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法的問題
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了一份買賣合同,雙方約定:乙公司供給甲公司10輛汽車,貨款總價值500萬元,甲公司先預付車款的20%,即100萬元,余下車款400萬元在交貨后半年內付清,并以10輛汽車抵押,并辦理了抵押物登記手續。合同簽訂后,乙公司考慮如果甲公司私自將汽車轉賣怎么辦,便要求甲公司找一個有實力的公司擔保。甲公司找到了丙公司,由丙公司為甲公司的余欠貨款提供擔保,丙公司承擔一般保證責任。乙公司交貨后,甲公司因經營不善,連續虧損,還款無望,但甲公司有對丁公司債權400萬元,乙公司見丁公司的經營狀況比甲公司好一些,于是經三方協商,甲公司將400萬元債務轉移給丁公司。丙公司對上述事實毫不知情。半年期至,乙公司要求丁公司償還400萬元,但此時丁公司債權由于拖欠銀行貸款無力清償,已被人民法院宣告破產。于是,乙公司找到丙公司,要求其承擔保證責任。丙公司知道債務已經轉移給了丁公司后,拒絕承擔保證責任。rn請問:rn1、 甲公司將400萬元債務轉移給丁公司的行為是否有效?rn2、 甲公司的債務轉移行為對丙公司的擔保有無影響?丙公司在何種情況下應該承擔保證責任?rn3、 甲公司的債務轉移行為對抵押有無影響?rn4、 假設甲公司未轉移債務,但債務到期甲公司無力償還乙公司400萬元。則乙公司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n5、 假設乙公司通過丁公司破產清償獲得200萬元的車款,余下200萬元怎么辦?rn6、 假設甲公司為逃避債務私自將10輛汽車轉賣于他人,該轉賣行為是否有效?1、有效。此行為涉及兩個法律問題,即債權轉讓和債務轉移,債權轉讓需通知債務人即可,債務轉移要債權人書面同意有效,本案簽訂了三方協議,因此是有效的。
2、有影響。如果丙公司未書面同意該債務轉移,那么丙公司對該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只有其書面同意或者是轉移后其又同意擔保的才承擔保證責任。
3、抵押也是一種擔保,適用第2條解釋。
4、如果甲怠于行駛到期債權,乙可以代其行駛到期債權。法律上稱乙公司對甲公司的到期債權有代為求償權。
5、有限公司以其資產對外承擔責任,現在該公司已破產,剩余的錢就無法追回。除非知道股東惡意轉移財產,則可以要求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6、如果該抵押有效,則該轉賣行為無效。
經濟法問題?
上海居民王先生在本地某商場某知名品牌專柜花費200元購買了該知名品牌的一個剃須刀,后發現包裝等有異,經鑒定,某商場銷售的該款剃須刀為仿冒產品。王先生非常憤怒,并將此事告訴了其鄰居陳先生。鄰居陳先生得知此事后,多次前往該商場“知假買假”,共購得同款剃須刀1000個,總計20萬元。rn(1)商家仿冒某知名品牌制售同款剃須刀的行為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為什么?(4分)rn(2)如果翟女士要求商場退貨并退款200元,同時要求商場增加賠償600元,是否應當得到支持?為什么?(8分)rn(3)如果陳先生要求商場退貨并退款20萬元,同時要求商場增加賠償60萬元,是否應當得到支持?為什么?(8分)①商場構成了不當競爭,因為剃須刀是在知名品牌專柜買的。②翟女士在該商場購買了假冒剃須刀則可以退貨,要求賠償600應當予以支持。③陳先生知假買假20萬可以退還(若走司法程序則司法機關應該對陳先生知假買假進行處罰),賠償60萬則不應該支持,因為涉嫌敲詐。
地某商場某知名品牌專
關于經濟法的問題
二、名詞解釋rn1、獨資企業rn2、合伙企業rn3、有限責任公司rn4、一人有限公司rn5、股份有限公司獨資企業,即為個人出資經營、歸個人所有和控制、由個人承擔經營風險和享有全部經營收益的企業。
合伙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自然人通過訂立合伙協議,共同出資經營、共負盈虧、共擔風險的企業組織形式 。
有限責任公司,又稱有限公司,是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登記注冊,由五十個以下的股東出資設立,每個股東以其所認繳的出資額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的經濟組織。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是指只有一個自然人股東或者一個法人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公司法第57條)。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簡稱一人公司或獨資公司或獨股公司,是指由一名股東(自然人或法人)持有公司的全部出資的有限責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將全部資本劃分為等額股份,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全部財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的法人。
經濟法的問題
1.因違法行為被解除職務的證券交易所負責人,自被解除職務之日起,不得擔任證券公司的董事,監事或者經理的期限為a ,6年月 b 3 年 c 4年 d 5年rn2.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房地產開發的,滿一年期限未動工開發的,可以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該期限為a 3年 b 半年c 1年d 2年rn3.以下人員中任職期間不得轉讓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是a 公司監事b 監事會召集人 c 公司執行董事 d 經理 e 公司董事rn1.d 2.d 3 abdern什么理由1、是有關不得擔任證券公司的董事,監事或者經理人員的規定
2、第三十七條 一年以上未動工建設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閑置費;連續二年未使用的,經原批準機關批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無償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
3、第一百四十二條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經濟法問題
A鑄材公司是國有企業,改公司成立之初,全部資產為620萬元。A鑄材公司成立后,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經營決策屢屢失誤,加之公司內部管理混亂,至2000年即負債80萬元,2001年負債620萬元,2002年負債800萬元,2003年負債1300萬元,已出現嚴重的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現象,經B市委同意,A鑄材公司于2004年3月向某法院提出破產申請。rn某法院受理本案后對本案如何處理爭議較大,主要有兩種觀點:rn一種觀點認為,應宣告破產。理由是,A鑄材公司因經營管理不善,嚴重虧損,負債累累,而且政府有關部門拒絕資助以幫助清償債務,該公司已經喪失清償債務的能力,故依法宣告破產。rn一種觀點認為,A鑄材公司不能宣告破產,應由B市經委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理由是,A鑄材公司從2002年起,實際上已經處于半停產狀態,經營管理較為混亂,人心浮動,資不抵債,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處于負債經營狀態。但該公司隱瞞企業經營狀況,在大大超出其履行能力的情況下,繼續與他人進行經濟行為,其行為有明顯的欺詐性,導致其他企事業單位遭受重大損失。作為上級主管部門的B市經委對此明知,卻放任其行為,聽之任之,理應對此承擔責任,故不應該宣告破產。rn試根據新《企業破產法》的規定分析,人民法院應否受理申請人A鑄材公司的破產申請?你好:
1 《企業破產法》自2 0 0 7年6月1日起施行。
2 更要以此分析。據其第2條規定:“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包括全民所有制企業與法人型的三資企業、私營企業,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等都具有破產能力。法院應該受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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