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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 法院 強制執行的問題!

首頁 > 債權債務2021-04-14 18:51:12

有關法院強制執行的問題

要求法院強制執行的費用怎么算?法院強制執行時,需要當事人提供被告所在地,還是法院自己會去找?被告不知道閃到地球哪個角角去了,我是肯定找不到的,如果要我找才能申請強制執行的話,判決書就如同廢紙了。
  一、對于到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執行費的交納是有明確規定的,詳見:《訴訟費交納辦法》第十四條 申請費分別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仲裁機構依法作出的裁決和調解書,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判決、裁定以及國外仲裁機構裁決的,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1.沒有執行金額或者價額的,每件交納50元至500元。
  2.執行金額或者價額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超過1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超過5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超過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1%交納。
  3.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第四款規定,未參加登記的權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按照本項規定的標準交納申請費,不再交納案件受理費。
  (二)申請保全措施的,根據實際保全的財產數額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財產數額不超過1000元或者不涉及財產數額的,每件交納30元;超過1000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但是,當事人申請保全措施交納的費用最多不超過5000元。
  (三)依法申請支付令的,比照財產案件受理費標準的1/3交納。
  (四)依法申請公示催告的,每件交納100元。
  (五)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或者認定仲裁協議效力的,每件交納400元。
  (六)破產案件依據破產財產總額計算,按照財產案件受理費標準減半交納,但是,最高不超過30萬元。
  (七)海事案件的申請費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1.申請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的,每件交納1000元至1萬元;
  2.申請海事強制令的,每件交納1000元至5000元;
  3.申請船舶優先權催告的,每件交納1000元至5000元;
  4.申請海事債權登記的,每件交納1000元;
  5.申請共同海損理算的,每件交納1000元。

  二、對于第二個問題,你到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立案時,法院一般是要求你提供被執行人的身份證明材料的,可以提供被執行人的身份證或戶口本復印件,若無法提供,到派出所開個被執行人的戶口證明也可以。法律有規定申請人應當向法院提供你所了解的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或線索,這也是為了更好的執行你的案子。同時也規定被執行人必須如實向法院提供其財產狀況。若是被執行人找不到,也就是下落不明,你的案子執行起來就麻煩了。被執行人都不在,又如何讓他提供財產情況呢,所以你的責任就大一些,要盡量向法院提供你所知道的情況。法院有調查和搜查的權限,如果被執行人在任何銀行、信用社有存款,查詢后可以直接扣劃給你。若能查到權屬確歸被執行人財物,符合法律規定的也可以拍賣等以實現你的權益。(另外,申請執行的期限為兩年,從判決被告履行的最后期限起算,所以你最好在這個時間內申請執行;被執行人下落不明且確無財產可供執行的,到執行期限屆滿執行不了的,法院一般會終結這次程序,但你一旦知道被執行人的下落,你可以隨時要求法院執行,這就沒期限的限制了。)
  下面是相關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28條:申請執行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或線索。被執行人必須如實向人民法院報告其財產狀況。
  人民法院在執行中有權向被執行人、有關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或公民個人,調查了解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對調查所需的材料可以進行復制、抄錄或拍照,但應當依法保密。
  31條:人民法院依法搜查時,對被執行人可能存放隱匿的財物及有關證據材料的處所、箱柜等,經責令被執行人開啟而拒不配合的,可以強制開啟。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七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應當報告當前以及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財產情況。被執行人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
  第二百一十八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情況,有權凍結、劃撥被執行人的存款,但查詢、凍結、劃撥存款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
  人民法院決定凍結、劃撥存款,應當作出裁定,并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必須辦理。
  第二百一十九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時,應當作出裁定,并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所在單位、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必須辦理。
  第二百二十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
  第二百二十四條 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隱匿財產的,人民法院有權發出搜查令,對被執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財產隱匿地進行搜查。
  采取前款措施,由院長簽發搜查令。
1、執行費是收被執行人,很低,如果你自愿付,也可以;
2、協助執行內是你的權利和義務,法官案容子都很多,你要積極提供被執行人的下落和財產線索,才能盡快執行;
3、就算被執行人找不到,暫時無法執行,也要盡快申請執行,因為申請執行是有期限的,判決生效兩年內,先申請再說。

急急急!!!!在線等!!關于法院強制執行問題!

對方把弟弟砍成輕傷(法醫堅定),走程序已經到了檢察院,訴訟里索賠10萬左右,對方在看守所呆了2個多月,現在已經出來取保后審,等法院宣判。但是對方放話出來:寧可坐牢,也不賠錢!這種情況法院強制執行會有效果沒?對方普通農村家庭,沒有什么值錢的固定資產,銀行卡最近幾千做海鮮生意有1 2十萬不成問題,法院強制執行會把對方銀行里的錢取出來包陪我們損失么?我是外地人,不知道遇到這樣的人該怎么辦?求高人詳細解答!謝謝!
刑事來附帶民事訴訟,也源可以提起訴訟保全的,但保全的對象必須是被告的個人財產,如果是他家人的賬戶中的錢,是無法進行凍結的。相關保全的程序可以去法院立案庭和刑事審判庭了解。

等到判決生效之后,可以去該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在執行階段,應當告知承辦法官你之前的保全行為。強制執行可以對被告的個人財產實施凍結、扣劃;
您應立即向法院申請凍結對方的銀行卡,以防對方轉移財產,您得不到及時的賠償,也有利于法院強制執行。

求助有關于法院強制執行的問題。謝謝!

先生您好 麻煩咨詢一下有關法院強制執行的問題。事情是這樣的,我和一家出國中介機構有糾紛。現在已經達成庭外和解。判決書已經下來了。對方答應退還中介費的60%。后來我到該中介機構索要應該退還中介費,該機構幾次聲稱沒錢。要求等候。后來我急需用錢。就到法院申請了強制執行。年后負責該案的法官給我來了電話。聲稱他無法繼續執行。被告人拒不付款,他說他也沒辦法了。強烈要求我去找他,然后寫一份類似延期執行的報告。說得等到下半年公安局來強制執行,由于我的錢數不是很多(2萬多元)公安局得湊夠了一批才會受理。等湊夠數了到時就會把錢要來。我不簽,他就大發雷霆聲稱此事他不管了。但也沒說出什么理由來。我想我不能和他鬧翻。我現在有幾個問題想咨詢一下。望不吝賜教。rn1、法院強制執行,這和公安局有什么關系?公安局就一定能夠要來錢嗎?rn2、我延期這個字到底簽不簽,我實在沒經驗。憑我的直覺,這個案子是法官想了事。所以強逼我簽字。我生怕字一簽,他就把這件事情束之高閣了。rn3、以您的經驗看,我現在到底應該如何辦理。rn再一次感謝您。您的建議將會成為照亮我前進道路的光明!謝謝。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2章的規定,我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通常方法和手段有以下幾種:

  一、查詢、凍結、劃撥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

  查詢是指人民法院向銀行、信用合作社等單位調查詢問或審查追問有關被申請人存款情況的活動。

  凍結是指人民法院在進行訴訟保全或強制執行時,對被申請執行人在銀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單位的存款所采取的不準其提取或轉移的一種強制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凍結措施時,不得凍結被申請執行人銀行賬戶內國家指明用途的專項資金。但被申請執行人用這些名義隱蔽資金逃避履行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凍結。

  凍結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的最長期限為六個月,需要繼續凍結的,應在凍結到期前向銀行、信用合作社等辦理凍結手續,否則,逾期不辦理,視為自動解除凍結。

  劃撥是指人民法院通過銀行或者信用合作社等單位,將作為被申請執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存款,按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規定的數額劃入申請執行人的賬戶內的執行措施。劃撥存款可以在凍結的基礎上進行,也可以不經凍結而直接劃撥。

  人民法院采取查詢、凍結、劃撥措施時,可直接向銀行營業所、儲蓄所及信用合作社提出,無需經其上級主管單位同意。外地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到被申請執行人住所地、被執行財產所在地的銀行、信用合作社查詢、凍結和劃撥存款,不需經當地人民法院同意或者轉辦手續。當地銀行、信用合作社必須協助辦理,不得以扣收到期貸款或貸款利息等任何理由拒絕和搪塞。拒絕協助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罰款,建議監察機關或者有關機關給予紀律處分。

  二、扣留、提取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

  《民事訴訟法》第222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時,應當作出裁定,并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所在單位、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必須辦理。”在執行實踐中,扣留、提取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是人民法院經常使用的一種執行措施。扣留和提取是緊密相聯的兩個執行措施,扣留是臨時性措施,是將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暫扣下,仍留在原來的單位,不準其動用和轉移,促使其在限定的期限內履行義務。如超過期限仍不履行的,即可提取該項收入交付申請執行人。

  三、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

  被申請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

  查封是一種臨時性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對被申請執行人的有關財產貼上封條,就地封存,不準任何人轉移和處理的執行措施。

  拍賣是人民法院以公開的形式、競爭的方式,按最高的價格當場成交,出售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

  變賣是指強制出賣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以所得價款清償債務的措施。人民法院在 執行中需要變賣被申請執行人財產的,可以交由有關單位變賣,也可以由人民法院直接變賣。由人民法院直接變賣的,變賣前,應就價格問題征求物價等有關部門的意見,變賣的價格應當合理。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的存款和收入,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財產所得的金錢,應及時交付申請執行人,并結束執行程序。

  四、搜查被申請執行人隱匿的財產。

  在執行過程中,還會出現被申請執行人不僅逾期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而且還將財產轉移起來,拒不向人民法院交待自己真實的財產狀況。針對這些情況,《民事訴訟法》第227條第1款規定:“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隱匿財產的,人民法院有權發出搜查令,對被執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財產隱匿地進行搜查。”

  在搜查中,如發現有應依法查封或者扣押的財產時,執行人員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查封、扣押。如果來不及制作查封、扣押裁定的,可先行查封、扣押,然后在48小時內補辦。

  五、強制被申請執行人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或者單據。

  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以及應由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指定一方當事人交付財物或者票證的,執行人員應在做好被申請執行人思想工作的基礎上,傳喚雙方當事人到庭或到指定場所,由被申請執行人將法律文書交付的財物或票證應當直接交付申請執行人簽收。被申請執行人不愿當面交付的,也可以將應付的財物或票證先交給執行人員,由執行人員轉交。對當事人以外的公民個人持有該項財物或票證的,人民法院應通知其交出。經教育仍不交出的,人民法院就依法強制執行并可按照《民事訴訟法》第103條的規定予以罰款,還可以向監察機關或者有關單位建議,給予其紀律處分。有關單位持有該項財物或票證的,人民法院應向其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由有關單位轉交。有關單位和個人持有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或者票證,因其過失被毀損或滅失的,人民法院可責令持有人賠償。拒不賠償的,人民法院可按被申請執行財物的實際價值或者票據的實有價值裁定強制執行。

  六、強制被申請執行人遷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

  強制遷出房屋或退出土地,是指人民法院執行機構強制搬遷被申請執行人在房屋內或特定土地上的財物,騰出房屋或土地,交給申請執行人的一種執行措施。

  七、強制執行法律文書指定的行為。

  這是一種特殊的強制措施,由人民法院執行人員按照法律文書的規定,強制被申請執行人完成指定的行為。

  八、強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和支付遲延履行金。

  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是指被申請執行人的義務是交付金錢,在依法強制其履行義務交付金錢的同時,對他拖延履行義務期間的債務利息,要在原有債務利息上增加一倍,按銀行同期貸款最高利率計付,從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交付日屆滿的次日起計算,直至其履行義務之日止。另一種情況是指被申請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非金錢給付義務的,因為拖延履行已給申請執行人造成損失,故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遲延履行金的數額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另行決定。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220條發出的執行通知,除責令被申請執行人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外,并應通知交納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或者遲延履行金。在這兩種措施中,既有給申請執行人補償損失的部分,也有對被申請執行人制裁的部分。

  九、強制辦理有關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

  《民事訴訟法》第230條規定:“在執行中,需要辦理有關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關單位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有關財產權證照”是指房產證、土地證、山林所有權證、專利和商標證書、車輛執照等不動產或特定動產的財產權憑證。在執行過程中,有些財產被執行后改變了權利人,只有辦理了財產權證的轉移手續才算徹底完成執行任務。人民法院的執行人員在辦理這些證照轉移手續時,需向有關單位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說明具體要求,通知有關單位協助辦理,有關單位有協助辦理的義務。
答復如下:
1、按照法律規定,民事案件由由一審法院或者被執行人財產所專在地法院執行屬局負責執行,和公安局無關。法官這樣回答,作為專業人士我也聞所未聞,難道是聯合執行?再者,公安局插手法院職權內事務,無權無依據,涉嫌違法。

2、可以不簽,你申請法院執行,可以向法院提供被執行人的住址、財產線索,法院受理后,也應向被執行人發出申報財產通知書、協助執行通知書,一般的執行期限是受理案件后的6個月。所謂“聲稱他無法繼續執行。被告人拒不付款,他說他也沒辦法了”完全是不負責任,法院依法可以凍結、查封被執行人的財產,如何是沒辦法了(除非當事人沒財產,不采取措施,如何是沒辦法了)?

3、建議仔細閱讀民訴執行部分的相關規定及其他涉及執行的規定,要求法院依法執行案件,或者找委托律師代理,法官不予執行或者推脫的,可以向院長或者上一級法院提出,要求及監督處理;自己也可以找尋被執行人的財產及財產線索配合法院執行。
1、法院生效的民事法律文書的執行由法院的執行局執行,與公安局沒有關系。但如版果中介機權構因案件涉嫌刑事詐騙之類犯罪,估計公安會有個追贓的問題,如你又以詐騙等刑事案由向公安機關報了案指控中介公司,公安可能也存在為你追款的情況。
2、延期執行報告可以不寫,法官案件壓力大,可能因為案件一時不能執結,在程序上想中止執行,申請人如果寫了延期執行報告,案件會更容易程序結案,你隨時發現被執行人及其財產線索都可以要求法院去繼續執行。不過就算向法院寫了延期報告,案件中止執行了,對你的實體權利也不會有什么損害,所以如果確實一時找不到中介,寫個延期報告幫法官應付案件檢查也無所謂。
不要答應法官的要求,此法官嚴重不負責任。
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后,只由法院執行局負責,與公安沒有任何關系。
你就一直找法院執行局,不行就找上一級法院的執行局,申請提級執行。
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與公安機關無關。你不必簽字,要求執行。

關于法院強制執行的問題

本人同自己所在小區開發商打官司,關于償還違約金的問題,最后法院宣判開發商敗訴,但是開發商始終不給錢,我們要求法院強制執行,法院說他們賬上沒錢,沒辦法執行,請問我們該怎么辦,怎樣才能拿到違約金??(是我們整棟樓的業主和小區開發商打官司)
被告不履行生效裁判時,當事人攜帶生效的裁判文書及身份證,到一審人民法院內申請立案,容請求強制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四條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第二百二十六條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你好
這里你要明確幾個問題
1、你們起訴的被告是誰,被告是單位的,就只能內向單位要錢,也就是這個開容發公司。如果被告是公司老板的,那么追究他的個人財產。我想你說的應該是公司吧。
2、你們要明確這個公司有哪些財產,賬戶上沒有錢的,叫無財產可供執行,肯定執行不了。
但是,他們有儀器、有設備、有資金,這都是可以被強制執行的,包括車子、房子
你們就要跟執行局的同志弄清楚有什么財產可以執行的。
3、我認為有了生效判決,你們就可以放心了,這個公司即使倒閉了,會被拍賣,清算的時候,你們也可以拿到錢。

望采納,不明白的可以追問,主要還是跟執行局的商量一下,找找有什么財產可以執行的。不只有賬戶的錢的。車子、房子這些也是,只要是公司的合法財產。
找到對方有”錢“的證據,比如他方欠開發商的未付款,或者開發商還有未出賣的產品等證據后,就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
法院有搪塞的嫌疑,開發商作為一家公司不可能毫無可執行財產的,賬上沒錢可能只是個借口。如果可以的話找個專業律師代理。
這種情況下,一般需要你自己去找他們的財產,這需要律師的幫助,自己或者指望法院是不行的,找到后報送法院
如物管屬開發商,就用違約金額抵“物管費”就行了啊!
還有其他財產啊,總之申請強制執行,就算沒財產也要申請。不要超兩年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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