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共同債務的認定是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
《婚姻法》第版四十一條規定,權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依據法律規定,下列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一)婚前一方借款購置回的財產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答產,為購置這些財產所負的債務;
(二)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三)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
(四)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治病以及為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病所負的債務;
(五)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
(六)因贍養負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
(七)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
(八)為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
(九)夫妻協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
(十)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離婚債務責任分割有下列原則:
1.協商一致原則;
2.男女平等與保護婦女利益相結合、考慮雙方專當事人實屬際履行能力的原則;
3.依法保護債權人合法權益不受侵害的原則。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41條,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
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由夫妻雙方共同償還,但一方能夠證內明債權人與債容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夫妻雙方約定婚內所得財產歸各自所有且債權人知道該約定的,該債務屬于債務人的個人債務。
夫妻共同債務是雙方或一方為共同共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一般來說包括以下幾種情形: 1.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如購置共同居住的房屋等婚前負債, 但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 2.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 3.一方借債,另一方事后追認的債務; 4.夫妻一方或雙方為履行法定扶養、贍養義務所負的債務; 5.夫妻協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 6.為支付一方或者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及正常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等等。 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是指夫妻一方婚前或婚后以個人名義所負的與夫妻共同生活無關的債務。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應認定為夫妻一方個人債務的應該有以下幾種情形: 1、夫妻一方婚前所負的債務為個人債務,但債權人能夠證明其將債務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2.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的,為債務人的個人債務 3. 夫妻雙方約定婚內所得財產歸各自所有,且債權人知道該約定,該債務屬于債務人的個人債務。 4.夫妻一方與第三人串通,虛構的債務,或者夫妻一方在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中所負的債務,配偶沒有還款義務。 5. 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關系親朋所負的債務。 6. 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