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社會的發展,越來越多的人會對一些投資感興趣,但投資都是有風險的,在企業中,一旦沒有把握好,就可能面臨破產的可能。如果一個企業是在經營不下去,就必須要有一定的退回,因為如果申請破產,那么情況就會非常嚴重,下面華律網小編為大家說明一下破產清算清償一般多長時間,其流程是怎樣的?
破產清算清償一般多長時間,其流程是怎樣的?
法定的公告期就需90天,其他的還有清欠債權債務、安置員工、審計等等的時間,全部假設都進展順利的話,至少也要120天吧。這個時間是沒有一定的,但可確定的是90天的公告期是一定要的,其它需根據公司的實際情況來判斷的。
企業破產清算的時間,法律上并沒有規定,并非法律遺漏,而是因為企業破產的情況很復雜,有的破產一年都未必能夠清算完畢,更不要提說有多少個工作日能夠結束。因為破產可能重整,重整就意味著繼續經營,這個時間下去就不好說了。
而如果企業最終因為沒有財產可分配,直接就可以進入結束階段了。但清產核資又是一個漫長的過程。
所以說,如果企業進入破產清算,最好的計時單位是月,通常這個周期至少都在一年以上。
破產解散清算法律程序
普通清算,是由企業自行確定的清算人按照法律規定的一般程序進行清算,法院和債權人不直接干預.除破產清算外,其他清算一般都屬于普通清算.
特別清算,是不能由企業自行組織清算,而是由法院出面直接干預,債權人參加并進行監督的清算.一般僅指破產清算.公司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
1、通知、公告債權人。清算組成立后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予以公告。
2、申報債權。債權人應當在清算組成立之日起30日內,未收到通知的、自清算組公告之日起45日內申報債權。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個別債權人清償債務。
3、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清算組在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發現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人民法院并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產。
4、登報公告
破產申請的意義
破產申請是破產申請人請求法院受理破產案件的意思表示。在我國,破產程序的開始不以申請為準而是以受理為準。因此,破產申請不是破產程序開始的標志,而是破產程序開始的條件。
破產申請的資格
破產申請人是與破產案件有利害關系、依法具有破產申請資格的民事主體。需要說明的是,并非所有與破產案件有利害關系的人都具有破產申請資格。例如,公司的股東、董事,不得以股東或董事名義申請公司破產。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只有債權人和債務人才是合格的破產申請人。因此,破產案件的申請分為兩類:債權人申請和債務人申請。
破產申請的形式
破產法第8條規定,提出破產申請,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即“提交破產申請書和有關證據”。“破產申請書”采用法院規定的統一格式。“有關證據”是指破產申請書所列事項的真實性證明,例如,用于證明申請人身份真實性的文件(如企業法人的營業執照,公民的身份證或護照等);用于證明申請事實和理由的文件(如債權人用以證明債權有效存在和債務人到期不履行的合同、借據、催款通知書等)。
個人申請破產后債務怎么辦
個人申請破產后,我們可以視為其已經不具有了還債能力。那么此時對于其的債務問題,就可以從不具有還債能力進行分析。
《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規定:“債務應當清償。暫時無力償還的,經債權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決,可以由債務人分期償還。有能力償還拒不償還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強制償還。”由此可見,債務人必須償還債務是肯定的。但目前社會上債務得不到償還有兩種情況,一種是無力償還,另一種是有能力而拒不償還。而《民法通則》對此也僅作了上述原則性規定。
實踐中,債務人無力償還又有兩種不同的情況:一種是暫時無力償還。如屬于這種情況,可按照上述《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由債務人分期償還。另一種是永久無力償還。如果是永久無力清償的話,則只能就債務人的個人現有財產來清償了,這就要經過法院審理、作出判決,再付諸執行,也就是說債務人有多少個人財產可供執行,債權人就拿多少。
職工勞動債權: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普通破產債。
破產清算的流程是:
1、成立清算組;
2、通知債權人申報債權;
3、召開債權人會議;
4、確認破產財產;
5、確認破產債權;
6、撥付破產費用;
7、破產財產清償順序;
8、破產清算的結束;
9、登報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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