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算,沒有約定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
根據《關內于審容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十七條 當事人對欠付工程價款利息計付標準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息。
第十八條 利息從應付工程價款之日計付。當事人對付款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下列時間視為應付款時間:
(一) 建設工程已實際交付的,為交付之日;
(二) 建設工程沒有交付的,為提交竣工結算文件之日;
(三) 建設工程未交付,工程價款也未結算的,為當事人起訴之日。
擴展資料
索賠款利息的起算時間:
(1)、工程師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賠報告和有關資料后28天內未予答復或未對承包人作進一步要求,視為該項索賠已經認可,開始計息。
(2)、當該索賠事件持續進行時,承包人應當階段性向工程師發出索賠意向,在索賠事件終了后28天內,向工程師送交索賠的有關資料和最終索賠報告。工程師在收到后28天內未予答復或未對承包人作進一步要求,視為該項索賠已經認可,開始計息。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對于拖欠工程款利息的記付標準,根據《司法解釋》兼顧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和公平原則,規定當事人對利息計算標準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當事人沒有約定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息。
法院判決后債務利息計算的方法,應按《民事訴訟回法》第二百五十三答條,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的規定來計算債務利息。也就是說,在法院判決后,債務人沒有按判決文書指定的期限內償還債務,就需要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此案如果起訴到法院,其利息一定是按銀行同期同檔次利率計算。
2004年3月至2005年3月(假設一年)的10000元,當時銀行一年期的貸款年利率為5.31%,應付利息為:10000*5.31%=531元。
2004年3月至今(2012年8月),共8年零5個月,當時銀行5年期以上的貸款年利率為5.76%,應付利息為:10000*(5.76%*8+5.76%/12*5)=4848元。
兩筆相加,總利息是5379元。以上是單利計算利息,也是借款人乙應付的最低利息。
如果按借款期限一年,每年以銀行調整的的利率計算,第一筆仍為531元利息,第二筆則要分段計息。這8年的一年期貸款利率調整情況:
1、2004年3月:5.31%——10000*5.31%=531元;
2、2005年3月:5.58%——(10000+531)*5.58%=587.63元;
3、2006年3月:5.58%——(10000+531+587.63)*5.58%=620.42元;
4、2007年3月:6.39%——(10000+531+587.63+620.42)*6.39%=750.13元
5、2008年3月:7.47%——(10000+531+587.63+620.42+750.13)*7.47%=932.94元;
6、2009年3月:5.31%——(10000+531+587.63+620.42+750.13+932.94)*5.31%=712.72元;
7、2010年3月 5.31%―(10000+531+587.63+620.42+750.13+932.94+712.72*5.31%=750.56元:
8、2011年3月:6.06%——(10000+531+587.63+620.42+750.13+932.94+712.72+750.56)*6.06%=902.06元;
9、2012年3月至8月:6.56%(10000+531+587.63+620.42+750.13+932.94+712.72+750.56+902.06)*(6.56%/12*5)=431.52元。
以上為復利計息,9筆利息相加后為6218.97元,再加上第一筆的531,總利息為6749.97元。
二、如果甲乙雙方在借據上約定利率,該利率可以是銀行同期同檔次貸款利率的4倍,如果約定了4倍利率,法院可支持,如果約定的利率超過4倍,超過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三、對于利息稅,一般民間借貸不繳納利息稅,只有銀行存款的利息才繳利息稅;2008年10月9日起,國家已經取消了利息稅。
1、欠款利息是指是指一方有向另一方支付一定金錢的義務,而其并未履行這個義務,另一方有權在向其主張支付本金時,同時主張本金延付期間的利息。
2、欠款利息是指債務人由于欠款而須向債權人支付的利息。欠款基于多種原因產生,系債的一種既存狀態,包括工程欠款、未付貨款、拖欠勞動報酬款等等。
具體計算方法如的法律文書確定的金錢債務+清償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2、清償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清償的法律文書確定的金錢債務×同期貸款基準利率×2×遲延履行期間。
逾期貸款利息計算的方式主要包括兩種:
一是按合同期內利率約定計收。
借款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內,借款方支付利息的利率,只要不違反人民銀行有關金融機構貸款利率上下限的規定,其中民間借貸不高于銀行貸款利率的4倍,便可按其利率約定計算逾期貸款的逾期利息。
二是按照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計算利息。
這種計息方式,對借款合同履行期內的貸款利率仍然遵照原約定,遇利率調整不分段計息,對于逾期后的貸款利率則按人民銀行確定的不同時期所調整的利率,采取分段計息的辦法計算逾期利息,在收取逾期利息的同時,按一定比例加收罰息,或按人民銀行確定的逾期貸款罰息利率,隨罰息調整分段計算罰息。
同時,對合同履行期內和逾期后的貸款采取按季結息(其中一年內短期貸款還可按月結息),每季結息日為季末月20日,對于借款人不能按期支付利息的,其利息計算復利。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逾期貸款利息
具體計算方法如下:
1、執行款=清償的法律文書確定的金錢債務+清償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2、清償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清償的法律文書確定的金錢債務×同期貸款基準利率×2×遲延履行期間。
擴展資料
計算方式
首先,如何確定計息期間。關于利息的計算應當從借款之日起計算,復利應自按約或按規定結息付息時拖欠之日起計算,并無疑問,但利息或復利應計算至何時,則規定并不明確。
一種意見認為,逾期貸款利息和拖欠利息的復利應當計算到判決確定的履行期滿日,借款方當事人不按期償付借款本息,承擔違約民事責任的底線應為法院判決確定的履行期滿日,一旦判決確定了給付日期,判決生效后就不允許借款人繼續拖欠,這是法院判決的強制性、拘束力、執行力所在。
期滿后如果借款方仍不清償,則應按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承擔遲延履行法院判決的責任,即支付加倍利息的遲延履行金,如果判決確定的履行期滿前借款方提前清償,則應在判決基礎上相應減少利息支付。這屬于借款雙方的自行和解,也不違反法律規定。
另一種意見認為逾期貸款利息及復利應計算到借款實際清償之日,借款方未按生效判決確定的履行期清償,不僅是拒不履行法院判決的行為,相對貸款方來說,同樣也是違約行為的繼續。一種行為兩種性質,貸款方針對借款方便享有給付遲延履行金和違約金兩種請求權,并允許選擇其一。
還有一種意見認為,逾期貸款利息應計算至貸款方當事人的起訴日。因為人民法院對借款合同糾紛案件的審查評判,應圍繞雙方爭議的焦點,僅限于當事人訴訟請求的范圍,法院判決結果不得超出訴訟請求支付借款利息的范圍;
貸款方起訴時,人民法院判決認定借款方應支付借款及利息的數額,就是對案件事實的客觀認定,即法院受理時借款方所拖欠貸款方的借款本息,只應到起訴時止,此后屬訴訟中及判決后遲延而增加的,不屬起訴時雙方訴爭的事實范圍。
如果允許借款方當事人通過訴訟,甚至判決確定的履行期滿后仍拖欠,那么法院事實的認定是否確定?如在判決時,就考慮到借款方可能不按確定的期限履行,那么,判決書的拘束力何在?判決后,借款方隨著履行的遲延而支付貸款利息數增加,那么判決結果的確定性何在?因而應以起訴日為判決利息計算的截止時限。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逾期貸款利息
具體計算方法
(1)執行款=清償的法律文書確定的金錢債務+清償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2)清償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清償的法律文書確定的金錢債務×同期貸款基準利率×2×遲延履行期間。
擴展資料:
逾期利息是指由逾期貸款造成的罰利息,具體是指借款人不按照合同的約定歸還借款的超期罰息。逾期利息和逾期貸款息息相關,關系到用戶的信用問題。
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條規定:“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
計算方法
我們知道,借款合同依貸款人性質,分為商業借款和民間借款。前者是指由商業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作為貸款人的借款,后者是自然人間及法人與自然人間的借款。對于逾期借款利息的計算方法,因借款合同的性質不同而有所區別。
一是當事人在借款合同中對借款期限、借款期間的利息及逾期借款利息有約定的,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應從其約定。商業借款的逾期利息只要不超過人民銀行規定的利率標準,民間借款符合最高人民法院規定的不高于銀行貸款利率的4倍,就應按照其約定的利率計算。
二是當事人在借款合同中只對借款期間的利息作了約定,對逾期借款利息沒有約定。商業借款的貸款人既可以按合同約定的借款期間內的利率要求借款人支付逾期利息,亦可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要求借款人支付逾期利息,其選擇權在于貸款人;
而民間借款較之商業借貸存在多有不規范之處,所以處理方式較為靈活,同時在司法實踐中,各省市的法院也存在不同的處理方式,有些地方的法院對于僅約定借期內的利率,沒有約定逾期利率的,
出借人可以參照約定的利率或者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人民幣貸款利率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發[2003]251號)第三條關于罰息利率的規定,以約定利率再上浮30%-50%的利率,向借款人要求支付逾期利息,但均以不超出四倍利率為限;
而有些地方的法院則認為可在借款期間利率的基礎上上浮30%主張逾期利息,但上浮后不得超過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不同地區法院之間的這些差異做法,大多是與所屬地方高院發布的審理民間借貸案件的指導意見有關。
商業借款按合同約定的借款期間內的利率支付逾期利息的理由是:依當然解釋方法,“舉輕以明重”,借款期限內尚需支付約定利息,借款逾期后更應按期限內的利率支付利息,即合法行為尚負支付約定利息之責,違法行為則更應負該責任;
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的理由則為:根據有約定從約定,無約定從法定之法理,當事人在借款合同中未作約定的,可按國家的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
三是當事人在借款合同中,既未對借款期間的利息作出約定,也未對逾期借款利息作出約定,此類合同多見于民間借款。
又分為兩種類型:一類是定期的無息借款,一類是不定期的無息借款。定期的無息借款,貸款人則要求借款人從還款期限屆滿之日起按銀行貸款利率支付逾期利息;不定期的無息借款,貸款人則從向借款人催討借款或從起訴之間起要求按銀行貸款利率支付利息。
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23條,《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8條、第9條的規定。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逾期利息
(一)利息屬抄于法定孳息。發襲包人欠付工程款時,除應承擔向債權人繼續支付工程款的責任外,還因支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這是法律規定的做為債務人的發包人應承擔的法定義務,毋需雙方約定。對于拖欠工程款利息的記付標準,司法解釋兼顧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和公平原則,規定當事人對利息計算標準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當事人沒有約定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息。利息從應付工程款之日計付。對于如何確定“應付工程款之日”,司法解釋區分不同情況分別作了以下規定:1、當事人對工程款支付時間有約定的,應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以雙方約定的付款時間作為計付利息的開始時間。2、當事人對工程款的支付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下列時間應視為付款時間:(1)建設工程實際交付的,為交付之日;(2)建設工程沒有交付的,為提交竣工結算文件之日;建設工程未交付,工程款也未結算的,為當事人起訴之日。
(一)利息屬于法定孳息。發包人欠付工程款時,除應承擔向債權人繼續支付回工程款的責任外,還因答支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這是法律規定的做為債務人的發包人應承擔的法定義務,毋需雙方約定。對于拖欠工程款利息的記付標準,司法解釋兼顧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和公平原則,規定當事人對利息計算標準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當事人沒有約定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息。利息從應付工程款之日計付。對于如何確定“應付工程款之日”,司法解釋區分不同情況分別作了以下規定:1、當事人對工程款支付時間有約定的,應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以雙方約定的付款時間作為計付利息的開始時間。2、當事人對工程款的支付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下列時間應視為付款時間:(1)建設工程實際交付的,為交付之日;(2)建設工程沒有交付的,為提交竣工結算文件之日;建設工程未交付,工程款也未結算的,為當事人起訴之日。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計算后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是一個整體概念,包括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和加倍部分債務利息兩部分。
一般債務利息,是指在生效法律文書中,根據實體法規定(如合同法)所確定的利息。
例如:一份判決確定,債務人應支付自雙方簽訂合同之日起至款項付清之日止,按雙方合同約定的日萬分之五的利率計算的利息。
那么,在本案中,按照日萬分之五計算的利息就是一般債務利息。
應當說明的是,并不是所有的金錢給付案件都有一般債務利息,侵權損害賠償等案件通常就沒有支付一般債務利息的內容。
加倍部分債務利息,是指在強制執行程序中,被執行人因遲延履行,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而應多支付的利息。
加倍部分債務利息采用單獨的計算方法,與一般債務利息的計算沒有關系。
通俗地講,就是兩者“各算各的,互不影響”。具體而言,計算一般債務利息,根據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基數、起止時間、利率等計算;計算加倍部分債務利息根據本解釋規定的方法計算。
擴展資料:
月結單的結單日起二十—天為免息期,持卡人在月結單標明的到期付款日或以前付清全部欠款可免收非現金交易(購物、消費、利息和費用等)的欠款利息。
如在到期日前未付清月結單上的欠款總金額,將按月息24‰的利率計收利息,利息由透支之日起以實際欠款金額計算,至還清全部欠款為止(以銀行記賬日為準)。
持卡人支取現金發生透支不享受免息還款期待遇,將按月息24‰向持卡人收取從透支之日起至還款曰止的貸款利息(以銀行記賬日為準)。
欠款利息是指債務人由于欠款而須向債權人支付的利息。
欠款基于多種原因產生,系債的一種既存狀態,包括工程欠款、未付貨款、拖欠勞動報酬款等等。
當事人有時約定逾期支付欠款須承擔的違約金,有時約定欠款利息的計算方式,有時只約定欠款數額卻未約定利息標準和還款期限,實際履行中極易產生分歧。
現行法律法規對借款利息利率規定得比較具體,但對欠款利息利率卻無統一規定,在實踐操作中也帶來了諸多不便。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欠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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