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轉股權的方法有兩種:一是債務人增資擴股。二是股權轉讓。債務人轉讓在其它公司的股權,債權人全部豁免或者部分豁免的債務。操作時需要注意以下問題:債權投資的賬務處理方法債務人將債務轉為資本的,債務人應當將債權人放棄的債權而享有的股份的面額確認為股本,股份的公允價值總額與股本之間的差額確認為資本公積。
公司的債權人同意,雙方達成合意,公司的債權人可以將自己對公司的債權轉化為對公司的股權。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七十一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所謂債權轉股權,是指債權人以其依法享有的對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債權,轉為公司股權,增加公司注冊資本的行為。
債轉股是指在債務人發生財務困難的情況下,債權人按照其與債務人達成的書面協議或者法院裁定書,將其對債務人的債權轉變為對債務人的股權,并對債務作出讓步的行為。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與企業改制相關的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的規定。其第十四條規定,債權人與債務人自愿達成債權轉股權協議,且不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人民法院在審理相關的民事糾紛案件中,應當確認債權轉股權協議有效。
政策性債權轉股權,按照國務院有關部門的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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