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籌融資的風險有哪些
風險主要有兩個方面,法律風險與經營風險。
根據我國現有法律規定,股權眾回籌不僅存在答行政違法違規的合規性問題,并且還存在可能觸及刑事犯罪的法律風險。同時,除卻這些法律上的風險之外,股權眾籌自身發展過程中也會集聚一些不可不防的潛在風險。
透明度與信息披露水平待提升;
退出機制待完善;
從目前現有實踐來看,股權眾籌行業缺乏比較好的退出機制。并且,股權眾籌融資主體大都是初創型企業,它們不希望投資者在短期內將股權轉讓,它們需要的更多是能夠長期投資的戰略投資者。然而許多投資者都希望能在短期內獲得收益,所以就出現了在股權眾籌中融資和投資雙方的矛盾。流動性不強也許會成為今后制約股權眾籌發展的因素之一,也使股權眾籌發展中面臨較大的退出風險。
參考資料:http://www.zczj.com/news/2016-06-24/content_7571.html
股權眾籌的特點有哪些,股權眾籌的法律風險有哪些
股權眾籌是指公司出讓一定比例的股份,面向普通投資者。投資者通過出資入股公司,獲得未來收益。這種基于互聯網渠道而進行融資的模式被稱作股權眾籌。另一種解釋就是“股權眾籌是私募股權互聯網化”股權眾籌平臺有幣盈中國。
股權眾籌的風險如下:
一、觸及公開發行證券或“非法集資”紅線的風險
股權眾籌的發展沖擊了傳統的“公募”與“私募”界限的劃分,使得傳統的線下籌資活動轉換為線上,單純的線下私募也會轉變為“網絡私募”,從而涉足傳統“公募”的領域。在互聯網金融發展的時代背景下,“公募”與“私募”的界限逐漸模糊化,使得股權眾籌的發展也開始觸及法律的紅線。
二、存在投資合同欺詐的風險
股權眾籌實際上就是投資者與融資者之間簽訂的投資合同,眾籌平臺作為第三人更多的是起居間作用。我國的股權眾籌多采用“領投+跟投”的投資方式,由富有成熟投資經驗的專業投資人作為領投人,普通投資人針對領投人所選中的項目跟進投資。但是,如果領投人與融資人之間存在某種利益關系,便很容易產生道德風險問題,領投人帶領眾多跟投人向融資人提供融資,若融資人獲取大量融資款后便存在極大的逃匿可能或以投資失敗等借口讓跟投人嘗下“苦果”。
三、股權眾籌平臺權利義務模糊
從股權眾籌平臺與投融資雙方的服務協議可以看出,股權眾籌平臺除了居間功能之外還附有管理監督交易的職能,并且股權眾籌平臺要求投融資雙方訂立的格式合同所規定的權利義務也存在不對等。因此,股權眾籌平臺與用戶之間的關系需進一步理清,并在雙方之間設定符合《公司法》的權利義務關系。
眾籌融資如何防范法律風險?
陌籌君查看到,目前,國內各眾籌網絡平臺都宣稱眾籌不是非法融資,都明確項目發起人不能回以股權和資金作為答回報,也不能許諾任何資金上的收益,但是對于如何規避司法解釋中的以實物形式給付回報的約束存在一定的模糊空間。如果按照司法解釋的字面理解,只要是用實物予以回報均可能構成違法。眾籌融資的項目發起人和平臺應當明確其回饋給投資者的是產品或者某種確定的服務,且這種產品或服務直接來自于前期項目或者是前期項目衍生的內容。此外,應予明確的是,確定非法融資的關鍵在于受害主體的不特定性和其對金融秩序的危害,而非行為的形式特征。 與眾籌融資相關的另一個罪名“集資詐騙罪”規定于《刑法》第192條。該條規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構成集資詐騙罪。18號解釋第四條對構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進行了明確。因此,眾籌項目發起人應將籌集的資金用于項目計劃中設定的項目和名目,將資金使用按照眾籌規則進行公示,如果項目失敗則應按規則退還款項。如此,便不會被認定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望采納哦
股權眾籌的法律風險
股權眾籌操作稍有不當,則可能遭遇以下三項刑事指控:
(1)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是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有非法性、公開性、利誘性和社會性四個基本特征,即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
(2)集資詐騙罪
集資詐騙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行為。集資詐騙罪定性的核心在于以非法占有為目的。
(3)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
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是指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擅自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的行為。目前,我國股票公開發行的唯一核準機構是證監會。
風險防范:
(一)明確眾籌平臺的信息中介角色
明確眾籌平臺的信息中介角色,至少體現在以下四個方面:一是,眾籌平臺必須對潛在的投資者揭示眾籌投資的風險并進行適當的投資風險教育;二是,眾籌平臺對擬籌資項目進行適當審核,盡勤勉義務,力爭項目信息的真實、完整;三是,不對投資人進行勸誘,不對籌資項目進行夸大包裝或宣傳,確保投資人完全按照自己的判斷和喜好,自由進行投資;四是,平臺自身不參與項目投資,更不能平臺自融。
(二)不設資金池,確保資金安全
任何一個項目的募資都需要一定的過程,在募資過程中,投資者的資金陸續進入平臺。在這一過程中,平臺必須絕對保證不挪用資金,提倡并鼓勵平臺啟用第三方賬戶托管模式,確保資金的絕對安全。平臺應明確資金的權屬,在募資期結束前資金歸投資者所有,募資完成并簽署相關法律文件后資金歸項目發起人所有。同時,平臺應建立嚴密的賬簿記錄體系,確保投資者的每筆資金與所投項目一一對應。
(三)建立適格投資人制度
適格投資人制度已經廣泛用于期貨、資管、信托等產品的銷售領域中,雖然關于眾籌的監管法規尚未出臺,但搭建適格投資人制度已是共識。筆者認為適格投資人制度是應建立的,但何為適格投資人應給予更恰當的定義。傳統的定義往往側重于一個固定的數值,如信托產品購買的門檻是100萬,但筆者認為應更側重于比例的限制,如單一投資人不論其年度收入,也不論其所投項目的數量,規定最高眾籌投資額不得超過其年度收入的20%。比例的限制更適合眾籌的“草根”氣息,也更符合普惠金融的理念。
(四)建立適當的投資者保護規則
投資者保護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投資架構的搭建,二是投后管理。合法的投資架構不但可以受到法律保護,也可以讓投資者便捷的行使權利,確保投資利益不受損害。目前眾籌平臺已經逐步淘汰代持模式,更多的采用有限合伙或直接增資入股的方式進行投資。眾籌平臺對投資者保護的另一重點是投后管理,即如何確保項目正常運作或企業健康發展。投后管理的關鍵在于及時、準確的信息披露、異常事件的預警、重大事件的集體協商等等。及時的信息披露,還可以撬動投資者的自身資源,如人脈、技術等,為推動項目進展集聚更多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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