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破產后,職工安排有哪些規定?
實際操作過程中,關于破產企業職工應得工資的計算方式、工資標準、工齡長短、下崗待崗、勞動關系是否存續等問題千頭萬緒,下面我們通過在審理某廠破產過程中安置職工的幾個現實的案例分別進行說明。
該廠是一集體所有制企業,于2002年1月被宣告破產。在該廠申請破產過程中,我們共安置在職、離休、退休人員1400多人,各類型職工的安置方案均有一定的典型性和代表性。
勞動法是法律出版社出版的書。本教材具有廣泛的代表性,這些教科書的作者都是德國大學法學院具有豐富教學經驗的教授,而且多半兼任德國法字的法官。
由于做到了法學理論與司法實踐相結合,國內師生也可通過這些教科書在較短時間內了解德國法的真實面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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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要看國企還是私企了,如果國企破產之后,員工大概會安排一下工作。但是私企破產不會有人管這些,除非你有正式的合同,或者工作的時候就已經明確的在合同中提出了企業破產之后的歸宿。
由于企業破產,造成勞動合同無法履行,是企業的原因對員工造成損害,根據“損害賠償”原則,承擔支付經濟補償金是責無旁貸的,而職工得到一定的經濟補償金也是理所應當的。
企業破產應當按勞動合同法規定支付工人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同時,職工同企業的勞動關系解除。
國有企業破產時,一部分職工申請自謀職業,不再保留國有企業職工身份,對這部分人發給一次性安置費,不能再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請問企業破產后,企業的員工有幾種辦法安置呢?
請問企業破產后,企業的員工有幾種辦法安置呢?聽說一般有的幾萬元被買斷,有的可以內退,有的啥也沒有。rn我看過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只有:“第一百三十二條 本法施行后,破產人在本法公布之日前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的規定清償后不足以清償的部分,以本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的特定財產優先于對該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權利人受償。” 你看一下,是否有幫助我就不知道了。
實際操作過程中,關于破產企業職工應得工資的計算方式、工資標準、工齡長短、下崗待崗、勞動關系是否存續等問題千頭萬緒,下面我們通過在審理某廠破產過程中安置職工的幾個現實的案例分別進行說明。該廠是一集體所有制企業,于2002年1月被宣告破產。在該廠申請破產過程中,我們共安置在職、離休、退休人員1400多人,各類型職工的安置方案均有一定的典型性和代表性。
1、勞動合同尚在存續期間內的安置辦法。在該廠破產過程中,有近400名職工與破產企業簽訂的勞動合同尚在存續期間,這些合同的期限或長或短,期限最長的勞動合同為期10年。以該廠職工張某為例,張某于1994年1月進入該廠工作,當月與該廠簽訂為期10年的勞動合同。在企業破產安置過程中,張某選擇與該廠解除勞動合同并自謀職業的安置方向。在此情況下,職工張某可以取得的補償除工資及保險費用外,還應包括破產企業職工安置費。關于破產企業職工安置費的計算方式,《北京市國有企業破產工作暫行規定》第十二條規定:破產企業職工安置費的提取應依據其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所得而確定,但人均最高不超過本市上年企業職工平均工資收入的三倍;在發給職工個人自謀職業安置費時,可考慮職工工齡長短確定發放標準。上述規定可以理解為,破產企業可以根據土地使用權的變現收入確定職工安置費數額,但不能超過本市上年企業職工平均工資收入的三倍(6萬元左右)。該廠土地使用權變現收入數額為4000萬元,由1400名職工平均分配每名職工可得安置費2.8萬元。即張某可以取得2.8萬元的破產安置費。這里需要說明一點:土地變現所得作為安置費發放,可由清算組區別各職工工作年限、職務職級等具體情況分別確定發放數額。同時,張某與工廠的勞動合同終止執行。為了加快破產企業職工分流安置工作,對三個月內分流安置的職工給予鼓勵。根據《北京市國有破產企業職工分流安置暫行辦法》的規定,對職工自行調出給予一次性獎勵,自法院宣告破產之日起30日內調出的每人獎勵2000元、60日內調出的每人獎勵1500元、90日內調出的每人獎勵1000元。如果破產企業沒有劃撥土地使用權變現用于發放職工安置費,則該職工張某可以自企業取得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補償金。補償金計算方式為按照該工廠在破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為標準,乘以張某工齡年數。張某工齡為8年,如該廠前12個月職工平均工資為1000元,則張某可以領取8000元的提前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
額外說明一個問題,職工安置費和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問題所適用的范圍不同。職工安置費的產生是依據國務院1997年國發10號文件,其適用范圍為全國兼并破產協調小組批準的計劃內破產項目企業的職工;而給付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的依據是《勞動法》,其適用于非計劃內破產企業的職工。對于計劃內破產項目企業的職工,安置費與經濟補償金不得同時領取。北京市政府基于穩定的需要,制訂了《北京市國有企業破產工作暫行規定》,該《暫行規定》提出以國有劃撥土地出讓所得、且參照計劃內破產項目的標準安置國有破產企業的職工。這樣就出現一個問題,《暫行規定》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中第五十六條的關系如何予以把握?首先應當肯定的是,政府部門、企業上級單位、股東等處于多重考慮,以其所有財產安置職工,符合維護社會穩定的大局要求,法院引導剛予以支持。在此前提下,法院應要求清算組協助有關部門作好安置方案和安置工作。其中按照最高院規定應列入破產第一清償順序的補償金部分,應列入破產第一清償順序。按照《暫行規定》安置職工不足 的部分,由政府或上級單位從劃撥土地出讓所得以及其他救濟渠道解決。無劃撥土地和其他安置費來源的,則只能給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破產財產不足以支付破產第一清償順序的,先支付拖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再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仍不足支付的,按比例支付。
2、下崗、待崗人員的安置辦法。下崗是一特定歷史時期的社會現象。特征為下崗人員自其所屬企業領取一定數額的生活費,而不實際參與企業的生產活動,在兩年的期限內,如下崗人員不能實現再就業則與企業解除勞動合同。2000年,北京市勞動行政主管機關已經發布文件,不允許企業對其職工做下崗安排。但在實際情況中,企業使其職工下崗、變相下崗的現象比比皆是,待崗就是一種典型的情形。按照目前的有關規定,企業下崗、待崗人員只要尚未與所屬企業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手續,均應視為企業在職人員,在企業破產中享受與在職人員等同的安置待遇。但有一種情況比較特殊,即企業所屬職工在下崗期滿后沒有重新上崗、也沒有與企業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下,企業破產時如何安置的問題。在審理某廠破產一案中,該廠職工李某不服安置方案,向法院提出申請,要求法院對安置方案作出裁定。經審查,發現李某在1998年1月與該廠簽訂協議,約定李某下崗兩年,在下崗期間李某每月自工廠領取300元生活費。在2000年1月下崗期滿后,李某書面請求工廠安置工作崗位,工廠以沒有工作崗位為由沒有對李某作出上崗安置,但也沒有與李某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的相關手續,并自2000年1月起停發李某生活費。我們在處理李某的申請時,感覺應當把握住兩個基本點,一是有法律規定的嚴格按照法律規定處理;二是沒有法律明確規定的盡量采取有利于職工的方案處理。李某的問題可以分成兩段,一段是下崗協議期內的問題;另一段是下崗期滿到企業破產的之間的問題。在下崗期內,有一點是必須明確的,即李某雖然與工廠簽訂了下崗協議,但并未解除勞動合同,李某仍然是工廠的職工。在這種情況下,工廠與李某簽訂的每月發放300元生活費的協議條款就有所不當,工廠雖不必發放李某全額工資,但至少應當按照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發給李某社會最低工資,因此我們在安置李某時首先要求工廠補發李某下崗期間所得生活費與社會最低工資標準之間的差額。在李某下崗期滿時,要求工廠安排工作崗位,此時,工廠有兩種選擇:或安排李某重新上崗,或與李某解除勞動合同。而工廠既不安排李某上崗、又不與李某解除勞動合同、且停發李某工資與生活費的做法顯然是錯誤的。只要勞動合同沒有正式解除,均應認為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關系存續。在此情況下,用人單位無論是否安排給勞動者工作崗位,均應至少按照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向職工發放最低工資。因此法院按照上述思路,給李某補發了下崗期間內生活費與社會最低工資的差額以及下崗期滿后至企業破產期間的社會最低工資、同期應辦保險,另確定李某與其他職工同樣有權享有領取安置費。
3、職工檔案自破產企業調出的安置辦法。職工陳某等人原在該破產企業工作。在2000年1月,陳某等14人經與工廠協商,由工廠出面將陳某等14人的檔案集體存入人才交流中心,但當時陳某等人未與工廠簽訂書面協議。現陳某等與工廠對于檔案調出原因各執一詞,工廠認為陳某等人是解除勞動合同另謀職業,陳某等認為是工廠安排自己下崗。在計劃經濟體制下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一般不簽訂勞動合同,檔案是勞動關系存續的標志,勞動者的檔案在某個單位,則認為該勞動者與那個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但隨著經濟體制的改革不斷深入,檔案的作用已經日漸次要,用人單位不直接保留勞動者的檔案、檔案與人員相分離的現象越來越普遍。因此,某勞動者檔案留存在一個單位并不一定說明該勞動者與留存其檔案的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反之,勞動者的檔案不在某個單位留存也不一定說明該勞動者與某個單位不存在勞動關系。在當今勞動法律規范日趨完善的條件下,確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系的標志應當是勞動合同。就陳某等人的具體情況而言,在檔案調出時并未與工廠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的手續,且工廠將陳某等人的檔案集體存入人才交流中心,應當據此認定陳某等與工廠的勞動關系存續,陳某等人應當享受企業破產時職工的全部安置利益取得權。
4、離休、退休人員的社會保障。先分析離休人員,老干部是黨和人民的寶貴財富,現行政策對企業離休人員給予了適當的保障。根據《北京市國有破產企業職工分流安置暫行辦法》的規定,離休人員按有關規定預提各項費用和醫藥費,交企業的上級主管部門管理,由企業的上級主管部門負責發放和支付。預提費用從土地使用權轉讓所得中支付,不足部分由同級財政補足。上述規定使得破產企業離休人員在生活、醫療等方面有了切實的保障。對于退休人員,首先現行政策規定了企業破產時符合條件的職工可以提前退休的制度,《北京市國有破產企業職工分流安置暫行辦法》規定,破產企業的在職職工,在法院宣告破產當月,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經本人申請,可以辦理退休手續。但在提前退休期間內的養老金酌減。我們要特別關注的問題是退休人員實行社會化管理中醫療保險有關費用的預提是否能夠落實。在現實中,退休人員辦理基本醫療保險的費用是比較低的,但是如果要辦理補充醫療保險,則須企業按照上年工資的6%預提費用,而實際上這一部分預提費用經常不能得到落實。致使部分退休職工在企業破產時不能辦理補充醫療保險,在患病時影響就醫。
5、工傷職工的安置和管理。對于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破產企業,傷殘等級為一級至四級的工傷職工,可以辦理退休手續,實行社會化管理,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按照養老保險規定核定的養老金低于本人傷殘撫恤金的,差額部分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傷殘等級為五級至十級的工傷職工,如選擇自謀職業的,除可享受普通職工的安置待遇外,還可以向破產企業申請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另外,在企業破產時,已認定工傷但因工傷醫療期未滿未做傷殘等級鑒定的,應進行傷殘等級鑒定。破產企業中未認定工傷但企業已按照享受工傷待遇和比照工傷待遇處理的,破產企業清算組應參照工傷保險規定的標準,一次性結算有關待遇,所需費用從土地使用權轉讓所得中支付。
中途出個廠,又怎么算
國有企業如果倒閉了,員工怎么辦
企業破產后,企業員工應該何去何從,能夠獲得什么權益?首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項的規定,用人單位依法宣布破產的,應當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其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但是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而且本法所指工資標準為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最后,即使企業破產,也應當支付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等。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的計算】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你在孕期,屬于女職工的三期,受法律保護.公司倒閉,也就是黃攤子了,需要補償給員工,具體補償辦法參加老大哦個合同法47條規定,干一年給一個月工資補償,超過6個月算一年,未滿6個月算半年補半個月.工資是前12個月所有現金工資的平均值.
但你是在孕期,還有后面的哺乳期,公司必須在合同年限補償金的基礎上,再補償你孕期,哺乳期的工資,根據《女職工保健工作規定》和勞動部關于印發《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1995)
34.除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勞動者在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期限應自動延續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期滿為止。
哺乳期為1年,所以,按照法律規定,公司不能和你解除勞動合同,也不能辭退你,但是現在公司倒閉了,沒有辦法運作下去,所以必須先給你們員工補償,你的補償應該是12個月的哺乳期工資再加上上面和你說的勞動合同終止的補償金.這個你要心里有數,
你說公司已經幫你們找好工作了,這點公司是挺好的,但和你們提補償的事情沒有?補償是法律規定的,如果沒提,不表示你們沒有. 其實公司幫你們找好工作是份外的事,是不是公司想讓你們有后面工作了然后放棄要補償啊,這個要考慮清楚. 公司也可能讓你們要么要工作,要么要補償,二選一.
員工不用太擔心怎么辦的問題,一般情況下,國有企業倒閉后的處理會嚴格按照法律和政策去設計方案,且涉及員工利益的方案需要經過職工代表大會批準。對破產企業職工安置方案若懷疑違法違規的,可以向法院、勞動部門、國資管理部門、紀委監察、工會等各有關機構舉報投訴。
另外國有企業員工保持正常心態,企業生死尋常事,遇上了能退休就退休,不能退就另謀高就;非國有企業的員工隨時面臨失業,失業了就接受,從頭再來。
國有企業破產干部職工安置?
1.國有企業破產時,一部分職工申請自謀職業,不再保留國有企業職工身份,對這份人發給一次性安置費,不能再享受失業保險待遇;職工安置方面,一方面是工齡的買斷,另外一方面,如果是有重組,一般會考慮優先安置原來的職工。
2.破產企業所在地的市或者市轄區、縣人民政府應當采取轉業培訓、介紹就業、生產自救、勞務輸出等各種措施,妥善安排破產企業職工重新就業,并保障他們在重新就業前的基本生活需要。
3.政府鼓勵破產企業職工自謀職業:對自謀職業的,政府可以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發放一次性安置費,不再保留國有企業職工身份。一次性安置費原則上按照破產企業所在市的企業職工上年平均工資收入的3倍發放,具體發放標準由各有關市人民政府規定。
4.國企倒閉破產的職工安置,國家有許多政策,地方政府也有相關規定,根據企業的實際情況,單位會有一個破產重組的方案的,這個方案除了需要上級相關部門批準,也需要在此之前交職代會討論的。
假如國有企業倒閉的話,國有企業的正式員工怎么安排啊?
一般都是盡量安排或是給遣散費,安排不了也只有下崗再就業了
按政策,破產后要進行清算,在支付職工欠款后再支付其他欠款。職工安置方面,一方面是工齡的買斷,另外一方面,如果是有重組,一般會考慮優先安置原來的職工。
國企倒閉破產的職工安置,國家有許多政策,地方政府也有相關規定,根據企業的實際情況,單位會有一個破產重組的方案的,這個方案除了需要上級相關部門批準,也需要在此之前交職代會討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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