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訟程序有三種:申請支付令的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產程序。
特別程序不屬于非訟程序,適用特別程序的有四種:選民資格案件,宣告死亡、失蹤案件,認定無、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案件,認定財產無主案件。
獨任制就是一個審判人員審理案件,適用獨任制的案件有四種:簡易程序,特別程序(除開選民資格案件和某些特別程序中的重大疑難案件),督促程序,公示催告階段。
擴展資料:
非訴程序申請的條件:
申請是人民法院非訴行政執行程序的啟動環節,是非訴程序的前提條件,沒有有權申請人的申請執行,人民法院無權主動啟動非訴執行程序。在申請階段,有這樣幾點條件需要滿足:
非訴執行的執行根據。即必須存在一個行政機關對相對人作出的生效的行政決定,并且生效決定的內容包含了相對人應當在法定期限之內履行的義務,且義務的內容具有可執行性。
有權申請申請人民法院非訴執行的申請人。有權申請非訴執行的申請人主要是指作出生效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另外,當行政機關在申請期屆滿之前不提出申請時,行政行為所確定的權利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申請期限的要求。相對人在法定期限內既不申請復議或提起訴訟,也不履行義務的,行政機關應當首先催告履行,催告期滿仍不履行的,行政機關有權自被執行人法定起訴期滿之日起三個月之內申請人民法院執行。
向有執行管轄權的法院申請執行。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行政行為的,由申請人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受理,執行對象為不動產的,由不動產所在地的基層法院受理。當基層法院認為執行確有困難時,可以報請上級上級法院決定由哪一級的法院負責執行。但總的來說,行政機關的申請都應當向所在地的基層法院提出,由其受理決定是否執行。
申請材料。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行政行為,行政機關應當提供下列材料:強制執行申請書;行政決定書及作出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當事人的意見及行政機關催告情況;申請強制執行標的情況;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由行政機關負責人簽名,加蓋行政機關的印章,并注明日期。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非訴案件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獨任制
特別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審理某些非民事權益糾紛案件所適用的特殊程序,與此對應的是概念是通常訴訟程序(包括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民事審判程序的一種,與普通程序相對。普通程序即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通常適用的程序,一般包括第一審程序、第二審程序。
特別程序即民事訴訟法對法院審理某些類型案件另行規定的程序,案件類型不同,審理的程序也不相同。各國民事訴訟法關于特別程序的規定很不一致,劃分的標準和種類也不相同。適用的案件有兩類:一類是選民資格案件,另一類是非訟案件。
督促程序,是指對于給付金錢或有價證券的請求,人民法院根據債權人的申請向債務人發出支付令,債務人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內不提出異議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督促程序是督促債務人盡快清償債務的一種簡便迅速的程序。
督促程序是中國現行《民事訴訟法》中新增加的一種審判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據債權人提出的要求債務人給付一定的金錢或者有價證券的申請,向債務人發出附條件的支付令,以催促債務人限期履行義務,如果債務人在法定期間內不提出異議,該支付令即具有執行力的一種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是指可以背書轉讓的票據持有人,因票據被盜、遺失或者滅失,可以向票據支付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申請人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申請書,寫明票面金額、發票人、持票人、背書人等票據主要內容和申請的理由、事實。
人民法院決定受理申請,應當間時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3 日內發出公告,催促利害關系人申報權利。沒有人申報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申請人的申請,作出判決,宣告采據無效。判應當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決公告之日起,申請人有權向支付人請求支付。
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以公示的方式催告不明的利害關系人,在法定期間內申報權利,逾期無人申報,作出宣告票據無效(除權)的判決程序,屬于非訴訟程序。
擴展資料:
特別程序案例
秦某與鐘某2012年登記結婚, 2016年6月,二人簽訂離婚協議并在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2016年12月,鐘某母親劉某向漣水法院申請對鐘某從2016年1月1日起至申請日止的民事行為能力進行司法鑒定,并請求法院依法宣告鐘某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漣水法院適用特別程序進行審理,啟動司法鑒定程序,并判決鐘某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劉某依據該判決向法院起訴要求確認離婚協議無效并撤銷離婚登記。
秦某提出異議申請,認為原審司法鑒定程序中秦某作為利害關系人沒有在場,且鐘某在簽訂離婚協議時精神狀態正常,不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故請求法院撤銷原審判決并進行重新鑒定。
公示催告程序案例
2014年5月,A公司與B公司簽訂《貨物買賣合同》,A公司以票面金額20萬元的銀行承兌匯票背書后向B公司支付了貨款。因B公司購貨需要,又將該匯票背書支付給了C公司。
匯票到期后,該匯票的最后背書人E公司承兌匯票時被付款銀行以該匯票已被出票人掛失止付為由拒絕承兌,遂將該匯票退回前手D公司,后各背書人按照背書順序依次將匯票退回(退回順序為:E公司-D公司-C公司-B公司-A公司-F公司-G公司-H公司),該票據最終被退回到H公司。
因票據被B公司退回給A公司,遂又向A公司追要貨款。2014年12月26日,A公司又支付B公司20萬元。2015年1月4日,經H公司向人民法院申報票據權利,法院下達裁定書終結公示催告程序。后,H公司又將涉案匯票郵寄給最后背書人E公司,E公司到付款銀行承兌了該匯票。
現A公司認為原承兌匯票通過背書流轉的業務單位的貨款全部實現。B公司重復收取了A公司的20萬元貨款屬于不當得利,應當退還給A公司。
督促程序案例
2013年至2016年間,某縣多家信用社以與農戶的借款合同糾紛為由向該縣法院提出支付令申請,該縣法院受理該系列案件后,經審查認為符合支付令的條件,均發出支付令,并向農戶送達。
2016年、2017年該多家信用社涉及五名原信貸員分別因挪用資金罪、職務侵占罪被刑事處罰,涉案數額中包括44戶已發出支付令的農民的貸款。
2017年初,民事檢察部門在履職過程中發現了該批案件,因刑事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故法院對債權債務關系不明確的民事案件發出支付令顯屬不當,依法對44件支付令案件發出檢察建議,法院均采納了建議內容,對44件支付令案件裁定予以撤銷。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特別程序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督促程序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公示催告程序
非訟程序的的使用范圍是:
狹義的非訟程序主要是指民事訴訟法第15 章規定的特別程序:選民資格案件; 宣告公民失蹤、死亡案件; 認定公民無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案件; 認定財產無主案件。以及2012年修正后的民事訴訟法新增的確認調解協議案件、實現擔保物權案件。
注:選民資格案件并非嚴格意義上的非訟案件。
首先它不具有“民事性”, 涉及的不是公民的人身權、財產權, 而是選民的選舉資格以及正常的選取秩序;
其次, 選民資格案件因具備雙方當事人(起訴人與選舉委員會) 而不具備非訟案件的基本特征, 因此民事訴訟法將其規定在特別程序中, 只是立法技術的需要, 而缺乏理論上的合理性與科學性。
(2)廣義的非訟程序(現代的非訟程序)
現行民事訴訟法新增設的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已刪),由于其適用于解決案件的非訟性, 與之相適應的程序也帶有明顯的非訟性。
督促程序以債權債務關系不存在爭議為假設前提,如果債務人在法定期限內不提出異議, 支付令即可產生與生效判決同等的法律效力。如果債務人對支付令提出了有效異議,督促程序程序便告終結。
公示催告程序也不具備雙方當事人,程序建立在對票據權利沒有爭議的基礎上, 如果有利害關系人在公示催告期間申報權利并提出了與申請人對立的主張, 公示催告程序便告終結。
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并不對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債權債務關系作出審理和裁判, 不解決債權債務糾紛,因而也具有明顯的非訟性。(2012年修改后的民事訴訟法已刪除該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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