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取保候審人有哪些義務
被取保候審人要遵守下列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項或者多項規定:
(一)不得進入特定的場所;
(二)不得與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信;
(三)不得從事特定的活動;
(四)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兩款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并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
對違反取保候審規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取保候審的保證人有哪些義務?
犯罪嫌疑人被取保候審,應當按照法律規定執行。《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項或者多項規定:
(一)不得進入特定的場所;
(二)不得與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信;
(三)不得從事特定的活動;
(四)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兩款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并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
對違反取保候審規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保證人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1、監督被保證人遵守《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 2、發現被保證人可能發生或者已經發生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行為的,應當及時向執行機關報告。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四)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款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保證金,并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未違反前款規定的,取保候審結束的時候,應當退還保證金。
被取保候審人應該履行哪些義務
被取保候審人要遵守下列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項或者多項規定:
(一)不得進入特定的場所;
(二)不得與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信;
(三)不得從事特定的活動;
(四)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兩款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并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
對違反取保候審規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被取保候審的人有哪些義務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 被取保候審人的義務及違反義務的法律后果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項或者多項規定:
(一)不得進入特定的場所;
(二)不得與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信;
(三)不得從事特定的活動;
(四)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兩款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并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
對違反取保候審規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擴展資料:
保證人的義務: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八條 保證人的義務及不履行義務的法律后果
保證人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監督被保證人遵守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
(二)發現被保證人可能發生或者已經發生違反本法第六十九條規定的行為的,應當及時向執行機關報告。 被保證人有違反本法第六十九條規定的行為,保證人未履行保證義務的,對保證人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七條 保證人的條件
保證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與本案無牽連;
(二)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
(三)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處和收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項或者多項規定:
(一)不得進入特定的場所;
(二)不得與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信;
(三)不得從事特定的活動;
(四)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
擴展資料:
取保候審期外出打工 未報告算潛逃
2011年,謝某因酒后駕駛發生交通事故致人重傷而被指控危險駕駛罪,獲批取保候審。但在法院審理期間,謝某棄保潛逃,一年多后被警方追捕歸案。7月15日下午,市第二人民法院對本案公開審理并當庭宣判,以危險駕駛罪判處謝某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
法庭上,謝某當庭認罪。
當被問及為何不主動跟法院聯系,謝某稱,取保候審后,他去了中山打工,但很快他的手機就被人偷走了,沒有法院的聯系電話,后來也“忘記”了跟法院報告行蹤。現在他“很后悔”。他表示愿意賠償郭女士的經濟損失。
除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謝某還要負刑事責任。2011年8月24日,謝某因涉嫌危險駕駛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被警方取保候審。同年12月6日被市第二市區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2012年2月23日,檢察機關指控謝某犯危險駕駛罪,向法院提起公訴。
2012年3月1日,謝某被市第二人民法院取保候審。
但在法院審理過程中,謝某棄保潛逃,導致案件無法繼續審理。2012年3月21日,法院依法裁定中止審理本案。
根據新刑訴法的規定,今年4月10日,市第二人民法院依法作出逮捕謝某的決定書。6月29日,謝某在中山市落網。此時,謝某已潛逃了一年多,期間在中山某企業務工。7月4日,法院裁定恢復審理本案。
參考資料:和訊網-取保候審期外出打工 未報告算潛逃
依據新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規定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同時,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項或者多項規定:
(一)不得進入特定的場所;
(二)不得與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信;
(三)不得從事特定的活動;
(四)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
擴展資料
案例:取保候審發現被臨控 履行義務達成和解
7月30日,潛山縣公安局在辦理一起刑事案件取保候審相關手續的過程中,發現為犯罪嫌疑人作證者被潛山縣法院納入公安機關臨時布控系統的失信被執行人,遂第一時間通知了縣法院執行局。執行干警立即前往縣公安局,將這名失信被執行人帶回法院。
被執行人余某春在潛山法院有兩起執行案件尚未執結,執行標的共計100余萬元,而余某春一直在外省務工,法院多次查找其本人下落未果。此次所涉執行案件自2016年12月立案至今,50萬元借款本金及應付利息分批未支付。
法院通過執行財產查控系統對余某春的房產、土地、車輛、存款等相關進行查詢,均未發現可供執行的財產,該案執行工作一度陷入僵局。
此次在潛山縣公安局的大力支持下,這名讓法院尋找了一年多的“老賴”順利被控制。顯然余某春沒有想到法院與公安在執行案件上還有如此密切的聯動,執行法官嚴肅告知了其不履行法定義務將承擔的法律后果。被執行人余某春當場交付了2萬元執行款,并與申請人就該案下剩欠款的履行達成和解協議。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刑事訴訟法
可以參考以下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項或者多項規定:
(一)不得進入特定的場所;
(二)不得與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信;
(三)不得從事特定的活動;
(四)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兩款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并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
(刑事訴訟法》第56條規定了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的義務,有以下幾項:
1.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正當理由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有正當理由需離開所居住的市、縣的,應當經執行機關批準。如果取保候審是由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決定的,執行機關在批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離開所居住的市、縣前,應當征得決定機關同意。
2.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取保只是手段,候審才是目的,因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義務在接到傳訊后及時到案。
3.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4.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執行機關在執行取保候審時,應當告知被取保候審人必須遵守上述規定,以及違反規定或者在取保候審期間重新犯罪應當承擔的后果。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規定的,已經交納保證金的,沒收保證金。區別情形,還可以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對其監視居住、予以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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