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約定解除條件是否有效
勞動合同約定解除條件是有效的。
《合同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規(guī)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quán)人可以解除合同。
勞動合同約定的違法解除合同的賠償僉高于法律規(guī)定是否有效?
勞動者支付給用人單位的賠償金高于法定是無效的。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賠償金高于法定是有效的。
你好,根據(jù)你的陳述,高于法律規(guī)定也就是說違反了法律規(guī)定,應當是無效的,但是對方當事人無異議而且實際履行的也未嘗不可。
勞動合同約定解除合同需提前三個月超過法定的三十天有效嗎?
與企業(yè)訂立的勞動合同中解除合同的條款規(guī)定:勞動者解除合同須提前三十天書面形式通知公司.此規(guī)定超出法定期間.這種規(guī)定有沒有效?rn也就是說勞動法的此條款是否為強行性條款?勞動合同約定解除合同需提前三個月超過法定的三十天有效,只要不少于專30天就合法!但屬是企業(yè)應按照法律規(guī)定進行賠償!
一般的公司都是這樣處理的:例如服務(wù)未滿一年,立即辭退,賠2個月工資!其中一個月工資是賠償金,另一個月就是視同提前3
0天通知你,你不用來上班了,把這個月的工資提前支付給你!其實,這樣好,提前30天通知后員工即使來上班也不會很好工作,還會起到負面影響!還不如一次了斷!
勞動法規(guī)定:勞動者要解除勞動合同,需提前三十日通知用人單位。
勞動合同中約定解除賠償條款是否有效
你好,用人單位沒有提供培訓費,合同約定的違約金無效。
如果是雙方真實情況的表現(xiàn),而且又不違反法律的話,應該認定有效。
勞動合同中增加約定用人單位解除合同的情形,是否有效?
依據(jù)《勞動合同法》第39條(原文)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guān)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wù)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jīng)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F(xiàn)在某單位的勞動合同中約定(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情形):“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勞動教養(yǎng)、公安機關(guān)收容教養(yǎng)的”,該條款是否有效???當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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