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夫妻債務如何清償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離婚時,原為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內還”的規定,夫容妻一方借款只要被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未直接借款一方就要對該債務承擔還款責任。離婚雙方對夫妻共同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
離婚后,夫妻共同債務的承擔,具有如下特征:1、所負債務必須是夫妻共同債務,這是責任承擔的基礎。只有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設定的債務或夫妻雙方從所負債務中分享利益的債務,才是共同債務。2、債權人可以向夫妻中的任何一方主張權利,夫妻任何一方都有義務履行同一給付利益。3、夫妻任何一方完全清償后,可以使另一方所負擔的債務歸于消滅。
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回足清償的答,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七條規定: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負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
下列債務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①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②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③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④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在現實生活中,對于婚姻關系期間夫妻任何一方不管以自己的名義還是以雙方的名義所借的任何債務首先推定其為夫妻共同債務,如夫妻另一方主張其為個人債務的,則應提交證據,承擔證明責任,否則應由共同財產償還。
我國婚姻法規定,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擔的債務是夫妻共同債務,由夫妻共同償還。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離婚后夫妻債務要怎么清償
離婚后夫妻債務的清償依據《財產分割意見》第17條規定:夫妻為共回同生活或為履行撫答養、贍養義務等所負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下列債務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
(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4)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第18條規定: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房屋等財物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的,為購置財物借款所負債務,視為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雙方離婚債務要怎么清償
(一)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的,債權人不得向其配偶主張權利,除非能夠證明內所負債務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容。
(二)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或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原則上應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另一方能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的除外;能夠證明夫妻約定分別所有財產制,且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也除外。
(三)夫或妻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后,可基于合法依據向另一方追償。
(四)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應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我國《婚姻法》第41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消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在離婚時,若是原來的家庭對外還承擔債務,就應當先把債務清償。由內于離婚后,原來家庭的財產容會被分割,用哪部分財產來清償債務就可能成為一個雙方有爭議的問題。《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根據此規定,對于對外債務,應當分開來看,若是在婚姻存續期間,為了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就應當用共同財產來償還。比如說,夫妻二人為了共同辦家庭養殖場對外借的錢,或者為了孩子上學借的錢,都屬于夫妻的共同債務,應當用共同財產來償還,要是共同財產不足以清償,那么二人就可以協商各人擔負多少的債務;要是夫妻二人已經約定財產各歸自己所有,那么二人就應當協商怎么償還,個人償還多少。倘若二人協商不成,就需要法院來判決,法院判決時原則上是二人等分,但是也會根據實際情況,規定哪一方相對多承擔部分債務。如果是在婚姻存續期間,一方以自己的名義對外借債,而且也不是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那么就不屬于家庭債務,那么這樣的債務也只應當由借債人自己償還,另一方不必為這樣的債務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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