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合同轉讓,合同概括轉讓有什么特點
你好,合同的轉復讓,是指當事人制一方將其合同權利、合同義務或者合同權利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合同的轉讓,也就是合同主體的變更,準確的說是合同權利、義務的轉讓,即在不改變合同關系內容的前提下,使合同的權利主體或者義務主體發生變動。希望能幫助到你望采納
你好,合同轉復讓又稱合同權利義務轉讓制是指合同的主體發生變更,即由新的債權人、債務人代替原債權人、債務人,而債的內容保持不變的法律制度。包括債權轉讓和債務承擔。你說的概括轉讓是不是指將自己在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一并轉讓給第三人。
合同轉讓的特征
合同轉債務和轉讓人與受讓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盡管合同轉讓是在轉讓人與受讓人之間完成,但是合同轉讓必然涉及原合同當事人的利益,所以合同義務的轉讓應征得債權人的同意,合同權利的轉讓應通知原合同債務人。
合同轉讓后,因轉讓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債權人、債務人、出讓人可列為第三人參與訴訟活動。
《合同法》規定“當事人一方經另一方同意,可以將自己在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一并轉讓給第三人?!?/p>
合同轉讓的條件有哪些
合同讓必須具備下列幾個條件:
1、必須存在有效的合同關系;
2、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程序。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轉讓權利或者轉移義務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買賣合同的特征有哪些
特點如下:
1.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財產所有權的合同
買賣,以轉移財產所有權為目的。出賣人不僅需將標的物交付于買受人,并且需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給買受人。買受人訂立合同的根本目的在于取得標的物的所有權。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是買賣合同的主要法律性質,這使它區別于租賃合同、借用合同。在租賃合同、借用合同中,雖然也要求一方將標的物交付另一方,但交付的目的只是使對方取得標的物的使用權,并不發生標的物所有權的轉移。
2.買賣合同是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出賣人轉移標的物以取得價款為目的,買受人須向出賣人支付價款方能取得標的物的所有權,支付價款是轉移所有權的對待給付,買賣合同這一特征區別于其他轉移標的物所有權的合同如贈與合同、互易合同。
3.買賣合同是雙務、有償合同
雙務合同是指依據合同的規定,雙方當事人都享有一定的權利承擔一定的義務的合同。在買賣合同中,買賣雙方都既享有權利,又承擔義務,雙方的權利義務相互對應。出賣人負有交付標的物并轉移所有權的義務,買受人同時也負有向出賣人支付價金的義務,一方的義務正是另一方的權利。因此,買賣合同是雙務合同。買賣合同是標的物所有權與價金對待給付的合同,價金與標的物互為對價,買受人要取得標的物的所有權,就必須支付價金;出賣人要獲得價金,就必須交付標的物并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于買受人,這就在買受人與出賣人之間形成了互為給付的關系,因此買賣合同是有償合同。
4.買賣合同是諾成性合同
諾成性合同是相對于實踐性合同而言的。在民法理論上,根據合同成立是否以交付標的物為要件,可將合同分為諾成性合同和實踐性合同。諾成性合同是指當事人對合同的標的、數量、質量、履行期限等主要內容協商一致即告成立的合同,又稱“不要物合同”。凡除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還必須實際交付標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為實踐性合同,又稱“要物合同”。除另有法律規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以外,買賣合同自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雙方達成協議之時起成立,并不以一方當事人交付實物或完成其他給付為合同的成立要件。
5.買賣合同為不要式合同
買賣合同是不要式合同。買賣合同采用何種形式,一般可由雙方當事人自己決定??梢圆扇嫘问?,也可以采取口頭形式。但在法律有明確規定或當事人有明確約定的情況下,買賣合同應當采用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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