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一起喝酒其中一個人出了意外 這賠償怎么算
朋友一起喝酒其中一個人出了意外 這賠償怎么算不管是逢年過節,還是平時關系好的朋友聚會,喝點酒,對于中國人來講,是十分正常的事情。隨著社會風氣的逐漸轉變,以及實際生活中發生的經驗教訓,不文明的酒桌習慣,也慢慢消失了。聚會喝酒,勸酒的少了,逼著別人喝酒的更少了,好多人因身體原因或者個人習慣,從死命喝白酒,改成了適可而止,或者用紅酒、啤酒代替。身體不好的,大家都會體諒,酒喝多的,也都會由清醒的人或者召集者安排人送到安全的地方,開車的找代駕,也成為共識,還催生了一個新的服務行業。
但是,意外總是會發生,也不排除一些不文明現象,或者自制力不強的人,喝酒發瘋,因而發生一些對自己、對別人不負責任事情。按法律規定,朋友聚會喝酒,如果有人因醉酒或者身份原因,受到損害甚至死亡,同桌所有人都有責任。區別是有過失行為的是連帶責任,無過失的責任人,分擔民事責任:
1、有不當行為的共同飲酒者,如果在酒桌上有強迫性勸酒行為,或者明知道對方有身體疾病勸酒的,或者召集人未將醉酒者負責護送到家的,縱容醉駕的,等等,對共同飲酒產生的傷害或者后果有責任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負責共同承擔傷害行為的賠償。
2、無不當行為的共同飲酒者,如果沒有勸酒的行為,或者本人喝飲料,或者中途離開,或者已經盡到了護送、勸告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即“當事人對造成的損害都沒有責任的,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由當事人分擔民事責任。”賠償方式是協商賠償,具體賠償數額協商后確定,不具有強制性,即使協商不成,家屬提起訴訟的,無責任人也不一定擔責,沒有具體的標準可以參照或者依規而行。
文明飲酒,適量飲酒,或者以茶代酒,都是更好的選擇。有一個心靈雞湯式的論斷,說南北方人差異:南方人為什么富?因為他們喜歡喝茶、聊天,越喝越清醒,越喝越謙虛,覺得自己一無是處,需要奮起努力;北方人喜歡喝酒,越喝越糊涂,越喝越興奮,老子天下第一。這雖然是個笑話,卻也反映了一種現狀,值得北方喜歡喝酒的粗獷漢子深思。
真寧腔調,貼心提示:
文章看點:有勸酒行為的,召集人,有連帶責任,必須賠償。喝飲料的,文明喝酒不勸酒的,有道德義務,無法律責任,可以商量著賠。
如果是因為飲酒而出了意外,那么,你們幾個朋友,當初勸酒的都應該承擔連帶責任。負擔一些財產損失是免不了的。
法律有規定嗎?
兩個人在一起喝酒,其中一個人死了,另一個人要承擔責任嗎?
兩個人在一起喝酒,其中一個人死了,另一個人要承擔責任嗎?勸酒罪
看因為什么死的……會有,輕重不同
喝酒喝死了一起喝酒的人有責任嗎
這個要視具體情節,根據情況負民事賠償責任或者無責任。
根據《民法通則》、《侵權責任法》等法律規定,大多數情況下應由飲酒人自負損失。但如果親朋好友在共同飲酒過程中存在以下情節,則共同飲酒人也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四種勸酒情形要承擔法律責任,在和別人一同飲酒種,如果過程出事,有四種情況下勸酒者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1、帶有強迫性質的勸酒,比如用“不喝就不是朋友”等語言刺激對方喝酒,或在對方已喝醉意識不清沒有自制力的情況下,仍然勸酒的行為;
2、在知道受害人不能喝酒的情況下勸酒的,比如知道受害人身體有疾病不能飲酒,仍勸其飲酒誘發疾病等;
3、沒有把醉酒的人安全護送回家,如飲酒者已失去或即將失去對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無法支配自身行為時,酒友沒有將其送至醫院或安全送回家中;
4、未勸阻酒后駕車并且出現損害的。在醉酒者神志不清下不勸阻開車的,也應負法律責任。
這四種情形就是要付連帶責任的情況,建議大家在外喝酒一定要節制,如果一定要放開了喝,最好是在家中或者都提早找人來接送
擴展資料:
并不是只要勸酒或者一起喝酒導致受害人死亡就一定要負民事責任,這里主要的評判標準在于被害人是不是知道受害人不能喝酒的情況,是不是因為未在受害人喝酒后導致出現意外。事實上只要到了18歲就算是完全具備民事行為能力。基于公平原則,受害人如果是自己要喝酒而導致意外身亡,是不用負任何責任的。
參考資料:民法通則_百度百科 侵權責任法_百度百科
如果有過錯的則應該承擔一定的責任。比如明知不善喝酒卻極力勸酒或者明知其已經醉了不采取必要措施等.
從審判實例來看,要求共飲者承擔責任的理由大多是“明知飲酒有害健康,仍勸人飲酒”,“明知過量飲酒有損健康,仍不加勸阻”,“共飲者沒有給予醉酒者適當的救護、救助”。那么,判斷以上這些情形是否構成侵權需要哪些條件?
一、勸酒是否構成侵權?
這要看勸酒的具體情節。如果明知或者應知他人因身體疾病不能飲酒,或者因剛剛病愈等原因不宜飲酒,或者共飲人明確表示因酒量所限或者身體狀況等原因不能繼續飲酒,或者有其他證據足以證明某一共飲者不宜繼續飲酒,仍違背其意愿強勸、力勸其共飲,就具備損害他人健康的故意或者過失。如果明知他人系機動車駕駛員或者從事其他不宜酒后從事的職業,仍勸其共飲;或者在共飲后明知共飲者準備酒后駕駛或從事其他不宜酒后從事的工作而不加勸阻,以上這些情況也都構成侵權。
另外,如果共飲者無從知道繼續勸酒具備類似即時危險性,就不宜認定共飲者的勸飲行為構成侵權。
二、共飲者有沒有勸阻他人飲酒的義務?
如果共飲者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基于公平原則,就不宜賦予同為成年人的其他共飲者“勸阻其飲酒”的義務。雖然,從人情和道德的角度來講,共飲人或者在場人可以對飲酒人進行善意提示,建議其不要過量飲酒,但這種善意提示絕不具備法律強制性。既然共飲者不具備有效制止他人飲酒的強制權能,只能對飲酒者提出善意的建議,那么,我們很難認為共飲者具備勸阻他人繼續飲酒的義務。
三、那么共飲者在什么情況下,須對其他共飲者承擔救護、救助責任,這種救護、救助責任應達到怎樣的程度?
如果一個喝了酒的人說話、走路、處理事務已經失控或者出現失控的跡象,那么,就應當認為其他共飲者明知此人已經醉酒,應當予以救助。有義務救護、救助醉酒者的人應當是在場的未飲酒或者飲酒較少且辯認、控制能力未受影響的、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能夠救護、救助醉酒者的人。
如果共飲者對其他共飲者的處置方式符合普通正常人通常的處理方式,就不宜追究其不作為的法律責任。
四、就普通正常人通常的處理方式舉例說明
比如,將一個醉酒引發疾病的人或者飲酒過程中突發嚴重身體不適的人,送往醫院、醫務所;將一個醉酒至行為完全失控的人,置于其成人親屬或者醫院或者能夠提供相應照看業務的單位或個人的掌控之下;將一個雖未完全失控但已經出現失控跡象的人,安置在一個相對安全的處所;將一個表面上沒有出現失控跡象的共飲者,送上公交車、出租車,甚至送至家門口等等,這些都可以認為是普通正常人通常的處理方式。
答案補充
2005年5月13日上午10時,袁某請張某吃飯,邀請馬某、王某作陪。11時23分,王某中途離席,袁某同事吳某趕到,參與喝酒。4人喝至下午1時許,馬某和吳某有事離開,袁某、張某又到另一桌與3名年輕人喝酒。馬某、吳某20分鐘后返回時,袁某已經喝醉,3人將其送回居住地后各自回家。下午6時30分許,袁某的親友見袁不省人事,遂撥打120急救電話。經醫院診斷,袁某系酒精中毒引發腦溢血死亡。袁某的母親和兒子以4名共飲者過量勸酒,造成袁某酒精中毒死亡為由,向法院起訴,要求賠償。
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袁某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明知白酒對其身體有害,依然過量飲用,最終因酒精中毒引發腦溢血死亡,對自身的死亡承擔80%的責任;4被告明知袁某有高血壓,飲酒時卻未及時勸阻,未盡到注意義務,對袁的死亡存在過錯,應按各自參與飲酒的階段,分別承擔責任;判決張某賠償16894元、馬某賠償11263元、吳某賠償5631元、王某賠償5631元。
勸酒是否要負法律責任,這要看勸酒的具體情節而定。
1、強迫性勸酒。比如用“不喝不夠朋友”等語言刺激對方喝酒,或在對方已喝醉、意識不清、沒有自制力的情況下,仍勸其喝酒的行為;
2、其次,是明知對方不能喝酒仍勸其飲酒。比如明知對方身體狀況,仍勸其飲酒誘發疾病等;
3、未安全護送醉酒者。如飲酒者已失去或即將失去對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無法支配自身行為時,酒友沒有將其送至醫院或安全送回家中;
4、最后,酒后駕車未勸阻,導致發生車禍等損害的。根據《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規定: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而對于“過錯”,《侵權行為法》第六、七條有明確的規定,分別寫了過錯、過錯推定、無過錯歸責原則。前者適用一般侵權,后兩者適用特殊侵權,需要有法律明文規定行為人要承擔責任的情況下才有侵權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119條規定,公民由于過錯(故意或過失)侵害他人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害人的民事責任。侵害公民身體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撫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
一起喝酒的人死了,一起喝酒的是不是要承擔連帶責任,要看是否存在過錯。若存在過錯,則需要負連帶責任,不存在過錯的話,就不需要承擔責任。
大家既然坐到了一起,就應當有互相關照的義務,尤其是在醉酒人不省人事的時候。作為宴請的組織者應當做到善始善終,確保參加宴會的每個人的安全。如果被邀請的客人已經失控或者出現失控的跡象,作為主人應當注意醉酒客人的情況。因為,此時酒宴的召集者因其請客的行為而產生了附隨義務-----也就是對醉酒者的照顧義務。如果醉酒者出現意外情況,請客者會因為沒有盡到這種照顧義務,而承擔相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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