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
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第一百八十九條規定: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寫有還款期限的借條,應該在還款期限到期后,找借款人催要,如借款人還不出錢,就需要叫借款人重寫借條;沒有寫還款期限的借條,有二十年有效期。
擴展資料:
注意事項:借貸手續要全。
債務人和債權人關系再好,借錢時也一定要打借條。不打借條是最大的法律風險。法院審查借貸案件時,應要求原告提供書面借條,無書面借條的,應提供必要的事實根據,沒有證據的請求,將承擔敗訴的風險。
在借貸時,借款人應主動寫出書面借條,出借人也應提醒對方寫出借條,如遇特殊情況,當場無法定出借條的,應有第三人作證,事后補上借條。還款時還款人要注意收回借條,或共同銷毀借條。如果出借人聲稱借條丟失或損壞,還款人應要求出借人出具收據,還款人應妥善保存收據。
債權人應當審查債務人的身份證件,并要求債務人當面書寫借條。如果債務人將事先寫好的借條交給債權人的話,就不排除該借條中債務人的簽名系由他人代簽的可能。當債權人索款時則以不是本人筆跡為由,拒絕償還。如借條為打印稿,在借款人署名欄最好要求由借款人簽名、蓋章、按手印。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借條
這個問題本質上個訴訟時效問題。民間借內貸適用普通訴訟時效,容即訴訟時效期間為3年,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出借人沒有在3年的訴訟時效期間內主張權利或起訴,如果超過訴訟時效,出借人起訴至法院,而借款人以超過訴訟時效抗辯,出借人的訴求將不會得到法院的支持。在實踐中,有很多出借人不能或不愿意起訴、或希望在條件成熟時再起訴等諸多原因,在這樣情況下如何規避3年的訴訟時效的限制呢?通常的作法是是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律規則來實現。所謂訴訟時效的中斷,是指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而重新計算的法律規定。訴訟時效的中斷沒有次數限制,以最后一次中斷的證據為準,但必須切記的是,訴訟時效不管中斷多少次,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不得超過20年。即便是欠條訴訟時效過期,債權人依然可以主張債務人還錢,只是起訴到法院后,債務人抗辯的,法院會予以判訴。
欠條約定還款日期的,訴訟時效為還款日期開始之后3年內。欠條未約定還款日期的,訴訟時效為自最后一次催告后3年內。
2017年10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對訴訟時效的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
欠條屬于經濟糾紛,債權的訴訟時效是3年,即向法院申請保護其權利的期限,適用訴訟時效的中斷,也就是說約定了還款日期的話,如果他沒有還款,那么你可以去法院申請執行。
但是如果沒有約定還款日期,那么你就要經常要求其還款,這里要注意你最好要有證人可以證明你去催他還款過,帶個人一起什么的都行,這樣可以把訴訟時效后延,而且即使到法院你也可以多一個證據。
擴展資料:
民間借貸在現代生活中十分普遍,人們也經常寫借條、欠條、收條作為借貸的憑證,然而它們在法律定義中效用有著極大區別。海淀法院法官結合實際案例,對此作出說明。
案例:有欠條也敗訴而歸
劉君持欠條一張,要求李濤償還800萬元及利息。該欠條寫明:今欠劉君和田玉、壽山雕件、凍石、劉海戲蟾、觀音佛像等物品,共計價款800萬元。應訴時,李濤說是幫劉君暫存一些物品,待銷售后,作為雙方合作資金。
在項目停止后,劉君寫了欠條,李濤簽了字,因此雙方屬于保管關系,且這些物品僅值40多萬元。法院審理認為,劉君雖持有李濤簽名的欠條,但其不能陳述雙方買賣物品的名稱和數量,相反,李濤能提供欠條中主要物品的數量、位置和鑒定價格。鑒于劉君不能證明欠條背后的法律事實,法院駁回了劉君的訴訟請求。
欠條證明的是欠款關系,借條證明的是借款關系,借款肯定是欠款,但欠款則不一定是借款。欠條是交易過后產生應付賬款的一方(債務人)向債權人開具的證明其欠款事實和到期還款義務的憑證,是對以往雙方經濟往來的一種結算,買賣關系、勞務關系、企業承包關系、損害賠償關系等都可能產生欠條,而借條只有借款時使用。
法官釋法:欠條不等于借條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借條是合同的一種,訴訟時效自權利被侵害時起算,訴訟時效為權利被侵害之日起專三年內,但同時法律規定了屬二十年的最長訴訟時效,超過二十年,法院不予保護。
借條的有效期分幾種情況,具體如下:
1、約定還款日期,到期后沒有催收,以到期日后三年為訴訟時效;
2、沒有約定還款期限,經催收款項的最后一次起三年內為訴訟時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