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企業破產重整程序
一、公司出現《破產法》第二條規定的重整事由。二、債權人和債務人直接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請,啟動重整程序。三、法院對《重整申請》進行審查。四、法院指定管理人。五、法院通知已知的債權人并公告通知未知的債權人。六、債權人向管理人申報債權。七、債權申報期滿之日起15日內召開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八、進入重整期間后,經法院批準,債務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監督下自行管理財產和經營事物,管理人應當向債務人移交財產和經營事物。九、債務人或者管理人應當自法院裁定之日起6個月內,同時向法院和債權人會議提交《重整計劃草案》。十、法院收到《重整計劃草案》之日起30日內召開債權人會議。十一、《重整計劃草案》獲批準后,進入《重整計劃》的執行程序,由債務人負責執行。十二、《重整計劃》執行期限屆滿,債務人執行完畢公司恢復良好狀態的,重整程序結束,公司恢復正常運行。十三、債務人不能執行或者不執行《重整計劃》的,法院經管理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應當裁定終止《重整計劃》的執行,并宣告債務人破產。此后進入破產程序。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二條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企業法人有前款規定情形,或者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進行重整。
一、企業破產重整原因
由于重整程序與破產清算程序的目標不同,破產法對適用重整程序的破產原因需要作擴大的規定。這就是,企業因為經營或者財務發生困難將導致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也可以適用破產法規定的重整程序。換句話說,企業法人無論是基于已經發生的無力償債的事實狀態,還是將要發生的無力償債的事實狀態,都可以申請企業重整。所以,重整原因的范圍比一般破產原因的范圍大。這一概念體現了對企業困境“早發現,早治療”的思想,符合重整程序拯救企業的制度目標。
根據破產法第2條第2款的規定,重整程序可適用于兩種情形:一是債務人具備破產原因,即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或者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二是債務人將要出現破產原因,即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的。
二、重整程序的發動
按照新破產法的規定,重整程序的申請人分為兩種情況:
(1)破產案件受理前的初始重整申請,可以由債務人或者債權人提出。
(2)破產案件受理后,破產宣告前的后續重整申請,初始申請為債權人申請債務人破產清算的,可以債務人或者持有債務人注冊資本1/10以上的一名或數名出資人提出。
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重整申請符合破產法的規定的,應當裁定許可債務人進行重整并予以公告。
1. 破產申請根抄由債權人襲或債務人自向法院申請破產;2. 法院裁定受理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并宣告企業破產,企業由此正式進入破產程序;3. 成立清算組企業進入破產程序后,由人民法院自宣告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等等。
上市公司申請破產重整的法律程序是什么
根據《破產法》復第八制章規定,上市公司申請破產重整有以下法律程序:
一、上市公司重整申請。
1、債務人(上市公司)依據破產法規定直接申請法院進行重整。
2、債權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對債務人(上市公司)進行重整。
3、出資額占債務人注冊資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資人,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
二、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重整申請符合破產法規定的,做出重整裁定。
三、制定重整計劃草案。
四、重整計劃草案的通過。
五、上市公司進入破產程序后的信息披露與證監部門的監管。
企業破產重整程序怎么走
1. 破產申請根由債權人或債務人自向法院申請破產;2. 法院裁定受理人民法院依專法裁定并宣屬告企業破產,企業由此正式進入破產程序;3. 成立清算組企業進入破產程序后,由人民法院自宣告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等等。
一、公司出現《破產法》第二條規定的重整事由。
二、債權人和債務人直接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請》,啟動重整程序。在債權人申請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法院受理申請后宣告破產前,債務人或者出自額占債務人注冊資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資人,可以向法院申請重整。(破產法7、70條)
三、法院對《重整申請》進行審查,認為符合法律規定的,應當裁定債務人重整,并予以公告。(破產法71條)
四、法院指定管理人。
五、法院通知已知的債權人并公告通知未知的債權人。法院應當缺點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期限,并確定第一次債權人召開的時間和地點。
六、債權人向管理人申報債權,管理人收到債權申報材料后應當登記造冊并對申報的債權進行審查,編制債權表并提交第一次債權人會議核查。
七、債權申報期滿之日起15日內召開第一次債權人會議。
八、在破產重整中,進入重整期間后,經債務人申請法院批準,債務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監督下自行管理財產和經營事物,管理人應當向債務人移交財產和經營事物。
九、債務人或者管理人應當自法院裁定之日起6個月內,同時向法院和債權人會議提交《重整計劃草案》(內容見《破產法》81條)。經債務人或者管理人請求,法院可以裁定延期3個月。未按期提交的,法院應當裁定終止重整程序,并宣告破產。(破產法79條)
十、法院應當自收到《重整計劃草案》之日起30日內召開債權人會議,債權人參加會議進行討論,并分組進行表決。(表決規則見《破產法》82、84條)
十一、各表決組通過《重整計劃草案》的,《重整計劃》即為通過。未獲得通過的依《破產法》87條處理。(破產法86、87條)
十二、自《重整計劃》通過之日起10日內,債務人和管理人應當向法院提出批準《重整計劃草案》的申請,法院審查認為合法的,應當自收到之日起30日內裁定批準,終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法院批準的《重整計劃草案》對債務人和全體債權人均具有約束力。
《重整計劃草案》未獲得通過且未依87條的規定獲得批準,或者已通過的《重整計劃草案》未獲批準的,法院應當裁定終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債務人破產。(破產法86、88、92條)
十三、《重整計劃草案》獲批準后,進入《重整計劃》的執行程序,由債務人負責執行。
此時,已經接管財產和營業事物的管理人應當向債務人移交財產和營業事物。在《重整計劃》規定的監督期內,有管理人監督《重整計劃》的執行。在監督期內債務人應當向管理人報告《重整計劃》的執行情況和收人財務情況。
監督期屆滿,管理人向法院提交監督報告。報告之日管理人監督職責終止。經管理人申請,法院可以裁定延長監督期限。(破產法89、90、91條)
十四、《重整計劃》執行期限屆滿,債務人執行完畢公司恢復良好狀態的,重整程序結束,公司恢復正常運行。
十五、債務人不能執行或者不執行《重整計劃》的,法院經管理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應當裁定終止《重整計劃》的執行,并宣告債務人破產。此后進入破產程序。(破產法93條)
你問的太寬泛了,基本程序是向向法院申請破產重整,法院受理后會指定破產管理人來接管企業,之后的程序就由管理人主導了!
如果有具體問題可以查破產法,也可以HI我!
首先提出申請,法院受理后會通知債務人及債權人并作出公告,之后指定管回理人,由破企答業將自己的資料轉交給管理人,由其管理破產清算期間的所有事物,破企業可以監督管理人,但是不能代替管理人做決定,如果對管理人的做法有異議可以向法院申請更換管理人,具體清算事務就是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了,清算完畢后由管理向法院提出終結破產程序,法院在15日內作出裁定,并公告。
按破產法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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