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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

首頁 > 債權債務2021-05-22 18:31:49

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

認定夫妻感情破裂的依據:
  一、《婚姻法》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所謂“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如果以夫妻名義了,則構成重婚。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所謂“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合分居滿兩年的。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后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5、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后,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6、包辦、買賣婚姻,婚后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兩年(原《意見》規定為三年,與現行婚姻法沖突),確無和好可能的,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又分居滿一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
  8、一方與他人非法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22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符合婚姻法第32條第2款規定“應準予離婚”情形的,不應當因當事人有過錯而判決不準離婚。)
9、一方重婚,對方提出離婚的。
  10、一方好逸惡勞、有賭博等惡習,不履行家庭義務,屢教不改,夫妻難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滿二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找確無下落的。
  13、受對方的虐待、遺棄,或者受對方親屬虐待,或虐待對方親屬,經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諒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
  另外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您好:
《婚姻法》第32條第2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據此,訴訟離婚的法定條件是以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如果感情沒有破裂或者尚未完全破裂,還能夠維持,有和好的可能,即使一時調解無效,也不能準予離婚。那么,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呢?
  一、判斷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方法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1989年12月13日的《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具體意見)規定:“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應當從婚姻基礎、婚后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系的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
  1、看婚姻基礎。婚姻不單只是感情的交融,往往帶有濃郁的社會因素,如雙方的基本條件,文化層次,家庭背景等是否相當。雖然這些條件不是婚姻的絕對因素,但是一個不可忽視的重要內容,往往有的男女青年因年輕,判斷事物的理性相對較弱,如果婚姻基礎出現了偏差,盡管婚前海誓山盟,婚后如果雙方的性格出現較大差異,又不能相互包容的話,很可能導致婚姻的破裂。
  2、看婚后感情。婚后感情,作為夫妻,共同生活期間相互關切、忠誠、敬重、喜愛等狀況,是表現、反映婚姻質量高低的重要因素,是判斷感情破裂的重要方面。看婚后感情,首先看夫妻雙方是否互敬互愛、相互體貼關心、贍養扶助雙方的父母、對家庭是否有責任感、是否共同撫養子女照顧后代,遇事共同商量、家庭中講究民主平等。另外,還要從當事人的思想品質、生活作風、性格習慣以及夫妻生活等方面綜合分析,從婚后感情發展的趨勢中來把握雙方的感情,即看過去,又立足現在,更看將來,這樣才能更好地認定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
  3、看離婚原因。離婚作為一種社會現象,在不同的婚姻中,其原因千差萬別,異常復雜。一般有幾種類型:(1)雙方性格差異比較大,又不能相互包容,加之雙方家庭的某些干預,促成離婚;(2)一方品行問題,又累教不改,導致另一方失望;(3)由于經濟方面的原因造成雙方不能共度患難;(4)移情別戀第三者的原因,(5)夫妻長期性生活不協調的;(6)其它原因導致雙方離婚的。查明離婚的真正原因,對于準確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
  4、看有無和好的可能。夫妻感情并非一成不變。它可以由好變壞,也可以由壞變好。矛盾雙方因為各種原因導致感情創傷,訴訟離婚,只要感情尚未真正破裂,通過利用助于感情恢復、愈合的各種因素,加上外面積極有效的工作,完全可使他們重歸于好。司法實踐中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就是一個很好的說明。
  以上四個方面相互聯系,相互影響,構成一個整體。只要夫妻雙方尚有和好的可能,調解和好,如果雙方感情確已破裂,沒有和好的可能,就應及時判決離婚。比如一方當事人,在法庭上不愿離婚,是為了判決不準離婚后,能轉移夫妻共同財產,半年后自己又起訴離婚,為防止此種情況的發生,如果第一次訴訟法庭要判決不準離婚的話,可以認定夫妻財產的數額,從而防止一方轉移夫妻共同財產而侵害另一方的合法權益。
  二、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具體認定標準
  《婚姻法》第32條第3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視為感情確已破裂,應準予離婚:(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第4款還規定,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婚姻法列舉了以上六種準予離婚的具體標準。針對其它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參照《具體意見》規定,主要包括婚后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疾病的;一方有生理缺陷或者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并且難以治愈的;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后尚未建立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有精神病,久治不愈的;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后,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一方被依法判處較長徒刑,或者因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等情形。另外,對于公民下落不明滿2年,對方起訴離婚的,根據《具體意見》規定,經公告查找確無下落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可判決離婚。因此,對于一方下落不明滿2年,不必申請宣告失蹤,直接按照上訴程序判決準予離婚。
最高人民法院于1989年11月發布了《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為正確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提供了法律依據。根據該規定,凡屬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一方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準予離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后久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有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5)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后,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6)包辦、買賣婚姻,婚后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3年,確無和好可能的,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又分居滿1年,一直不履行夫妻義務的;  (8)一方與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對方提出離婚的;  (10)一方好逸惡勞,有賭博等惡習,不履行家庭義務,屢教不改,夫妻難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滿2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找確無下落的;  (13)受對方虐待、遺棄,或者受對方親屬虐待,或者虐待對方親屬,經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諒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

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離婚典型案例如何認定感情破裂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規定,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應當從婚姻基礎、婚后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系的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
新婚姻法是2001年出臺。 對于此前關于婚姻的司法解釋,如沒有和婚姻法相抵觸的,仍然有效,這其中就包括了《最高法院關于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該意見目前仍然有效,還在適用中。

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情形有: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后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5、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后,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6、包辦、買賣婚姻、婚后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3年,確無和好可能的,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又分居滿1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
8、一方與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對方提出離婚的。
10、一方好逸惡勞、有賭博等惡習,不履行家庭義務、屢教不改,夫妻難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滿二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找確無下落的。
13、受對方的虐待、遺棄,或者受對方親屬虐待,或虐待對方親屬,經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諒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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