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章建筑依其“違章”的程度不同,有各種不同的情況。
從表面上看違章建筑建筑人有無土地使用權上說,違章建筑大體上可以分為兩種:一是建筑人未取得土地使用權,因而也無法取得建筑許可證。
二是在自己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上建造違章建筑物,即雖有利用該建筑物占有范圍內的土地建造房屋等建筑物的權利,但未經取得建筑許可證而擅自建設的建筑。
違章建筑,從嚴格意義上講,是指違反《土地管理法》、《城鄉規劃法》、《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動工建造的房屋及設施。
審查違章建筑是超過二年行政機關才發現的問題,不予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笫二十九條笫一款規定:“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p>
行政相對人的違章建筑,是顯而易見,不可能存在二年期間的最后一日才被行政機關發現,假若如此,行政機關已經嚴重失職了,應當追究其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行政責任乃至刑事責任。
如果行政機關對行政相對人違章建筑“限期拆除”決定的“登記立案”日期為二年期間的最后一日,行政相對人對于行政機關將“登記立案”日期往前推,登記在“二年之內”產生的懷疑,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為合理懷疑。
擴展資料
違章建筑的性質
有人認為,違章建筑是指:“未按法定報批手續,或有報批手續,但未按規定在指定地點擅自搭建的房屋、攤位等建筑物。”也有人認為,違章建筑是指:“未經城市規劃部門的批準,而擅自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建筑物。”也有人認為,違章建筑是指:“未經有關部門審查批準或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而占地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建筑物?!?/p>
筆者認為,違章建筑并不是簡單的所謂未經相關主管部門的許可而動工興建的建筑物,其本質上是違反了《土地管理法》、《城市規劃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而建造的房屋及其設施。
違章建筑大體上可以分為兩種:一是建筑人未取得土地使用權,因而也無法取得建筑許可證;二是在自己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上建造違章建筑,但未經取得建筑許可證而擅自建設的建筑物。
因為對違章建筑的性質問題,即違章建筑的建造人對違章建筑有什么權利的問題的認識模糊,法院在處理違章建筑損害索賠案件時,對于受到損害的違章建筑人有無起訴權、有無勝訴權問題有極為不同的看法:關于起訴權。
一種意見認為,違章建筑人沒有證明其合法民事權益的產權憑證,即無財產權利存在的依據,所以沒有起訴權。另一種意見認為,如果原告舉證的材料已經明確被損害標的屬違章建筑的,法院不予受理。
如果涉案損害標的是否屬于違章建筑尚未被認定,法院應予受理,審理中發現屬違章建筑的,則不涉及訴權,只關系到能否勝訴問題。還有一種意見認為,無論被損害標的是否屬違章建筑,法院均應受理。
我們認為,只要這類起訴符合中國民事訴訟法第108條有關起訴與立案的規定,法院均應受理。因為違章建筑的侵害也屬于法律調整的范圍,司法應當給予當事人選擇訴訟解決的救濟途徑,至于救濟能否在實體上得到支持,無關訴權。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違章建筑
違章建筑依其“違章”的程度不同,有各種不同的情況。
從表面上看違章建筑建筑人有無土地使用權上說,違章建筑大體上可以分為兩種:一是建筑人未取得土地使用權,因而也無法取得建筑許可證。
二是在自己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上建造違章建筑物,即雖有利用該建筑物占有范圍內的土地建造房屋等建筑物的權利,但未經取得建筑許可證而擅自建設的建筑。
違章建筑,從嚴格意義上講,是指違反《土地管理法》、《城鄉規劃法》、《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動工建造的房屋及設施。
審查違章建筑是超過二年行政機關才發現的問題,不予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笫二十九條笫一款規定:“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p>
行政相對人的違章建筑,是顯而易見,不可能存在二年期間的最后一日才被行政機關發現,假若如此,行政機關已經嚴重失職了,應當追究其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行政責任乃至刑事責任。
如果行政機關對行政相對人違章建筑“限期拆除”決定的“登記立案”日期為二年期間的最后一日,行政相對人對于行政機關將“登記立案”日期往前推,登記在“二年之內”產生的懷疑,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為合理懷疑。
擴展資料:
國家沒有統一的定義,各地方政府則有明確的規定。
一般是指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核定的相關內容建設的建筑。
違章建筑主要包括:
⑴未申請或申請未獲得批準,并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而建成的建筑物;
⑵擅自改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成的建筑物;
⑶擅自改變了使用性質建成的建筑物;
⑷臨時建筑建設后超過有效期未拆除成為永久性建筑的建筑物;
通過偽造相關材料向主管部門騙取許可證而建成的建筑物。
有一種觀點認為,所謂違章建筑,是指未經主管部門的許可而擅自動工興建的各種建筑物和構筑物。
然而這種觀點雖有一定的道理,但是并不盡科學,其并沒有指明“違章建筑”中所謂“違章”的本質,只是一個籠統表面的定義,容易在指導實務中出現差錯。
這個將在后面論及,這里暫不做具體討論!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違章建筑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三十條規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實行為設立或者消滅物權的,自事實行為成就時發生效力"。這一規定確立了建筑物權,無證房或證件不全的房屋應不再一律是違章建筑,將一定程度上規范違章建筑的界定與處理。
對“違章建筑"的界定與處理應把握以下三條:
第一, 法律依據是關鍵:
我們應該理解,不予補償的"違章建筑"是指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無償拆除的建筑而不能以是否具有產權證或批準文件作為判斷是否是違章建筑的唯一標準。既然是這種理解,有一個前提,首先要找到依據確認他的是違章建筑的法律依據,
不能"以其昏昏,使人昭昭"。自己都說不明白,憑什么說別人的是違章建筑?是占了公路的保護區,違反了《公路法》的規定,還是在城市規劃區內新建擴建改建房屋未取得建設工程許可證,違反《城市規劃法》的規定?
是在建房當中沒有取得施工許可證,違反了《建筑法》的規定,還是在機場高度控制區域,房屋建設超高,違反《民航法》的規定?是在河道當中修建房屋,違反了《防洪法》的規定,還是房屋的質量形象太差,影響市容,違反了國務院的《市容管理條例》的規定等等。
第二,是否違章必須由法律授權的機關界定:
現在出現一個問題,有的地方在下裁決書的時候,或者是拆遷公司申請裁決的時候,就直接說人家違章建筑不予補償。是否違章這個話不應該是隨便哪個機關都能說的
因為說一棟房子是違章建筑,必須是法律授權即有權的執法機關才能界定。比如說沒有施工許可證,或者沒有建設工程的規劃許可證,甚至沒有房契,沒有登記,就說它一定是違章建筑。
第三,對違章建筑一定要依法嚴格處理:
我們前面找到了法律規定,又找到了有權的執法機關作出界定,那還是不夠的,因為我們的法律對違法建筑的處理是不同的。不把握分寸,則可能寬嚴皆誤,因此執法當慎之又慎。
比如,廣州的白云機場從市區遷到了花都,為什么要遷,其中一個很重要的原因是原有的白云機場的空中禁空控制沒保護好,很多房子都是通過有關部門批準建起來高樓,
一棟棟高樓圍著白云機場建起來,飛機下降的禁空高度就沒有了,第二個原因,旁邊的白云山上建起了n個無線電傳輸站,影響到飛機的通訊無法保證安全,只好搬了。
如果按照民用航空法的規定,你所有機場范圍的超高建筑都是違法建筑,應當拆除,拆的了么?拆不了。人家就會講,我也是通過有關部門批準的,我有我的法律依據,比如說修在白云山上的移動通訊站是根據無線電通訊的管理條例必須建在制高點,來保證通訊質量,
信息產業也是國民經濟的重要產業,也是應當保護的,你民用航空產業法保護你的民航,我的移動通訊管理條例保護我的通訊,還有各個部門建的高樓也是通過有關法律,都是通過廣州規劃的,法律之間沖突,只好兩利相衡取其重,搬了機場。
在特定的情況合法的讓位于非法的,使物的利用更大化,也是一種選擇,是符合《物權法》規定的。
拓展資料:《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二章 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
第一節 不動產登記
第九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依法屬于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第十條 不動產登記,由不動產所在地的登記機構辦理。國家對不動產實行統一登記制度。統一登記的范圍、登記機構和登記辦法,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
第十一條 當事人申請登記,應當根據不同登記事項提供權屬證明和不動產界址、面積等必要材料。
第十二條 登記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查驗申請人提供的權屬證明和其他必要材料;
就有關登記事項詢問申請人;
如實、及時登記有關事項;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申請登記的不動產的有關情況需要進一步證明的,登記機構可以要求申請人補充材料,必要時可以實地查看。
第十三條 登記機構不得有下列行為:
要求對不動產進行評估;
以年檢等名義進行重復登記;
超出登記職責范圍的其他行為。
第十四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自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百度百科
違法建設,是指在規劃區范圍以外建設,未經建設、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或違反建設審批規定的建設項目,未按規定取得有關建設許可證的建設行為。
第一步,立案
立案就是執法部門對于發現或接到投訴、舉報等事實或者材料后,認為有違法事實發生或存在并需要追究法律責任時,決定把它作為行政案件進行查處的一種活動。這個程序中要注意哪些行政機關有權立案查處違章建筑:
第二步,調查程序
第三步,決定程序
第一、告知,聽取陳述、申辯
這個主要是保證被處罰人的知情權、陳述權、申辯權。執法人員在作出處罰決定前,一般會書面告知被處罰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被處罰人有權陳述、申辯,如果執法人員拒絕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行政處罰決定不能成立。
第二,聽證
聽證是指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過程中,在作出決定前,由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聽取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與法律依據,并聽取當事人的陳述、舉證、質證和申辯及意見的程序活動。
《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
第四步,處罰決定書的送達和執行
執法機關如果決定要進行處罰,會作出并向被處罰人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
擴展資料:
關于這個程序,注意以下幾點:
一是簽收。很多人認為自己不簽收,這個處罰決定書對自己就不發生法律效力,這是錯誤的,現行法律規定,如果你拒絕接收處法律文書,執法人員可以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
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把法律文書留在你的住所即視為送達;也可以把法律文書留在受你的住所,并采用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送達過程,即視為送達。看到沒有,沒有簽收照樣可以對你發生法律效力。
二是積極應對處罰決定書。如果你錯過了聽證程序,也不要緊。對違章建筑的處罰決定書,按照法律規定,自送達之日的第二日起,你可以在2個月內提起行政復議,或者三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
三是建議聘請律師維權。因為這是一個法律程序,非專業人士駕馭不了。在此,我再次提醒各位拆遷戶兩點:第一,隔行如隔山。法律不是你在網上或者書店中看到的法律條文,也不是某個權威學者對法律的解讀,更不是法律課堂上的理論講解。
四是只有在處罰決定書發生法律效力時,才可以依法拆除違章建筑。處罰決定書發生法律效力有兩種情形:一種就是你不進行行政復議也不進行行政訴訟,過了三個月,處罰決定書就發生法律效力了;
另一種是你在兩個月內提起行政復議,接著又提起了行政訴訟經過一審二審后就發生法律效力了。只有在這兩種發生法律效力的情形下才可以拆除違章建筑,言下之意就是說發現了沒有經過審批或者無證的房屋后,不是說拆就拆的,而是要經過嚴格的法律程序后才可以拆除。
參考資料:華律網-違章建筑
一、調查取證
1、對群眾舉報、日常巡查發現、領導批辦、媒體曝光的違法建筑,必須要有影像資料以及與違建當事人的談話詢問筆錄,當事人不配合的要取證人證言等證據。整個調查取證工作,城鎮規劃區的由縣(區)規劃部門承擔,鄉村規劃區的由鄉鎮政府承擔,鄉鎮政府不能獨立完成的,區規劃部門派員參與指導調查。
2、調查違建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包括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家庭人口狀況(每個成員的基本情況)、主要經濟來源,除修建的違法建筑外,是否還有房屋,住房面積多大、違法建筑的用途(出租、自用、自住)等。
3、現場勘驗記錄。違法建筑座落位置、面積、結構、修建時間。
4、調取城鎮建設總體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確定規劃區到房管部門查詢該建筑的登記材料。
二、認定違法建筑
規劃部門調查取證工作完成后,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對涉案房屋作出是否屬于違法建筑的認定
三、作出責令限期拆除決定
1、依照《城鄉規劃法》相關規定,對違法建筑進行調查取證,不違反城鄉規劃但沒有辦理規劃建設審批的建筑,屬于程序性違法建筑,可以要求限期改正及罰款,補辦相關行政許可手續;違反城鄉規劃的建筑,屬于實體性違法建筑,作出《責令限期拆除違法建筑決定書》,行政相對人逾期未自行拆除違法建筑的,組織實施拆除行為。
2、擬作出責令限期拆除決定的,應當作出《告知書》,告知當事人相關的事實、理由和依據以及所享有的陳述、申辯權利。
3、當事人在如果在《告知書》規定的期限內提出陳述、申辯的,拆違實施部門應當聽取其意見,并做好記錄。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及其證據,拆違實施部門應當在二十日內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成立的,拆違實施部門應當予以采納;規劃部門不予采納的,應當說明理由通知當事人。
4、當事人未在規定期限內提出陳述、申辯,或者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不成立的,規劃主管部門應當作出責令限期拆除的書面決定。
四、下達執法文書
1、縣(區)規劃部門或鄉、鎮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將《告知書》、《責令限期拆除決定書》等執法文書送達當事人。
2、到場下達執法文書的人員,必須兩名以上持有行政執法證件的人員。
3、對當事人不配合、不簽收的,一是到場工作人員要在回執簽字,并注明當事人拒簽字樣;二是將執法文書張貼于違建當事人的門上或所修建的違法建筑物明顯位置,并通過影像資料鎖定證據;三是邀請當地村組負責人到場見證送達情況。
五、強制拆除的審批
縣(區)規劃部門收集資料,按照案卷卷宗制作的相關要求,制作報批卷宗,然后按程序報批。由政府法制部門審查后以縣(區)政府的名義責令城鄉規劃局或城市管理局組織強行拆除。
鄉鎮人民政府查處的違法建筑由鄉鎮人民政府依據《城鄉規劃法》第65條的規定,自行決定組織強拆。
六、制作拆除方案
市或者縣(區)級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除違法建筑的,應當在強制拆除的七日前發布通告。
七、實施拆除
縣(區)政府責令城管執法部門實施強制拆除的,城管執法部門作為牽頭單位組織實施,涉及到的部門予以配合。
沒有建筑資質的單位所構建的建筑物以及其他違規的建筑物都屬于違法建筑。雖然是違法建筑,但對于違法建筑的拆除也不能隨便拆除,均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也要遵循相關法規規定的程序來拆除。
擴展資料:
國務院公布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于2011年1月施行,其中對違章建筑的拆遷補償可根據實際情況處理,當事人對行政機關作出的建筑物是否屬于違法建筑及對違法建設的處理結果不滿,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在訴訟程序未完結前,不能作出征收補償決定。
第二十四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對違反城鄉規劃進行建設的,依法予以處理。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筑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筑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不予補償。
第二十五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補償協議訂立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拆除違建合法程序如下:
第一步,立案
立案就是執法部門對于發現或接到投訴、舉報等事實或者材料后,認為有違法事實發生或存在并需要追究法律責任時,決定把它作為行政案件進行查處的一種活動。這個程序中要注意哪些行政機關有權立案查處違章建筑:
一是規劃局或者規劃委員會。這是法定部門,城市里的違章建筑由它來管。
二是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也就是大名鼎鼎的城管,城管有沒有權利來管違章建筑,主要看它是否得到省級政府的授權,比如北京,城管部門是得到北京市政府的授權的,所以那個有名的人濟山莊的違章建筑就是城管要求限期自行拆除的。
三是鄉、鎮人民政府。它的執法范圍是鄉、村莊規劃區范圍內,簡單講就是在農村的違章建筑由它來管。
除了上述部門,其他部門都沒有權利查處違章建筑。實踐中有國土局或者國土所、住房和城鄉局、房管局等來查處違章建筑的,這是錯誤的。
第二步,調查程序
在調查中,應當注意以下幾點:
1、調查人員不得少于2個人。
2、調查人員要主動出示執法證件。有兩個作用:一是調查人員必須具備執法資格;二是防止沒有執法資格的人冒充執法人員進行執法活動。
3,在被詢問以及在簽署筆錄時要謹慎。在行政執法中,常見的筆錄有《現場檢查筆錄》、《現場勘驗筆錄》《調查筆錄》,執法人員讓你簽字時,你一定要看清筆錄上的內容,如果發現內容與你說的或者與事實不符時,一定要求他們修改,執法人員嫌麻煩不愿意修改的話,建議你就不要簽字。
第三步,決定程序
1、告知,聽取陳述、申辯
這個主要是保證被處罰人的知情權、陳述權、申辯權。執法人員在作出處罰決定前,一般會書面告知被處罰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被處罰人有權陳述、申辯,如果執法人員拒絕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行政處罰決定不能成立。
2,聽證
聽證是指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過程中,在作出決定前,由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聽取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與法律依據,并聽取當事人的陳述、舉證、質證和申辯及意見的程序活動。
對于聽證程序,建議被處罰人還是要重視一下不要錯過這個程序。錯過這個程序,雖然可以在這之后的比如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程序中得到救濟。但我建議你還是不要錯過聽證。
第四步,處罰決定書的送達和執行
執法機關如果決定要進行處罰,會作出并向被處罰人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三十五條 行政機關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前,應當事先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催告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并載明下列事項:
(一)履行義務的期限;
(二)履行義務的方式;
(三)涉及金錢給付的,應當有明確的金額和給付方式;
(四)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權和申辯權。
第三十六條當事人收到催告書后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記錄、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采納。
第三十七條經催告,當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決定,且無正當理由的,行政機關可以作出強制執行決定。
強制執行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并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二)強制執行的理由和依據;
(三)強制執行的方式和時間;
(四)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五)行政機關的名稱、印章和日期。
在催告期間,對有證據證明有轉移或者隱匿財物跡象的,行政機關可以作出立即強制執行決定。
第三十八條催告書、行政強制執行決定書應當直接送達當事人。當事人拒絕接收或者無法直接送達當事人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送達。
第四十四 條對違法的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五條 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六十六條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可以并處臨時建設工程造價一倍以下的罰款:
(一)未經批準進行臨時建設的;
(二)未按照批準內容進行臨時建設的;
(三)臨時建筑物、構筑物超過批準期限不拆除的。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
接到違建舉報,城管核實現場,制作現場檢查筆錄,現場勘驗,找當事人詢問情況,制作調查筆錄認定違建性質(找不到當事人通過旁證筆錄或通過規劃部門認定),立案,下達違法通知,聽證通知,違法建設拆除通知,這需要一到兩個工作日。
違法建設拆除通知一般會要求當事人三到七個工作日自拆,逾期未自拆且未要求聽證的,會下達違法建設強拆通知,一般會在三個工作日之后,在此期間會有一次催告,針對一棟違建樓房,城管會向政府書面匯報,在政府批復后,組織人員機械,到期后,組織強拆。
擴展資料:
違章建筑的歸屬與利用
司法實踐中主要有以下幾種觀點:
⑴不動產說。即認為違章建筑為不動產,建筑人享有產權。
⑵動產所有權說。即認為作為違章建筑整體,因其違法性,所有權及其他派生的權利不得承認,但構成違章建筑的建筑材料本身作為動產是合法的,因受法律的保護。
⑶占有說。即認為建筑人對違章建筑的占有,作為一種事實狀態受法律保護,除執法機關依法處理外,建筑人可以對建筑物可以自己占有與一定的使用,禁止他人侵犯建筑人對違章建筑的占有。依前面的分析,不動產說是不可取的,這里不再做贅述。
而動產所有權說雖然有一定的合理性,卻也有一定的缺憾,。這個將在后面的侵權索賠問題中具體討論。而筆者更贊同的是第三種觀點,占有說符合物權法原理,是可取的。依通說認為,占有是一種事實狀態,而非權利。
“占有是主體對于物基于占有的意思進行控制的事實,占有首先是對物的一種事實上的控制。……不管占有人對物的控制是否具有據為己有的意思,只要客觀上的控制狀態形成就可以構成占有?!闭加锌梢允怯斜緳嗟恼加?,也可以是無本權的占有。
而在建筑人對違章建筑物,雖不享有所有權(本權),但由于其實際的管理與控制,也形成了一種占有,并受法律的保護,他人不得隨意侵犯。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違章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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