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間借款的法律風險有哪些
企業間借貸的法律風險有:(一)企業之間的借貸行為因違背相關法律規定,有可能被認定為無效;(二)企業獲得金融機構貸款以后轉貸的,有可能觸犯法律關于高額轉貸的禁止性規定,被認定為無效并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等等。
(一)企業之間的借貸行為因違背相關法律規定,有可能被認定為無效。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貸款通則》“第六十一條 各級行政部門和企事業單位、供銷合作社等合作經濟組織、農村合作基金會和其他基金會,不得經營存貸款等金融業務。企業之間不得違反國家規定辦理借貸或者變 相借貸融資業務。”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企業借貸合同借款方逾期不歸還借款的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企業借貸合同違反有關金融法規,屬無效合同……” 的規定,企業之間不得辦理借貸或變相借貸融資業務,企業之間簽訂的這種合同為無效合同。如:約定不論盈虧一方均固定收回本息的聯營行為;約定一方向企業投 資,但不論企業是否盈利,均固定收回本息的投資行為等,在實踐中都將會被認為是變相借貸行為而歸于無效。 (二)企業獲得金融機構貸款以后轉貸的,有可能觸犯法律關于高額轉貸的禁止性規定,被認定為無效并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企業從金融機構獲得借款,本身就是為了滿足自身的資金需求。如果企業在獲得借款以后,高額轉貸牟利,擾亂金融秩序,危害國家金融安全,違背企業借貸的初衷,不但借貸行為本身無效,而且將有可能觸犯刑律,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三)企業與公民之間以借貸為名,進行非法集資或向社會公眾發放貸款的行為無效。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一條:“公民之間的借貸糾紛公司與法人之間的借貸糾紛以及公民與其他組織之間的借貸糾紛,應作 為借貸案件受理。”的規定,企業與公民之間的借貸行為原則上是有效的。此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如何確認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為效力問題的批復》對企業與 公民之間的借貸效力進一步做了明確和細化:“公民與非金融企業(以下簡稱企業)之間的借貸屬于民間借貸。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即可認定有效。但是,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無效:(一)企業以借貸名義向職工非法集資;(二)企業以借貸名義非法向社會集資;(三)企業以借貸名義向社會公眾發放貸 款;(四)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因此,如果企業與公民之間以借貸為名,進行非法集資或發放貸款,也將被依法認定為無效。 (四)無效企業借貸行為的法律后果 1、對借貸本金應予歸還出借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企業借貸合同借款方逾期不歸還借款的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借款人未按判決確定的期限歸還本金的……”和《最高人民法院 審理聯營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四條……明為聯營,實為借貸,違反了有關金融法規,應當確認合同無效。除本金可以返還外……”的規定,借貸本金 作為無效借貸合同的標的物,應當全額返還給出借方。《合同法》就合同無效的后果也有詳細的規定。合同無效的應返還原物或資金,締約雙方都有過錯的,根據過 錯承擔相應責任。 2、對借款利息予以收繳并處以相應罰款。遲延歸還本金的,借款人應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利息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企業借貸合同借款方逾期不歸還借款的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對自雙方當事人約定的還款期滿之日起,至法院判決確定借款人 返還本金期滿期間內的利息,應當收繳,……借款人未按判決確定的期限歸還本金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 履行期間的利息。”和《最高人民法院審理聯營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四條……對出資方已經取得或者約定取得的利息應予收繳,對另一方則應處以相 當于銀行利息的罰款……”的規定, 在借貸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對合同中約定的利息不予保護,應予收繳,并對借款人處以相當銀行利息的罰款。 根據《貸款通則》:“第七十三條 行政部門、企事業單位。股份合作經濟組織、供銷合作社、農村合作基金會和其他基金會擅自發放貸款的;企業之間擅自辦理借貸或者變相借貸的,由中國人民銀行 對出借方按違規收入處以1倍以上至5倍以下罰款,并由中國人民銀行予以取締。”的規定,企業違規借貸的,出借方有可能受到1倍以上至5倍以下罰款。根據《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第二十二條 設立非法金融機構或者從事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尚不構成犯罪的,由中國人民銀行沒收非法所得,并處非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非法所得的,處 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對設立非法金融機構或者從事非法金融業務活動的,可能處以所取得利息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或10萬元以上 50萬元以下的罰款。 3、出借人有可能喪失擔保利益 在企業間的借貸行為中,因借款主合同無效而導致擔保無效,對出借方是重大風險。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規 定:“主合同無效而導致擔保合同無效,擔保人無過錯的,擔保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 三分之一。” 因此,一旦借款合同被認定無效,擔保合同作為從合同也會被認定無效。出借人將無法獲得或獲得的擔保利益將會大打折扣,在借款人無法償還本金的情況下,出借 人在一定程度上將喪失收回本金的保證。 4、企業借貸無效的刑事責任 根據《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 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和第一百七十六條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 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的規定,如果企業套取金融機構資金轉貸牟利或非法 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有可能承擔刑事責任。同時,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也有可能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企業間借款的法律風險有哪些?
該風險分為民事風險和刑事風險。
民事風險:企業間借貸若用于生產、經營,則借款合同才有效。否則,沒有法律效力。這是效力風險。
刑事風險:借貸涉嫌非法集資類案件。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或非法經營罪等。
法律規定:(2015年最新司法解釋)
【民事】第十一條
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它們相互之間為生產、經營需要訂立的民間借貸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情形外,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刑事】第五條
人民法院立案后,發現民間借貸行為本身涉嫌非法集資犯罪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并將涉嫌非法集資犯罪的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檢察機關。
(一)企業之間的借貸行為因違背相關法律規定,有可能被認定為無效。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貸款通則》“第六十一條 各級行政部門和企事業單位、供銷合作社等合作經濟組織、農村合作基金會和其他基金會,不得經營存貸款等金融業務。企業之間不得違反國家規定辦理借貸或者變 相借貸融資業務。”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企業借貸合同借款方逾期不歸還借款的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企業借貸合同違反有關金融法規,屬無效合同……” 的規定,企業之間不得辦理借貸或變相借貸融資業務,企業之間簽訂的這種合同為無效合同。如:約定不論盈虧一方均固定收回本息的聯營行為;約定一方向企業投 資,但不論企業是否盈利,均固定收回本息的投資行為等,在實踐中都將會被認為是變相借貸行為而歸于無效。 (二)企業獲得金融機構貸款以后轉貸的,有可能觸犯法律關于高額轉貸的禁止性規定,被認定為無效并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企業從金融機構獲得借款,本身就是為了滿足自身的資金需求。如果企業在獲得借款以后,高額轉貸牟利,擾亂金融秩序,危害國家金融安全,違背企業借貸的初衷,不但借貸行為本身無效,而且將有可能觸犯刑律,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三)企業與公民之間以借貸為名,進行非法集資或向社會公眾發放貸款的行為無效。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一條:“公民之間的借貸糾紛公司與法人之間的借貸糾紛以及公民與其他組織之間的借貸糾紛,應作 為借貸案件受理。”的規定,企業與公民之間的借貸行為原則上是有效的。此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如何確認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為效力問題的批復》對企業與 公民之間的借貸效力進一步做了明確和細化:“公民與非金融企業(以下簡稱企業)之間的借貸屬于民間借貸。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即可認定有效。但是,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無效:(一)企業以借貸名義向職工非法集資;(二)企業以借貸名義非法向社會集資;(三)企業以借貸名義向社會公眾發放貸 款;(四)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因此,如果企業與公民之間以借貸為名,進行非法集資或發放貸款,也將被依法認定為無效。 (四)無效企業借貸行為的法律后果 1、對借貸本金應予歸還出借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企業借貸合同借款方逾期不歸還借款的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借款人未按判決確定的期限歸還本金的……”和《最高人民法院 審理聯營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四條……明為聯營,實為借貸,違反了有關金融法規,應當確認合同無效。除本金可以返還外……”的規定,借貸本金 作為無效借貸合同的標的物,應當全額返還給出借方。《合同法》就合同無效的后果也有詳細的規定。合同無效的應返還原物或資金,締約雙方都有過錯的,根據過 錯承擔相應責任。 2、對借款利息予以收繳并處以相應罰款。遲延歸還本金的,借款人應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利息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企業借貸合同借款方逾期不歸還借款的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對自雙方當事人約定的還款期滿之日起,至法院判決確定借款人 返還本金期滿期間內的利息,應當收繳,……借款人未按判決確定的期限歸還本金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 履行期間的利息。”和《最高人民法院審理聯營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四條……對出資方已經取得或者約定取得的利息應予收繳,對另一方則應處以相 當于銀行利息的罰款……”的規定, 在借貸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對合同中約定的利息不予保護,應予收繳,并對借款人處以相當銀行利息的罰款。 根據《貸款通則》:“第七十三條 行政部門、企事業單位。股份合作經濟組織、供銷合作社、農村合作基金會和其他基金會擅自發放貸款的;企業之間擅自辦理借貸或者變相借貸的,由中國人民銀行 對出借方按違規收入處以1倍以上至5倍以下罰款,并由中國人民銀行予以取締。”的規定,企業違規借貸的,出借方有可能受到1倍以上至5倍以下罰款。根據《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第二十二條 設立非法金融機構或者從事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尚不構成犯罪的,由中國人民銀行沒收非法所得,并處非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非法所得的,處 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對設立非法金融機構或者從事非法金融業務活動的,可能處以所取得利息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或10萬元以上 50萬元以下的罰款。 3、出借人有可能喪失擔保利益 在企業間的借貸行為中,因借款主合同無效而導致擔保無效,對出借方是重大風險。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規 定:“主合同無效而導致擔保合同無效,擔保人無過錯的,擔保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 三分之一。” 因此,一旦借款合同被認定無效,擔保合同作為從合同也會被認定無效。出借人將無法獲得或獲得的擔保利益將會大打折扣,在借款人無法償還本金的情況下,出借 人在一定程度上將喪失收回本金的保證。 4、企業借貸無效的刑事責任 根據《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 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和第一百七十六條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 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的規定,如果企業套取金融機構資金轉貸牟利或非法 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有可能承擔刑事責任。同時,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也有可能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關于民間借貸、企業間借貸的法律規范主要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1、民間借貸,泛指在國家依法批準設立的金融機構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等經濟主體之間的資金借貸活動。民間借貸具有制度層面的合法性,是正規金融有益和必要的補充。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
2、關于企業借貸
目前來講,是不允許企業之間的資金拆借。
中國人民銀行《貸款通則》,第六十一條,“各級行政部門和企事業單位、供銷合作社等合作經濟組織、農村合作基金會和其他基金會,不得經營存貸款等金融業務。企業之間不得違反國家規定辦理借貸或者變相借貸融資業務。”
最高人民法院對企業間資金借貸,出借方尚未取得利息情況下如何裁決作出了答復,根據該答復內容,“行政部門、企事業單位。股份合作經濟組織、供銷合作社、農村合作基金會和其他基金會擅自發放貸款的;企業之間擅自辦理借貸或者變相借貸的,由中國人民銀行對出借方按違規收入處以1倍以上至5倍以下罰款,并由中國人民銀行予以取締。”
利息不得違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六、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的規定。
借貸中國家強調一個貸款主體的‘資金來源’和借貸的‘利率’,不論個人或企業貸款(即出借方)的出借資金要合法,企業貸款要看企業的營業范圍,不允許做的絕不能做。個人就可以隨便借給誰都可以,企業就不能(除非有金融許可證或特種規定的行業)可以做。現今大多民間借貸的問題都是在資金來源上,多數為集資形式,如吳英案就是一個很好的例子。
借款合同糾紛
http://www.zhangsirui.com/question_01_civil/077/077.html
企業間借貸中如何規避法律風險,變通方式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奚曉明法官在全國法院商事審判工作座談會上的講話中,明確指出:就企業間的借貸而言,既包括具備金融從業資質的小貸公司、典當公司等非銀行機構與企業間的借貸,也包括不具備金融從業資質的企業之間的資金拆借行為。在商事審判中,對于企業間借貸,應當區別認定不同借貸行為的性質與效力。對不具備從事金融業務資質,但實際經營放貸業務、以放貸收益作為企業主要利潤來源的,應當認定借款合同無效。在無效后果的處理上,因借貸雙方對此均有過錯,借款人不應當據此獲得額外收益。根據公平原則,借款人在返還借款本金的同時,應當參照當地的同期同類貸款平均利率的標準,同時返還資金占用期間的利息。對不具備從事金融業務資質的企業之間,為生產經營需要所進行的臨時性資金拆借行為,如提供資金的一方并非以資金融通為常業,不屬于違反國家金融管制的強制性規定的情形,不應當認定借款合同無效。
一、企業間借貸中如何規避法律風險?(一)委托貸款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商業銀行開辦委托貸款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托貸款是指由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及個人等委托人提供資金,由商業銀行根據委托人確定的貸款對象、用途、金額、期限、利率等代為發放、監督使用并協助收回的貸款。商業銀行開辦委托貸款業務,只收取手續費,不得承擔任何形 式的貸款風險……”的規定,允許企業或個人提供資金,由商業銀行代為發放貸款。貸款對象由委托人自行確定。這種貸款方式解決了企業間直接融通資金的難題。 它是企業間借貸受到限制的產物,是一種變相的直接企業借貸。由于商業銀行將會收取一定的手續費,所以會增加交易成本。但通過此方式可以實現企業之間借貸的 合法化。由于企業有權決定借款人和利率,所以對企業來說擁有較大的利潤空間,在企業間借貸受到限制的情況下,不失為一種理想的選擇方式。(二)信托貸款按照《信托法》、《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的規定,企業可以作為委托人以信托貸款的方式實現借貸給另一企業。信托貸款的貸款對象是由受托人確定的,信托貸款并不是完全意義上的企業間借貸關系,因為委托人在乎的是收益,而不是借款給誰。二、企業間借貸的變通方式有哪些?除上述兩種法律明確規定的方式以外,在實踐操作中可以采取以下變通方式,在形式上實現企業之間借貸的合法化,從而達到企業之間借貸的目的。1、改變法律上的借貸主體除法律限制的幾種情形外,企業和公民之間的借貸屬于,依法受法律保護。所以可以個人為中介,將擬進行借貸的企業連接起來,從而實現企業之間資金融 通的目的。出借方先將資金借給個人,該個人再將資金借給實際使用資金的企業(稱實際借款方)。同時要求實際借款方為個人的該筆借款,向出借人提供連帶擔 保。如果個人不能還款時,則出借方追索個人借款人,并同時要求實際借款人承擔連帶擔保責任,維護了出借方的利益。2、先存后貸,存貸結合企業可以將資金存入銀行,然后用存單為特定借款人作擔保,實現為特定借款人融資的目的。同時,出資人可以收取有償擔保費,這是符合《合同法》和《擔保 法》規定的。在這種情況下,金融機構在法律上被認定為是出借人,擬出借資金方在法律上被認為是擔保人,并不違背相關法律的規定。但這種借貸安排對銀行和出 資人有利,但不利于借款人,因為這會增加借款的借貸成本。3、通過買賣合同中的回購安排實現企業之間融資的目的在買賣合同中安排回購條款,“買方”向賣方“預付貨款”后,到了一定的期限,或回購條款成就時,又向賣方收回“貨物、貨款”及利息或“違約金”。通過形式上的買賣合同,實現企業之間借貸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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