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公證有法律效力。房產公證由房產所在地或房產合同當事人一方所在地或房產合同簽訂地的公證處受理。房產公證的法律效力如下:(一)房產公證可確保房產交易行為的真實性房產交易如果經過公證,通過公證機構嚴格、詳細的詢問、告知、審查程序和證據提留措施,使交易人誠實、詳盡地交流相關情況,全面、具體地表達自己的意見,確保意思表示的真實性,就能有效地避免此類問題的發生。(二)公證可確保房產交易行為的合法性房產交易涉及的法律較多,其行為不僅為專門的房地產法律、法規和規章所規范,同時也為我國民法通則、合同法、擔保法、繼承法、婚姻法和公司法等法律所調整。確保房產交易行為合法,難度最大的是保證交易行為不與任何法律規定相抵觸。而絕大多數交易人不可能具有這樣高的法律水平。把公證作為一些房產交易的必經程序,讓具有全面掌握并正確理解相關法律規定能力的專業法律人士對交易行為進行審查,可確保交易行為的合法性。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第二條公證是公證機構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序對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的活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三條公證機構辦理公證,應當遵守法律,堅持客觀、公正的原則。
具有法律效力。夫妻財產約定協議不必須公證,但公證后的協議法律效力高于一般協議。
一般來說,財產公證都是在婚前,婚后很少有做財產公證的。做財產公證的目的不是為了離婚時分清各自的財產,而是為了保護夫妻雙方合法的利益。雖然夫妻結婚后是可以做財產公證的,但是要考慮雙方的意思,夫妻之間要多進行溝通和商議,不能一意孤行。
《婚姻法 》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根據這個,說明婚后也可以進行財產公證。
擴展資料:
繼承公證所需材料如下:
1. 填寫申辦公證申請表;
2. 提供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如醫院的死亡通知書,骨灰證,火化證明等),身份證,回鄉證;
3. 提供被繼承人遺留的財產證明.如房地產證,存款憑證,股票等.如果遺產在香港的,須提供香港遺產稅署出具的遺產清單;
4. 繼承人的身份證,戶口簿,結婚證;
5. 提供申辦繼續權的親屬關系證明表(由繼承人所在單位人事部門,或居委會和街道辦事處,或村委和鎮政府蓋章并加審查意見);
6. 繼承人放棄繼承權的,應由聲明人親自到公證處,或居住地公證處辦理棄權聲明書公證;
7. 繼承人因特殊情況不能親自到公證處辦理的,須提供經公證的委托書,委托其他繼承人辦理;
8. 遺囑繼承人應提供合法,有效的遺囑;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婚姻法
具有法律效力。夫妻財產約定協議不必須公證,但公證后的協議法律效力高于一般協議。
一般來說,財產公證都是在婚前,婚后很少有做財產公證的。做財產公證的目的不是為了離婚時分清各自的財產,而是為了保護夫妻雙方合法的利益。雖然夫妻結婚后是可以做財產公證的,但是要考慮雙方的意思,夫妻之間要多進行溝通和商議,不能一意孤行。
《婚姻法 》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根據這個,說明婚后也可以進行財產公證。
擴展資料:
婚后財產公證的程序
一、準備好以下材料:
1、個人的身份證明,如身份證、戶口簿,已婚夫妻辦理財產公證需要帶上結婚證;
2、與約定內容有關的財產所有權證明,如房產證、未拿到產權證的帶購房合同和付款發票;
3、雙方已經草擬好的協議書。協議書的內容一般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性別、職業、住址等個人基本情況;財產的名稱、數量、價值、狀況、歸屬。
上述婚前財產的使用、維修、處分的原則等。一般雙方當事人的簽名和訂約日期空缺,待公證員對協議進行審查和修改后,再在公證員面前簽字。
二、準備好上述材料后,雙方必須共同親自到公證處提出公證申請,填寫公證的申請表格。一般不允許委托他人代理或是一個人來辦婚前財產公證。
三、公證申請被公證員受理后,公證員就財產協議的內容,審查財產的權利證明;查問當事人的訂約是否受到欺騙或誤導。
當事人應如實回答公證員的提問,公證員會履行必要的法律告知義務,告訴當事人簽訂財產協議后承擔的法律義務和法律后果,當事人配合公證員做完公證談話筆錄,并在筆錄上簽字確認。
四、雙方當事人在公證員的面前在婚前財產協議書上簽名。
至此,婚前財產公證的辦證程序履行完畢,當事人可于規定期限日憑收費單據來領取公證書。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婚姻法
夫妻之間在婚前或婚姻存續期間,可以約定夫妻財產協議,約定的夫妻財產協議可以到公證處進行公證。公證可以加強法律效力,夫妻財產約定不公證是有效的。
很多人認為,婚前財產協議需要公證,如果不公證協議就不能成立或不生效,其實這個觀點是錯誤的。我國的任何一部法律都沒有規定對婚前財產協議必須做公證。
也就是說只要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協議的內容并未違反法律規定,那么,只要雙方就婚前財產的歸屬基于自愿的原則達成了書面協議,該書面協議無論是否做了公證,均具有法律效力。只是,經過公證的婚前財產協議在證明力上更高。
一般來說,比較容易舉證的財產,就不需要婚前財產公證,比較難舉證的財產,需要婚前財產公證。
像不動產,如房子、汽車等,因為實行登記制度、產權明確,就不需要婚前財產公證。而產權隨時處于變動的動產,像存款、股票、字畫、玉器、金銀首飾等貴重物品,為避免離婚時無法說明白,需要婚前財產公證。
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經過公證后,更具法律效力。
擴展資料:辦理夫妻財產協議注意事項:
(一)主體須合格
1、夫妻財產約定協議公證的主體是特定的;
2、雙方當事人須達到法定結婚年齡;
3、雙方當事人須有完全行為能力。
(二)財產約定協議必須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夫妻財產約定協議是一種具有人身關系的協議,夫妻財產公證須是夫妻雙方完全自愿,應由夫妻雙方親自到公證處辦理,他人不能代理。任何以欺詐、脅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作出的財產約定都是無效的,因一方誤解而作的財產協議也無效。
(三)約定的內容必須合法
夫妻財產約定的內容必須合法,不能規避法律或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的利益。約定的內容必須是夫妻共同所得,或是一方的婚前財產或婚后所得的財產,對于不屬于他們的財產無權約定。如對非法所得的財產約定無效,對屬于家庭其他成員所有的財產,未經授權也不得約定。
(四)約定的生效問題
一般情況下,協議符合法律規定一經設立既具有法律效力,但夫妻財產約定協議的成立并不當然引起協議生效。夫妻財產約定協議只有在當事人締結婚姻以后才能生效。如婚前財產約定協議生效的前提須是當事人雙方締結婚約這一法律事實,協議成立在婚前但生效則在結婚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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