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部門的合同工適用于新勞動法里面的勞務派遣臨時工嗎?
政府部門的合同工適用于新勞動法里面的勞務派遣臨時工的;
1、勞務派遣又稱人力派遣、人才租賃、勞動派遣、勞動力租賃、雇員租賃,是指由勞務派遣機構與派遣勞工訂立勞動合同,并支付報酬,把勞動者派向其他用工單位,再由其用工單位向派遣機構支付一筆服務費用的一種用工形式。
2、《勞動合同法》第66條規定:“第六十六條
勞動合同用工是中國的企業基本用工形式。勞務派遣用工是補充形式,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前款規定的臨時性工作崗位是指存續時間不超過六個月的崗位;輔助性工作崗位是指為主營業務崗位提供服務的非主營業務崗位;替代性工作崗位是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因脫產學習、休假等原因無法工作的一定期間內,可以由其他勞動者替代工作的崗位。
目前我國存在用工的制度:1,職工。這一類屬于老一輩的稱呼,目前已經沒有新進職工了。所謂的職工,是指勞動法實施以前已經在國有企業取得正式用工資格的人員。2,合同工。目前主要的全日制用工方式,只要用人單位全日制用工,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必須與員工簽訂合同。3,公務員及參照公務員管理事業編制人員。屬于國家/地方政府機關及事業單位用人,一般參照公務員法。4,靈活就業人員。即從事非全日制用工,每天在同一家用人單位或雇主那工作不超過4小時的工作,這種情況一般按天或者小時計算工資,用人單位或雇主可以不簽合同,不交保險。關于待遇問題:目前,在政府機關及事業單位里,由于編制問題,編內人員由財政撥付,編外合同制人員由單位支付,所以待遇存在差別。但因為在編人員一般是參照公務員法,而編外人員參照勞動合同法,所以即便待遇天差地別,也屬于法律規定的范疇。另外,原國企職工目前依然在職的,和新進的合同制員工,根據勞動合同法同工同酬原則,理論上待遇應當相當。但是有些地方依然有差異:1,工齡工資。這一塊是法律允許的。有的單位工齡工資很高,一年工齡折算到每個月達到70-80,一個工作20年的老職工和一個新進員工,同崗待遇差上千塊的最大差異在這邊。2,崗位不同。也就是說,廠長和工人待遇肯定有差異。以上的差距屬于合法差距,但目前,一些單位利用勞務代理方式,采取差別用工,屬于打法律擦邊球。如某大型移動通信運營商,用工采取差別待遇:同一個部門,部分崗位設為本企業用工,部分崗位一律設為勞務用工。由于用工主體發生了變化,所以即便企業給本企業雇工和勞務工待遇差別巨大,因為所屬單位不同(一個是企業合同工,一個是勞務公司合同工),即便依照勞動合同法同工同酬投訴也無法勝訴。
新出的勞動法適用于事業單位的勞務派遣人員(聘用人員)嗎?
適用
最新勞動法對勞務派遣工權利的解釋
什么是勞務派遣?
勞務派遣又稱人才派遣、人才租賃、勞動派遣、勞動力租賃、雇員租賃,是指由勞務派遣機構與派遣勞工訂立勞動合同,并支付報酬,把勞動者派向其他用工單位,再由其用工單位向派遣機構支付一筆服務費用的一種用工形式。勞動力給付的事實發生于派遣勞工與要派企業(實際用工單位)之間,要派企業向勞務派遣機構支付服務費,勞務派遣機構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勞務派遣業務是近年我國人才市場運用一種新的用人方式,可跨地區、跨行業進行
勞務派遣,是指由派遣單位與用人單位簽訂協議,將與其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派遣到用人單位提供勞動。在勞務派遣中,勞動合同關系存在于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之間,但勞動力給付的事實則發生于被派遣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勞務派遣的最顯著特征就是勞動力的雇用和使用相分離。勞務派遣作為一種新用工方式,對用人單位來說,有利于降低用工成本、減少用工管理費用,減少勞動糾紛。對勞動者來說,有利于建立穩定的勞動關系,得到充分的社會保障。但是,近年來,一些用人單位和勞務派遣單位為了片面追求其自身利益,通過各種方式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諸如自行設立勞務派遣單位,將員工“賣出去”再“買回來”,從而改變用工方式,逃避用人單位應該承擔的義務,或者拖欠、降低被派遣人員的薪酬待遇,者不給被派遣人員繳納社會保險等。針對勞務派遣所出現的種種不同....
新勞動法是否適用于勞務派遣工
勞動合同法專門有一節共十一條講勞務派遣的有關規定,根據你所講的情況,1、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不得設立勞務派遣單位向本單位或者所屬單位派遣勞動者.就是力圖解決你所講的問題,所屬單位可以理解為:一是母公司與子公司的關系;二是集團公司與下屬公司的關系;三是也可以理解為具有關聯性質的公司關系.2、第六十六條對勞務派遣適用范圍進行了規定,只適用與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另外,第六十三條還賦予了被派遣勞動者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不過這一條好像有點畫餅充饑的味道,真正很難做好,當然,這一切都要等到2008年以后,以及勞動合同法的執行力度如何,很多東西我們還有待觀察。希望能對你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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