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中第三人是不是當事人??
是當事人。因為他與抄案件有權利義務關系。
依據法條:《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七條 同提起訴訟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其他公民、法
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作為第三人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參加訴訟。
但是比之原告被告,第三人享有不同的訴訟權利與義務,列如,第三人不能撤訴。
是行政訴訟當事人。與原告等當事人的地位、權利與義務相對應。承擔被告勝、敗訴一致的法律后果:被告敗訴,第三人則敗訴!
當然是了
行政訴訟第三人的特征是什么
1.第三人是原、被告以外的訴訟參加人,第三人在法律上具有獨立的法律地位;
2.第三人參專加訴訟須是在原屬、被告的訴訟程 序已經發生且訴訟程序尚未終結前進行。第三人參加訴訟是由自己申請或由人民法院通知而參加。
3.參加訴訟的目的是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是為了防止訴訟結果 對自己產生不利影響,且該權利義務;
4.參加訴訟的根據是同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
行政訴訟第三人的名詞解釋是?
《行政訴訟法》第27條規定:“同提起訴訟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作為第三人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參加訴訟。”這是行政訴訟中第三人制度的規定。
行政訴訟第三人可以由主動申請或者由人民法院參加訴訟。(1)主動申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同被訴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可以作主第三人申請參加訴訟,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2)人民法院通知。人民法院認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同被訴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應當通知其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如行政機關的同一具體行政行為涉及兩個以上利害關系人,其中一部分利害關系人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當通知沒有起訴的其他利害關系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或者應當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參加訴訟。
行政訴訟第三人的法律地位與原告、被告類似。第三人在訴訟中有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主張的權利和對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等權利。但是因第三人有類似于原告地位的第三人與類似于被告地位的第三人,因此,他們各自的法律地位均獨立但卻不相同,類似于原告地位的第三人因大部分均具有原告資格,在訴訟中的權利、義務幾乎和原告相同;而類似于被告地位的第三人,因行政訴訟被告不得反訴及不能在行政訴訟期間向原告和證人自行搜集證據的限制,類似于被告的第三人因其在被訴具體行政行為中所處的地位,也可能有這樣的限制。在應當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參加訴訟的情形下,第三人的法律地位與被告相同,在享有相應訴訟權利的同時也要受相應的限制。
《行政訴訟法》第27條規定:“同提起訴訟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其他公民回、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答作為第三人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參加訴訟。”這是行政訴訟中第三人制度的規定。行政訴訟第三人的法律地位與原告、被告類似。第三人在訴訟中有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主張的權利和對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等權利。但是因第三人有類似于原告地位的第三人與類似于被告地位的第三人,因此,他們各自的法律地位均獨立但卻不相同,類似于原告地位的第三人因大部分均具有原告資格,在訴訟中的權利、義務幾乎和原告相同;而類似于被告地位的第三人,因行政訴訟被告不得反訴及不能在行政訴訟期間向原告和證人自行搜集證據的限制,類似于被告的第三人因其在被訴具體行政行為中所處的地位,也可能有這樣的限制。在應當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參加訴訟的情形下,第三人的法律地位與被告相同,在享有相應訴訟權利的同時也要受相應的限制。
行政訴訟法》第27條規定:“同提起訴訟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作為第三人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參加訴訟。”這是行政訴訟中第三人制度的規定。
如何確定行政訴訟的第三人
《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同提起訴訟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其它組織,可以作為第三人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參加訴訟。第三人參加訴訟有利于準確查明案件事實,及時解決糾紛,減少訴累,其保護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什么樣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與提起訴訟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行政訴訟法未作具體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最高法院行訴法解釋》)和司法實踐,對行政訴訟第三人作一歸納、探討。
第三人總體上可以分為原告型第三人,被告型第三人和證人型第三人。
一、所謂原告型第三人,是指享有訴權但在法定期限內沒有提起訴訟 ,而是參加到他人提起的行政訴訟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主要有:
1、行政處罰案件中未提起訴訟的共同被處罰人。行政機關在一個處罰決定中對多人進行處罰,其中一部分提起訴訟,另一部分未提起訴訟的處罰人可以作為第三人。
2、對侵犯他人合法權益(包括人身權、財產權、知識產權等)行為進行處罰案件中的被處罰人或者被侵權人。
3、行政機關對民事爭議進行裁決案件的當事人。依法由行政機關進行裁決的民事權益爭議,一方當事人或一部分當事人提起訴訟,其他未提起訴訟的當事人應當作為第三人。
4、根據《最高法院行訴法解釋》第十五條的規定,聯營企業、中外合資或者合作企業中的一方認為行政機關侵犯企業合法權益的,另一個可以作為第三人。
5、根據《最高法院行訴法解釋》第十六條的規定,農村集體土地的所有權人不服行政機關處分其土地的行為提起訴后,該土地的承包人等土地使用權人可以作為第三人。
6、根據《最高法院行訴法解釋》第十七條的規定,非國有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不服其企業被行政機關注銷、撤銷、合并、強令兼并、出售、分占或改變企業隸屬關系的,該企業可以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二、被告型第三人是指其訴訟地位相當于被告的行政機關或其他組織。主要有:
1、應當追加為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行政機關。幾個行政機關共同實施某一行政行為,原告不服,只起訴其中的一部分,不同意追加其他行政機關為被告,則這些行政機關應作為第三人。
2、與行政機關共同署名作出行政行為的非行政機關。如果其不是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應不具備被告的資格,但可能要承擔行政賠償責任,所以應通知其作為第三人。
3、復議機關或作出行政行為的原行政機關。復議機關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的,當事人起訴后,復議機關可以作為第三人。復議機關改變具體行政行為的,作出具體行政機關行為的原行政機關應當作為第三人。
三、證人型第三人是指在案件審理過程中,主要作用是協作法院查明案件事實的第三人。主要有:
1、與原告的被查處行為有批準關系的行政機關。如行政機關認為原告的行為違法予以處罰,而其該行為經過了另一行政機關批準,批準原告進行該行為的行政機關應當作為第三人。
2、被行政機關賦予某種權利或資格的公民或組織。行政機關賦予某公民或組織某種權利或資格,他人認為行政機關的該行為侵犯了其相鄰權或公平競爭權而提起訴訟的,則被賦予權利或資格的該公民或組織應當作為第三人。
3、行政機關認為經營者經銷的產品不合格或容量不足,對其進行查處的,該產品的生產者應作為第三人。因為質量不合格或密封產品的容量不足,主要責任在于生產者。原告如不知情,受處罰后,可向其追償。
4、行政機關認為經營者經銷的散裝產品份量不足對其進行處罰,則該經營者使用的度量衡等標準器具的生產者可作為第三人。因為份量不足可能是由于計量器具不準確造成的。
行政訴訟第三人,是指同提起訴訟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而參加訴訟的個人或者組織。 法律規定第三人參加訴訟有利于人民法院查明案情,保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同時也有利于簡化訴訟程序,提高辦案效率。 《行政訴訟法》第27條規定:“同提起訴訟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其它組織,可以作為第三人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參加訴訟”。依據這一規定,行政訴訟第三人有以下特征: 1、行政訴訟第三人是原、被告之外的個人或者組織,并且必須是行政法律關系的主體。 2、行政訴訟第三人是同被訴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人。這里的利害關系是指與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有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系,并且僅限于行政法上的權利義務關系。 3、行政訴訟第三人參加訴訟,必須是在訴訟開始之后和審結之前。否則,就不發生第三人參加訴訟的問題,這是與民事訴訟第三人共同具備的特征。 4、行政訴訟第三人參加訴訟的方式有兩種:即可以主動申請參加訴訟,也不以由人民法院依職權通知其參加訴訟。 在行政訴訟中,第三人具有當事人的地位,從而享有與原、被告基本相同的權利義務。例如,在訴訟中第三人有權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對人民法院一審判決不服,有權提出上訴等。但什么樣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與提起訴訟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行政訴訟法未作具體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最高法院行訴法解釋》)和司法實踐,對行政訴訟第三人作一歸納、探討。 第三人總體上可以分為原告型第三人,被告型第三人和證人型第三人。 一、所謂原告型第三人,是指享有訴權但在法定期限內沒有提起訴訟,而是參加到他人提起的行政訴訟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主要有: 1、行政機關對實施同一違法行為的兩個以上相對人給予行政處罰,其中一部分人對行政處罰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另一部分人不起訴。在這種情況下,人民法院應通知沒有起訴的其他被處罰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2、因實施侵犯他人合法權益(包括人身權、財產權等)行為而被行政處罰的被處罰人或者受害人,被處罰人或者受害人對行政處罰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在這種情況下,人民法院應通知沒有起訴的被處罰人或者受害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3、一方當事人對行政機關有關民事爭議所作的處理或者裁決不服提起訴訟,爭議另一方當事人未起訴。在這種情況下,人民法院應通知另一方當事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4、聯營企業、中外合資或者合作企業的聯營、合資、合作中的一方認為聯營、合資、合作企業權益或者自己一方合法權益受具體行政行為侵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在這種情況下,沒有起訴的另一方可以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5、農村土地承包人等土地使用權人對行政機關處分其使用的農村集體所有土地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該土地的所有權人可以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二、被告型第三人是指其訴訟地位相當于被告的行政機關或其他組織。主要有: 1、應當追加為被告而被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通知相應行政主體以第三人的身份參加訴訟。幾個行政機關共同實施某一行政行為,原告不服,只起訴其中的一部分,不同意追加其他行政機關為被告,則這些行政機關應作為第三人。 2、行政相對人對行政機關與非行政機關的組織共同署名作出的處理決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在這種情況下,非行政機關的組織因不具備行政主體資格,不能成為被告,人民法院通知非行政機關的組織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三、證人型第三人是指在案件審理過程中,主要作用是協作法院查明案件事實的第三人。主要有: 1、與原告的被查處行為有批準關系的行政機關。如行政機關認為原告的行為違法予以處罰,而其該行為經過了另一行政機關批準,批準原告進行該行為的行政機關應當作為第三人。 2、被行政機關賦予某種權利或資格的公民或組織。行政機關賦予某公民或組織某種權利或資格,他人認為行政機關的該行為侵犯了其相鄰權或公平競爭權而提起訴訟的,則被賦予權利或資格的該公民或組織應當作為第三人。 3、行政機關認為經營者經銷的產品不合格或容量不足,對其進行查處的,該產品的生產者應作為第三人。因為質量不合格或密封產品的容量不足,主要責任在于生產者。原告如不知情,受處罰后,可向其追償。 4、行政機關認為經營者經銷的散裝產品份量不足對其進行處罰,則該經營者使用的度量衡等標準器具的生產者可作為第三人。因為份量不足可能是由于計量器具不準確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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