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疑股東挪用公司資金,要準備什么資料進行起訴或追究刑事責任,跪求好心人指定,,附上法律依據
AB兩人組建公司A出資,B是法定代表人A占40%,B占60%現在A懷疑B挪用公司資金3000萬,該怎么辦,如起訴要準備什么材料,B一直沒有管理公司,是A在管理經營如果你要自訴,就得有證據,法院不會因你的懷疑就給你立案的。
如果不是自訴,那你完全可以報案,讓公安機關介入。
但我建議你們先私下協商,協商不成,再進行訴訟或報案吧,沒必要把對方搞死
涉及經濟犯罪的,侵占,挪用公司財產的,可以報案,經偵會查的。
你好,其他先不要管,先審計公司財務。
公司欠款不還可否追究法人責任 公司欠債不還債權人
一般不需要抄,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除非公司股東(含作為股東的法定代表人)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公司法》第三條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二十條 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請問我們公司是民營有限責任公司,公司財務也是股東,財務私自挪用公司資金拒不退還,請該怎么辦?
公司財務侵占其他股東里,可以開股東大會解決或者直接法院起訴。
可以報警!職務侵占、挪用公款。
股東之間協商勸說及時歸還,或者按挪用之日起計算利息。如果還不愿意協商的話,只有走司法程序了,到法院去起訴該股東挪用公款。
公司債權人如何追究股東責任
一、公司法人否定股東的連帶責任。
公司法人否定是指“公司股東濫用法人人格和股東有限責任原則,使公司法人人格與股東人格混同,或將公司用于非法目的的,應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現行公司法第20條規定:“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以上是在出現人格混同的情況下股東需要承擔的民事責任,現實生活中如果公司賬目清晰,資金控制與使用沒有混同一般依據該條款追究股東責任不太現實。
二、股東虛假出資民事法律責任。
《公司法》對于股東虛假出資對公司債權人應承擔的民事責任沒有作出具體規定。對內責任,卻有明確的規定,即:
第二十八條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十一條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后,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第九十四條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發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繳足出資的,應當補繳;其他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發起人補足其差額;其他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
公司財產不足清償的,債權人可以直接請求虛假出資股東和其他股東承擔清償責任。這是基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的債權人的代位權,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十三條 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濟南丁德峰律師給出了詳細的法律分析:一、公司法人否定股東的連帶責任。公司法人否定是指“公司股東濫用法人人格和股東有限責任原則,使公司法人人格與股東人格混同,或將公司用于非法目的的,應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現行公司法第20條規定:“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以上是在出現人格混同的情況下股東需要承擔的民事責任,現實生活中如果公司賬目清晰,資金控制與使用沒有混同一般依據該條款追究股東責任不太現實。二、股東虛假出資民事法律責任。《公司法》對于股東虛假出資對公司債權人應承擔的民事責任沒有作出具體規定。對內責任,卻有明確的規定,即:第二十八條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第三十一條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后,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第九十四條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發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繳足出資的,應當補繳;其他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發起人補足其差額;其他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公司財產不足清償的,債權人可以直接請求虛假出資股東和其他股東承擔清償責任。這是基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的債權人的代位權,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十三條 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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