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與協議的區別及法律效力有哪些
從其區別角度來說,協議是簽訂合同的基礎,合同又是協議的具體化。所謂協議是指有關國家、政黨、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者個人,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訂立的一種具有政治、經濟或其關系的契約。合同與協議雖然有其共同之處,但兩者也有其明顯區別。合同的特點是明確、詳細、具體,并規定有違約責任;而協議的特點是沒有具體標的、簡單、概括、原則,不涉及違約責任。合同與協議是兩個既有共同點又有區別的概念,不能只從名稱上來區分,而應該根據其實質內容來確定。如果協議的內容寫得比較明確、具體、詳細、齊全,并涉及到違約責任,即使其名稱寫的是協議,也是合同;如果合同的內容寫得比較概括、原則、很不具體,也不涉及違約責任,即使其名稱寫的是合同,也不能稱其為合同,而是協議。
簡單的說就是,
“吃東西”和“進食”
的區別。
“合同”和“協議”有什么區別?
越具體越好從其區別角度來說,協議是簽訂合同的基礎,合同又是協議的具體化。所謂協議是指有關國家、政黨、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者個人,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訂立的一種具有政治、經濟或其關系的契約。合同與協議雖然有其共同之處,但兩者也有其明顯區別。合同的特點是明確、詳細、具體,并規定有違約責任;而協議的特點是沒有具體標的、簡單、概括、原則,不涉及違約責任。合同與協議是兩個既有共同點又有區別的概念,不能只從名稱上來區分,而應該根據其實質內容來確定。如果協議的內容寫得比較明確、具體、詳細、齊全,并涉及到違約責任,即使其名稱寫的是協議,也是合同;如果合同的內容寫得比較概括、原則、很不具體,也不涉及違約責任,即使其名稱寫的是合同,也不能稱其為合同,而是協議。
合同和協議在實踐中沒有什么區別.都是雙方意思表示一致而達成的一種契約.簡單地說,就是你情我愿,然后我們把大家都同意的事情固定下來,說明白,說清楚,那么我們達成一致的這個事項就是協議,在法律上就叫合同.
一般來說,生效的合同和協議法律效力就是相同的.除非沒有生效或因為一些條件而失效.比如,合同或協議的一方是個7歲的小孩,這樣的合同就沒有效力.
需要公證的合同或協議只是把合同或協議的效力固定并強化,如果法律沒有要求,合同,協議的當事人也沒有約定,是不需要特別的公證的.
合同或協議一般兩份就夠了.合同當事人各持一份.至于您說的第三份,很可能是給見證人或第三人,這個作用也是為了強化合同或協議的效力,由雙方當事人約定的.
合同或協議一般只是名稱,叫法的不同.只要不違反法律和道德風俗,當事人可以任意約定合同或協議的名稱,內容,形式,都是有效的.
協議是合同的同義詞,但在法律規范上多用合同一詞。我國合同法上所說的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由此可見,合同就是具有特定內容的協議,同樣具備上述特征的協議就是合同。 實踐中,合同可以以不同的名稱出現,如合同,合同書,協議,協議書,備忘錄,名字并不重要,關鍵是看其內容。但在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協議”是個特定的概念
合同與協議沒有本質區別,協議從名稱上適用更加廣泛,可以包括一些不明顯涉及權利義務關系的約定,和一些單方面義務(單務合同)的約定。
合作協議與合同的區別
合作協議與合同的區別合同與協議的區別:
協議是指有關國家、政黨、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者個人,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訂立的一種具有政治、經濟或其他關系的契約。協議,在其所表示的意義、作用、格式、形式等方面基本上與合同是相同的。經濟合同和以經濟為內容的協議,都可以稱為契約,兩者都是確立當事人雙方法律關系的法律文書。
合同與協議雖然有其共同之處,但兩者也有其明顯區別。合同的特點是明確、詳細、具體,并規定有違約責任;而協議的特點是沒有具體標的、簡單、概括、原則,不涉及違約責任。從其區別角度來說,協議是簽訂合同的基礎,合同又是協議的具體化。
合同與協議是兩個既有共同點又有區別的概念,不能只從名稱上來區分,而應該根據其實質內容來確定。如果協議的內容寫得比較明確、具體、詳細、齊全,并涉及到違約責任,即使其名稱寫的是協議,也是合同;如果合同的內容寫得比較概括、原則、很不具體,也不涉及違約責任,即使其名稱寫的是合同,也不能稱其為合同,而是協議。
合同與協議的區別:
1、《合同法》第二條規定:合同是平等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從這一概念中可以看出,合同就是協議。但根據邏輯學的原理,協議是合同的以種概念,即所有的合同都是協議,但并非所有的協議都是合同,所以說合同是具有特定內容的協議。
2、合同的特點是明確、詳細、具體,并規定有違約責任;而協議的特點是沒有具體標的、簡單、概括、原則,不涉及違約責任。從其區別角度來說,協議是簽訂合同的基礎,合同又是協議的具體化。實踐中,合同可以以不同的名稱出現,如合同,合同書,協議,協議書,備忘錄,名字并不重要,關鍵是看其內容。但在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協議”是個特定的概念。
3、 合同與協議是兩個既有共同點又有區別的概念,不能只從名稱上來區分,而應該根據其實質內容來確定。如果協議的內容寫得比較明確、具體、詳細、齊全,并涉及到違約責任,即使其名稱寫的是協議,也是合同;如果合同的內容寫得比較概括、原則、很不具體,也不涉及違約責任,即使其名稱寫的是合同,也不能稱其為合同,而是協議。
所謂協議是指有關國家、政黨、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者個人,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訂立的一種具有政治、經濟或其他關系的契約。協議,在其所表示的意義、作用、格式、形式等方面基本上與合同是相同的。經濟合同和以經濟為內容的協議,都可以稱為契約,兩者都是確立當事人雙方法律關系的法律文書。
合同與協議雖然有其共同之處,但兩者也有其明顯區別。合同的特點是明確、詳細、具體,并規定有違約責任;而協議的特點是沒有具體標的、簡單、概括、原則,不涉及違約責任。從其區別角度來說,協議是簽訂合同的基礎,合同又是協議的具體化。
合同與協議是兩個既有共同點又有區別的概念,不能只從名稱上來區分,而應該根據其實質內容來確定。如果協議的內容寫得比較明確、具體、詳細、齊全,并涉及到違約責任,即使其名稱寫的是協議,也是合同;如果合同的內容寫得比較概括、原則、很不具體,也不涉及違約責任,即使其名稱寫的是合同,也不能稱其為合同,而是協議。
所謂協議是指有關國家、政黨、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者個人,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訂立的一種具有政治、經濟或其他關系的契約。協議,在其所表示的意義、作用、格式、形式等方面基本上與合同是相同的。經濟合同和以經濟為內容的協議,都可以稱為契約,兩者都是確立當事人雙方法律關系的法律文書。
合同與協議雖然有其共同之處,但兩者也有其明顯區別。合同的特點是明確、詳細、具體,并規定有違約責任;而協議的特點是沒有具體標的、簡單、概括、原則,不涉及違約責任。從其區別角度來說,協議是簽訂合同的基礎,合同又是協議的具體化。
合同與協議是兩個既有共同點又有區別的概念,不能只從名稱上來區分,而應該根據其實質內容來確定。如果協議的內容寫得比較明確、具體、詳細、齊全,并涉及到違約責任,即使其名稱寫的是協議,也是合同;如果合同的內容寫得比較概括、原則、很不具體,也不涉及違約責任,即使其名稱寫的是合同,也不能稱其為合同,而是協議。
貌似這個問題回答過
協議和合同其實是兩種不同的文書,只是在使用時因概念不清而造成混亂,多數情況是把該稱為“合同”的文書寫成“協議”,就像一些人把“通知”寫成“通告”甚至“公告”一樣。
協議是國家、政黨或團體間經過談判、協商后取得的一致意見。如“達成協議”。
合同是兩方面或幾方面在辦理某事時,為了確定各自的權利和義務而訂立的共同遵守的條文。如“產銷合同”等。
合同是一種協議,但不能說“協議是一種合同”。
兩者的共同點是:①都是對涉及雙方或幾方的意見、利益和責任等較為重要的問題,經過協商后把共識用文書形式固定下來;②單位之間的協議或合同至少要雙方的法人(代表)簽字,個人之間的要當事人雙方簽字才具有法律效應,涉及重大問題的要到公證處辦理公證。
兩者的不同點是:①“協議”可以“大詞大用”,也可以“大詞小用”。協議的“級別”可以高到國際事務,比如“兩國之間通過邊界談判之后簽訂了協議?!币部梢缘偷綄W校、車間的班組之間,近年來甚至延伸到個人之間。但“合同”一般不“小詞大用”,上述例句就不能用“合同”來置換。②“協議”主要是對已經發生和可能發生的事件達成共識,“合同”主要是用于明確雙方或幾方的權益和責任。例如兩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寫明歸還日期、補償利息等。人們常說的“離婚協議”,實際上稱為“離婚合同”更為恰切。
買賣合同與技術協議的區別?
技術協議是在簽訂合同后進行的,這兩者內容大致相似。為什么要有不同的名稱呢?rn技術協議是否是試用合同書?
1、概念不同
買賣合同是一方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于另一方,另一方支付價款的合同。轉移所有權的一方為出賣人或賣方,支付價款而取得所有權的一方為買受人或者買方。
技術協議是作為技術合同的補充部分,主要對產品或服務的技術內容進行規范的.技術協議所包含的內容一般應考慮所屬行業的規范,但現在還沒有專門的管理條例。
2、特征不同
買賣合同的特征是有償合同、雙務合同、諾成合同、不要式合同。
實質是以等價有償方式轉讓標的物的所有權,即出賣人移轉標的物的所有權于買方,買方向出賣人支付價款。在買賣合同中,買方和賣方都享有一定的權利,承擔一定的義務。買賣合同自雙方當事人不需要交付標的物,合同的成立有效并不需要具備一定的形式,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技術協議是作為技術合同的補充部分,是當事人就技術開發、轉讓、咨詢或者服務訂立的確立相互之間權利和義務的合同。
3、范圍不同
協議比合同的范圍要大,合同強調是平等主體間,協議不一定,但這種區分實際上毫無意義。 《合同法》第二條“本法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
技術協議一般是作為買賣合同的附件,屬于買賣合同的一部分。
技術協議主要針對合同標的物的技術要求、標準而指定的。合同包括的內容則比較廣泛,例如:數量、交貨期、貨款支付方式、違約責任等。因此,技術協議的內容與合同內容應該是有所區別、有所側重的,不應該出現內容重疊。
技術協議不能理解為試用合同書。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
一、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買受人接受此項財產并支付約定價款的合同法。
二、買賣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買賣合同是有償合同。買賣合同的實質是以等價有償方式轉讓標的物的所有權,即出賣人移轉標的物的所有權于買方,買方向出賣人支付價款。這是買賣合同的基本特征,使其與贈與合同相區別。是有償民事法律行為。
買賣合同是雙務合同。在買賣合同中,買方和賣方都享有一定的權利,承擔一定的義務。而且,其權利和義務存在對應關系,即買方的權利就是賣方的義務,買方的義務就是賣方的權利。是雙務民事法律行為。
買賣合同是諾成合同。買賣合同自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就可以成立,不需要交付標的物。
買賣合同一般是不要式合同。通常情況下,買賣合同的成立、有效并不需要具備一定的形式,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買賣合同是雙方民事法律行為。
三、技術協議是作為技術合同的補充部分,是當事人就技術開發、轉讓、咨詢或者服務訂立的確立相互之間權利和義務的合同。
參考資料:http://baike.haosou.com/doc/1561580-16507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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