指為構成所有的民事法律行為而需要普遍具備的條件。

生效要件和成立要件區別:

1、合同成立與生效的要件合同的成立,是指當事人經由要約、承諾,就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合意,即合同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建立合同關系,表明合同訂立過程的完結。

2、合同法第25條規定,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同時合同法第26條、第32條、第33條分別規定了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對方當事人簽字蓋章和當事人簽訂確認書等承諾生效的具體方式,而無論何種方式,其核心都是當事人意思表示的一致。

擴展資料

法律行為的成立與生效具有以下不同:

其一,二者發生作用的時間不同。法律行為的成立與生效二者在發生作用的時間有先后之分,只有成立的法律行為才能夠生效,所以,從理論講,即使在成立與生效同時發生的法律行為場合,成立與生效也是具有時間先后順序的。在一些特殊的法律行為如附條件、附期限等法律行為中,成立與生效的時間差別是明顯的。

其二,價值取向不同。法律行為的成立是私法主體的意思表示是否符合意思表示的要素的問題,其本質是一個事實判斷,而法律行為的生效是法律對已經成立的法律行為進行的一種效力評價,是一個價值判斷。

是法律根據維護社會一般秩序及促進社會的發展需要而作出的一種價值判斷,已經成立的法律行為如果符合法律行為的生效條件,該行為即為有效,反之無效或效力待定。但是,由于不同的國家對法律行為的效力的價值判斷的內容不一樣,那么,法律行為的有效、效力待定及無效的內容也就不同。

即使相同內容的法律行為其效力也不一樣。如德國民法與我國民法在對限制行為能力人采取欺詐的方法誘使對方簽訂合同的,該合同因未成年人采取欺詐手段而主張該合同為無效。而與我國臺灣地區、法國、日本民法規定不同。

在這些國家或地區,如果限制行為能力人采取欺詐手段簽訂合同的,該行為并不因為合同的主體的一方是限制行為能力人而無效。這與這些國家或地區采取的對未成年人的保護程度的價值取向不同。

其三,在私法自治中具有的功能不同。法律行為的成立,乃是為私法自治的形成基礎意思表示進行內容補充,或者說,為私法自治得以進行的意思表示提供一個完整內容補充的途徑。如果缺少法律行為的成立要件,那么,法律行為的內容就沒有補正的途徑。一個有內容不完全的意思表示要么無效,要么效力待定的結局。

在實踐中,就會造成大量無效法律行為的存在。而法律行為的生效從私法自治的功能的角度是法律對法律行為的效力進行補充,使私法自治的秩序得以順利進行。

其四,從合同解釋方法上看,法律行為的成立是一個事實判斷,既然是一個事實,事實的不存在當事人可以補正,法院為了維護當事人的利益,滿足當事人交易的正常進行的需要,可以在尊重當事人的意志的前提條件下可以補正。

但由于法律行為的生效是國家法律對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的效力的一種評價,法院就不能依職權補正,當事人只有在法律既有的規定的范圍內,作出是否撤消與追認的意思表示。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合同生效

生效要件是指已經成立的合同,只有具備法律規定的條件才能夠發生法律效力。這些條件,也就是合同有效的條件,是判斷合同是否具備法律效力的標準。

成立要件是指構成民事法律行為所必要的要件,亦稱構成要件,包括一般與具體兩種。一般成立要件是指為構成所有的民事法律行為而需要普遍具備的條件。

生效要件和成立要件區別:

1、合同成立與生效的要件合同的成立,是指當事人經由要約、承諾,就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合意,即合同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建立合同關系,表明合同訂立過程的完結。

2、合同法第25條規定,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同時合同法第26條、第32條、第33條分別規定了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對方當事人簽字蓋章和當事人簽訂確認書等承諾生效的具體方式,而無論何種方式,其核心都是當事人意思表示的一致。

擴展資料

合同成立與生效的關系:

1、合同生效以合同成立為提前,合同不成立就無所謂生效。反之,一個合同生效了,意味著它已經成立了。

2、合同成立并不意味著合同生效。合同成立后是否生效,主要分以下幾種情況:a.大多數合同成立即生效,也就是說合同成立與合同生效是在同一時間;b.合同成立后永遠不生效,即無效合同。

c.合同成立后處理效力待定狀態,是否生效要看合成立時缺乏的生效要件后來能否得到補正;d.合同成立后并不立即生效,生效時間視所附期限何e.f.合同成立后并不立即生效,只有完成了應當辦理的批準、登記手續后地生效。

3、如果法律、行政法規明確規定某一類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手續才生效的,則此時批準、登記手續為該合同的生效要件。未予辦理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未生效。但注意,只要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辦理了批準、登記手續的,人民法院就應當認定該合同已生效。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合同生效

  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要件是指構成民事法律行為所必要的要件,亦稱構成要件,包括一般與具體兩種。一般成立要件是指為構成所有的民事法律行為而需要普遍具備的條件。包括:(1)要有當事人、客體與內容;(2)要有意思表示;(3)要有設權性。 其中,第一條是一切民事行為必備的共同條件。民事法律行為作為民事行為的一種,當然也要具備。第二條是民事行為中的表意行為必備的共同條件。民事法律行為作為表意行為的一種,當然也要具備。第三條設權性是指能按當事人意思表示的內容,設立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屬性。民事法律行為如果不具備這一條,就無法區別于表意行為中的準法律行為。因為,它也具備前兩條。比如,催告債務的履行這種準法律行為,如果沒有意思表示就無法進行催告行為本身,因而它也不能沒有意思表示。但其效力因法律有明確的規定,只能按法定的內容發生,而不能按當事人意思表示的內容發生。因此,準法律行為就不能具有像民事法律行為那樣,能按當事人意思表示的內容設立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屬性,即設權性。例如,催告債務行為,其效力并不按債權人催告的內容發生,而按時效中斷、行使解除權、追究遲延責任等法定的內容發生。可見,民事法律行為不僅要具備前兩條,還要具備第三條時才能成為能區別于準法律行為在內的其他一切民事行為的獨立行為概念。有的民法學者在講到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要件時,只提當事人、目的(即標的)與意思表示,這顯然是不夠完整準確的。因為,準法律行為也都具備這些條件。民事法律行為的具體成立要件是指為構成具體民事法律行為所必要的充分條件。如買賣與租賃法律行為,兩者除了均要具備上述民事法律行為的一般成立要件外,前者還要具備標的物所有權及價款相互轉移的條件;后者還要具備標的物使用權及其價款相互轉移的條件。
  民事法律行為的有效要件是指民法對已成立的法律行為,為其賦予肯定的保護性效力所必要的條件,包括一般與具體兩種。一般有效要件是指為所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而應具備的必要條件,包括:(1)主體要具備相應的行為能力;(2)意思表示要真實;(3)內容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德;(4)內容要確定和履行可能;(5)形式要符合法定要求。為使具體民事法律行為有效而民法所要求的必要條件外的充分條件,叫作民事法律行為的具體有效要件。無代理權、無處分權或處分權不完備的民事法律行為,要有本人或權利關系人的同意;附條件及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要條件成就或期限到來等等。
法律行為的有效要件分為形式有效要件和實質有效要件。
  1、法律行為的形版式有效要件。一般而言權,書面形式優于口頭形式,特殊書面形式(公證形式、登記形式)優于一般書面形式。
  2、法律行為的實質有效要件。
  (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解釋:法律一般以年齡、精神和智力狀況作為判斷公民行為能力的依據:
  ①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是指不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
  ②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是指10一18周歲的未成年人或者“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
  ③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是指18周歲以上的成年人或者16一18周歲但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人。
  (2)意思表示真實。
  (3)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

成立,不一定就生效,原則上合同或者行為,成立的時候,就斷定是有效的了,但是成立有效的合同或者行為,會基于2個法律事實而不生效。那就是有關機關的審批,或者附條件和期限的民事行為。
你是想知道民事法律行為的生效條件嗎?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下列條專件:
(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屬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3)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4)內容要確定和履行可能;
(5)形式要符合法定要求。
成立要件有(1)要有當事人、客體與內容;(2)要有意思表示;(3)要有設權性。

合同成立的要件是什么?

合同是個動態過程,它始于訂立,終結于適當履行或責任承擔。合同成立是合同訂立的重要組成部分。合同的成立要件主要有以下幾點:

.訂約主體存在雙方或多方當事人。所謂訂約主體是指實際訂立合同的人,他們既可以是未來的合同當事人,也可以是合同當事人的代理人。訂約主體與合同主體是不同的,合同主體是合同關系的當事人,他們是實際享受合同權利并承擔合同義務的人,有些合同當事人并未參人合同的訂立,但可以通過代理人訂約而成為合同主體,而另一些人可能參與合同的訂立而不能成為合同當事人(如代理人),無論訂立的主體涉及到哪些人,合同必須存在著兩個利益不同的訂約主體,合同必須具有雙方當事人。只有一方當事人根本不能成立合同。例如某甲以某公司的名義訂立合同,如果并不存在該公司,則可以認為不存在一方當事人,合同不能成立。

.對主要條款達成合意。合同成立的根本標志在于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達成合意。當事人在從事交易的活動中常常因為相距遙遠,時間緊迫,不能就合同的每一項具體條款進行仔細磋商,或者因為當事人欠缺合同法知識等,不能就合同所涉及的每一個具體問題進行深入的協商,從而使合同規定的某些條款不明確或欠缺某些具體條款。根據《合同法》規定,當事人就合同的標的、數量等主要條款協商一致,合同即可成立。其含義為:

當事人一旦就合同主要條款達成協議,合同即可成立,而對次要條款或非必要條款并未達成協議則不影響合同成立。例如履行期限在合同中未作規定,當事人可依據《民法通則》第88條隨時提出履行和要求履行。

達成一致的協議意味著意思表示一致,至于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則是考慮合同效力的主要因素。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59條,合同當事人對合同內容發生重大誤解也是確認合同的效力問題,即使當事人對合同的主要條款(例如合同的標的、價款)發生重大誤解,只要存在形式上的合意,也認為合同已經成立,當事人可以重大誤解為由要求撤銷合同,但不能要求宣告合同自始不成立。要約承諾是合同成立的基本方式,也是合同成立必須經過的兩個階段。如果合同沒有經過承諾,而只是停留在要約階段,則合同未成立。

我國《合同法》規定,合同生效應當具備以下要件:
  (1)合同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版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權能力
  合同當事人必須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以及締約能力,才能成為合格的合同主體。若主體不合格,合同不能產生法律效力。
  (2)合同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
  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是指行為人的意思表示應當真實反映其內心的意思。
  (3)合同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合同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主要包括兩層含義:一是合同的內容合法,即合同條款中約定的權利、義務及其指向的對象即標的等,應符合法律的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的要求。二是合同的目的合法,即當事人締約的原因合法,并且是直接的內心原因合法,不存在以合法的方式達到非法目的等規避法律的事實。
  (4)具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同生效必須具備的形式要件
  所謂形式要件,是指法律、行政法規對合同形式上的要求,形式要件通常不是合同生效的要件,但如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將其作為合同生效的條件時,便成為合同生效的要件之一,不具備這些形式要件,合同不能生效。當然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合同的成立要件是什么

一般認為,合同生效的一般要件是:

1、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必須具有相應的訂立合同的行為能力。這實質上是法律對合同主體資格作出的一種規定。主體不合格,所訂立的合同不能發生法律效力。合同主體,無非是自然人和非自然人兩類。非自然人作為合同主體,主要的行為能力。自然人作為合同主體,其合同行為能力的有無,應根據其民事行為能力的狀況來確定。

2、合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實。這是合同有效的另一個要件。所謂意思表示真實,是指當事人在締約過程所作的要約和承諾都是自己獨立且真實意志的表現。在正常情況下,行為人的意志,就是與其外在的表現相符的。但是,由于某些主觀上或客觀上,也可能發生兩者不相符的情形。

3、合同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這是合同生產要件中最為重要的一個。合同欠缺合法性,沒有補救的余地,只能歸于完全地效。合同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其所指包括合同的目的和內容兩個方面,即合同的目的和內容都不得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這里所說的“法律”,既包括現行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中的強制性也包括國家政策的禁止性規定和命令性規定。

合同成立的必須具備的條件

第一,存在雙方或多方訂約當事人。所謂訂事人是指實際訂約合同的人,在合同成立以后,這些主體將成為合同的認體。訂約當事人既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無論訂約當呈人的形態如何,合同必須著兩個利益不同的訂約主體。也就是說,合同必須具有雙方當事人,只有一方當事人則根本不能成立合同。

第二,訂約當事人對主要條款成全中意合同成立的根本標志在于,合同當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合意。我國《合同法》第12條規定;“合同的內容由當呈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一)當事人的名稱或姓名和住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

因為所謂主要條款是指根據特定合同性質所應具備的條款,如果缺少這些條款合同是不能成立的。為了認業合同的主要條款,需要法院在裎中根據特定合同的性質而具體認定哪些條款屬于合同的主要條款,而不能將《合同法》第11條所泛泛規定的合 條款都作為每個合同所必須的主要條款,否則將會導致大量的合同不能成立并生效。

擴展資料

合同成立合同的當事人就合同的條款協商一致。合同成立以后,便產生一定的法律效力。由于訂立合同的方式不同,法律規定有所不同,合同成立的時間也有區別。

以對話方式(口頭或電話)要約,受約人立即承諾的,合同即為成立。如當事人約定了承諾期限的,受約人在承諾期限內表示承諾的時間即為合同成立的時間。以書信、電報方式訂立的合同的成立時間,以要約人收到承諾的信件或電報時所簽發收據的時間為準。

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合同需要經過鑒證、公證、第三人證明或者有關機關核準登記的,必須在履行上述手續以后,合同才算成立。在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的條件下,在有效期間內受約人未拒絕承諾或作為表示同意要約的,如發送貨物、支付價款等,則在規定或約定的期限屆滿后的次日為合同成立的時間。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 合同

合同生效的一般要件是:

1、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必須具有相應的訂立合同的行為能力。這實質上是法律對合同主體資格作出的一種規定。主體不合格,所訂立的合同不能發生法律效力。合同主體,無非是自然人和非自然人兩類。非自然人作為合同主體,主要的行為能力。自然人作為合同主體,其合同行為能力的有無,應根據其民事行為能力的狀況來確定。

2、合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實。這是合同有效的另一個要件。所謂意思表示真實,是指當事人在締約過程所作的要約和承諾都是自己獨立且真實意志的表現。在正常情況下,行為人的意志,就是與其外在的表現相符的。但是,由于某些主觀上或客觀上,也可能發生兩者不相符的情形。

3、合同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這是合同生產要件中最為重要的一個。合同欠缺合法性,沒有補救的余地,只能歸于完全地效。合同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其所指包括合同的目的和內容兩個方面,即合同的目的和內容都不得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這里所說的“法律”,既包括現行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中的強制性也包括國家政策的禁止性規定和命令性規定。

拓展資料

合同的成立必須具備的條件

第一,存在雙方或多方訂約當事人。所謂訂事人是指實際訂約合同的人,在合同成立以后,這些主體將成為合同的認體。訂約當事人既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無論訂約當呈人的形態如何,合同必須著兩個利益不同的訂約主體。也就是說,合同必須具有雙方當事人,只有一方當事人則根本不能成立合同。

第二,訂約當事人對主要條款成全中意合同成立的根本標志在于,合同當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合意。什么是合同的主要條款?對此現行立法的規定是比較寬泛的,我國《合同法》第12條規定;“合同的內容由當呈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一)當事人的名稱或姓名和住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現任

(八)解決爭議的水運。因為所謂主要條款是指根據特定合同性質所應具備的條款,如果缺少這些條款合同是不能成立的。

為了認業合同的主要條款,需要法院在裎中根據特定合同的性質而具體認定哪些條款屬于合同的主要條款,而不能將《合同法》第11條所泛泛規定的合 條款都作為每個合同所必須的主要條款,否則將會導致大量的合同不能成立并生效。

參考資料:律師網 、合同成立-百科

合同的成立需要的條件主要有:

一、訂約主體存在雙方或多方當事人。

商所謂訂約主體是指實際訂立合同的人,他們既可以是未來的合同當事人,也可以是合同當事人的代理人,訂約主體與合同主體是不同的,合同主體是合同關系的當事人,他們是實際享受合同權利并承擔合同義務的人。

二、雙方當事人訂立合同必須是“依法”進行的。

所謂“依法合同成立”簽訂合同,是指訂立合同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要求,由于合同約定的是當事人雙方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關系,而權利和義務是依照法律規定所享有和承擔的,所以訂立合同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如果當事人訂立的合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要求,法律就不予承認和保護,這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目的就不能實現,訂立合同也有失去了意義法。

三、當事人必須就合同的主要條款協商一致。

即合同必須是經過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的。所謂協商一致,就是指經過談判、討價還價后達成的相同的、沒有分歧的看法。

四、合同的成立應具備要約和承諾階段法。

要約承諾是合同成立的基本規則,也是合同成立必須經過的兩個階段法。如果合同沒有經過承諾,而只是停留在要約階段,則合同未成立。合同是從合同當事人之間的交涉開始,由合同要約和對此的承諾達成一致而成立法。

拓展資料

合同是當事人或當事雙方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系的協議。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廣義合同指所有法律部門中確定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狹義合同指一切民事合同。還有最狹義合同僅指民事合同中的債權合同。

一般認為,合同生效的一般要件是:

1、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必須具有相應的訂立合同的行為能力。這實質上是法律對合同主體資格作出的一種規定。主體不合格,所訂立的合同不能發生法律效力。合同主體,無非是自然人和非自然人兩類。非自然人作為合同主體,主要的行為能力。自然人作為合同主體,其合同行為能力的有無,應根據其民事行為能力的狀況來確定。

2、合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實。這是合同有效的另一個要件。所謂意思表示真實,是指當事人在締約過程所作的要約和承諾都是自己獨立且真實意志的表現。在正常情況下,行為人的意志,就是與其外在的表現相符的。但是,由于某些主觀上或客觀上,也可能發生兩者不相符的情形。

3、合同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這是合同生產要件中最為重要的一個。合同欠缺合法性,沒有補救的余地,只能歸于完全地效。合同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其所指包括合同的目的和內容兩個方面,即合同的目的和內容都不得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這里所說的“法律”,既包括現行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中的強制性也包括國家政策的禁止性規定和命令性規定。

參考資料:找法網

我國《合復同法》規定,合同制生效應當具備以下要件:
  (1)合同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合同當事人必須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以及締約能力,才能成為合格的合同主體。若主體不合格,合同不能產生法律效力。
  (2)合同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
  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是指行為人的意思表示應當真實反映其內心的意思。
  (3)合同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合同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主要包括兩層含義:一是合同的內容合法,即合同條款中約定的權利、義務及其指向的對象即標的等,應符合法律的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的要求。二是合同的目的合法,即當事人締約的原因合法,并且是直接的內心原因合法,不存在以合法的方式達到非法目的等規避法律的事實。
  (4)具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同生效必須具備的形式要件
  所謂形式要件,是指法律、行政法規對合同形式上的要求,形式要件通常不是合同生效的要件,但如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將其作為合同生效的條件時,便成為合同生效的要件之一,不具備這些形式要件,合同不能生效。當然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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