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企工作人員挪用公款如何定罪公安機關如何立案
私企工作人員挪用公款如何定罪公安機關如何立案挪用私企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數額較大的,涉嫌挪用資金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私企工作人員和其他非國家工作人員,私自挪用單位資金一萬元以上超過三個月未還,公檢法三機關就按挪用資金罪立案偵查。
私企工作人員挪用公款,金額在一萬元以上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涉嫌挪用資金罪,公安局應當立案偵查。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范圍,立案偵查。
挪用民營企業公款15萬,還不起了能判多少年
挪用民營企業資金15萬元的,應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規定的“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涉嫌挪用資金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案發后,能積極配合調查,及時歸還被挪用的資金的,可以從輕處罰,并可緩刑。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 【挪用資金罪】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五條 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責任;數額在三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挪用公款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特定款物,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的;
(三)挪用公款不退還,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的;
(四)其他嚴重的情節。
第六條 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營利活動或者超過三個月未還,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挪用公款數額在二百萬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特定款物,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
(三)挪用公款不退還,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
(四)其他嚴重的情節。
第十一條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規定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第二百七十一條規定的職務侵占罪中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的數額起點,按照本解釋關于受賄罪、貪污罪相對應的數額標準規定的二倍、五倍執行。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規定的挪用資金罪中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以及“進行非法活動”情形的數額起點,按照本解釋關于挪用公款罪“數額較大”“情節嚴重”以及“進行非法活動”的數額標準規定的二倍執行。
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中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的數額起點,按照本解釋第七條、第八條第一款關于行賄罪的數額標準規定的二倍執行。
私企挪用公款如何定罪
私企挪用公款如何定罪挪用私企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數額較大的,涉嫌挪用資金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私人企業職工挪用公款的,屬于私營企業職工不屬于挪用公款罪的主體,所以按挪用資金罪進行定罪。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私企挪用公款罪多大限額能判刑
下面是摘抄,希望對你有幫助: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挪 用公款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攜帶挪用的公款潛逃的,以貪污罪定罪處罰。 一、罪與非罪的界限 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1、對挪用公款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一般以5000元為追究刑事責任的起點,不受挪用時間長短的限制;2、對挪用公款進行營利活動的,一般以挪用數額較大即挪用1萬元至3萬元為追究刑事責任的起點,不受挪用時間長短的限制;3、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的,也是以挪用數額較大即挪用1萬元至3萬元為追究刑事責任的起點,但同時還受超過三個月未還的限制。如果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但在案發前已經全部歸還的,可以不認為是犯罪,由主管部門按政紀處理;挪用公款10萬元以上,超過三個月后,雖在案發前已全部歸還本息,只要屬于依法應予追訴的,仍應按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責任; 二、挪用公款罪與貪污罪的界限 挪用公款罪與貪污罪有相似之處,主要區別在于:1、犯罪客體不完全相同。就對財產的侵犯而言,前者侵犯了公款的占有權與使用權;后者侵犯了公共財物的所有權整體。2、犯罪的對象不完全相同。前者原則上只限于公款,例外地包括特定公物;后者既包括公款,也包括公物。3、犯罪行為不同。前者只是挪用公款,即暫時占有、使用公款;后者是以侵吞、竊取、騙取或者其他手段非法將公共財物占為己有。4、犯罪故意內容不同。前者以暫時占有、使用公款為目的,具有歸還的意圖;后者以永久性不法所有為目的,不具有歸還的意圖。因此,對于攜帶挪用的公款潛逃的,應當依照貪污罪定罪處罰。 參考資料: 關于審理挪用公款案 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專家45號]
私人企業挪用公款怎么定罪
私人企業職工挪用公款的,屬于私營企業職工不屬于挪用公款罪的主體,所以按挪用資金罪進行定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七十二條 【挪用資金罪;挪用公款罪】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
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擴展資料:
如挪用公款用于建造私房、購置家具和其他生活用品、辦理婚喪、支付醫療費或者償還家庭、個人債務等。這種情況既要求挪用公款要達到一定數額。也要求挪用公款要達到一定時間。這里的數額較大也是以一萬元至三萬元為起點,以15萬元至20萬元為數額巨大的數額起點。
未還是指案發前(被司法機關、主管部門或者有關單位發現前)未還。如果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在案發前已全部歸還本金的,可以從輕處罰或減輕處罰。給國家、集體造成的利益損失應予追繳。挪用公款數額巨大,超過三個月,雖在案發前已全部歸還本息的,從輕處罰。
挪用公款給他人使用,不知道使用人用公款進行營利活動或者用于非法活動,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構成挪用公款罪,明知使用人用于營利活動或者非法活動的,應當認定為挪用人挪用公款進行營利活動或者非法活動。
挪用公款的數額如果在一萬元以上的話,就構成了挪用公款犯罪,是需要承擔刑事責任的。大家要知道在日常生活當中不管有什么困難,可以想辦法進行解決,但是絕對不可以挪用公款為自己私人所用。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挪用私企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數額較大的,涉嫌挪用資金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下面是摘抄,希望對你有幫助: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挪 用公款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攜帶挪用的公款潛逃的,以貪污罪定罪處罰。 一、罪與非罪的界限 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1、對挪用公款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一般以5000元為追究刑事責任的起點,不受挪用時間長短的限制;2、對挪用公款進行營利活動的,一般以挪用數額較大即挪用1萬元至3萬元為追究刑事責任的起點,不受挪用時間長短的限制;3、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的,也是以挪用數額較大即挪用1萬元至3萬元為追究刑事責任的起點,但同時還受超過三個月未還的限制。如果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但在案發前已經全部歸還的,可以不認為是犯罪,由主管部門按政紀處理;挪用公款10萬元以上,超過三個月后,雖在案發前已全部歸還本息,只要屬于依法應予追訴的,仍應按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責任; 二、挪用公款罪與貪污罪的界限 挪用公款罪與貪污罪有相似之處,主要區別在于:1、犯罪客體不完全相同。就對財產的侵犯而言,前者侵犯了公款的占有權與使用權;后者侵犯了公共財物的所有權整體。2、犯罪的對象不完全相同。前者原則上只限于公款,例外地包括特定公物;后者既包括公款,也包括公物。3、犯罪行為不同。前者只是挪用公款,即暫時占有、使用公款;后者是以侵吞、竊取、騙取或者其他手段非法將公共財物占為己有。4、犯罪故意內容不同。前者以暫時占有、使用公款為目的,具有歸還的意圖;后者以永久性不法所有為目的,不具有歸還的意圖。因此,對于攜帶挪用的公款潛逃的,應當依照貪污罪定罪處罰。 參考資料: 關于審理挪用公款案 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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