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的處理糾紛
處理民間借貸糾紛的方式包括協商、調解、仲裁和訴訟等種類。這里特別需要推介的是第四種方式:“訴訟”,它特指法定的一種簡易程序,也即督促程序。 1991年修改的民事訴訟法增設了該程序。依照法律規定,對于事實比較清楚,數額不大的債權債務關系,債權人可以向法院申請支付令,直接要求債務人償還債務。
補充事項
一是不要輕易將錢借給不熟悉的人。從法院受理的案件看,借貸雙方不熟悉的還款成功率要遠遠低于熟人之間的民間借貸。不少陌生人借了錢后一走了之,還款日期到了,人卻找不到了。
二是借款人還款時應有收據,或者還款后將借條當面銷毀,以免以后惹來不必要的麻煩。另外,借錢還款最好能有中間人證明。
日前,國務院發布了《關于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被稱為“非公有經濟新36條”的《意見》為民間資本進入金融行業打開了登堂之門,為民間資本的發展帶來了新的契機。山東東方正捷投資管理有限公司順勢應時推出民間借貸行業自律標準和全國首創的抵押+公證運作模式,為渾濁的民間借貸市場注入了一股清溪。
民間借貸糾紛如何處理
一般訴訟解決。
對于訴訟執行程序。如果財產線索,盡可能向法院提供申請財產保全,為判決生效后執行做好鋪墊。對于借據、支付借款的記錄收集保管好,因為法院對民間借貸糾紛中是否有真實的借貸關系審查很緊。尤其種情況,虛假訴訟參與分配,逃避債務的比較多。在取得生效判決后,申請執行,法院將依法對被執行人查房產、查車輛、查存款、查證券等方式查封財產;另外,會采取限制高消費、限制出境、限制貸款等多種方式促其履行判決確定的義務。
1、民間借貸糾紛體現的是私人主體之間因資金借貸而引起的民事糾紛。即私人之間借用資金的糾紛。
2、民間借貸糾紛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在進行資金借貸過程中所發生的糾紛。但經國家批準的銀行、信用社、貸款公司因發放貸款而產生的糾紛屬于借款合同糾紛,不屬于民間借貸糾紛。
《最高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的規定》
第一條 本規定所稱的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
經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因發放貸款等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不適用本規定。
民間借貸引起哪些糾紛
(一)借款時不寫借條
因為是熟人之間的借款,且借款的數額一般都不會很大,所以個人之間的借款通常都不會簽訂專門的借款合同。且熟人之間借款時相互之間關系非常要好,要求對方出具借條似乎會破壞朋友之間的感情,也會讓人產生不信任對方的錯覺。所以在借款時很多情況下借款人并未向出借人出具借條,這樣就會給出借人收回借款造成法律上的障礙。
在借款人不能按時償還借款時,或者雙方關系惡化、破裂后借款人拒絕償還借款的情況下,借款人只能通過訴訟途徑索要,但往往因為沒有借條,不能提供當時借款的證據而敗訴。司法實踐中代理律師也常常會指導當事人在協商還款過程中通過錄音的形式獲取證據,但因為我國民事訴訟證據規則的要求是錄音資料證據必須和其他證據結合,才能認定案件的事實,單一的錄音證據往往不會被法院采納,所以借款人經常會陷入“告狀無門”的境地。
(二)房產抵押形同虛設
借款的人為了取得別人的信任,能夠順利獲得他人的借款,往往會提出以自己的房產作為抵押并將房產證交給出借人。這樣從表面上看,似乎出借人得到了有力的保障,收回借款應該沒有問題。但實際上,以房產證作抵押在法律上沒有任何效力,出借人的借款同樣不能得到任何保障。
我國法律規定,以房產作為抵押的,雙方必須到房地產管理機構辦理抵押登記,債權人拿到抵押證或者管理部門在房產證上蓋章確認,并注明擔保的數額、抵押的期限后該抵押始產生法律效力。在借款人到期不能償還借款時,出借人就可申請法院以抵押的房產變賣、拍賣的價款優先償還借款。
如果雙方只是達成口頭一致,或者簽訂了書面的抵押合同,但并沒有辦理房產的抵押登記手續,抵押是無效的,出借人并不能通過抵押的房產優先收回借款。在沒有辦理抵押登記的情況下,出借人所持有的房產證也不能起到約束借款人償還借款的作用。所以,在他人提出借款并以房產抵押擔保時,就應當明確要求對方進行房產抵押登記,以便將來能夠順利收回借款。
(三)分次還款借條沒有銷毀
向他人借款時,出具借條是正常的、合理的。但因為私人之間的借款一般沒有簽訂借款合同,雙方只是口頭約定還款的時間,借條上也常常只注明借款的數額,并不會寫明還款的期限。所以借款往往不會一次性償還,而是在出借人的多次催要下分批償還。
在借款人償還借款時,往往會因為出借人沒有將借條帶在身邊,不能立即收回借條,也不能在借條上加注還款的情況。這樣在借條沒有銷毀或收回的情況下,會給借款人埋下不可預知的隱患和風險,實踐中出現過多起出借人在得到還款后,再次拿借條索要借款的情況。
(四)借條非借款人本人書寫糾紛
向他人借款時,根據出借人的要求,借款人會出具親筆書寫的借條,或者在他人已經寫好的借據上親筆簽名、蓋章、摁手印等,表明借款事實。但有時也會發生借條上借款人的簽名并非本人親筆書寫的情況,這種情況多出現在雙方是非常要好的朋友或親戚的場合,例如在農村,部分人不會自己書寫自己姓名的情況下,這種情況也常有發生。
從法律上講,如果借條上的借款人姓名并非借款人親筆書寫,借條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在借款人拒絕償還借款時,即使出借人拿出借條作為證據,法院在確認并非借款人親筆簽名的情況下,也無法認定雙方之間借款的事實。
(五)訴訟時效糾紛
自然人之間借款時,一般會口頭約定還款的期限,在出具借條時,有時會將還款期限寫明,有時則不會寫明具體的還款期限。借款到期后,出借人要及時催要借款,但在很多情況下,借款人都無法按照雙方的約定按時一次性歸還借款,在這過程中出借人可能會多次催要,遠遠超過兩年的時間。
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借款的訴訟時效為兩年。自借條上寫明的歸還日期,或者前一次催要之日開始計算,超過兩年的,即喪失了勝訴權,債權便不會得到法律上的保護。出借人通常是以口頭或電話方式催要,一般都不會注意保留曾催要使訴訟時效中斷的證據,這樣在提起訴訟要求對方還款時,往往會因為借款已經超過訴訟而得不到償還。
(六)借款利息糾紛
我國《合同法》第211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所以對于民間借款,只有雙方在合同中明確約定,或者在借條上注明利息的計算方法的,借款人通過訴訟途徑要求歸還借款并主張利息時,才能得到法律的保護;如果雙方僅是口頭的約定,而沒有將利息的相關約定明確在合同或借條上,就不能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
陽光易貸網貸小編了解到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其中需要注意關于虛假民事訴訟的處理。我們經過調研發現當前民事審判領域存在許多虛假訴訟,在民間借貸案件中尤為突出。如何有效遏制民間借貸糾紛中的虛假訴訟,是擺在審判實踐中的一個突出難題,也是亟待解決的一個課題。此類案件利益關系復雜,且往往使真正權利人的利益無法得到保障,一旦法院未能識別虛假訴訟,支持了虛假訴訟當事人的利益,則不但無法化解糾紛,反而更加激化了當事人之間的矛盾,極易引發和激化社會沖突。總之,虛假民間借貸訴訟既侵犯了真實權利人的利益,又浪費了有限的司法資源;既擾亂正常的司法審判秩序,又影響了社會穩定。因此,必須加大對虛假訴訟的預防和打擊,以維持誠實守信的訴訟環境。審判實踐中如何識別虛假訴訟是遏制虛假訴訟所面臨的首要問題。對于這一問題,各級人民法院在司法實踐過程中形成了不同的處理方式,但也達成了基本共識,即應當在民間借貸案件審理過程中加強對證據的審查力度。本《規定》結合了虛假民間借貸訴訟審判實踐的調研結果,吸收了實踐中的有益的經驗做法,采納了綜合判斷的規范模式,并總結出了具體列舉的可能屬于虛假民間借貸訴訟的十種行為,如出借人明顯不具備出借能力;出借人起訴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明顯不符合常理;出借人不能提交債權憑證或者提交的債權憑證存在偽造的可能,等等,以供審判人員審理案件時借鑒、參考。當然,正確識別虛假民間借貸訴訟,還要求審判人員基于自身的審判經驗的積累,對生活的認知能力的提高,結合借貸發生的原因、時間、地點、款項來源、交付方式、款項流向以及借貸雙方的關系、經濟狀況等事實,綜合判斷是否屬于虛假民事訴訟。經審理發現屬于虛假訴訟的,人民法院除判決駁回原告的請求外,還要嚴格按照本《規定》的內容,對惡意制造、參與虛假訴訟的訴訟參與人依法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必須要移送有管轄權的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民間借貸糾紛如何提起訴訟維權
可以通過向人民法院起訴的途徑維權。當事人起訴,首先應提交起訴書,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交相應份數的副本。當事人是公民的,應寫明雙方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籍貫、住址;當事人是單位的,應寫明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起訴書正文應寫明請求事項和起訴事實、理由,尾部須署名或蓋公章。
一、原告起訴的條件
當你下定決心起訴后,起訴還需要符合相應的條件,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起訴的基本條件包括四個:
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2、必須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4、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以上四個條件必須同時具備,缺一不可,如果債權人的起訴不符合上述四個條件,法院不會受理。對此,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新借貸規定》)第二條的規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證據。
二、起訴前要對糾紛進行法律分析并確定原告和被告
民間借貸糾紛為典型的合同糾紛,其基本的法律關系為民間借貸+擔保,因此債權人在起訴前要對相應法律關系進行梳理并對相應合同法律效力進行判斷,并根據具體的分析確定案件的原告和被告。就這個問題,民間借貸的債權人一般是原告,這個容易確定,比較難確定的是被告。實踐中我們需要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向債權人借款的,如果該借款用于借款人夫妻的共同生活,也有被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可能,實踐中如果自然借款人來向我們借款,即便只有一方,在起訴時也盡量把其配偶作為共同被告起訴,不要遺漏被告;
2、在存在擔保的情況下,建議除對借款人起訴外,也將相應保證人、抵押人、質押人作為共同被告起訴,不要遺漏被告。(實踐中原告也可以有所選擇,但這個問題相對比較復雜,本文不做討論)
三、確定管轄法院
原告與被告確定之后,還需要確定向哪一家法院起訴?案件在哪個法院審理是個很關鍵的問題。
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第23條),民間借貸糾紛作為合同糾紛也適用該規定。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公民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條規定,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營業地或者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對于合同履行地的確定,按照最新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第十八條的規定,合同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合同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動產的,不動產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其他標的,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即時結清的合同,交易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最新借貸規定》第三條對此作出如下規定:“借貸雙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事后未達成補充協議,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仍不能確定的,以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據此,關于合同履行地的確定,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約定以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也即出借人所在地法院也有管轄權。
另外,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合同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法院管轄。民間借貸的債權人可以根據該規定,在簽訂民間借貸合同時約定有利于自己的法院作為雙方糾紛的管轄法院。比如約定“雙方約定因履行本協議而發生的任何爭議由本協議履行地人民法院即XX市XX區人民法院管轄”,
債權人在起訴時,還需關注當地法院關于級別管轄的規定,如借貸爭議金額過高,有可能需要到中院進行一審,對此,債權人要給予必要的注意。
綜上,債權人要根據具體情況決定起訴的法院,有時候可供選擇的法院不是唯一的,需要債權人進行抉擇。民間借貸的債權人如在簽訂民間借貸合同時約定有利于自己的法院作為雙方糾紛的管轄法院一般會更有利于糾紛的解決。
準備好借貸事實產生的證據材料以及對方的身份信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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