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撤銷權行使限制有哪些
1、債權人行使撤銷權需以債權為限;2、債權人需在除斥期間內行使撤銷權;內3、撤銷權的行使,以債權人自容己的名義為之,而不是以債務人的名義進行;4、撤銷權的行使,只能由人民法院依法進行訴訟解決,仲裁機關及各級調解組織不得受理撤銷權糾紛的案件;5、撤銷權行使的效力直接及于債務人之外的第三人。撤銷權的行使應由債權人對債務人不當處分的受益人直接主張,經訴訟人民法院確定其撤銷權成立后,債務人的處分財產行為對債務人及受讓人自始無效。
作為撤銷權的標的,不能超過債權人債權的數額是理所當然的,其超過部分不能列入撤銷權行使范圍之內值得注意的是撤銷權所針對的標的,即所放棄的債權,無償或低價轉讓的財產的范圍問題。對于那些具有人身屬性的及形成權、物上請求權是否可作為撤銷權的標的的問題,筆者認為,對于這些非金錢給付的行為行使撤銷權在程序上操作十分困難,對債權的保全意義也不大,并容易造成對債權人的不當干預,不應作為撤銷權的標的。 二、撤銷權的行使,以債權人自己的名義為之,而不是以債務人的名義進行,撤銷權作為一種實體權利在行使過程中排除債務人對自己財產的決定權
,而直接向與債務人發生關系的第三人主張該行為無效,從表面上看這種排除債務人的行為似乎背離了債的相對性特征,但債權人這種權利的擴張不是隨意的,而是法定的,是以法律的規定為依據的,從終極目的來看,債權人的這種撤銷權并不損害債務人原來的利益,也不損害次債務人原來的利益,只是要求債務人以公平、合理、等價有償的行為來保全債權人的債權,這是完全符合法律精神的。
三、撤銷權的行使,只能由人民法院依法進行訴訟解決,仲裁機關及各級調解組織不得受理撤銷權糾紛的案件,
撤銷權是債權人基于債權對債務人之外的第三人所主張的,其行使的過程中有一定的風險性,因此程序要求相對比較嚴格和謹密,故由人民法院進行訴訟解決比較適合。 四、撤銷權行使的效力直接及于債務人之外的第三人,從傳統意義上講債權人應要債務人撤銷其不當處分財產的行為
,然后對債權人進行清償,或變價清償,但債務人之所以不當處分債權在實質上就具有逃避債務之嫌,再由其進行撤銷后再清償,似乎也不切實際,卻也大大的損害了債權人主張撤銷權的積極性,因此,撤銷權的行使應由債權人對債務人不當處分的受益人直接主張,經訴訟人民法院確定其撤銷權成立后,債務人的處分財產行為對債務人及受讓人自始無效,這種作法便在理論上和實踐上,特別是實踐上是很適用的。
債權人撤銷權行使有哪些限制
1、債權人行使撤銷權需以債權為限;2、債權人需在除斥期間內行使撤銷權;3、撤銷權的行使,版以權債權人自己的名義為之,而不是以債務人的名義進行;4、撤銷權的行使,只能由人民法院依法進行訴訟解決,仲裁機關及各級調解組織不得受理撤銷權糾紛的案件;5、撤銷權行使的效力直接及于債務人之外的第三人。撤銷權的行使應由債權人對債務人不當處分的受益人直接主張,經訴訟人民法院確定其撤銷權成立后,債務人的處分財產行為對債務人及受讓人自始無效。
您好,債權人撤銷權行使有以下限制:
1、撤銷權的行使,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
如果債權為連帶債權則所有的債權人可以共同行使撤銷權,也可以由連帶債權人中的一個提起訴訟,如果數個債權因同一人的行為而受損害,則各個債權人均有權提起訴訟,但其請求的范圍僅限于各自債權的范圍。作為撤銷權的標的,不能超過債權人債權的數額是理所當然的,其超過部分不能列入撤銷權行使范圍之內值得注意的是撤銷權所針對的標的,即所放棄的債權,無償或低價轉讓的財產的范圍問題。
2、撤銷權的行使,以債權人自己的名義為之,而不是以債務人的名義進行。
撤銷權作為一種實體權利在行使過程中排除債務人對自己財產的決定權,而直接向與債務人發生關系的第三人主張該行為無效,從表面上看這種排除債務人的行為似乎背離了債的相對性特征,但債權人這種權利的擴張不是隨意的,而是法定的,是以法律的規定為依據的,從終極目的來看,債權人的這種撤銷權并不損害債務人原來的利益,也不損害次債務人原來的利益,只是要求債務人以公平、合理、等價有償的行為來保全債權人的債權,這是完全符合法律精神的。
3、撤銷權的行使,只能由人民法院依法進行訴訟解決。
債權人依照合同法規定提起撤銷權訴訟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4、撤銷權行使的時間受到限制。
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且上述期間為不變期間,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規定。之所以如此,是由于如果允許債權人長時間擁有撤銷權,必然會影響到交易的安全;另外,經過長時間后,善意惡意等的證明會變得因難。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關于債權人撤銷權行使有何限制
1、債權人行使需以債權為限;2、債權人需在除斥期間內行使撤銷權;3、撤銷權的行使,以債權人自己的名義為之,而不是以債務人的名義進行;4、撤銷權的行使,只能由人民法院依法進行訴訟解決,仲裁機關及各級調解組織不得受理撤銷權糾紛的案件;5、撤銷權行使的效力直接及于債務人之外的第三人。撤銷權的行使應由債權人對債務人不當處分的受益人直接主張,經訴訟人民法院確定其撤銷權成立后,債務人的處分財產行為對債務人及受讓人自始無效。
關于債權人撤銷權行使限制的規定有那些呢?撤銷權是保護債權人利益的一種有效手段,但是在撤銷權的行使有一定的限制,就讓法律界來告訴您這些限制: 一、撤銷權的行使,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如果債權為連帶債權則所有的債權人可以共同行使撤銷權,也可以由連帶債權人中的一個提起訴訟,如果數個債權因同一債務人的行為而受損害,則各個債權人均有權提起訴訟,但其請求的范圍僅限于各自債權的范圍。作為撤銷權的標的,不能超過債權人債權的數額是理所當然的,其超過部分不能列入撤銷權行使范圍之內值得注意的是撤銷權所針對的標的,即所放棄的債權,無償或低價轉讓的財產的范圍問題。 對于那些具有人身屬性的及形成權、物上請求權是否可作為撤銷權的標的的問題,筆者認為,對于這些非金錢給付的行為行使撤銷權在程序上操作十分困難,對債權的保全意義也不大,并容易造成對債權人的不當干預,不應作為撤銷權的標的。 二、撤銷權的行使,以債權人自己的名義為之,而不是以債務人的名義進行,撤銷權作為一種實體權利在行使過程中排除債務人對自己財產的決定權,而直接向與債務人發生關系的第三人主張該行為無效,從表面上看這種排除債務人的行為似乎背離了債的相對性特征,但債權人這種權利的擴張不是隨意的,而是法定的,是以法律的規定為依據的,從終極目的來看,債權人的這種撤銷權并不損害債務人原來的利益,也不損害次債務人原來的利益,只是要求債務人以公平、合理、等價有償的行為來保全債權人的債權,這是完全符合法律精神的。 三、撤銷權的行使,只能由人民法院依法進行訴訟解決,仲裁機關及各級調解組織不得受理撤銷權糾紛的案件,撤銷權是債權人基于債權對債務人之外的第三人所主張的,其行使的過程中有一定的風險性,因此程序要求相對比較嚴格和謹密,故由人民法院進行訴訟解決比較適合。 四、撤銷權行使的效力直接及于債務人之外的第三人,從傳統意義上講債權人應要債務人撤銷其不當處分財產的行為,然后對債權人進行清償,或變價清償,但債務人之所以不當處分債權在實質上就具有逃避債務之嫌,再由其進行撤銷后再清償,似乎也不切實際,卻也大大的損害了債權人主張撤銷權的積極性,因此,撤銷權的行使應由債權人對債務人不當處分的受益人直接主張,經訴訟人民法院確定其撤銷權成立后,債務人的處分財產行為對債務人及受讓人自始無效,這種作法便在理論上和實踐上,特別是實踐上是很適用的。
行使債權人撤銷權有哪些限制
1、債權人行使撤銷權需以債權為限;2、債權人需在除斥期間內行使撤銷權;3、撤專銷權的行使,以屬債權人自己的名義為之,而不是以債務人的名義進行;4、撤銷權的行使,只能由人民法院依法進行訴訟解決,仲裁機關及各級調解組織不得受理撤銷權糾紛的案件;5、撤銷權行使的效力直接及于債務人之外的第三人。撤銷權的行使應由債權人對債務人不當處分的受益人直接主張,經訴訟人民法院確定其撤銷權成立后,債務人的處分財產行為對債務人及受讓人自始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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