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求經濟法案例分析答案!!!請各位高人幫忙??!
1、甲、乙國有企業與另外九家國有企業聯合組建設立A有限責任公司,1996年3月,A公司依法登記成立,注冊資本為1億元,其中甲以工業產權出資,協議作價金額1200萬元,乙出資1400萬元,是出資最多的股東。公司成立后,由甲召集和主持了首次股東會會議,設立了董事會。n1996年5月,A公司董事會發現,甲作為出資的工業產權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的價額,為了使公司股東出資總額仍達到1億元,董事會提出了解決方案,即由甲補足差額,如果加不能補足差額,則由其它股東按其出資比例分擔該差額。n1997年5月,公司經過一段時間的運作后,效益良好,董事會提出了一個增加注冊資本的方案,方案提出將公司的現有注冊資本由1億元增加到1.5億元。增資方案提交股東會討論時,有7家股東贊成增資,7家股東出資總和為5830萬元,占表決權總數的58.3%,有4家股東不贊成增資,四家股東出資總和為4170萬元,占表決權總數的41.7%。股東會通過了增資決議,并授權董事會執行。n2001年3月,A公司因為業務發展需要,依法成立了海南分公司。海南分公司在生產經營過程中,因違反了合同約定被訴至法院,對方以A公司是海南分公司的總公司為由,要求A公司承擔違約責任。n問題:n(1)A公司的首次股東會議由甲召集和主持是否合法,為什么?n(2)A公司董事會作出的關于甲出資不足的解決方案的內容是否合法,說明理由。n(3)A公司的股東會作出的增資決議是否合法?說明理由。n(4)A公司是否應替海南分公司承擔違約責任?說明理由。nn甲、乙訂有一買賣合同,約定甲于6月1日前交貨,乙收到貨后2個月內付款。到了6月1日,甲發現乙財產狀況嚴重惡化。于是甲停止交貨,并通知了乙。乙當日回電,稱愿以一幢大樓抵押給甲。該大樓價值遠在貨款之上。n問:n(1)甲接受抵押后,應怎么辦?n(2)甲拒絕了乙的抵押,提出解除合同??煞??n(3)如事后證明,乙并不存在財產狀況嚴重惡化的事實,此系甲道聽途說的消息。問:甲承擔什么責任?nn甲乙丙三人協商共同出資,設立一經營食品的企業,并訂立了書面合伙協議。甲乙均已在合伙協議上簽名、蓋章,丙因有急事未在合伙協議書上簽名、蓋章,便急忙去外地辦事。甲乙積極籌備前期事宜,尋找經營場地、置辦設施,并將該合伙企業取名為“康利食品有限公司”。 n 1.甲乙丙三人訂立的合伙協議是否有效?n 2.該合伙企業是否合法?n1998年元月,甲乙丙共同設立一合伙企業。合伙協議約定:甲以現金5萬元出資,乙以房屋作價8萬元出資,丙以勞務作價4萬元出資;各合伙人按相同比例分配贏利,分擔虧損。合伙企業成立后,為擴大經營,于1998年6月向銀行貸款5萬元,期限為一年。1998年8月,甲提出退伙,鑒于當時合伙企業盈利,乙、丙表示同意。同月甲辦理了退伙結算手續。1998年9月,丁入伙。丁入伙后,因經營環境變化,企業嚴重虧損。1999年5月,乙丙丁決定解散合伙企業,并將企業的現有財產價值人民幣3萬元予以分配,但對未到期的銀行貸款未予以清償。1999年6月,銀行貸款到期后,銀行找合伙企業清償債務,發現該企業已解散,遂向甲要求償還全部貸款,甲稱早已退伙,不負責清償債務。銀行向丁要求償還全部貸款,丁稱該筆貸款是在自己入伙前發生的,不負責清償債務。銀行向乙要求償還全部貸款,乙表示只按照合伙協議約定的比例清償相應的債務。銀行向丙要求償還全部貸款,丙則表示自己以勞務出資,不承擔還貸款的義務。n【問題】n(1)甲乙丙丁的主張能否成立?并說明理由。n(2)合伙企業所欠銀行貸款應如何清償?n(3)在銀行貸款清償后,甲乙丙丁之間應如何分擔清償責任最后一題解析:
(1)甲的主張不能成立。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退伙人對其退伙前已發生的債務與其他合伙人承擔連帶責任,故甲對其退伙前發生的銀行貸款應付連帶清償責任。 乙的主張不能成立。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合伙人之間對債務承擔分額的約定對債權人沒有約束力,故乙提出應按約定比例清償債務的主張不能成立,其應對銀行貸款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丙的主張不能成立。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以勞務出資成為合伙人,也應承擔合伙人的法律責任,故丙也應對銀行貸款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丁的主張不能成立。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入伙的新合伙人對入伙前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故丁對其入伙前發生的銀行貸款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2)根據《合伙企業法的》的規定,合伙企業所欠銀行貸款首先應用合伙企業的財產清償,在合伙企業財產不足清償時,由各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乙、丙、丁在合伙企業解散時,未清償債務便分配財產,是違法無效的,應全部退還以分得的財產;退還的財產應首先用于清償銀行貸款,不足清償的部分,由甲、乙、丙、丁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
(3)在銀行貸款清償后,甲乙丙丁之間按內部約定承擔責任。
經濟法的問題
1、甲乙訂立買賣合同,甲已經先交付貨物,乙尚未付貨款100萬元。6月1日甲與丙達成協議,將甲對乙的債權轉讓給丙,并于6月5日通知丁乙。。n 問: (1)該債權讓與何時生效?何時對乙生效?n (2)若丁為乙對甲的債務作保證人,那么甲對乙的債權轉讓后,丁對甲的保證債權是否也轉讓至丙?為什么?n (③)若乙在接到通知后,仍將100萬交付給甲,丙得知后能否要求乙承擔100萬的付款義務?為什么?n (4)若丙于6月6日請求乙清償100萬元。乙提出:原甲交付的貨物短少,并已在驗貨期內告知甲,實際貨款應為90萬元,故只能支付給丙90萬元。乙的主張是否成立?法律理由是什么?n 2、甲欠乙債1萬元,甲以摩托車一輛抵押給乙,于2016年6月1日簽訂了抵押合同,并于6月5日去縣公證處辦理了抵押登記手手續。(30分)n 問: (1)該抵押合同何時生效?為什么?n (2)若甲乙在辦理了抵押登記后,甲未通知乙將該摩托車賣給丙,乙能否主張該買賣合同無效?乙能否對摩托車行使抵押權?為什么?n (③)本案應當如何處理?1、(1)債權讓與6月1日甲與丙達成協議時生效。6月5日通知乙時對乙生效。
根據相關規定,債權人將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權利的,不需經過債務人的同意,但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2)丁對甲的保證債權也轉讓至丙。
理由:根據相關規定,擔保權屬于從權利范疇,債權人轉讓權利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該從權利專屬于債權人自身的除外。
(3)丙可以要求乙承擔100萬的付款義務。
理由:根據相關規定,在債權轉讓中,債務人的意思不能決定債權轉讓合同的效力,債權人將債權轉讓情形通知債務人,債權轉讓即對債務人生效,債務人需要向受讓人作出履行,以消滅債務。所以,如果甲通知乙后乙仍然向甲作出履行,不能發生清償的效力,其債務不能消滅。
(4)乙的主張是否成立。
理由:凡債務人對對抗原債權人的一切抗辯,均可用于對抗受讓人,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有規定的除外。(丙可以接受乙的90萬之后,可追究甲的對讓與之債的瑕疵擔保責任。)
2、(1)該抵押合同自2016年6月1日簽訂時成立。理由:抵押合同的生效是從雙方簽訂抵押合同時起,合同生效。
(2)乙能主張該買賣合同無效,乙能對摩托車行使抵押權。
理由:抵押權存續期間,抵押人未經抵押權人同意后,轉讓抵押財產的,抵押權人請求行使抵押權或確認買賣合同無效的,應予以支持。但抵押人清償債務抵押權消滅,或受讓人代為清償債務抵押權消滅的除外。
(3)本案的處理方法:
①抵押人轉讓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權人或者未告知受讓人的,如果抵押物已經登記的,抵押權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權;取得抵押物所有權的受讓人,可以代替債務人清償其全部債務,使抵押權消滅。受讓人清償債務后可以向抵押人追償。
②如果受讓人明知道是抵押物得,如該行為損害了抵押權人的利益,則抵押權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轉讓行為?;蛘呤鞘茏屓舜鸀榍鍍攤鶆盏盅簷嘞麥?。
③抵押期間,抵押人經抵押權人同意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轉讓的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望采納。
法律案例,幫忙解決下~謝謝~
(一)案情經過:rn1、1987年王某所在單位決定派他到加拿大學習2年,因辦出國手續錢不夠用,故向朋友張某借款3萬元,并立下字據,約定出國前將錢還清。但王某直到1988年8月27日出國,都一直沒有還錢。此前,張某雖經常來看望王某,但對錢的事卻只字未提。王某在國外2年與張某也有過聯系,但都沒說錢的事。直至1990年9月,王某回國。rn問題:rn(1)王某對張某的債務訴訟時效實際上是否已經屆滿?為什麼?rn2、1990年10月3號,張某因買房急著用錢,找到王某,王某當即表示,全部欠款月底還清,并在原字據上對此作了注明。11月5日,當張某再次找王某要錢時,王某卻聲稱,他的一個律師朋友說他們之間的債務已過2年的訴訟時效,可以不用還了!張某氣憤不已,第二天就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王某償還3萬元的本金及利息。rn問題:rn(2)王某在1990年10月在字據上對月底還錢作注明的行為有何效力?rn(3)張某的主張能否獲得法院的支持?張某請求某支付借款利息是否有法律依據rn(二)下列哪種情形下,當事人乙依法構成不當得利?(2分)并說明理由(3分)rn 1、甲欠乙500元,其好友丙在甲不知情的情況下自愿代為償還rn 2、甲大學新建小區,當地居民乙的房屋價值及房屋租金因此大幅上漲rn 3、甲用拾得的100元錢還了之前其所欠乙的債務rn 4、甲雇人耕田,雇工誤耕了乙家的數畝待耕之田rn(三)田某投資設立了A個人獨資企業,由于經營困難,2004年6月1日田某解散了該企業,并對外發出公告。乙公司是A企業的債權人,因沒看到公告,所以未申報債權。rn2004年9月1日清算結束,9月5日田某到企業登記機關辦理了注銷登記。rn問:關于乙公司對甲企業所享有的債權以下說法是否正確?為什麼?rn(1)A企業已注銷,田某對乙公司的債務不再有清償責任rn(2)乙公司如果在2009年9月5日前不對田某提出清償請求,則田某對乙公司的清償責任消滅。rn五、綜合案例分析rn案情如下:rn 2006年1月趙、錢、孫、李4人決定投資設立一家普通合伙企業,從事貿易活動,并訂立了書面合伙協議。rn協議內容如下:rn(1)4人為企業取名為:“仁愛貿易有限公司”。rn(2)趙以貨幣出資10萬元;錢以實物出資,折價8萬元;經其他三人同意,孫以勞務出資折價4萬元;李以貨幣出資4萬元。rn(3)趙、錢、孫、李按2:2:1:1的比例分配利潤和分擔虧損。rn(4)一致同意由趙代表合伙企業執行合伙事務,但大于1萬元的銷售合同應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協議未約定經營期限。rn1、企業注冊時,登記機關指出“合伙協議”內容是有違法之處,并要求更正,請指出上述合伙協議的內容哪些地方違反了合伙企業法的規定?并簡述理由rn rn2、據合伙企業存續期間的下列事實回答問題,并說明理由。rn(1)2006年5月趙擅自以合伙企業名義與外地一家公司簽訂了一份價值5萬元的銷售合同,事后,錢孫李認為該合同不符合合伙企業利益,故向外地公司表示不承認該合同,理由是:據合伙協議約定,趙無簽此合同的權利。rn 問:趙某與外地公司簽訂的5萬元銷售合同是否有效?為什么?rn (2)、趙某為改善企業的經營管理,獨自決定聘用田某擔任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并決定以合伙企業的名義為藍天公司提供貸款擔保。rn 問:趙某的上述決定是否合法?為什么?rn (3)合伙人李因個人債務10萬元已到期無力償還,故其債權人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李在合伙企業的全部財產份額4萬元及合伙企業應分配給李的利潤2萬元用以清償債務。rn 問:李的債權人申請強制執行的做法是否合法?法院強制執行后對李產生什么后果? ?。ㄒ唬?(1)已超過訴訟時效。債務到期是從1988年8月27日到1990年9月,卻沒有中斷、中止情形,故已過兩年訴訟時效。
2(2)王某在1990年10月在字據上對月底還錢作注明的行為是對債務的確認,該債務時效重新計算。
?。?)張某的主張能獲得法院的支持。但根據我國《合同法》相關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貸沒有約定利息的應視為沒有利息,故利息沒有法律依據。
(二)D.甲雇人耕田在主觀上是為了自己的利益,而在客觀上給乙帶來利益,給自己帶來損失,構成不當得利
(三)1.不正確。個人獨資企業法規定: 個人獨資企業解散后,原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償還責任,但債權人在五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請求的,該責任消滅。
2.正確
五、1.合伙企業名稱中應當標明“普通合伙”字樣。
2.(1)有效。合伙企業對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以及對外代表合伙企業權利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不合法。根據《合伙企業法》第三十一條之規定: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合伙企業的下列事項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一)改變合伙企業的名稱;
?。ǘ└淖兒匣锲髽I的經營范圍、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ㄈ┨幏趾匣锲髽I的不動產;
?。ㄋ模┺D讓或者處分合伙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五)以合伙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溉魏匣锶艘酝獾娜藫魏匣锲髽I的經營管理人員。
?。?)合法。強制執行后李退出合伙,但對退伙前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一)1(1)已超過訴訟時效。債務到期是從1988年8月27日到1990年9月,沒有中斷、中止情形。
2(2)王某在1990年10月在字據上對月底還錢作注明的行為是對債務的確認,該債務時效重新計算。
(3)張某要求王某償還3萬元的本金的主張能夠獲得法院的支持,但張某請求王某支付10月31日前的借款利息沒有法律依據,因為雙方沒有約定利息。但張某可以索要11月1日以后的利息,這是逾期利息,可以加倍主張。
(二)不當得利指沒有合法根據,或事后喪失了合法根據而被確認為是因致他人遭受損失而獲得的利益。
1、甲欠乙500元,其好友丙在甲不知情的情況下自愿代為償還
甲不屬于不當得利,因為甲得到這500元是基于甲乙之間的欠款合同,是有法律依據的。
2、甲大學新建小區,當地居民乙的房屋價值及房屋租金因此大幅上漲
居民乙不構成不當得利,因為乙沒有造成他人損失。
3、甲用拾得的100元錢還了之前其所欠乙的債務
這個題在很多考試里都出現過,但問法有歧義。如果看前半句,甲將拾得他人遺失的財物,處置給第三人,屬于侵占,甲的行為屬于不當得利。因為甲的獲利沒有法律依據,且造成他人損失。但后半句,乙是因為與甲之間有合同關系,所以乙不成不當得利。
4、甲雇人耕田,雇工誤耕了乙家的數畝待耕之田
乙構成不當得利。乙家的地被耕,沒有法律依據,又造成了甲家耕地費用的損失。
(三)1.不正確。個人獨資企業法規定: 個人獨資企業解散后,原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償還責任,但債權人在五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請求的,該責任消滅。
2.正確
五、1.合伙企業名稱為:“仁愛貿易有限公司”。合伙企業的名稱可以叫公司但不得出現有限字樣。
2.(1)合同有效。合伙企業對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以及對外代表合伙企業權利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即其內部約定對內有效,對外無效。
(2)不合法。根據《合伙企業法》第三十一條之規定: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合伙企業的下列事項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一)改變合伙企業的名稱;
?。ǘ└淖兒匣锲髽I的經營范圍、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ㄈ┨幏趾匣锲髽I的不動產;
?。ㄋ模┺D讓或者處分合伙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五)以合伙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擔任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3)合法。在合伙中的財產份額被全部執行后,李某應退出合伙,但對退伙前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1、因為訴訟時效自約定的還款時間開始計算。王某在1990年10月在字據上對月底還專錢作注明的屬行為行車對債務的再次確認,訴訟時效從該時重新計算;張某的主張能夠獲得法院的支持,但張某請求某支付借款利息沒有法律依據。
2、甲雇人耕田,雇工誤耕了乙家的數畝待耕之田。因為乙得利,但無法律上的依據,但乙也無過錯。
甲借給乙100萬元,丙和丁為乙的債務提供擔保,并與甲約定,丙和丁分別擔保20萬和80萬。
甲借給乙100萬元,丙和丁為乙的債務提供擔保,并與甲約定,丙和丁分別擔保20萬和80萬。問:當乙不能清償債務的時候,甲能否主張讓丙先還100萬、然后由丙向丁追償80萬?如果丙和丁并未與甲約定保證份額,而是相互間就份額作了一個私下的約定,后果有何不同?這牽扯到按份責任和連帶責任的問題。
1 。按份責任就是,責任人按照事先定好的比例承擔各自的責任,賠償權利人不得要求任何一方承擔超出其比例的責任;
這個會出現兩種情況
一種是
合同中事先約定的 比如你說的這個情況 甲借給乙100萬元,丙和丁為乙的債務提供擔保,并與甲約定,丙和丁分別擔保20萬和80萬。這就是在合同中事先約定了丙和丁分別為乙的債務提供擔保的數額 所以此時當乙不能清償債務的時候 甲應當按照事先約定的份額以按份責任來分別要求丙丁償還
還有一種是
法定的按份責任 比如甲乙把一個人給打受傷了,法院判決一共賠1萬,甲賠60%,乙賠40%,按份責任,則丙只能分別要求甲乙承擔6000和4000;
2、連帶責任就是,賠償權利人可以要求任何一方承擔全部或者超出其應承擔比例的責任;如果丙和丁并未與甲約定保證份額,那么甲只能以連帶責任要求隨便一人償還即可,如果償還的一方覺得不公平那么他可以要求本該償還的另一方賠償自己的損失。所以如果丙和丁并未與甲約定保證份額,而是相互間就份額作了一個私下的約定,則甲有權要求丙丁任何一方償還自己的損失
回答的可能不專業 不喜勿噴?。。。。?!
擔保來法第十八條 當事人在保證源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因此如果有約定的份額,那么甲只能向丙主張80萬。
如果丙和丁并未與甲約定保證份額,而是相互間就份額作了一個私下的約定,法院一般會認定:1、丙和丁對外均負有全額償還100萬的責任,2、丙和丁為均攤份額。這意味著,甲可以找乙丙丁任何一個人要錢,只要把100萬的債務償還完畢即可;丙丁兩人償還債務后可以找乙追償自己代償的錢。如果乙沒錢,那么丙丁均攤損失(比如丙還了甲100萬,得先找乙要錢,如果乙只還了丙10萬,則丙所受的90萬損失,可以找丁要45萬)。
一般保證中,債權人在約定的保證期間內向債務人起訴,在約定的保證期間屆滿前還沒有判決,保證期間是否已過
這個又涉及到保證債務訴訟時效的問題,如果債權人在保證期間未過的情況專下提起訴訟后屬,這時就沒有保證期間的問題,就轉化成為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來保護債權人利益。因為保證期間是除斥期間,當權利人在除斥期間內提出權利請求的,這時除斥期間就沒有意義了。
還是舉例來說明這個問題:
甲欠乙500萬,約定2006年3月1日還款2,丙為一般保證人。后甲到期未還。乙于2006年8月1日訴甲,11月1日判決 生效,乙勝訴;甲無財產,執行未果。那么此時乙最晚到什么時候請求丙承當責任呢,否則乙對丙的權利不受法律保護。最晚應該到2008年11月1日。這時可以看到提起訴訟后,保證期間就沒有存在的意義了,從而轉化成保證合同(或債務)的訴訟時效來保護債權人的利益。
樓主不知道明白沒有,保證里面最難就是這了,各個期間的問題,很復雜。
沒有
已經進入訴訟程序,保證期問題無須擔心。
中華人來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二十五自條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相關推薦:
刑事復議行政復議(刑事復議)
民間借貸有哪些缺陷(民間借貸存在哪些問題)
刑事復議復核期限(檢察院復議復核的期限)
如何寫刑事復議書(刑事立案復議申請書)
怎么才會立案(警察在什么情況下可以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