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項權證和抵押合同期限是一致的嗎?
他項權證與抵押合同的期限是一致的。
因為他項權證就是根據抵押合同辦理的,必須一致。
如果不一致,說明他項權證辦錯了,是不動產登記部門錯誤。
過了抵押合同約定的期限合同還有效嗎
執行擔保法和物權法相應規定。
抵押合同需要約定抵押期限嗎
抵押合同能約定擔保期限嗎?抵押期限應由法律作出明文規定 按照物權法定主義原則來考察抵押擔保期限,不難發現,擔保法第五十二條關于“抵押權與其擔保的 債權同時存在, 債權消滅的, 抵押權也消滅”的規定對抵押權效力存續期限作了明確規定。 依此規定,只要債權存在,抵押權就存在;債權消滅,抵押權才消滅。抵押擔保的債權因清償、提存、抵銷、免除、混同等原因全部消滅時,抵押權隨之消滅。 抵押權除因主債權消滅而消滅外,依擔保法規定,還可因抵押權實現、抵押物滅失、抵押合同解除、 抵押物轉讓價款提存而消滅。換言之,只要債權尚未消滅、抵押物尚未滅失等法律規定的抵押權效 力終止情形尚未出現,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后始終存在,而不依當事人的意思為轉移。如當事人 排除擔保法第五十二條的適用,另行約定抵押擔保期限,或者登記機關違反上述法律規定,擅自設 定抵押擔保續展期限,都違背了物權法定主義原則,應認定無效。 相關法律知識抵押擔保登記期限雖屆滿并不表示抵押權消滅抵押是否可以約定期限擔保期限有多長擔保人擔保期限有沒有過債權人與抵押人約定的抵押期限是否有效關于抵押期限抵押權的期限不應由當事人約定 首先抵押權是一種它物權,它的擔保性就決定它是從屬于主債權的,與主債權不可分的,如果 當事人可以約定抵押期限,那么就意味著抵押權的擔保功能同時受到了當事人尤其是債務人的制約。 抵押擔保的信用取決于抵押物的價值維系,若允許當事人約定抵押期限以限制抵押權的效力,將直接降低抵押擔保的信用。其次,在擔保實踐中,抵押期間的設立,不利于債權的保護,加大了抵押 成本。如果承認抵押期間,尤其是登記機關登記的抵押期間,可以消滅抵押權的話,因期間屆滿而 抵押權消滅,將致使債權得不到有效的擔保。由于有登記機關強制性登記的擔保期間,債權人、擔保人就必須每隔一段時間辦理續登,續登又需要交納登記費用,甚至需要重新進行擔保物的評估,支付評估費,擔保成本顯著加大。同時,抵押期間的設立,將為抵押人和債務人惡意對抗抵押權人 對抵押物行使權利提供了有利的空間。長此以往,將不利于擔保市場的發展,也進一步導致債權風 險的增加。 《擔保法解釋》第 12 條明文規定:“第十二條:當事人約定的或者登記部門要求登記的 擔保期間,對擔保物權的存續不具有法律約束力。”這就從根本上否定了約定抵押期限的效力,畢 竟當事人之間的意思自治必須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方為有效。 抵押合同需要約定抵押期限嗎? 抵押合同不需要約定抵押期限。這是因為抵押權人對擔保物取得了擔保物權,也就是說,抵押權是一種擔保物權。基于物權永久性的特點和擔保合同屬于從合同的性質,擔保法規定,抵押權 與其擔保的債權同時存在,債權消滅的,抵押權也消滅。也就是說,只要債權存在,抵押權就存在,抵押人就要承擔擔保責任;債權不存在了,抵押權也隨之消滅,抵押人也不再承擔擔保的責任了。 因此,在抵押合同中不需要訂立抵押擔保的期限。那么當事人可否自愿約定抵押期限呢?不可以。 相關文獻查詢法院裁定已設定抵押權的土地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關于船舶抵押權效力問題的指示”稿提供補充意見的復函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能否將國有土地使用權折價抵償給抵押權人問題的批復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企業動產抵押物登記中抵押權人資格問題的答復鄭州市房地產抵押權登記申請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論除斥期間、抵押權消滅和抵押登記的撤銷論承租權與抵押權的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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