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法》第二十條 當事人簽訂買賣房屋或者其他不動產物權的協議,為保障將來實現物權,按照約定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預告登記。預告登記后,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處分該不動產的,不發生物權效力。
預告登記后,債權消滅或者自能夠進行不動產登記之日起三個月內未申請登記的,預告登記失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四條規定:“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轉移不動產所有權,或者設定建設用地使用權、地役權、抵押權等其他物權的,應當依照物權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認定其不發生物權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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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預告登記得意義:
1、創設預告登記制度是我國不動產市場發展的客觀需要。
自我國實行改革開放以來,土地使用權及房屋不僅為生活所必需,而且成為不可或缺的生產要素,原先被視為禁區的許多不動產權利進入市場進行交易,導致和促進了土地二級交易市場的建立及房地產交易市場的蓬勃發展。
作為不動產登記制度之一的預告登記,具有服務不動產交易的功能,因此,創設預告登記制度有利于保障請求權人的權利,有利于保護交易中的第三人,有利于我國不動產市場健康的有序發展。
2、創設預告登記制度是現實生活的迫切需要。
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發展,買賣房屋已成為普通百姓的常見行為,但普通百姓作為消費者購買預售的房屋,其只能根據與預售人訂立的預售合同享有債權性質的請求權,并不能具有排他的效力。、
3、創設預告登記制度是健全我國不動產登記法律制度的需要。
我國《民法通則》第72條及《合同法》第133條規定,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起移轉,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不動產物權變動屬法律另有規定的情形,我國一些法律僅就不動產物權變動粗略地規定了應當登記,否則不能發生物權變動的結果,但并未建立健全的不動產登記制度。
4、創設預告登記制度是地方立法上升為國家立法的需要。
基于預告登記的重要作用,我們認為,當地方立法被證明是行之有效的經驗并發展成熟時,就應當將其上升為國家立法。這也是我國立法上的一條重要經驗,如公司法的制定就是以地方立法為先導的。為此,我國民法立法應當吸收地方立法的實踐經驗,創設預告登記制度,并對其內容加以具體、明確的規定。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房屋預告登記
債的終止,即債的消滅,是指民事主體之間債權債務關系因一定的法律事實而不再存在的情況。《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章權利義務終止第九十一條至第一百零六條是關于債的終止的法律依據。
債的消滅的效力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債的關系不再存在,債權債務關系終止。
2、從權利和從義務一并消滅。債的關系消滅的,依附于主債權債務的從屬債權、債務,如擔保、違約金等一并消滅。
3、負債字據應當返還。負債字據是債權債務存在的證明,債的關系消滅的,債權人應當將債務人的負債字據返還債務人,因故不能返還的,應向債務人出據債務已經消滅的字據。
4、在債的當事人之間產生后契約義務。后契約義務是在債的關系消滅后,依誠實信用原則在原債的當事人之間產生的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違反后契約義務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應負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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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的終止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1、債的履行
清償,亦即履行,是指債務人按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向債權人履行義務。債務人向債權人為特定行為,從債務人方面說,為給付;從債權人方面說,為履行;從債的消滅上說,為清償。債務人清償了債務,債權人的權利實現,債的目的達到,債當然也就消滅。 因此,清償為債的消滅的最正常的最常見的原因。
清償的法律依據
《合同法》
第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一)債務已經按照約定履行
2、債的解除
即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一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或雙方的協議而導致債的消滅。雙方協議終止債的,債即因雙方的協議而消滅。但當事人終止債的協議,不得違反法律 的強行規定或禁止性規定。
3、抵銷
抵銷是指當事人雙方相互負有相同種類的給付,將兩項債務相互沖抵,使其相互在對等額內消滅。抵銷債務,也就是抵銷債權。為抵銷的債權即主張抵銷的債務人的債權,稱為動方債權或主動債權、能動債權;被抵銷的債權即債權人的債權,稱為受方債權或被動債權、反對債權。
抵銷可分為法定抵銷與合意抵銷。法定抵銷,是指具備法律所規定的條件時,依當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所為的抵銷。其依當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使雙方的債權按同等數額消滅的權利,稱為抵銷權。通常所說的抵銷即是指法定抵銷。
合意抵銷又稱為契約上抵銷,是指依當事人雙方的合意所為的抵銷。合意抵銷是由當事人自由約定的,其效力也決定于當事人的約定。《合同法》第100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標的物種類、品質不相同的,經雙方協商一致,也可以抵銷。”這里規定的就是合意抵銷
抵消的法律依據
《合同法》
第九十九條 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該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債務抵銷,但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質不得抵銷的除外。
當事人主張抵銷的,應當通知對方。通知自到達對方時生效。抵銷不得附條件或者附期限。
第一百條 當事人互負債務,標的物種類、品質不相同的,經雙方協商一致,也可以抵銷。
4、提存
這是指債務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時,將無法給付的標的物交提存機關,以消滅債務的行為。債務人履行債務需要債權人協助,如債權人不協助債務人的履行,對債務人的履行拒不接受,或者債務人無法向債權人履行,債務人就不能清償債務。
于此情形下,債務人將因債權人不受領而繼續承擔著清償責任,這對于債務人是不公平的。因此,為使債務人不因債權人的原因而受遲延履行之累,法律設提存制度。
通過提存,債務人得將其無法給付給債權人的標的物交給提存機關保存,以代替向債權人的給付,從而免除自己的清償責任。債務人提存后,債務人的債務即消滅,因而提存亦為債的消滅原因。?
提存的條件:
1、提存必須有可以提存的合法理由。《合同法》規定的提存理由包括: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債權人下落不明;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或債權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未確定監護人的;法律規定的其它行為。
2、提存須經法定程序。
3、提存的主體和客體適當。
提存的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難以履行債務的,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提存:
(1)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
(2)債權人下落不明;
(3)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未確定監護人;
(4)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5)數人就同一債權主張權利,債權人一時無法確定,致使債務人一時難以履行債務。
標的物不適于提存或者提存費用過高的,債務人依法可以拍賣或者變賣標的物,提存所得的價款。
第一百零二條 標的物提存后,除債權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債務人應當及時通知債權人或者債權人的繼承人、監護人。
第一百零三條 標的物提存后,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債權人承擔。提存期間,標的物的孳息歸債權人所有。提存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第一百零四條 債權人可以隨時領取提存物,但債權人對債務人負有到期債務的,在債權人未履行債務或者提供擔保之前,提存部門根據債務人的要求應當拒絕其領取提存物。
《提存公證規則》
5、債務免除
這是指債權人拋棄債權,而使債務人的債務消滅的單方的民事法律行為。因免除成立后,債務人自不再負擔被免除的債務,債權人的債權也就不再存在,債即消滅,因此免除債務也為債的消滅原因。
免除債務實質上是對債權的拋棄,所以就法律禁止拋棄的債權而免除債務的,其免除為無效,不發生債消滅的效果。如:男女一方婚前向另一方有借貸,婚后可以因免除而使得債終止。
債務免除的法條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五條 債權人免除債務人部分或者全部債務的,合同的權利義務部分或者全部終止。
6、混同
即債權與債務同歸于一個民事主體,而使債的關系消滅的法律事實。法律上的混同,有廣義與狹義之分。廣義的混同,包括權利與權利的混同;義務與義務的混同;權利與義務的混同。這里所說的混同僅為狹義上的混同,即權利與義務的混同。
混同以債權與債務歸于一人而成立,與人的意志無關,因而屬于事件。發生混同的原因可分為兩種:一是概括承受,即債的關系的一方當事人概括承受他人權利與義務。例如,因債務人繼承被繼承人對其享有的債權或者債權人繼承被繼承人對其負擔的債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合為一人。
概括承受是發生混同的最主要原因。二是特定承受,指因債權讓與或債務承 擔而承受權利義務。例如,債務人自債權人受讓債權,債權人承擔債務人的債務,此時也發生混同。
混同的法條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一百零六條 債權和債務同歸于一人的,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第七,債務更新,是指當事人雙方成立新債務而使舊債務消滅的法律行為。
《合同法》第106條規定,“債權和債務同歸于一人的,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因此,混同的效力是導致債的關系絕對消滅,并且主債消滅,從債也隨之消滅。但在涉及第三人利益的情形下,雖發生混同,債也不消滅。例如,在債權出質時,債權不因混同而消滅;票據的債權人與債務人混同時,債也不當然消滅。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債的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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