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強制執行遲延履行金批復按復利計算是什么時間發布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復于在執行制工作中如何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等問題的批復》已于2009年3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65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9年5月18日起施行。
二○○九年五月十一日
請問,法院在執行多年未執行到位的遲延履行資金時,應該按哪種哪種方案?
政府欠我資金由法院與1999年4月23日判決,但多年來政府沒有按判決給付,法院執行也總是拖延,直至今日,按我的方法計算還欠我十八萬余元,但法院卻說只有7萬元,我是按照以下幾種方法計算的,一,銀行同期最高貸款利率的雙倍(我是按人民銀行給信用社的規定計算的)二,2009年5月18日以前先付息后付本金,三,就高不就低。請問,這樣的計算方法是否有錯誤?怎樣計算才是標準的?請高人指點! 1、應支付給你4萬元么?
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于在執行工作中如何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等問題的批復》規定,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時,應當按照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1999年4-5月間遲延履行5年以上的貸款基準年利率為7.56%,換算成月利率為7.56%÷12=6.3‰
3、具體計算方法為:清償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清償的法律文書確定的金錢債務×同期貸款基準利率×2×遲延履行期間。
因為你沒有明確案件生效時間及履行期限,亦未明確應支付你多少款項,所以具體數額難以計算。
假設1:該案于1999年4月23日判決,大概于5月10日生效,履行期限有10日,那么至今大約為11年7個月即139個月。
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執行工作中如何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等問題的批復》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于執行工作幾個適用法律問題的請示》(川高法〔2007〕390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一、人民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時,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
二、執行款不足以償付全部債務的,應當根據并還原則按比例清償法律文書確定的金錢債務與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但當事人在執行和解中對清償順序另有約定的除外。
附:具體計算方法
(1)執行款=清償的法律文書確定的金錢債務+清償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2)清償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清償的法律文書確定的金錢債務×同期貸款基準利率×2×遲延履行期間。
假設2:支付的款項為4萬元
那么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40000×6.3‰×2×139=70056元。
具體要算精確一點的話,就要算到日,即把利率換算成日利率,日利率=月利率/30。然后再乘以具體的天數。
1、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的兩倍,該利率為人民銀行公布的利率(人民銀行網站上有)。
2、本金和遲延履行利息應當按比例償還,非先付息再付本金。
3、不得計算復利。
為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兩倍支付,延遲履行的部分一般操作是按照比例進行的,不能重復計算的。
最高院明確執行中如何雙倍計算遲延履行的懲罰性利息
具體計算方法:(1)執行款=清償的法-律文書確定的金錢債務清償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2)清償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清償的法-律文書確定的金錢債務×同期貸-款基準利率×2×遲延履行期間。
具體計算方法:
(1)執行款=清償的法-律文書確定的金錢債務清償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2)清償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清償的法-律文書確定的金錢債務×同期貸-款基準利率×2×遲延履行期間。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執行工作中如何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等問題的批復》已于2009年3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65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9年5月18日起施行。
擴展資料
給付遲延,是指債務人在履行期限到來時,能夠履行而沒有按期履行債務。其構成要件為:(1)須有債務存在;(2)履行須為可能;(3)須債務履行期已屆滿;(4)須因可歸責于債務人的事由而未履行;(5)須無法律上的正當理由。
給付遲延的法律后果為:
(1)債權人可訴請強制執行;
(2)債務人賠償因遲延而給債權人造成的損失;
(3)在給付遲延后,如遇有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標的物毀損,債務人須承擔履行不能的責任,不得以不可抗力為由主張免責。但如債務人能證明縱然沒有給付遲延,損失仍將發生的,則可免責;
(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其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或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請求賠償損失。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遲延履行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執行工作中如何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法定遲延履行利息具體計算方法
1.一次性給付的計算
僅舉比較復雜的一例:一次性清償,但時間間隔跨過中央銀行貸款利率調整期2次或以上的:
設2012年4月1日下達判決,履行金額5萬元,履行期間為10個工作日,判決生效后5月1日申請強制執行,2012年6月19日履行5萬元。
2.2012年3月18日央行調整的6個月內年利率為 5.67%,2012年5月19日央行調整的6個月內年利率為 5.85%,4月10日到5月19日計39天,5月19 日至6月19日計30天。執行款應是 51 101.75元。
Z = 50 000 + 50 000×2×( 5.67/360/100×39 + 5.85/360/100×30)=51 101.75元。
3.多次給付的計算
對多次清償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執行工作中如何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等問題的批復》法釋[2009]6號(以下簡稱《批復》)明確了并還原則,即在執行款不足以償付全部債務及利息時,兩部分同時按比例清償。
4.依批復的具體計算方法可知:
本次償還的總金額=償還的本金部分+償還的本金部分×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2×遲延履行期間。從而可以推出:
償還的本金部分=本次償還的總金額/(1+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2×遲延履行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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