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合同的范圍依當事人的約定,沒有約定則按《擔保法》第二十一條處理。
《擔保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
債權擔保的內容即擔保權與擔保義務組成的權利義務關系。
保證合同內容:
1、被保證的主債權種類、數額;
2、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3、保證的方式;
4、保證擔保的范圍;
5、保證的期間;
6、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保證合同不完全具備前款規定內容的,可以補正。
法律依據:根據《擔保法解釋》規定,債務人與保證人共同欺騙債權人,訂立主合同和保證合同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因此給債權人造成損失的,由保證人與債務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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