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代持風險有什么?
代持股權有什么風險
股權代持風險可以從兩個方面來說:
對隱名股東(實際出資人)的風險
股權代持協議被認定無效:公務員為規避身份障礙委托他人代為持股,該代持協議很可能以“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情形而被認定無效。
顯名股東濫用股東權利:濫用股份轉讓權、資產收益權、股東會臨時召集請求權或自行召集權、參與重大決策權和選擇管理者的權利、公司剩余財產分配權等。
顯名股東擅自處分股東權利:擅自轉讓、出質、質押股權。
顯名股東被采取強制措施:代持股份被財產保全或者被強制執行)顯名股東個人原因。(陷入離婚訴訟或者死亡,股權將被分割或繼承。
顯名股東拒不轉交投資收益:利益驅使下的道德風險。
隱名股東無法顯名:股東地位無法得到恢復,無法向公司主張投資權益。
對顯名股東(委托持股人)的風險
顯名股東承擔出資不實責任:實際出資人出資不到位,顯名股東面臨履行公司出資義務的風險。
顯名股東承擔公司債務的風險:作為登記股東,有可能成為公司債權人追償的對象。
顯名股東遭事后追償:委托表決行為不被認可,遭隱名股東事后追償。
顯名股東轉讓股權給隱名股東時,存在納稅風險:顯名股東轉讓股權給隱名股東時,變更公司股權登記僅為形式變更,因此項變更不產生股權轉讓所得,則轉讓方無需繳納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但實踐操作中,顯名股東往往因缺乏足夠證據證明該轉讓基于股權代持,則顯明股東作為股權轉讓方應就轉讓所得納稅。
對被持股公司的風險
公司在資本市場融資面臨法律障礙:IPO或新三板掛牌均要求公司股權清晰,若在上市或掛牌前未進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并采取必要的措施把問題解決掉,可能會對上市或掛牌造成法律障礙;即便上市或掛牌成功,代持現象被發現也會面臨被證監會或股轉公司調查或處罰的風險。
股權代持的風險
1.股權代持方案的風險
股權代持方案的風險主要體現在兩內個方面:一個是方案設容計本身違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導致協議無效;另外一個是股權代持方案涉及的投資主體公司資質被撤銷或者公司本身注銷掉,從而影響整個股權代持目的的實現。
2.來自名義股東的風險
來自名義股東的風險主要有以下四種情形:
第一種情形:名義股東自身有外部債務,選擇將不屬于自己的股權作為擔保,在這種情況下,代持的股權有可能被抵押、質押,產生被處分的風險。
第二種情形:名義股東收到實際出資人的出資款之后,沒有將出資款注入公司,這會導致名義股東侵占了實際出資人的資產以及影響實際出資人的投資收益。
第三種情形:公司將實際的投資收益先轉給名義股東,再由名義股東支付給實際出資人,這種情形下,存在著名義股東侵占投資收益的風險。
第四種情形:名義股東本身就是法人主體,情況會更復雜,如果名義股東自身出現任何治理風險或債務風險都會影響到代持股權。
3.來自隱名股東的風險
來自隱名股東的風險,主要是實際出資的風險。
股權代持的法律風險主要來源于其實際出資人(即“隱名股東”)與工商版登記的股東(即“代持股權人”或“顯名股東”)的不一致。隱名股東雖然向公司實際履行了出資義務,但股權卻未登記在其名下,其在法律上不能當然地被認定為公司股東
在一般的股權代持關系中,實際出資人隱于幕后,名義股東則接受隱名股東委托,在臺前代為行使股東權利。面對各種誘惑,顯名股東很可能違反股權代持協議之約定,侵害隱名股東利益,其主要情形包括:名義股東不向隱名股東轉交投資收益;名義股東濫用股東權利(重大決策事項未經協商);顯名股東擅自處置股權(轉讓、質押),等等
讓他人代持股權會有法律風險嗎?
股權代持有哪些風險?
股權代持風險有哪些?如何防范股權代持的風險
根據你的提問,經股網在此給出以下回答:
股權代持又稱委托持股、隱名投資或假名出資,是指實際出資人與他人約定,以該他人名義代實際出資人履行股東權利義務的一種股權或股份處置方式。
在此種情況下,實際出資人與代持人之間往往僅通過一紙協議確定存在代為持有股權或股份的事實。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以下簡稱《規定(三)》)的出臺,股權代持問題得到了法律的規范。
實際出資人面臨的風險
股份代持協議因違反合同法第52條規定而無效,實際出資人將無法依據該協議向代持人主張權利。
得不到公司半數以上股東認可,實際出資人可能面臨無法轉正的尷尬局面。
代持人可能擅自對股份進行處分,代持人屬于工商登記備案的股東,只要簽署相關文件就可以將股份轉讓或質押給第三方。
代持人可能會在股利取得、股份表決權的行使、資產分配等方面背離實際出資人的本意或實施損害實際出資人的行為。
代持人如果拖欠債務,其所代持的實際出資人的股權可能會被查封或拍賣。
代持人如果去世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其所代持的股權的處置將成為一項難題。
其他可能出現的風險。
代持人面臨的風險
如果股份代持協議無效,且代持人不愿成為該公司的實際股東并且也沒有出資能力,對于代持人是一件非常麻煩的事情。
實際出資人出資不到位,可能會被公司債權人或其他股東追索。
出資不到位是指實際出資人違背約定不愿出資或實際出資人發生客觀變化而喪失出資能力。
如果雙方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實際參與公司管理,那么,如果其行為違反公司法規定而被公司或其他股東或債權人主張權利,那么,代持人很可能被牽涉其中。
其他可能出現的風險。
防范措施
面對股權代持中諸多的法律風險,可采取以下防范措施:
保證股份代持協議為有效協議,如果拿不準,建議咨詢律師或相關專業人士;
選擇可以信賴的人士作為合作對象,需要考慮對方的信譽、做事方式等,慎重的選擇應該是規避法律風險的基本前提;
股份代持協議的條款,務必仔細考量、量身定制,本文所提及的法律風險在合同中都應該有所反映且規定較為合理的防控條款。
主要的條款至少應該包括:
(1)代持條款(股份代持關系、誰是實際出資人、誰實際享有股份之權利等);
(2)雙方權利義務條款(比如實際出資人的出資義務,代持人的忠實義務等);
(3)經營條款(誰來實際參與公司的經營、誰參加股東會董事會、誰享有領取分紅,以及另一方的監督以及知情權等);
(4)特殊條款(一方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如何處理、代持人擅自處分股權或者不當行使權利如何處理、實際出資人不履行出資義務等重要責任時如何處理等問題);
(5)違約條款(雙方應向對方承擔的違約責任、違約金以及損失賠償的計算數額層面等);
(6)糾紛解決條款(協商、調解、仲裁、訴訟等方式)及其他必要條款(變更、生效、解除等題)。
4.如果股份代持比較重要,可以考慮設置其他擔保措施來保證各方履行各自的義務(如辦理股權質押登記、對股權代持進行公證)。
總結
對于公司而言,為了避免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相互推諉出資義務所帶來的風險,公司可以通過股東會決議對股權代持形成決議并修改公司章程,明確股東股權代持的效力以及行使方式,以公司章程的形式事先約束股東此類行為,維護公司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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