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合同?合同包括哪些主要條款
合同的內容,即合同的當事人訂立合同的各項具體意思表示,具體體現為合同的各項條款。《合同法》第12條規定:“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應包括以下條款:(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標的;(三)數量;(四)質量;(五)價款或者報酬;(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七)違約責任;(八)解決爭議的方法。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范文本訂立合同。”
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照前述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①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
②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規定履行。
③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④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⑤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于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⑥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
傳統合同法上的八大條款并非每個合同都必須具備的“必備條款”、“主要條款”,缺少了其中的一個或幾個條款,并不當然導致一個合同不成立或者不生效。事實上,每個合同應具備哪些條款依合同情形不同而各不相同。第12條的規定僅具有提示性意議,并無任何強制效力。
我國《合同法》第12條規定,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①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這是每一個合同必須具備的條款,當事人是合同的主體。合同中不僅要把應當規定的當事人都規定到合同中去,而且要把各方當事人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都規定準確、清楚。如果是自然人就是姓名。如果是法人、非法人組織就是它的名稱,包括它的法定住址。有的時候企業名稱可能比較復雜,在登記時,一定按照在工商登記注冊的名稱來填寫,不能簡化,不能寫別稱。
②標的。標的是合同當事人雙方權利和義務所共同指向的對象。它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條件,是一切合同的必備條款。合同標的是多種多樣的,一般有四類:一是有形財產,指具有價值和使用價值并且法律允許流通的有形物,如生產資料與生活資料、貨幣和有價證券等;二是無形財產,指具有價值和使用價值并且法律允許流通的不以實物形態存在的智力成果;三是勞務,指不以有形財產體現其成果的勞動與服務,如運輸合同中的運輸行為,委托中的代理、行紀、居間行為等;四是工作成果,指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產生的體現履約行為的有形物或無形物。
③數量。注意,在寫數量時,一定要用標準的計量單位,千萬不要使用比較模糊的單位,如幾厘利、幾坰地。否則,一旦就此產生糾紛則法院難以認定其具體所指。
④質量。不同產品或勞務的質量評價方法不同,所以要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可以監控測量的質量標準。國家有強制性標準規定的,必須按照規定的標準執行。
⑤價款或者報酬。是一方當事人向對方當事人所付代價的貨幣支付。價款一般指對提供財產的當事人支付的貨幣。如果有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的,要按照規定執行。如果總價款不是一個固定的數值,則應當在合同中規定清楚或者明確規定計算價款或者報酬的方法。
在合同中,還要說明付款方式,即是分期付款還是一次性付款,付款的具體時間或具體環節等。合同中還要注意注明總價款和單位價款,單價和總價要分別進行約定。
有些合同比較復雜,如需要支付運費等,這時需要明確這些可能發生的費用由誰負擔。
⑥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履行期限是指合同中規定的當事人履行自己的義務,如交付標的物、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勞務、完成工作的時間界限。履行期限可以是即時履行的,也可以是定時履行的;可以是在一定期限內履行的,也可以是分期履行的。但無論是哪種,在合同中都要進行明確的約定。
⑦違約責任。違約責任是促使當事人履行合同義務,使對方免受或少受損失的法律措施,也是保證合同履行的主要條款。違約責任在合同中非常重要,因此一般有關合同的法律對于違約責任都已經作出較為詳盡的規定。但法律的規定是原則性的,即使非常細致也不可能面面俱到,難以照顧到各種合同的特殊情況。因此,當事人為了特殊的需要,為了保證合同義務被嚴格履行,為了更加及時地解決合同糾紛,可以在合同中約定違約責任,如約定定金、違約金、賠償金額或賠償金的計算方法等。
在確定違約責任時,要分析哪些方面可能存在違約問題,并分別規定相應的違約責任。如在支付費用方面違約了怎么處理,在物品或勞務交付方面違約了怎么處理等。這樣便于當事人處理違約問題。
⑧解決爭議的方法。解決爭議的方法指合同爭議的解決途徑,對合同條款發生爭議時的解釋以及法律適用等。合同糾紛發生后,可以通過四種途徑來解決。一是用協商的方式自行解決,這是最好的方式;二是用調解的方式,由有關部門幫助解決;三是用仲裁的方式由仲裁機關解決;四是用訴訟的方式,即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以尋求糾紛的解決。
當事人可以約定解決爭議的方法,除了通過訴訟解決爭議的方式不用進行約定外,通過其他途徑解決爭議的都要事先或者事后約定。依照仲裁法的規定,如果選擇仲裁解決爭議,除非當事人的約定無效,即排除法院對其爭議的管轄。但是,如果仲裁裁決有問題,可以依法申請法院撤銷仲裁裁決或者申請法院不予執行。當事人選擇和解、調解方式解決爭議,都不能排除法院的管轄,事后當事人還可以提起訴訟。
一份嚴密合同的起草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尤其對于大宗的買賣。如有必要,最好請這方面的專業人員幫助起草。
合同的普通條款包括哪些類型
合同條款是當事人合意的產物,合同內容的表現形式,是確定合同當事人權利專義務的根據屬。
合同的普通條款,是指合同主要條款以外的條款,包括以下類型:
(一)法律未直接規定,亦非合同的類型和性質要求必須具備的,當事人無意使之成為主要條款的合同條款。
(二)當事人未寫入合同中,甚至從未協商過,但基于當事人的行為,或者基于合同的明示條款,理應存在的合同條款。
(三)特意待定條款。這是當事人有意將其留待以后談判商定的,或者由第三人確定,或者根據具體情況加以確定的合同條款。它不妨礙合同的成立。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十二條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范文本訂立合同。
合同的主要條款包括哪些內容
合同一般包括哪些條款: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1、 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2、 標的;
3、 數量和質量;
4、 價款或酬金;
5、 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6、 違約責任;
7、 解決爭議的方法。
合同的主要條款:是指合同應當具備的條款。它決定著合同的類型,確定著當事人各方權利義務的質和量,處于相當重要的地位。在有些情況下,欠缺主要條款,合同即不成立。主要條款包括:
標的——標的是合同權利義務指向的對象;
質量和數量——標的的質量和數量是確定合同標的的具體條件,是這一標的區別于同類另一標的的具體特征。
價款和酬金-——是有償合同的主要條款。價款是取得標的物所應支付的代價;酬金是獲得服務所應支付的代價。
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履行期限直接關系到合同義務完成的時間,涉及到當事人的期限利益,也是確定違約與否的因素之一。
違約責任——是促使當事人履行債務,使守約方免受或少受損失的法律措施,對當事人的利益關系重大,合同對此應予明確。
解決爭議的方法——一旦合同成立,履行中產生爭議,雙方應通過協商、仲裁還是訴訟解決其爭議,有利于合同爭議的管轄和盡快解決,并最終從程序上保障了當事人的實體性權益
承攬合同內容的主要條款:
(1)承攬的標的。是指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應進專行的工作,是屬承攬合同的必備條款。
(2)數量和質量。這是承攬人應完成的承攬標的物的具體標準。
(3)報酬。承攬合同為有償合同,報酬一般為貨幣,也可以是實物。
(4)承攬方式。即承攬人完成工作的方式,不是合同的必備條款。
(5)材料的提供。合同中應明確何方提供材料,以及提供材料的方式、數量、質量、期限以及驗收標準等。
(6)履行期限。對承攬人來說是指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的時間,對定作人來說則是指支付報酬的時間。
(7)驗收標準和方法。這有利于確定承攬人完成的工作成果是否符合合同的約定。
根據《合同法》第十二條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一版)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權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范文本訂立合同。
合同的主體部分包括哪些主要條款
答:合同的主要條款有:
(1)標的;
(2)數量和質量;
(3)價內款或者酬金;
(4)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
(5)違約責任;
(6)根據法律規定必須具備的條款;
(7)按合同性質必須具備的條款;(容8)當事人雙方要求必須規定的條款。
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這是每一個合同必須具備的條款,當事人是合同的主體。合同中不寫明當事人,就無法確認由誰享受權利,由誰承擔義務。
二、標的。標的是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指向的對象,表明了當事人訂立合同的目的與要求。標的是一切合同的主要條款,也是一切合同的必備條款。
三、數量。數量是標的量的規定,是對標的的計量,是衡量標的大小、多少、輕重的尺度。合同的數量是必備條款,沒有數量,合同是不能成立的。
四、質量。質量是標的的質的規定性。質量是指標的內在素質和外觀形態的狀況。標的質量包括產品質量、工程質量和勞務質量。產品和工程質量可以根據自身的物理、化學、機械和工藝性能等特性,以及形狀、外觀、色彩、氣味等方面來判斷。勞務質量可以根據勞動成果、服務態度等來判斷。
五、價款或者報酬。價款是取得標的物一方當事人向對方用貨幣支付的價金,是有償合同的主要條款。價款是標的物本身價值的貨幣表現形式。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合同履行期限,就是合同當事人實現權利和履行義務的時間界限。
七、違約責任。違約責任是指合同一方當事人或雙方當事人違反合同規定,不履行或者不全面、適當履行合同義務,應承擔的法律責任。違約責任是促使當事人履行合同義務,使對方免受或少受損失的法律措施,也是合同的主要條款。在合同中明確規定違約責任,有利于促使當事人自覺履行合同,解決合同爭議,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爭議又稱糾紛。解決爭議的方法是指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解決爭議的方式有:一是雙方通過協商和解;二是由第三人進行調解;三是通過仲裁解決;四是通過訴訟解決。
你好,要看你簽的是什么合同了,不同的合同側重點、條款都不一樣。
合同法中,合同的主要條款有哪些
如題,考試用,謝謝 1、合同法第12條規定: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標的;(三)數量;(四)質量;(五)價款或者報酬;(六)履行期限、地點或方式;(七)違約責任;(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2、合同的主要條款是:(一)姓名、(二)標的、(三)數量三個條款。只要這三個條款達成了一致合同就成立了。
3、(四)(五)(六)(七)項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是可以事后協商解決的,或者是協商不成的,可以按合同法的規定來解決的。
第六十條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
助、保密等義務。
合同法第61條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合同法第62條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一)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
(二)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規定履行。
(三)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五)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于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
合同法第63條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在合同約定的交付期限內政府價格調整時,按照交付時的價格計價。逾期交付標的物的,遇價格上漲時,按照原價格執行;價格下降時,按照新價格執行。逾期提取標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價格上漲時,按照新價格執行;價格下降時,按照原價格執行。
合同條款 合同條款:當事人通過文字將訂立合同的合意條理化、體系化、固定化,是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確定的依據。
合同條款可分為必要條款和一般條款。
(一)必要條款
必要條款亦稱主要條款,是指合同必須具備的條款。它決定著合同的類型和當事人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因而具有重要意義。合同必要條款的確立標準主要有以下三種:
1.法律規定。如擔保法第15條第1款規定:保證合同應當包括下列內容:(1)被保證的主債權種類、數額;(2)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3)保證的方式;(4)保證擔保的范圍;(5)保證的期限;(6)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例如合同法第197條第2款關于借款合同中幣種的規定,也是該種合同的必要條款。
2.合同類型或性質決定。如買賣合同中的價款、租賃合同中的租金。
3.當事人約定,即當事人要求必須訂立的條款。
必要條款一般并不具有合同效力的評價意義,但可能影響合同的成立。
(二)一般條款
一般條款即合同必要條款以外的條款。一般條款包括兩種情況:一是法律未直接規定,也不是合同的類型和性質要求必須具備的,當事人也無意使其成為主要條款的合同條款,如關于包裝物返還的約定。二是當事人并未寫入合同,甚至未經協商,但基于當事人的行為,或基于合同的明示條款,或基于法律規定,理應存在的合同條款。例如被保險船舶應有適航能力、交易慣例與行業慣例之遵守等。
有以下幾類:
1.合同的提示性條款
2.合同的主要條款
3.合同的普通條款
4.補缺性條款
5.格式條款
6、免責條款
(1)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如果當事人是自然人,其住所就是其戶籍所在地的居住地;自然人的經常居住地與住所不一致的,其經常居住地視為住所。如果當事人是法人,其住所是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如果法人有兩個以上的辦事機構,即應區分何者為主要辦事機構,主要辦事機構之外的辦事機構為次要辦事機構,而以該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法人的住所。 (2)標的。標的是合同權利義務所指向的對象,標的是一切合同必須具備的主要條款。合同中應清楚地寫明標的的名稱,以使其特定化。特別是作為標的的同一種物品會因產地的差異和質量的不同而存在差別時,更是需要詳細說明標的的具體情況。例如,白棉布有原色布與漂白布之分,因此如果購買白棉布,就必須說明是購買原色布,還是漂白布,(3)數量。合同雙方當事人應選擇共同接受的計量單位和計量方法,并允許規定合理的磅差和尾差。 (4)質量。標的的質量主要包括5個方面:第一,標的物的物理和化學成份;第二,標的物的規格,通常是用度、量、衡來確定的質量特性;第三,標的物性能,如強度、硬度、彈性、抗腐蝕性、耐水性、耐熱性、傳導性和牢固性等;第四,標的物的款式,例如標的物的色澤、圖案、式樣等;第五,標的物的感覺要素,例如標的物的味道、新鮮度等。 (5)價款或者報酬。價款是購買標的物所應支付的代價,報酬是獲得服務應當支付的代價,這兩項作為合同的主要條款應予以明確規定。在大宗買賣或對外貿易中,合同價款還應對運費、保險費、裝卸費、保管費和報關費作出規定。 (6)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當事人可以就履行期限是即時履行、定時履行、分期履行作出規定。當事人應對履行地點是在出賣人所在地,還是買受人所在地;以及履行方式是一次交付,還是分批交付,是空運、水運還是陸運應作出明確規定。 (7)違約責任。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違約致損的賠償方法以及賠償范圍等。 (8)解決爭議的方法。當事人可以約定在雙方協商不成的情況下,是仲裁解決、還是訴訟解決買賣糾紛。當事人還可以約定解決糾紛的仲裁機構或訴訟法院。 另外,根據(合同法)第131條的規定,買賣合同的內容除依照上述規定以外,還可以包括包裝方式、檢驗標準和方法、結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條款。
您好!根據《中護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內以下條款:
(一)容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范文本訂立合同。
上面二位回答的都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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