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支付對價而取得票據權利的疑問
票據法規定不支付對價取得票據權利的形式主要是稅收 繼承和贈與 做題時候發現:丙公司因與自然人交易取的的支票 屬于不支付對價而取得的票據權利 很疑惑 票據的取得,必須給付對價,但如果是因稅收、繼承、贈與、企業合并可以依版法無償取得票權據的,不受給付對價之限制。
(1)無對價或者無相當對價取得票據的,如果屬于善意取得,仍然享有票據權利,但票據持有人必須承受其前手的權利瑕疵。如果前手的權利因違法或者有瑕疵而受影響或者喪失,該持票人的權利也因此而受到影響或者喪失。
(2)因稅收、繼承、贈與依法無償取得票據的,不受給付對價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據權利不得優于其前手。
(3)因欺詐、偷盜、脅迫、惡意或者重大過失而取得票據的,不得享有票據權利。
丙公司因與自然人交易取的的支票 屬于不支付對價而取得的票據權利——這是印刷錯誤或者作者的筆誤。
以下取得票據權利的方式中,需要支付對價的是哪一個
善意取得票據權利,需要支付對價。
通稅收、過贈予、繼承等方式取得票據權利,不需要支付對價,但取得的票據權利,不優于其前手。
無對價取得票據的,持票人的權利不得優于其前手
在無對票據權利的權利人不得優于其前手享有的權利。
對本條的理解,可以用以下的例子加以說明:
例一:如果甲是正當的持票人,乙通過贈與或者繼承或者稅收的方式取得票據權利,則乙可以享有甲所享有的票據的權利。
例二:如果甲是通過盜竊的方式取得某票據的,則甲不是正當的持票人,甲不享有票據權利。如果此時甲通過贈與的方式將票據交給乙,則乙也不能夠享有此票據權利。但是如果此時乙已經將票據背書轉讓給丙,則丙取得此票據是付出了相當的對價的,則盡管乙不享有票據權利,但是此時丙仍然可以享有票據權利,這就是票據流通性能良好的體現。但是在此情況下,如果丙明知乙的票據來路不正,則丙也不能夠取得票據權利。
依法無償取得的票據不受給付對價限制,這句話為什么錯?
根據票據法的規定,只有因稅收、繼承、贈與可以依法無償取得票據的,才不受給付對價的限制。而且,還有限制條件,即所享有的票據權利不得優于其前手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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