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散員工要怎樣賠償
根據相關政策規定,因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提前專解散的,屬確定終止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從簽訂勞動合同之日起每年補償償1個月職工個人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不滿半年的按補半個月計算。非因以上原因用人單位提前解散的,應當從職工個人開始工作時計算經濟補償,每年補1個月,不滿半年的補半個月。另外,用人單位還應該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解除合同,沒有提前通知的,單位應該發一個月的工資。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申請,并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
公司解散對員工怎么賠償,按照什么來清算
與解除勞動合同一樣。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內,每滿一年支付容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公司清算分為兩種,一種為正常清算也稱公司清算,是指公司除因合并、分立或破產的原因解散外,公司被其他一切原因解散而適用的清算程序。一種是破產清算,是指公司資不抵債時依照《企業破產法》被依法宣告破產時適用的清算程序。
正常清算中,根據《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條的規定: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后的剩余財產,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也就是說職工的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排在清算費用之后。這時公司不存在資不抵債的情形,公司有能力支付員工的相關補償。
公司解散如何賠償員工
1、用人單位解散,屬于《勞動合同法》規定可以解除合同情況。
2、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按職工工齡,每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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