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轉讓的問題
請問下,乙公司欠甲公司錢,乙公司現在是停產階段,目前據說在和甲公司談合作事宜。現在在甲公司把債權轉讓給乙公司是什么意思呀?一、須存在有效的債權
有效的債權是指受法律保護的債權,必須是合法的債權,如果像是賭債就不會受到法律的保護。
二、債權須具有可讓與性
依據合同法第79條規定,以下三類債權不得轉讓:
1.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的合同債權。包括:
(1)基于個人信任關系而發生的債權。如雇傭、委托、租賃等合同所生債權。
(2)專為特定債權人利益而存在的債權。例如專向特定人講授外語的合同債權。
(3)不作為債權。例如,競業禁止約定。
(4)屬于從權利的債權。例如保證債權不得單獨讓與。但從權利可與主權利分離而單獨存在的,可以轉讓。例如已經產生的利息債權可以與本金債權相分離而單獨讓與。
2.按照當事人的約定不得轉讓的債權。當事人在合同中可以特別約定禁止相對方轉讓債權的內容,該約定同其他條款一樣,作為合同的內容,當然具有法律效力,因而此種債權不具有可讓與性。
3.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債權。合同法沒有明確規定何種債權禁止讓與,所以,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債權是指合同法以外的其他法律中關于債權禁止讓與的規定,例如擔保法第61條規定,最高額低押的主合同債權不得轉讓。
三、讓與人與受讓人須就債權的轉讓達成協議,且不得違反法律的有關規定。
四、債權的讓與須通知債務人。
債權人在將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時候應該及時的通知債務人,注意只是通知債務人,不需要得到債務人的同意。
對債權轉讓問題的幾點想法
這是一個非常好的辦法。當前法院和公安都要求事實清楚,證據明白,而且要求自己調查,自已提供有效證據。有多少傻子犯案給你留下那么清楚明白的證據呢?所以法院判決有很多因證據不足而出現很多寃案。所以債權轉讓在某種程度上可以說昰實現公平正義的有效方法,就是百姓說的請黑道收債,實際這種黑道如果象梁山好漢一樣認理不認法,講正義,講義氣,可能會更能獲得百姓的贊許。國家應暗許他們的存在。
債權轉讓中的抗辯不能超出上述范圍。反訴是起訴的一種特殊形式,從廣義上講也屬抗辯的一種特殊方式,但反訴畢竟不是抗辯。目前美國、日本、法國等法律中也未規定反訴屬于抗辯、債權轉讓中可以反訴。相反,我國《澳門民事訴訟法典》中卻明確規定了抗辯與反訴的不同概念。
除當事人特別約定或法律的特別規定以外,債權轉讓中債務人不能以抗辯為由向受讓人提起反訴,否則與我國現行的法律及立法原意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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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轉讓中有哪些問題需要注意
1、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2)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3)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2、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3、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4、債權人轉讓權利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該從權利專屬于債權人自身的除外。5、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后,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6、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債權,并且債務人的債權先于轉讓的債權到期或者同時到期的,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銷。
您好!
1. 若債務人不同意債權人將債權轉讓給第三人,可根據《合同法》第七十九條規定“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與債權人事先在合同里約定本合同債權不得轉讓或依據其他款項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2. 根據《合同法》解釋(一)第十七條規定“債權人轉讓合同權利后,債務人與受讓人之間因履行合同發生糾紛訴至人民法院,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權利提出抗辯的,可以將債權人列為第三人。”,在訴訟中申請追加債權人為本案的第三人。
3. 根據《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后,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第八十三條規定“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債權,并且債務人的債權先于轉讓的債權到期或者同時到期的,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銷。”,向受讓人提出抗辯。
如能進一步提出更加詳細的信息,則可提供更為準確的法律意見。
債權轉讓應明確哪些問題
債權轉讓不需要公證也是合法的,不需要經過債務人的同意,通知即可。如果你負有債務,在這種情況下,轉讓債權,當然要進行核實,即你對你的債權人所負的債務是不是真實的,你的債務是否到期等,如果是虛擬的債務來逃避正當的債務,當然構成惡意逃避債務。你的債權人有權利到法院申請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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