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請問什么是占有回復請求權,能給我舉個例子嗎,它和返還原物請求權有什么區別呢?謝謝您了!
問什么是占有回復請求權,能給我舉個例子嗎,它和返還原物請求權有什么區別呢? 占有回復請求權,指占有被侵奪的,占有人有權請求侵奪人及其繼受人回復其占有,返還原物。 占有回復請求權的構成要件如下:
(1)有權占有或者無權占有被侵害人侵奪。
所謂“侵奪”(法條用“侵占”一詞),是指非基于占有人的意思,采取違法的行為使其喪失對物的控制與支配。占有的動產被盜、被搶,占有的不動產被霸占均屬于“侵奪”。因此,非因他人的“侵奪”而喪失占有的,不享有占有回復請求權。符合《物權法》第34條規定條件的,可以行使返還原物請求權。
(2)請求權人必須是占有被剝奪的占有人,有權占有或無權占有、直接占有或間接占有均非所問。惟須注意的是,直接占有人可以請求侵占人向自己返還占有物,間接占有人只能請求侵占人向直接占有人返還占有物。
(3)被請求人為占有的侵奪人及其繼受人。
(4)須在一年的除斥期間內行使。占有人返還原物的請求權,自侵占發生之日起一年內未行使的,該請求權消滅。惟應注意,占有回復請求權消滅的,不影響占有被侵占的物權人基于《物權法》第34條行使返還原物請求權。
它和返還原物請求權的區別:
《物權法》第245條規定的是占有回復請求權,而不是返還原物請求權。《物權法》第34條才是規定了返還原物請求權,這兩個請求權可以發生竟合。例如:甲的手表被乙搶走,甲既可以對乙行使占有回復請求權,也可以行使返還原物請求權。但這兩個請求權系屬不同的請求權,具有以下主要區別:
1.法律依據不同。占有回復請求權的請求權基礎是《物權法》第245條;返還原物請求權的依據為《物權法》第34條。
2.請求權人不同。占有回復請求權的請求權人為占有人,不要求是物權人;返還原物請求權人必須是物權人。
3.要件不同。占有回復請求權以占有被“侵奪”為要件;返還原物請求權以相對人為“無權占有人”為構成要件。
4.權利行使的期限不同。占有回復請求權應在 “自侵占發生之日起” 一年內行使;返還原物請求權的行使不受時間限制或者受長期時效期間的限制。
5.目的和效力不同。占有回復請求權具有維護財產秩序,保護社會和平,限制權利人以私力救濟剝奪無權占有的規范目的;物權返還請求權的規范在于保護物權人對物的圓滿支配狀態。無權占有人在行使占有回復請求權后,并不能繼續保有占有的利益,在權利人請求時,無權占有人應當依據《物權法》第243條的規定向權利人返還占有物及其孳息。
真題:
〖真題(2007-3-57)〗甲向乙借款5000元,并將自己的一臺筆記本電腦出質給乙。乙在出質期間將電腦無償借給丙使用。丁因丙欠錢不還,趁丙不注意時拿走電腦并向丙聲稱要以其抵債。下列哪些選項是正確的?
A.甲有權基于其所有權請求丁返還電腦 B.乙有權基于其質權請求丁返還電腦
C.丙有權基于其占有被侵害請求丁返還電腦 D.丁有權主張以電腦抵償丙對自己的債務
望采納,謝謝!
和返還原物請求權 我打個比方我掉了東西 給別人撿到了 那么 我就要使用 。占有回復請求權。如果別人 撿了我東西 交給了警察局之類的地方,你確定是你的東西 那么你就使用返還原物請求權
民法中的占有返還請求權和返還原物請求權
1.法律依據不同。占有回復請求權的請求權基礎是《物權法》第245條;返還原物請求權的依據為《物權法》第34條。
2.請求權人不同。占有回復請求權的請求權人為占有人,不要求是物權人;返還原物請求權人必須是物權人。
3.要件不同。占有回復請求權以占有被“侵奪”為要件;返還原物請求權以相對人為“無權占有人”為構成要件。
4.權利行使的期限不同。占有回復請求權應在
“自侵占發生之日起”
一年內行使;返還原物請求權的行使不受時間限制或者受長期時效期間的限制。
5.目的和效力不同。占有回復請求權具有維護財產秩序,保護社會和平,限制權利人以私力救濟剝奪無權占有的規范目的;物權返還請求權的規范在于保護物權人對物的圓滿支配狀態。無權占有人在行使占有回復請求權后,并不能繼續保有占有的利益,在權利人請求時,無權占有人應當依據《物權法》第243條的規定向權利人返還占有物及其孳息。
本題中,乙系停車位的所有權人,甲系停車位的無權占有人(無權的間接占有人),所以,乙可對甲行使返還原物請求權。如果乙對甲行使返還原物請求權,甲應從丙處取回停車位并返還給乙,如果甲為停車位的間接占有人(如甲將停車位出租給丙),甲亦可以指示交付的方式對甲完成停車位的交付。比如,甲可將對丙享有的基于租賃合同的返還請求權讓與給乙,從而完成指示交付。故C選項正確,不當選。須注意:筆者認為,C選項的表述是不精確的,具有嚴重瑕疵。因為丙并未侵奪甲的占有,因此甲對丙并不享有《物權法》第245條規定的占有返還請求權。如果乙對甲行使返還原物請求權,當甲為房屋的間接占有人時,甲可以對乙讓與其對丙享有的租賃合同中的返還請求權以代現實交付(就是說,甲對乙進行指示交付時,對乙讓與的是其對丙基于租賃合同的返還請求權,而非對丙的占有返還請求權)。④甲的占有乙的停車位的行為屬于侵奪乙對停車位的占有的行為,所以,根據《物權法》第245條,乙可對甲行使占有返還請求權。如前所述,占有返還請求權的對象為侵奪人及其繼受人。甲為侵奪人,丙為繼受人。但是,根據民法理論:(a)如果丙為概括繼受人(如丙通過繼承、企業合并取得占有),則乙對概括繼受人丙享有占有返還請求權。(b)如果丙為特定繼受人(如丙通過買賣、出租取得占有),若丙為善意的特定繼受人,在乙對善意的丙不享有占有返還請求權。若丙為惡意的特定繼受人,在乙對惡意的丙享有占有返還請求權。D選項的表述以偏概全。故D選項錯誤,當選。
又是那個司考題,權利人有占有物返還請求權和原物返還請求權,兩者皆可對無權占有人主張,現在大陸就這個立法和研究水平,不可能深入到什么侵奪占有的善意的特定承繼人。按你的“首先另外還有”一個個來。
首先,占有物返還請求權、占有回復請求權、占有返還請求權,是對物權法245條的不同叫法,是保護占有的形成權,說的都是一回事。
另外,C可以直接對丙行使34條原物返還請求權,該物權請求權沒有除斥期間限制。也可以對丙行使245占有物返還請求權,受1年除斥期間限制。可以直接對丙行使此兩項權利,也可以曲線救國請求甲讓與甲對丙的權利再由自己向丙行使,路徑不同但殊途同歸,乙的目的是回復占有狀態,乙可以自由選擇,C選項盡管繞彎路也是路徑之一所以正確,C選項正確也并不排斥乙選擇直接行使自己對丙的權利。甲對丙和乙對丙的占有物返還請求權不是同一個請求權,甲的請求權是因合同關系的消滅丙對甲的有權占有轉為無權占有。乙對丙直接行使的請求權,是乙自己對無權占有人的請求權。乙可以直接行使自己的請求權,也可以把甲對丙的權利先拿過來,再由自己對丙行使,你可以說乙這樣干是脫褲子放屁沒有意義,但不能否認乙可以脫褲子放屁,更不能禁止乙脫褲子放屁,這是考題玩邏輯。
還有,這個題目給出了時間條件,租期1年,租期屆滿,就說明過了1年。間接的給出了占有物返還請求權因1年的除斥期間經過不能行使的條件,所以D說可以行使是錯的,錯在后半句沒有考慮245條第二款的除斥期間。
至于占有物返還請求權對占有侵奪人的承繼人如何行使,不是這個題的考點。日本民法典對此有明確的規定,臺灣民法典用了幾個條文來規定侵奪占有和侵奪占有的概括承繼,也未對占有物返還請求權能否向侵奪占有的善意的特定承繼人行使作出規定,臺灣都還存在爭論,大陸物權法就用了侵占兩個字來規定該形成權的行使對象,關于侵奪占有的承繼人對瑕疵的概括承繼和特定承繼連概念都沒有,更不要說進一步對侵奪占有物的特定承繼人的善意惡意作出區分了,現在就考這個,未免太超前了。這個題就這么簡單,考隱藏的1年除斥期間。
權返還請求權與占有物返還請求權都有保護物權的功能。但兩者并不是同一性質的請求權,物權返還請求權是所有人以及其他物權人依法享有的要求無權占有其物或侵奪其物的人返還該物的請求權。
基于物權的絕對性、支配性、排他性而衍生出來的一種請求權,起作用主要是使物權效力得到維護。占有物返還請求權是占有人于其占有物被侵奪時,可以請求返還其占有物。占有保護請求權基于占有事實,如租用、借用等事實,其作用僅僅在于恢復占有人對物的占有,維護社會穩定的秩序,并不涉及占有物的權利歸屬問題。
其主要區別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物權返還請求權,旨在保護所有權,以所有權人為請求權主體,而占有物返還請求權旨在保護占有,以占有人為請求權主體。
二、物權返還請求權以無權占有為要件,而占有物返還請求權以占有物被侵奪為要件。
三、物權返還請求權,于訴訟上行使時,原則上以一般訴訟程序為之,而占有物返還請求權之保護貴在迅速,其程序力求簡便,故其大都適用簡易程序。
四、因物權返還請求權屬于終局、確定性保護的請求權,主張此項請求權通常較占有物返還請求權更為有力,但占有物返還請求權與所有人之物上請求權的目的與效力不同。就舉證責任而言,主張占有物返還保護請求權較為有利。
五、物權返還請求權原則上不適用消滅時效(包括訴訟時效),或適用長期消滅時效,占有保護請求權不僅適用消滅時效,而且適用短期消滅時效,通常為一年。
個人認為,這只是一道題,并不是實踐。所以明白兩點就行,第一,乙作為所專有權人,他所享有的返屬還原物請求權;而甲作為占有人,享有的是占有返還請求權。第二,乙當然可以直接向丙主張返還原物請求權,但是并不能向丙主張占有返還請求權,因為乙不享有這項權利,所以乙想行使占有返還請求權的話,就需要從權利人甲那里受讓該權利。(若是實踐,沒人會愿意多此一舉。)
占有返還請求權要求返還的可以是物也可以是權利,占有物返還請求權要求返版還的只能是物。權占有返還請求權就是權利人有權要求占有人返還本人應當占有的物以及權利。
這里不存在占有物返還請求權,合同是甲和丙簽訂的,甲丙是當事人,丙在簽訂合同時并不知道甲是惡意占有,并且以合理的租金承租,是為善意取得,乙不能直接請求丙返還。
貨幣不發生的返還請求權和占有回復訴權是什么意思?二者一樣嗎?
占有回復請求權,又稱占有返還請求權。指占有被侵奪的,占有人有權請求專侵奪人及其繼屬受人回復其占有,返還占有物。貨幣是占有即所有,因此說貨幣不具有占有回復請求權。舉個例子,你撿到100元,你就是這100元的所有人,你是基于不當得利需要返還。
占有回復請求權的與返還原物請求權的區別
《物權法》第245條規定的是占有回復請求權,而不是返還原物請求權。《物權法》第內34條才是規定了返還原物容請求權,這兩個請求權可以發生竟合。例如:甲的手表被乙搶走,甲既可以對乙行使占有回復請求權,也可以行使返還原物請求權。但這兩個請求權系屬不同的請求權,具有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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