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欺詐與刑事詐騙的區別
說說倆者的區別 民事欺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民事欺詐行為是指在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過程中,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做出錯誤的表示的行為。
刑事詐騙指詐騙罪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詐騙罪侵犯對象不是騙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對象,也應排除金融機構的貸款。因本法已于第193條特別規定了貸款詐騙罪。
通常認為,該罪的基本構造為:行為人以不法所有為目的實施欺詐行為→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被害人基于錯誤認識處分財產→行為人取得財產→被害人受到財產上的損失。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隱事實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公私財物的行為。欺詐是指當事人一方故意編造虛假情況或者隱瞞真實情況,使對方陷入錯誤而為違背自己真實意思表示的行為。詐騙罪與民事欺詐行為的本質區別:
1、主觀目的不同。主觀目的是從客觀行為推斷出來的,《刑法》對詐騙罪目的規定的很明確,即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具體來說是行為人不打算付出任何代價或做出任何勞務,即取得對方信任而非法占有財物。民事欺詐行為一般來講是用夸大事實或虛構部分事實的辦法,借以創造履行能力而為欺詐行為以誘使對方陷入認識錯誤并與其訂立合同,通過履行約定的民事行為,以達到謀取一定利益的目的。形象點說詐騙罪是“騙錢”,民事欺詐是“賺錢”。
2、客觀行為不同。詐騙罪和民事欺詐不僅在主觀故意方面是不同的,而且在客觀表現方面也是不同的,其實主觀故意和客觀行為是相互呼應的。對客觀表現的不同,筆者又將其細分為欺騙內容不同、履行承諾的實際行為不同以及承擔責任的方式不同。
(1)欺騙內容不同。詐騙罪和民事欺詐行為都虛構了一些事實情況,筆者將這些事實分為基本事實和輔助事實,或曰主事實和從事實?;臼聦嵤菦Q定相對方做出判斷的主要依據。如果行為人虛構了基本事實,則對方不能了解行為人的主要情況,所做出的相應行為是建立在完全虛假的事實基礎上的。而輔助事實則是一些細枝末節的情況,不足以影響相對方的判斷。
(2)履行承諾的實際能力和行為不同。詐騙罪的行為人根本不打算實現自己的任何承諾,也沒有能力實現承諾。很多人認為主觀上有無非法占有的目的是詐騙罪和民事欺詐行為區別的關鍵所在。
(3)承擔責任的方式不同。是否積極的承擔責任不能作為決定民事欺詐行為與詐騙罪的界限,只可以作為參考因素。之所以如此,是因為很多詐騙罪暴露后,行為人為逃避法律制裁,都有承擔責任的行為。
《民法通則》第68條規定: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欺詐行為。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刑事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被控涉嫌侵犯了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系,國家為了追究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而進行立案偵察、審判并給予刑事制裁(如有期徒刑、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等)的案件。民事案件是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公民與法人之間的糾紛產生的訴訟,主要指有關財產權益方面的案件,也包括婚姻、家庭等人身方面的案件。比如合同違約,離婚,財產繼承,人身損害等。二者的區別:1、從訴訟主體來看,刑事訴訟是“官告民”,但也有例外,刑法體系中的自訴案件,原告也是公民或法人;民事案件的訴訟主體的地位則是平等的。2、從訴訟時效來看,刑事案件的訴訟時效是具體的該犯罪行為有可能涉及的罪名的量刑檔次的最高期限,比如有可能判3-5年,訴訟時效就是3年,但檢察官認為有必要追訴的,則無視時效,發布通緝令后,訴訟時效也是不計算的;民事案件的訴訟時效自2017年10月1日《民法總則》生效之后,若無法律特別規定,從原來的2年改為了3年。無論刑事案件或民事案件,法律都有對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
刑事案件與民事案件在案件性質、訴訟程序、適用法律和法律后果等方面都是截然不同的。但隨著經濟與社會的發展,新情況、新問題層出不窮,民、刑案件混淆的情況時有發生,造成了司法程序上的混亂,且關系到行為人有罪與否的問題,應認真對待,分清其界線。其中以民事案件中的欺詐行為與刑事案件中的詐騙犯罪最為突出,下面就二者的異同略抒己見民事案件中的欺詐行為,是指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行為。
刑事案件中的詐騙犯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二者的相同之處是主觀方面都是出于故意,在客觀方面都采取了欺騙對方的手段,使對方陷入錯誤認識而“自愿”同其進行交易或“自愿地”交出財物的行為。但二者也有著本質的區別,彼此不能混淆,其區別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一、在客觀方面的表現不同
二者在客觀方面雖然都采取了欺騙的方法,但民事中的欺詐行為可以是作為的,也可以是不作為的。欺詐行為是對民事行為有關重要事實所做的虛假陳述,通常表現為積極地捏造虛假的事實或者掩蓋真實的事實,如在產品上使用假冒的名牌商標欺騙顧客,將已過期的飲料換貼出廠日期標志,坑害消費者利益等。再如,甲商場明知有一些電器屬次品,但為了得到更多的利潤,仍將次品的電器混雜在正品電器中,以同樣的價格對外銷售,使買到次品的消費者也認為自己買的是正品電器。以上行為均是采用了作為的形式欺騙消費者。一般情況下,消極地隱瞞事實真相的行為(不作為)不構成欺詐,但是,根據法律、合同或交易習慣,一方有告知另一方事實真相的義務而未作告知的,也可構成欺詐。例如,乙商場進到一批國內組裝的索尼彩電后,在對外銷售過程中未向消費者告知產品系國內組裝的事實,使消費者誤認為自己購買的索尼彩電是原裝的日本產品,這就屬于不作為的欺詐行為。因為根據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真實信息”,故待銷商品真實信息的告知義務是法定義務,商家必須履行。如果經營者違反其義務不予告知,致使消費者產生錯誤認識而購買其商品或者接受其服務的,經營者的行為同樣依法構成對消費者的欺詐。
而刑事中的詐騙犯罪只能是作為的。雖然詐騙行為中也有采用隱瞞真相的方法,但行為人采取積極主動的行為來故意隱瞞真相,以騙取被害人的信賴,所以詐騙犯罪只能由作為犯構成。例如,丙一直以房屋開發商自居,一次丙將購房者領至他人建造的住宅樓處,謊稱系其建造的房屋,使購買者信以為真,當場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并預付了二分之一的房款。又如,丁房產商在住宅樓建成后,為及時回收資金,故意掩蓋了房屋尚未取得大產權證的事實,即對外銷售房屋,使購房者買房者無法取得房屋產權證。上述二例雖然同樣采用了欺騙手段以騙取消費者的信任,但是前者采用了將他人住房謊稱自己房屋的積極的作為行為,符合詐騙行為在客觀方面的形式要件;后者則采用了不向購房者告知“大產證”尚未辦到的事實,以不作為的形式騙取購房者的信任,更符合民事上欺詐行為的特征。因此,丙某的行為屬詐騙犯罪行為,丁房產商的行為不構成詐騙犯罪,屬民事欺詐行為。
二、法律責任不同
民事欺詐行為的法律后果是:1、返還財產;2、賠償損失。其所負的法律責任是根據民法產生和承擔的,目的是使受損害的民事權益得到填補和恢復,具有補償性的特點。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九條規定:“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真實信息,不得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經營者對消費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和使用方法等問題提出的詢問,應當作出真實、明確的答復?!鄙鲜黾?、乙、丁的行為明顯違反了該條款的規定,故構成欺詐行為。欺詐行為形成的民事法律關系依法可予以撤銷,使之歸于無效。同時,消費者還可以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九條之規定,要求欺詐者承擔消費者所購商品的價款或受服務費用一倍的賠償金。
刑事詐騙犯罪所負的法律后果是承擔刑事法律責任?!吨腥A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彼袚姆韶熑问歉鶕谭óa生和承擔的,目的主要表現在對犯罪行為的處罰,預防和懲治違法行為,教育人們遵紀守法,因而具有懲罰性的特點。
三、二者的最終目的不同
民事中的欺詐行為的實施者,其目的具有多樣式,可能以騙取財物為目的,也可能是為了達到其他目的進行欺詐。
民法上的合同詐騙與刑法上合同詐騙罪的關系
民法合同欺詐是民事欺詐的一種,是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當事人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從而與之簽訂合同或履行合同的行為。刑法合同詐騙罪是詐騙罪的一種,失職行為人以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為目的,采取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等手段,通過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手段,非法取得并占有他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二者常發生規范競合,凡是構成詐騙罪的行為同時也構成了民事上的欺詐,但構成民事欺詐卻不一定構成犯罪。
民法上合同欺詐行為人在合同被撤銷或者認定無效后應承擔欺詐行為產生的民事責任,如返還財產,賠償損失。刑法上①合同詐騙罪觸犯刑法,行為人詐騙數額在2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從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到無期徒刑不同等級的刑罰。
②個人詐騙公私財物數額2000元以上的,屬于數額較大、30000元以上的屬于數額巨大、20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特別巨大。單位和自然人均可以構成民法上之欺詐即合同欺詐和刑法上合同之詐騙罪。
單位不能夠成貸款詐騙罪,如果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的,事實上以非法占有貸款為目的的,可以認定為合同詐騙罪。
欺詐與詐騙的區別?形象一點
最好用實例形象的解釋一下,不要用純抽象的語言來說,謝謝~~1、行為定義不同:
欺詐是民事行為,民事欺詐行為一般來講是用夸大事實或虛構部分事實的辦法,借以創造履行能力而為欺詐行為以誘使對方陷入認識錯誤并與其訂立合同,通過履行約定的民事行為,以達到謀取一定利益的目的。如:以次充好的消費欺詐行為。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詐騙罪侵犯對象不是騙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對象,也應排除金融機構的貸款。
2、法律規定不同:
《刑法》對詐騙罪目的規定的很明確,即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具體來說是行為人不打算付出任何代價或做出任何勞務,即取得對方信任而非法占有財物。
民事欺詐雖然在客觀上表現為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但其欺詐行為仍在民事法律關系范圍內,仍應由民事法律、政策來調整。詐騙罪中的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已經發生了質的變化,應由刑法來調整。
3、犯罪行為不同:
欺詐行為使被害人處分財產后,行為人便獲得財產,從而使被害人的財產受到損害。根據刑法第266條的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才構成犯罪。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詐騙罪并不限于騙取有體物,還包括騙取無形物與財產性利益。根據刑法第2l0條的有關規定,使用欺騙手段騙取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可以用于騙取出門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成立詐騙罪。
擴展資料
欺詐的主要條件:
欺詐的主觀方面只能由故意構成。所謂欺詐故意是欺詐的主體明知自己的欺詐行為會引起他人上當受騙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主觀心理態度。
在認識因素方面,行為人明知自己的欺詐行為會引起他人上當受騙的結果,在意志因素方面,行為人對引起他人上當受騙的結果抱著希望或者放任的態度。根據認識和意志因素方面不同的情況,我們可以把欺詐故意分為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
直接故意是欺詐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引起他人上當受騙的結果,并且希望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
在認識因素方面,直接故意既可以包括認識到他人上當受騙的危害結果的必然發生,也可以包括認識到使他人上當受騙的危害結果可能發生。
在意志因素方面,直接故意對使他人上當受騙的結果抱著希望發生的態度,“希望”是積極追求使他人上當受騙的一種心理狀態,具有直接追求性的特點,這一心理狀態和特點和欺詐的目的是一致的,欺詐行為人對此有強烈的愿望。
間接故意是欺詐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引起他人上當受騙的結果,并且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
在認識因素方面,間接故意行為人只能認識到使他人上當受騙的可能性,而不能認識到其必然性;在意志因素方面,間接故意是放任使他人上當受騙結果的發生,所持的是一種消極的、放縱他人上當受騙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
間接故意以追求其他某種目的的行為為前提,具有伴隨性的特點。在欺詐的構成要件中,無論行為人的主觀心理狀態是直接故意還是間接故意,都不影響其行為的構成,但是過失行為不能構成欺詐行為。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欺詐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詐騙
一、詐騙罪和民事欺詐的共性
詐騙罪和民事欺詐行為具有某些相同的表面特征,這是詐騙罪和民事欺詐之所以會讓人產生混淆的原因。概括起來,主要有兩方面,即二者都有欺騙行為并都給對方造成了一定經濟損失。
1、欺騙行為的存在使詐騙罪和民事欺詐行為具備了最不易區分的特質,也是干擾我們認識事物本質的迷霧。常見的欺騙行為如虛構事實、夸大事實、隱瞞事實等。如案例一中張某謊稱自己是香港“東方紅書社”社長林某某,并有兩億美金在香港,這是典型的虛構事實。案例二中王某聲稱自己能辦理出國簽證,事實上能否辦成并不明確,也許王某通過努力能夠辦成,但這只是一種可能性。另外王某在與對方簽約時加蓋了未經上級部門同意私刻的公章。
2、詐騙罪和民事欺詐行為都給對方造成一定損失。給對方造成一定的經濟損失是詐騙罪和民事欺詐行為共有的特征,否則不具有社會危害性。案例一中張某給多名被害人共造成了80多萬元的損失,案例二中王某給白某造成了8萬多元的損失。
二、詐騙罪與民事欺詐行為的本質區別:
雖然詐騙罪和民事欺詐行為具有令人混淆的特征,但仔細分析,二者還是有許多本質不同。這些本質區別是劃分詐騙罪與民事欺詐的分界線。
1、主觀目的不同。主觀目的是從客觀行為推斷出來的,《刑法》對詐騙罪目的規定的很明確,即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具體來說是行為人不打算付出任何代價或做出任何勞務,即取得對方信任而非法占有財物。民事欺詐行為一般來講是用夸大事實或虛構部分事實的辦法,借以創造履行能力而為欺詐行為以誘使對方陷入認識錯誤并與其訂立合同,通過履行約定的民事行為,以達到謀取一定利益的目的。形象點說詐騙罪是“騙錢”,民事欺詐是“賺錢”。如案例一中,張某多次借錢達80余萬元,雖然每次都打了借條,但這只不過是取得被害人信任的手段,張某的真實目的就是非法占有這些錢財。案例二中王某合法承包了國國際教育交流研修中心的技術與管理培訓部,其目的是想利用這個平臺,為他人辦理出國培訓及所需的簽證,以此賺錢。由此可見,二者的出發點是根本不同的。
2、客觀行為不同。詐騙罪和民事欺詐不僅在主觀故意方面是不同的,而且在客觀表現方面也是不同的,其實主觀故意和客觀行為是相互呼應的。對客觀表現的不同,筆者又將其細分為欺騙內容不同、履行承諾的實際行為不同以及承擔責任的方式不同。
(1)欺騙內容不同。詐騙罪和民事欺詐行為都虛構了
一些事實情況,筆者將這些事實分為基本事實和輔助事實,或曰主事實和從事實?;臼聦嵤菦Q定相對方做出判斷的主要依據。如果行為人虛構了基本事實,則對方不能了解行為人的主要情況,所做出的相應行為是建立在完全虛假的事實基礎上的。而輔助事實則是一些細枝末節的情況,不足以影響相對方的判斷。如案例一中,張某使用虛假的姓名,并稱自己是香港東方紅書社社長,有兩億美金在帳上,這些虛構的事實是被害人借錢給他的前提,如果被害人知道他一文不名,是不會屢次借錢給他的。被害人借錢給他,是因為相信他自稱的身份以及經濟實力,而這一切都是假的,這即是張某虛構了基本事實。案例二中,王某也虛構了一些事實,如承諾能辦理出國簽證,也使用了私刻的印章簽訂合同。但這些虛構的事實不是主要事實。王某的身份是真實的,工作也是真實的,他的業務范圍和工作經歷決定了他有可能為被害人辦成出國簽證。另外王某私刻的公章也是自己承包的單位的印章,而不是無中生有或冒充其他單位的印章。如果他履行了一定的程序,所刻制的印章就是合法的。也就是說王某的基本信息是真實的,他虛構的事實不足以影響被害人的判斷。 詐行為區別的關鍵所在。筆者不同意這種觀點,因為主觀目的是通過客觀行為推斷出來的,沒有客觀行為則無法了解行為人的主觀目的;另外行為人的主觀目的是不確定的,也許一開始是想非法占有,但后來又放棄了這個念頭,也許一開始沒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但后來見利忘義,產生了非法占有的故意。因此,筆者認為區分詐騙罪與民事欺詐行為的關鍵應該是履行承諾的實際能力和行為。只有履約的實際能力和行為才能決定行為人的主觀目的,也才能正確區分民事欺詐行為和詐騙罪。案例一中的張某沒有正常的業務,也就沒有經濟來源,他所借的80多萬元是無法歸還的,在被害人追債時他百般抵賴、推脫,繼續編造謊言,根本不打算歸還借款,也沒有采取任何積極行動籌措資金歸還欠款。也就是說張某既沒有履行承諾的能力,也沒有履行承諾的行為。案例二中王某將被害人交給他的預付款用于交中國國際教育交流研修中心的管理費,而沒有用于其他生活消費,這說明他有繼續從事教育培訓的打算,而不是騙了錢為了揮霍。雖然他沒有按照合同約定將錢用于辦簽證,但這不影響王某履行他的義務。事實上王某也確實沒有放棄辦理簽證,而是多方聯系,積極想辦法,除了找旅行社,還通過自己以前的朋友來幫忙,努力使簽證能辦成功。其實雙方都應當了解辦理簽證并不僅僅取決于王某的行為,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其他客觀因素,對于這一事實,王某沒有也不可能隱瞞欺騙白某。因此不能因為后來王某沒有辦成簽證,就認為王某是詐騙。
(2)履行承諾的實際能力和行為不同。詐騙罪的行為人根本不打算實現自己的任何承諾,也沒有能力實現承諾。很多人認為主觀上有無非法占有的目的是詐騙罪和民事欺。
(3)承擔責任的方式不同。是否積極的承擔責任不能作為決定民事欺詐行為與詐騙罪的限,只可以作為參考因素。之所以如此,是因為很多詐騙罪暴露后,行為人為逃避法律制裁,都有承擔責任的行為。但是一般來說,民事欺詐行為人本來就不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因此總是積極的承擔責任,是主動的承擔。而詐騙罪的行為人則是迫于法律的威懾,而不得不承擔相應的責任,是被動的承擔。案例一中,張某根本就沒有承擔責任的能力,所以也就談不上主動承擔責任了,事實上張某對被害人的追債一直是采取躲避、耍賴、繼續欺騙的手段。案例二中,王某因未能為白某辦成簽證,將報名費挪作他用,雖一時不能償債,但其與白某簽訂了還款協議,這就使一個有瑕疵的委托關系轉化為一個債權債務關系。通過以上對詐騙罪和民事欺詐行為的分析,結論是很明顯的,案例一中的張某構成詐騙罪,而案例二中的王某則是民事欺詐行為。
民事欺詐雖然在客觀上表現為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但其欺詐行為仍在民事法律關系范圍內,仍應由民事法律、政策來調整。詐騙罪中的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已經發生了質的變化,應由刑法來調整。民事欺詐行為與詐騙罪雖然具有本質區別,但也不是截然對立的,時在特定情境下會發生相的轉化。可以從民事欺詐行為轉化為詐騙罪,即行為人一開始并沒有非法占有的故意,而且也積極履行義務,但可能因客觀情況變化,或因其他原因,行為人逃避或拒絕履行義務,非法占有對方的財物;也可以從詐騙罪轉化為民事欺詐行為。
即行為人一開始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并虛構了事實,但后來因主觀或客觀原因,行為人放棄了犯罪念頭,積極履行民事義務,變“騙錢”為“賺錢”。因此,判斷是否構成詐騙罪不應只關注某個點,而應該綜合整個案情,從全局來看。 概而言之,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欺詐程度如何、有無履約能力以及是否有實際履約行動等等,都是據以考察行為人罪與非罪的事實,而且必須把這些因素結合起來判斷,其中任何一個因素都不可單獨作為區分的標準。
律師專業解答:
不需要舉例子你也能明白,欺詐一般來說出現在民事案件當中,相對來說騙得清一點,只承擔民事責任。而詐騙往往出現在刑事犯罪領域,詐騙構成犯罪了哦
欺詐:別人賣給你一條金條,賣給你的時候說是99金,結果你買回去發現是24K金。
詐騙:別人賣給你一條金條,賣給你的時候說是99金,結果你買回去發現是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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