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合并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司依照公司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通過回訂立答合并協議,共同組成一個公司的法律行為。
公司合并必須履行以下程序:
(1)訂立合并合同;
(2)作出合并決議;
(3)編制表冊;
(4)通知債權人;
(5)合并登記。
【法律依據】
根據《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條,公司合并,應當由合并各方簽訂合并協議,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并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企業合并程序流程;
1、企業合并程序由董事會決議。公司合并應首先經由董版事會作出合并決議。盡權管我國公司法沒有對董事會的合并決議作出規定,但這確屬應有之義。
2、企業合并程序股東會決議。公司合并對公司的重大變更事項,對股東利益影響甚大。因此,公司合并必須經由股東會同意后方可實施。我國《公司法》規定,其決議方法,在有限責任公司,必須經代表2/3以上有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3、訂立合并協議。《公司法》第174條規定,企業合并,應該由合并各方簽訂合并協議。合并因當事公司之間的合同而成立。一般來講,在公司合并實踐中,往往是公司管理層在得到公司董事會的授權后即進行合并談判,并代表雙方公司擬定“合并協議”。
4、政府批準。如果合并需要取得主管機關審批的,則需要取得其批準。如修訂以前的《公司法》規定,股份有限責任公司的合并必須經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批準。
公司合并的條件如下:
公司合并首先它須以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司存回在為前提;其次,答應按一定的法定程序進行。
再次,合并的結果是多個公司合成一個公司,原有的公司主體資格既可能是全部地消失,從而生成一個全新的主體,也可能是其中一個主體資格保留,其余主體均喪失獨立的法人人格。
最后,它是一種獨特的合同行為。并且有比普通的合同訂立要求更嚴的授權,即需經公司的股東會以特殊表決程序作出表決。
程序如下:
1、擬合并的雙方訂立合并協議;
2、通過合并協議;
3、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4、通知債權人和公告;
5、主管機關的批準;
6、辦理公司變更或設立登記。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條,公司合并,應當由合并各方簽訂合并協議,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并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第一百七十四條,公司合并時,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并后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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