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提存?
能舉一個例子來說明嗎?從法律上來講,提存是指債務人或擔保人為債權人或其本人的利益而將債之標的物或擔保物(含擔保物的替代物)交于提存機構寄托、保管,在條件成就時,由提存機構將提存物交付債權人的活動。通俗一點講,提存可以分為兩類:一是債務人由于各種原因無法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的,可以申請將債的標的(如借款)交于法定的提存機構,債務就視為履行了;另一類可以買賣合同為例加以說明:買賣雙方簽訂協議后,買方按照協議約定先將價款提交于提存機構,賣方據以發貨,當協議所約定的條件成就時,如買方驗貨合格,賣方就可以向提存機構申領該筆款項,實現買賣合同的完全順利履行。
指由于債權人的原因而無法向其交付合同標的物時,債務人將該標的物交給提存機關而消滅債務的制度。
你欠人錢,和人家約定10天后還,利息多少多少。10天后,你去還錢,發現找不到債主了,或者他出于他的目的拒絕你還錢。這時你不還錢就有風險了(比如利息增加之類的等等),你為了規避這種風險,你就把錢交給提存機關,這樣你和債主之間的債務就算是消滅了(兩清了),風險就移轉到他身上了。這么解釋夠通俗了吧?!
提存
提存的概念和功能
由于債權人的原因,債務人無法向債權人給付合同標的物時,債務人將合同標的物交付提存機關而消滅合同關系的法律制度。
交付合同標的物的債務人為提存人;債權人為提存領受人;交付的標的物為提存物;由國家設立并保管提存物的機關為提存機關。
提存制度的建立,使債務人及時了結債務關系,避免產生延遲履行的新債務,有利于保護債務人的利益。
提存的原因:
1、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
2、債權人下落不明。
3、債權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又未確定繼承人或者監護人。
4、數人就同一債權主張權利,債權人一時無法確定,致使債務人一時難以履行債務。
5、法律規定的其他原因。
提存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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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谟泻戏ǖ奶岽嬖颉?br /> 提存的方法
提存應當在合同履行地的提存機關進行。
標的物提存后,除債權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債務人應當及時通知債權人或者債權人的繼承人、監護人。
提存的效力
1.債務人與債權人之間:債消滅。
2.提存人與提存部門之間:后者負妥善保管義務。
3.提存部門與債權人,以下五點:
①提存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②提存物風險負擔歸債權人;
?、厶岽嫖镦芟w債權人;
?、芴岽嫖锼袡鄽w債權人;
?、荼9懿块T因保管不善致保管物毀損的對債權人負賠償責任。
債權人對債務人負有到期債務的,在債權人未履行債務或者提供擔保之前,提存部門根據債務人的要求應當拒絕其領取提存物。
除斥期間:
1.債權人領取提存物的權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內(時效為不變期間)不行使則消滅;
2.提存物扣除提存費用后歸國家所有。
《合同法》規定的提存是以清償為目的,所以是債消滅的原因。
《擔保法》規定的提存并非以清償為目的,而是以擔保為目的的提存。
提存是什么意思
提存是指債務人或擔保人為債權人或其本人的利益而將債之標的物或擔保物(含擔保物的替代物)交于提存機構寄托、保管,在條件成就時,由提存機構將提存物交付債權人的活動。 交付合同標的物的債務人為提存人;債權人為提存領受人;交付的標的物為提存物;由國家設立并保管提存物的機關為提存機關。提存可以分為兩類:一是債務人由于各種原因無法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的,可以申請將債的標的(如借款)交于法定的提存機構(比如公證機關),債務就視為履行了;另一類可以買賣合同為例加以說明:買賣雙方簽訂協議后,買方按照協議約定先將價款提交于提存機構,賣方據以發貨,當協議所約定的條件成就時,如買方驗貨合格,賣方就可以向提存機構申領該筆款項,實現買賣合同的完全順利履行。提存是使債務關系消滅的一項重要民法制度。提存應符合一定的條件,并按法定的程序進行。提存實施后,在債務人、債權人、提存機關相互之間將產生相應的法律效力。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條【提存的要件】有下列情形之一,難以履行債務的,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提存:(一) 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二) 債權人下落不明;(三) 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未確定監護人;(四) 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標的物不適于提存或者提存費用過高的,債務人依法可以拍賣或者變賣標的物,提存所得的價款?!短岽婀C規則》第二條 提存公證是公證處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對債務人或擔保人為債權人的利益而交付的債之標的物或擔保物(含擔保物的替代物)進行寄托、保管,并在條件成就時交付債權人的活動。為履行清償義務或擔保義務而向公證處申請提存的人為提存人。提存之債的債權人為提存受領人。
提存,指由于債權人的原因而無法向其交付合同標的物時,債務人將該標的物交給提存機關而消滅債務的制度。
交付合同標的物的債務人為提存人;債權人為提存領受人;交付的標的物為提存物;由國家設立并保管提存物的機關為提存機關。
提存制度的建立,使債務人及時了結債務關系,避免產生延遲履行的新債務,有利于保護債務人的利益。
擴展資料
具備提存的情形之一的,必須是構成難以履行債務才應當提存。所謂難以履行,指債權人不能受領給付的情形不是暫時的、無法解決的,而是不易克服的。
以下情況不能認為是難以履行:
1、遲延接受履行對債務人影響不大。比如,債權人表示遲延一、二天接受履行,或者遲延接受履行的期限能夠為債務人接受。
2、下落不明的債權人有財產代管人可以代為接受履行。
3、債權人的繼承人、監護人很快可以確定。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提存
物的提存是指由于債權人的原因而無法向其交付合同標的物時,債務人將該標的物交給提存機關而消滅債務。
提存是使債務關系消滅的一項重要民法制度,各國立法均有具體規定,中國《合同法》對此也作出了規定。提存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有利于債務糾紛的及時解決,更好地平衡債權人和債務人雙方的利益沖突,保證市場機制的正常運行。提存在法律性質上,兼具私法和公法的雙重性質。提存應符合一定的條件,并按法定的程序進行。提存實施后,在債務人、債權人、提存機關相互之間將產生相應的法律效力。
交付合同標的物的債務人為提存人;債權人為提存領受人;交付的標的物為提存物;由國家設立并保管提存物的機關為提存機關。
提存起源于博大精深的羅馬法?!疤岽?,是指有清償能力的債務人在債到期時,以給付的全部向有權受領之人履行清償,而后者拒絕受領或所在不明時,乃把給付標的依法寄存于指定的處所以代清償的行為。故提存必須具備提出和存置兩個條件。但古羅馬時并無提存的制度,債務人經向受領遲延的債權人催告后,即可拋棄給付物而免其責。嗣后大法官認為這樣于公于私均有損無益,遂加以修改,規定債權人受領遲延或債權人所在不明時,清償人應將其給付提存于長官指定的處所,通知債權人領取,債自提存之日起視為已清償。如果提存所需費用過大或依給付的性質不宜提存的,如牲畜或易腐爛變質之物,則債務人可拋棄,不再負責;若債務人為了債權人利益將其給付予以變賣,并將變賣之價金提存時,則作無因管理處理。”由此不難看出,提存制度在古羅馬時期也經歷了產生和逐步完善的過程。最初,羅馬法允許債務人在受領人遲延的情況下將標的物拋棄以免除責任?!皞鶆杖颂岢鼋o付而遇有債權人拒絕受領之情形時,得拋棄該給付物(如送酒者,可傾注于地),以免其責?!?br />這種方法免除了債權人受領遲延時債務人的清償責任,體現了樸素的公平原則,但是過于簡單和粗糙,浪費了當時本來就很匱乏的社會財富,不利于社會的發展。因此,自產生之日起就決定了其過渡性,必然會被更先進的方法和制度所代替。后來逐步改變了這種看似公平,實則不合理的做法,使債務人可將給付物存置于官方或公共管理部門,視為已向債權人清償而免除債務。
“爭訟開始后,你向債權人償還因消費借貸使用的本金和法定利息,如果債權人不接受清償,那么,你可以將錢封好后存放于公共場所,從這一時刻起停止計算法定利息。”
“公共場所是指神殿或其他負責該項爭訟的承審員指定的場所?!?br />這兩條戴克里先皇帝及馬克米安皇帝致奧萊莉婭.伊萊娜的敕令,閃爍著智慧與理性的光芒,已經蘊涵了現代民法上的提存原則?,F代民法上的提存制度盡管更加科學、完善,但仍然沒有超出這兩條敕令所揭示的基本原則。
就是例如債權到期,你想向債權人還錢,但是他不知去向或者拒絕,你可以叫提存機關提存,即履行了還款義務
合同法中有個“提存”的概念,提存部門又是指什么單位
您好!
提存是指由于債權人的原因而無法向其交付合同標的物時,債務人將該標的物交給提存機關而消滅債務的制度。是使債務關系消滅的一項重要民法制度。
根據司法部發布的《提存公正規則》第四條 提存公證由債務履行地的公證處管轄。 因此我國目前的提存部門指債務履行地的公證處。
希望以上回答可以幫助到您。
提存會計學的概念,提存的定義
提存,是指債權人沒有正當理由而拒絕接受履行,或者無從查找債權人而無法履行時,債務人按照法律規定將標的物提交有關部門保存待領。 1.提存的原因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難以履行債務的,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提存: (1)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的。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標的物,是指債權人有義務受領標的物的給付但又無正當理由而拒絕受領標的物。受領標的物既是債權人的權利,也是其應盡的義務。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標的物,屬于債權人違約。在這種情況下,即使債務人適當履行,也因債權人的拒絕受領而達不到還債的目的,令債務人無限期地等待下去而給其造成不應有的損害。因此,在拒絕受領后,只有允許債務人提存才是兼顧債務人與債權人雙方利益的最佳途徑與措施。 ?。?)債權人下落不明的。債權人下落不明包括以下幾種情況:一是債權人不清,地址不詳;二是債權人失蹤(宣告失蹤),其繼承人不清。第一種情況,不僅指債權人本人不清,地址不詳,也應包括債權人的代理人不清、地址不詳,否則,債務人可以向債權人的代理人履行債務。第二種情況應增加債權人失蹤、尚無代管人一項,因為有財產代管人,債務人就可向該代管人給付。 ?。?)債權人死亡(或消失)或者喪失行為能而未確定繼承人或者監護人或者繼受人的。 ?。?)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例如,債權人遲延受領標的物、債權人不在債務履行地又不能到履行地受領、債權人不清、債權人地址不詳等。 2.提存的標的物 提存的標的,為債務人依債務的規定應當給付之標的物。提存應依債務的本旨為之,否則不生消滅債務的效力。因此,債務人為提存時,不得以不相符的標的物交付提存機關。 提存的標的物,以適宜于提存者為限。作為提存標的之物,特定物或種類物均可,但應限于動產,《提存公證規則》第七條規定有如下幾種:貨幣;有價證券、票據、提單、權利證書;貴重物品;擔保物(金)或其替代物;其他適宜提存的標的物。 如果標的物不適于提存或者提存費用過高的,債務人依法可以拍賣或者變賣標的物,提存所得的價款。 3.提存的條件 按《提存公證規則》第十三條等條款的規定,提存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提存人具有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所謂提存人,是指為履行清償義務或擔保義務而向公證處申請提存的人(《提存公證規則》第二條)。由于提存為一種法律行為,因此需要提存人為提存時具有行為能力。因法律行為的有效要件之一是意思表示真實,故提存人為提存的意思表示應該真實,提存方為有效。 ?。?)提存之債真實、合法。先有真實、合法的債存在,才可能有提存問題;不存在債的關系,就不產生提存問題,所以要求提存之債真實、合法。 ?。?)存在提存的原因,存在適宜提存的標的物。 ?。?)提存標的與債的標的相符。提存仍然屬于履行債務,因而,提存的標的必須與債的標的相符,否則就是違約,而非提存?!短岽婀C規則》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提存標的與債的標的不符或在提存時難以判明兩者是否相符的,公證處應告知提存人,如提存受領人因此原因拒絕受領提存物,則不能產生提存的效力。提存人仍要求提存的,公證處可以辦理提存公證,并記載上述條件。” 4.提存的通知與公告 根據合同法之規定:標的物提存后,除債權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債務人應當及時通知債權人或者債權人的繼承人、監護人。 《提存公證規則》第十八條規定:“提存人應將提存事實及時通知提存受領人。以清償為目的的提存或提存人通知有困難的,公證處應自提存之日起七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提存受領人,告知其領取提存物的時間、期限、地點、方法。提存受領人不清或下落不明、地址不詳無法送達通知的,公證處應自提存之日起六十日內,以公告方式通知。公告應刊登在國家或債權人在國內住所地的法制報刊上,公告應在一個月內在同一報刊刊登三次。” 5.提存的效力 ?。?)提存對債務人的效力。債務人或其他得為清償之人將債的標的物提存之后,不論債權人受領與否,依法均生債務消滅的效力。債權人對債務人負有到期債務的,在債權人未履行債務或者提供擔保之前,提存部門根據債務人的要求應當拒絕其領取提存物。 ?。?)提存對債權人的效力。債權人領取提存物的權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內不行使而消滅,提存物扣除提存費用后歸國家所有。根據《提存證據規則》,下列物品的保管期限為六個月:不適于長期保管或長期保管將損害價值的;六個月的保管費用超過物品價值5%的。 在提存期間,債權人可以隨時提取提存物。標的物提存后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債權人承擔。提存期間,標的物的孳息歸債權人所有。提存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3)提存對提存機關的效力。提存機關對提存人提存的標的物進行審查后,決定是否予以提存。如果予以提存,應妥善保管提存物,并且在債權人合法受領時交付提存物。
簡述提存的概念及風險
提存,指由于債權人的原因而無法向其交付合同標的物時,債務人將該標的物交給提存機關而消滅債務的制度。是使債務關系消滅的一項重要民法制度,各國立法均有具體規定,中國《合同法》對此也作出了規定。提存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有利于債務糾紛的及時解決,更好地平衡債權人和債務人雙方的利益沖突,保證市場機制的正常運行。提存在法律性質上,兼具私法和公法的雙重性質。提存應符合一定的條件,并按法定的程序進行。提存實施后,在債務人、債權人、提存機關相互之間將產生相應的法律效力。
交付合同標的物的債務人為提存人;債權人為提存領受人;交付的標的物為提存物;由國家設立并保管提存物的機關為提存機關。
提存制度的建立,使債務人及時了結債務關系,避免產生延遲履行的新債務,有利于保護債務人的利益。
標的物提存后,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債權人承擔。
標的物提存后,債因提存當然消滅,債務人不再負清償責任。標的物的所有權如同債務人給付后一樣移轉于債權人,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也一并移轉于債權人。
答:提存,是指因債權人的原因致使債務人無法向其交付標的物時,將該標的物交給提存部門保管以終止合同關系的情形。根據《合同法》第101條的規定,提存原因有:
(1)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2)債權人下落不明;(3)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未確定監護人;(4)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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