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方有哪些義務
借款方應具有哪些義務
(1)借款方有按照合同規定的用途使用貸款的義務。借款方必須按照借款合同規定的借款用途使用貸款,做到專款專用。依《統一合同法》的規定,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可以停止發放貸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依照這一規定,各類貸款不得互相挪用,更不許挪作他用。借款方不得將貸款用作彌補虧損、交納稅費、發放獎金或用于職工福利開支。專款專用才能保證借款方及時償還貸款。借款方怠于履行此義務的,應承擔違約責任。
(2)借款方有支付利息的義務。借款合同是有償合同,借款方必須向貸款方支付利息。利率因貸款的種類、期限不同而不同。借款合同應對利率的多少、利率支付時間作出明確規定,便于借款方履行。《統一合同法》對利息的支付作了詳細規定,依該法第205條的規定,支付利息的期限約定不明,又達不成補充協議,根據合同其他條款或習慣仍不能確定的,借款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歸還借款時一并支付;借款期間一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一年時支付,剩余時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還款時一并支付。
(3)借款方有按期歸還貸款的義務。貸款具有償還性,借款方應當在合同規定的借款期限屆滿時按期歸還全部貸款和利息。借款方提前歸還貸款的,貸款方應予以接受,并應扣除到期日與還款日期間的利息。借款方逾期不還的,負違約責任。
(4)借款方有接受貸款方檢查、監督的義務。為了保證貸款按期歸還,落實貸款的專款專用,貸款方有權檢查、監督貸款的使用情況,了解借款方的計劃執行、經營管理、財務活動、物資庫存等情況。借款方應接受這種檢查、監督,提供有關的計劃、統計、財務會計報表及資料。
(1)借款方有按照合同規定的用途使用貸款的義務。借款方必須按照借款合同規定的借款用途使用貸款,做到專款專用。依《統一合同法》的規定,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可以停止發放貸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依照這一規定,各類貸款不得互相挪用,更不許挪作他用。借款方不得將貸款用作彌補虧損、交納稅費、發放獎金或用于職工福利開支。專款專用才能保證借款方及時償還貸款。借款方怠于履行此義務的,應承擔違約責任。(2)借款方有支付利息的義務。借款合同是有償合同,借款方必須向貸款方支付利息。利率因貸款的種類、期限不同而不同。借款合同應對利率的多少、利率支付時間作出明確規定,便于借款方履行。《統一合同法》對利息的支付作了詳細規定,依該法第205條的規定,支付利息的期限約定不明,又達不成補充協議,根據合同其他條款或習慣仍不能確定的,借款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歸還借款時一并支付;借款期間一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一年時支付,剩余時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還款時一并支付。(3)借款方有按期歸還貸款的義務。貸款具有償還性,借款方應當在合同規定的借款期限屆滿時按期歸還全部貸款和利息。借款方提前歸還貸款的,貸款方應予以接受,并應扣除到期日與還款日期間的利息。借款方逾期不還的,負違約責任。
借款方的義務有哪些 借款方有什么義務
借款方的義務有:
(1)按照合同規定的用途使用貸款的義務;專
(2)支付利息屬的義務;
(3)按期歸還貸款的義務;
(4)接受貸款方檢查、監督的義務;
(5)提供與借款有關的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的真實情況的義務。
【法律依據】
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九條,訂立借款合同,借款人應當按照貸款人的要求提供與借款有關的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的真實情況。
借款方的義務有哪些
有下列義務:
1.按照合同規定的用途使用貸款的義務。
2.支付利息的義務。
3.按期歸還貸款的義務。
4.接受貸款方檢查、監督的義務。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205條,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對支付利息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借款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并支付;借款期間一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一年時支付,剩余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并支付。
借款人的義務有哪些,借款合同中有哪些附隨義務
合同附隨來義務包括合同法上源明確規定的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還有合同法上沒有寫明的協助辦理過戶手續等義務。
《合同法》第六十條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
助、保密等義務。
貸款人的義務以及相關法律有哪些
貸款人的義務:貸款人有提供貸款的義務、貸款人有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義務。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99條規定:“訂立借款合同,
借款人應當按照貸款人的要求提供與借款有關的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的真實情況。”第202條規定:“貸款人按照約定可以檢查、
監督借款的使用情況。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向貸款人定期提供有關財務會計報表等資料。”
2.《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35條規定:“商業銀行貸款,應當對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償還能力、還款方式等情況進行嚴格審查。”第36條規定:“商業銀行應當對保證人的償還能力、抵押物、質物的權屬和價值以及實現抵押權、質權的可行性進行嚴格審查。”
3.《借款合同條例》第10條規定:“貸款方有權檢查、監督貸款的使用情況,了解借款方的計劃執行、經營管理、財務活動、物資庫存等情況。借款方應提供有關的計劃、統計、財務會計報表及資料。”
4.《貸款通則》第19條規定:“借款人的義務:一、應當如實提供貸款人要求的資料(法律規定不能提供者除外),應當向貸款人如實提供所有開戶行、帳號及存貸款余額情況,配合貸款人的調查、審查和檢查;二、應當接受貸款人對其
使用信貸資金情況和有關生產經營、財務活動的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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