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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不能對抗第三人的合法債務。是什么意思啊?

首頁 > 債權債務2021-01-26 04:32:57

“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怎么理解?

第三人是指對同一標的物享有物權的人,不包括債務人的一般債權人。

一、抵押權領域
抵押過程中,對于沒有進行登記的抵押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回,
是指在抵押權答存續期間,抵押人轉讓、出租該沒有進行登記的抵押財產,
或者就該抵押財產再次設定抵押,從而使抵押財產為善意第三人所占有時,
抵押權人只能向抵押人請求損害賠償。
1、抵押人因有償轉讓抵押財產而取得對價時,抵押權人就抵押人轉讓抵押財產所取得的利益行使物上代位權,而不能直接向善意第三人主張實現抵押權。
2、抵押人就抵押財產再次設定抵押時,經登記的后序位抵押權人將優先于沒有登記的前位抵押權人就抵押財產的交換價值受償。
二、所有權領域
特殊動產的所有權變動,包括船舶、航空器、機動車三種。以上三種動產的
物權變動,以交付動產為物權變動的生效要件。買賣合同生效,且登記之后,才可對抗善意第三人。
三、善意第三人
第三人的界定范圍:第三人是指對同一標的物享有物權的人,
不包括債務人的一般債權人。
第三人的善意:第三人主觀上不知情,即根本不知道(不知道或不應知道)該財產有抵押權的存在。
二樓解釋的很清楚了。我們國家在不動產登記上對不同的物權規定了不專同的登記效力。因法律行為屬取得的房屋所有權、抵押權采取的是登記生效主義,雙方簽訂的合同只產生債權效力,不經登記不產生物權效力。而對土地承包經營權、四荒土地使用權以及地役權,采取的是登記對抗主義,即當事人簽訂的地役權合同,合同生效時地役權隨即成立,不登記也產生物權效力。但是,'不登記不對抗善意第三人。
這句話什么意思呢?比如,我們倆的土地相連,我每年澆地需要通過你的土地做渠道,于是我們倆簽訂了十年的地役權合同(你是供役地,我是需役地),合同雙方簽字生效時,地役權就設立了。但是,我們倆沒有申請地役權登記。結果,三年后你把你的土地轉讓給別人了,這個人并不知道我們倆有地役權協議,于是他不讓我用他的地做澆地的渠道了。我因沒有登記地役權,不得對抗他,于是,我就不能使用該他做供役地了。

離婚協議書中的債務約定可以對抗第三人嗎

簡單講不能。原因如下:
1、成立債權債務關系時,夫妻雙方共同承擔版責任。
2、債權人擁權有向夫妻雙方主張債務的請求權。
3、離婚協議中,夫妻雙方約定履行債務的責任,僅對作為債務人的夫妻雙方內部有效,對于債權人無效。
但是,這個協議卻有很大的作用,具體情況請咨詢歐陽九律師。

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是什么意思

以具體的案例來說明。A欠了B十萬元,A以自己名下的一輛車作為抵押,但是并未登記抵押權。期間,A把這輛車賣給了C(C不知情),B知道了以后,主張A和C之間的交易無效。rn在這個案例中,B的主張成立不?如果B的主張不成立,那A和B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還要繼續履行么?rn如果A在設立抵押權的時候,做過抵押登記,B的主張會有什么結果?為什么?
  經濟法中,例如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甲聘用乙為企業經營管理人員,甲授權乙在簽內訂合同時最高不得超容過10萬元(對其職權的限制)。如果乙未經甲同意,與善意第三人丙簽訂20萬的合同,由于丙是善意第三人(不知道),該合同有效。
由于善意第三人抄襲C是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與抵押人A達成了買賣合同,若抵押合同未登記,則抵押權未生效,抵押權人B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不能對抗物權變動,抵押物歸善意第三人C所有。
不成立,未登記而生效的動產抵押,雖然未登記抵押權,但抵押合同已生效,只是如果所有權人未經抵押權人同意,而將抵押物轉讓給善意第三人,那么抵押權人不能對抗該物權變動,抵押物歸善意第三人所有。
A和B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還要繼續履行,由于未登記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C,所以抵押權人B只能向抵押人A主張抵押合同之債,從轉讓款中清償原債務。
如果是A在設立抵押權時做抵押登記,即抵押權生效,那么因為已經登記,抵押權已成立,若抵押人A未經抵押權人B同意而轉讓該物給善意第三人C,則抵押權人B可以對抗善意第三人C,也就是抵押權人B可以追回該物,而善意第三人C的受讓合同仍具有債的效力,可以向抵押人A主張違約責任。

滿意請采納,謝謝!
經濟法中,例如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甲聘用乙為企業經營管理人員專,甲授權乙在屬簽訂合同時最高不得超過10萬元(對其職權的限制)。如果乙未經甲同意,與善意第三人丙簽訂20萬的合同,由于丙是善意第三人(不知道),該合同有效。
希望對你能有所幫助。

離婚協議能否對抗第三人?

甲與乙協議離婚,他們在雙方自愿的情況下簽訂了一份離婚協議書并且到民政局辦理了相關手續,離婚協議上面約定了各自的孩子歸各自負擔、個人的債務歸個人自己承擔、甲乙雙方之間無任何財產糾紛。rn 現在由于他們在婚姻續存期間,乙因為賭博而欠了外債,離婚之后債主找到甲,要求甲來償還欠款,之前乙寫給債主的欠條上面并沒有注明是因為賭博而借款,欠條上寫的是“為了擴充店面規模,因經營需要而借款”的,但是債主由始至終都知道乙是因為賭博而借錢。 現在請問,甲是否應該替乙還款,他們之間的離婚協議能對抗第三人嗎?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規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為了賭博、走私等非法活動而借款的,其借貸關系不予保護。 但本案的關鍵在于要能證明債主是明知乙因為賭博而借款。如果能證明,則債權不受法律保護;如果不能證明,則屬于婚姻存續期間甲乙雙方共同債務。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的債務,也應當按共同債務處理。這樣處理離婚后債務糾紛時為了保護債權人的權利,夫妻離婚后,仍然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負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離婚后債務糾紛中無論夫妻雙方在離婚時是否對債權進行處理與分割,債權人仍然既可以向原夫妻任何一方主張權利,也可以同時向原夫妻雙方主張權利。債權人向一方主張權利,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后,憑離婚協議或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要求補償。 法條1、《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修正)第四十一條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二十四條  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這類問題的關,所謂的舉證責任分配問題,強調了當事人舉證以及舉證責任的分配,而忽視了法院的查證職責。過去這類問題就很少發生,因為法院會主動調查, 丈夫是不是賭博,只要法院認真調查是可以得到印證的。債權人為什么要出借,用于什么等等之類的事實,法院完全可以查清,也可以要求債權人舉證。
首先明確的說:來離婚協議不自可以對抗第三人!即使出現了可以對抗的情況,也是因為其他因素而導致的競合,而非離婚協議導致。但是樓主在這個案例當中,涉及到的影響因素很多。首先賭債是不受法律保護的;其次,書面自居上沒有寫明是賭債,僅僅以合法債務的形式出現;最后,樓主沒有說明夫妻存續期間,財產是如何管理的。我們假設,這個債權是合法的。其他情形不變,那么甲應當負責該債務的償還。之后對乙行使追償。 最后解釋一下第一句話,也就是競合情況的出現。我們假設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且夫妻雙方財務、財產皆獨立時,發生了個人債務行為。而債權人也知道其債務人家庭財產、財務個字獨立。那么債務人的配偶就可以以“財務、財產獨立”為理由進行抗辯。而法院在認定該事實時候,也會支持這樣的行為。那么我們可以看出,即使日后雙方離婚,而導致抗辯成立的實際是“財產、財務的獨立管理”,而非一紙離婚協議書。
第一要證明該筆借款未經甲同意,且甲并不知情,第二要證明該筆借款是乙為了償還賭內債的情況下借,并且借容款人明確知道這種情形但是還是借款的。還有就是當時離婚時的財產相關證明,有財產明細表哪是最好的了。離婚協議里的那些約定,因為當事人只有甲乙,他們是沒有對抗效力的,約束力也只是在甲乙雙方,不能對第三方產生約束力的
必須要能推翻欠條上寫的“為了擴充店面規模,因經營需要而借款”其它確鑿證據才行。

離婚協議是否對抗善意第三人

離婚協議是否對抗善意第三人
  離婚協議不得對抗第三人。
  《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專就婚姻關系存屬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第二十五條規定: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后,基于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訴訟離婚的判決書和協議離婚的離婚協議的法律效力視情況而定,對抗性針對的是對內、對外問題,如果從這個角度講,離婚協議的對抗性較判決弱一些。
離婚協議能否對抗第三人,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比如,對于共有財產的分割回經過法院答的判決、調解就可以對抗第三人,物權法的司法解釋有規定啊
第七條 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在分割共有不動產或者動產等案件中作出并依法生效的改變原有物權關系的判決書、裁決書、調解書,以及人民法院在執行程序中作出的拍賣成交裁定書、以物抵債裁定書,應當認定為物權法第二十八條所稱導致物權設立、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法律文書。

夫妻離婚將共有房屋確認給女方,債務歸男方負擔,女方的房屋是可以對抗申請執行人的~!
一般對抗的問題,兩個的離婚這是個事實問題,是一個法律關系的終結,其中一方如果以沒有離婚,而和任何人發生什么關系,都應當算作一種欺詐,而不能可能去追究另一方的責任。所以即使是協議離婚也不存在什么對抗不對抗的問題。當然如果是人身方面的問題,應當會存在一些例外。
離婚協議是在法院主持下簽訂的么?如果是協議和判決書有一樣的效力,如果是私下簽訂的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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