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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交物業費的業主可以做業主委員嗎?如果不行,有什么法律依據

首頁 > 債權債務2021-11-14 03:51:10

不交物業費,可不可以進業主委員會?有沒有相關的法律法規?

樓上二位需要補習一下法律知識了,業委會是有法規可以依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2009年發布了《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指導規則》,是對業主大會和業委會的直接指導文件,同時有關業委會的法律法規還有《物業管理條例》,而《物權法》更是從立法角度對業委會進行了規范。

而《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指導規則》第35條有如下規定:
第三十五條 業主委員會履行以下職責:
(一)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和決議;
(二)召集業主大會會議,報告物業管理實施情況;
(三)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四)及時了解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和協助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五)監督管理規約的實施;
(六)督促業主交納物業服務費及其他相關費用;
(七)組織和監督專項維修資金的籌集和使用;
(八)調解業主之間因物業使用、維護和管理產生的糾紛;
(九)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35條第7款的規定,業委會有督促業主繳納物業費的職責。而自己如果不繳納物業費,這個行為明顯和該條款向違背。鑒于此條款的規定,不繳納物業管理費的業主,自身就無法履行業委會職責,當然不能加入業主委員會。

同時《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指導規則》第31條有如下規定:
第三十一條 業主委員會由業主大會會議選舉產生,由5至11人單數組成。業主委員會委員應當是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并符合下列條件:
(一)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 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
(三) 遵守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管理規約,模范履行業主義務;
(四) 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公正廉潔;
(五) 具有一定的組織能力;
(六) 具備必要的工作時間。

不管是根據《物業管理條例》,還是根據《物業服務合同》,業主都有按時繳納物業管理費的義務。不能履行業主義務,如期繳納物業費用,自然也就不符合第31條的規定。不能成為業委會的候選人。
1、業主委員會由全體業主推選產生,與欠物業費沒有直接關系;
2、不交物業費看是什么原因,如果是故意不交,在業主群體中沒有好的形象,就很難被選為業主委員會成員。
無故拖欠物業費才不能當業主代表或者業委會委員,但如果有明確的原因,非“無故”,當然可以當業主代表和業委會委員。理由如下:作為業主,天然有權利管理小區,參與業委會和業主代表選舉,以前的跟物業費掛鉤是違法的,因為物業條例規定只有無故不繳納物業費才失去該項權利,
需要其去法院起訴該業主并拿到法院判定無故的判決結果才能生效。
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沒有對業主委員會委員的資格和行為作出具體規定,只要求“業主委員會委員應當由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具有一定組織能力的業主擔任”。但是,一些地區的物業管理地方法規是有具體要求的,例如《廣東省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條第一款中規定,業主委員會委員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不得有違反物業服務合同拒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行為。第二款規定“業主委員會委員違反前款規定的,經業主委員會會議決定中止其委員職務,并提請業主大會會議決定終止其委員職務”。因此,除了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外,還需要依據當地物業管理方面的法規和相關規范性文件的規定。
業主委員會由全體業主推選,而不是某人或某組織指定。欠物業費與否,與能否進業主委員會無關。

因為業主委員會是全體業主的代表,代表全體業主作出一些公共性的決策,除此以外無任何職責與權利。所以沒有也無需法律規定。

未交物業費的業主是否有權加入業委會?

向各位大蝦請教!我們小區正在組建業委會,現已進行到業主代表報名選舉階段。其中有一部分報名業主尚未繳納物業費,社工委同志說該類業主無權加入業委會。現請問:“未交物業費的業主不能加入業委會”這是有法律法規明文規定的還是單方面說辭?盼知情人士解答,跪謝!!

未按時繳納物業管理費的業主不能加入業委會的。業主委員會,是指由業主選舉產生,是業主行使共同管理權的一種組織形式。

一般情況下,業主委員會有兩種產生方式:

1、首屆業主委員會由小區全體業主投票選舉產生;

2、根據小區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約定的規則進行選舉產生。

業主委員會通常為5~11人,也可以根據小區情況在議事規則或管理規約中對委員人數進行約定。

擴展資料

業主委員會由業主大會會議選舉產生,由5至11人單數組成。業主委員會委員應當是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并符合下列條件:

(一)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 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

(三) 遵守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管理規約,模范履行業主義務;

(四) 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公正廉潔;

(五) 具有一定的組織能力;

(六) 具備必要的工作時間。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業主委員會

可以!不過要看當地主管部門以哪個條例文件作為參考!按選舉法和被選舉法是有資格的,按國家物業管理條例也是有資格的,按住建廳《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指導規程》也是有資格的,但是一般各省市管理單位和建設單位、物業管理服務企業有利益鏈的關系,都會規定要按時交納物業費否則無權利參選業主委員會。
但是小法依大的規則是可以參選業委會的
其原因有:
1、業主是否具有被選舉為業主委員會委員的資格,最主要的前提就是看他是否具有業主的身份。業主委員會的委員是按照業主大會法定多數業主的意愿選舉出來的,其他任何人不得干涉。欠費問題是業主與物業管理公司之間的糾紛,屬于業主與物業管理公司之間的民事合同糾紛問題,與業主是否有資格被選為業主委員會委員無關。欠費業主也是業主,有資格參加選舉。具不具有選舉資格與能不能當選委員,是兩個問題。按期繳納物業管理費用是房屋產權人應盡的義務,業主欠費既影響物業管理企業正常履行物業管理合同,也侵害了其他業主的利益,因此欠費業主不宜作為全體產權人的代表,但這并不是等于是剝奪了欠費業主的被選舉權。
2、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是《憲法》賦予公民的基本權利,除因違法犯罪被人民法院依法判處剝奪政治權利之外,任何人的這項權利不被剝奪,業委會選舉是基層自治性質的,和村委會選舉一樣,是一項典型的政治權利。你條例也好,規則也好,跟憲法比起來都是下位法。
3、對于業主是否存在未按時交納物業費的情況,街道辦事處可以采用主動獲取相關信息、業主本人主動承諾的方式,由鄉鎮政府、街道辦在小區顯著位置將相關人員的情況進行公示,若物管企業和其他已繳費的業主均無異議就不影響參選業委會。
如果物業服務雙方對物業服務費用的交納存在爭議,最終結果以人民法院判定為準。
明確不可以。
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條件: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應當具有業主身份,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具有一定組織能力和必要工作時間,模范履行業主義務,按時交納物業管理費,不得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從事物業管理服務或相關利益的經營活動。

北京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在京國土房管物字【2001】891號給朝陽區小區辦答復中提到“欠費業主不宜作為全體產權人的代表。”區縣小區辦在備案時要提供的“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材料”中塞進“業主大會籌備組向物業公司發出的當選委員繳費情況查詢函”和“物業公司出具的當選委員按時繳費證明”兩項內容,雖然這兩項材料絕非“法律法規規定的”,但由于目前小區辦負責業主委員會的備案工作,現官不如現管,委員中如有不交費的業主,業主委員會要想備案難免遇到很大困難。

估計你們是沒有在第一份公告中未明確業主委員會委員資格認定的內容.比如需遵守法律、法規及管理規約的內容.
可以,物業管理費屬于合同糾紛 不能因為沒有繳納物業費影響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可以參選!
因為公民有被選舉權。
是法律賦予的基本權利!
所有阻止者,都屬違法!

不交物業管理費能當業委會委員嗎

眾所周知,業主交納物業費是物業管理能夠正常運轉的必要條件,在物業公司和業主之間,交納物業費似乎是天經地義的事情。但是,現實情況中,物業費問題已經成為物業管理中最重要的焦點之一。大量小區存在物業管理不到位,物業費不能及時收上來,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甚至鬧到法庭上,甚至物業公司申請法院實行強制執行,將業主從被窩里拽出來拉到法庭上,使原本自己內部的事情鬧到針鋒相對的不可收拾的地步,不僅對物業管理沒有絲毫的幫助以外,而且傷害了業主的感情,損害了和諧社區建設的氛圍,加大了物業公司和業主間的矛盾。  按照國務院頒布的物業管理條例,只規定了業主必須繳納物業管理費的條款,而沒有規定在什么情況下可以不交納物業費的條款,規定了小區內成立業主大會的條款,但沒規定如果開發商和物業公司不配合成立業主大會怎么辦的條款,說明這個物業管理條例不是十分完善。一旦小區內成立不起來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條例幾乎是一邊倒的條例,因為沒有業主委員會,一切都是物業公司說了算,即便物業管理根本達不到物有所值的程度,業主也無可奈何。不交納物業費也似乎成了業主唯一可以維護自己權益的途徑,同時,也成了加深業主和物業公司之間矛盾的唯一元素。物業公司靠物業費運轉,業主靠物業費享受服務,但是,一旦業主感覺到自己沒有享受到合理的服務,惟一能自主決定的就是抗交物業費。  但是,由于業主不是孤立存在的,業主和物業公司之間也不是一對一的服務,物業公司是面對全體業主的,一家業主不交納物業費,十家業主或者更多的業主不交納物業費,物業公司也不會停止服務,當不繳納物業費的業主增多了,影響到物業公司正常運轉的時候,物業管理水平和質量肯定會遭受影響,受損害的不僅僅是物業公司,同時全體業主也跟著受損害。  業主不交納物業費的理由往往十分簡單,物業服務不到位,甚至一次維修不滿就全盤否定.業主花錢了,卻沒有享受到等值的服務,這是普遍反映的問題。面對一個公司,業主個人顯然是弱者,在其他辦法都用盡了而還是感覺達不到自己的要求得時候,自己惟一可以可以和物業叫板的只有拿物業費來說事。  事實上,業主可以通過合理的渠道來理性的維護自己的權益,而不能簡單的以不繳納物業費來抗爭。最簡單的辦法是通過業委會來替自己解決某些問題(如果有業委會的話),由于業委會是個新生事物,業主在短時間內還不太信任它,而物業公司擔心業委會會給他們穿小鞋,對業委會采取敵視態度,業委會真正開展起工作也不是很順利。因此,但時間內,理順小區物業管理,不僅要靠業主的覺悟,也要靠物業公司管理人員加強專業管理素質,更需要法律法規健全。  在實踐中,一旦出現這樣或者那樣的問題,業主在情緒激動的情況下,往往就以不繳納物業費來表達自己的不滿,而物業公司我行我素的態度,使得事態不斷朝惡化轉變。此時,政府部門卻束手無策,甚至不管不問,最多的推辭就是通過法律途經來解決。顯而易見的是,在中國,法律還不是很健全,法律規定約束業主的要比約束物業公司的多得多,法律依據往往偏向物業公司。業主因物業管理不到位起訴物業公司拿不到可以佐證的依據而使得法院無法判決,加上物業公司有強大的經濟作后盾,業主在政府和法律面前顯然處于劣勢地位。  因此,對于合法合理的物業公司,我個人認為,交納物業費還是積極提倡的,但是,對付物業管理完全不到位,甚至仗勢欺人的物業公司,惟一有效的約束途徑就是不繳納物業費。但,這要取決于一下條件:一, 物業管理嚴重不完善,物業公司為所欲為,嚴重侵吞、侵害業主的合法權益的行為長期存在經過多方交涉而拒不改正的情況;二, 小區內無業委會,物業公司拒絕和業主合作成立業委會、甚至打壓威脅業主的情況經常發生的情況;三, 開發商的前期物業公司強買強賣,在業委會成立以后拒不執行業委會決議,甚至在被解除物業管理協議后拒絕撤出小區的情況;四, 物業公司不具備相關物業管理資質的情況;五, 物業公司私自挪用大修基金的情況;六, 其他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可以不繳納的情況。以上幾種情況,僅代表個人觀點,希望成為拋磚引玉的建議。無論哪一種,在實際運用中都需要慎之又慎,首先要保證業主自身的合法權益,只顧保護自己的權益的同時而侵害他人權益的行為是不可取的。在維護自己門內的權益的同時,也要考慮門外的公共權益。隨著物權法即將出臺的日子逐漸到來之際,我相信在物業管理問題上,思路會越來越明確,權力和義務會越來越清晰,理性維護業主甚至物業公司的合法權益將成為社會的主流。

不交物業費的業主可以做業主委員嗎?如果不行,有什么法律依據

目前物業還沒有物業法,所以物業法規還不健全,但國家和省,地方都有相關物業條列。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業管理條例》
第七條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履行下列義務:(五)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用;
第十九條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依法履行職責,不得作出與物業管理無關的決定,不得從事與物業管理無關的活動。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違反法律、法規的,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決定,并通告全體業主
第六十七條 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業主逾期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督促其限期交納;逾期仍不交納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你可分析一下,不交物業費的業主自己的義務都沒做到,怎么能成為業主委員呢。具體的你們省 市 地方條列你可以再看看相關信息。
武漢市業主大會規程實施細則

第十九條 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應當是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遵紀守法;

(三)模范履行業主義務,未欠交物業管理服務費、專項資金等;

(四)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具有社會公信力。

(五)身體健康,具有必要的工作時間和一定組織能力;

(六)本人或其親屬未在本物業管理區域的物業管理企業及其下屬企業內入股或任職。
第三條就明確規定了欠繳物業費的業主是不能當選業委會委員的。不過不知道你是不是武漢的,看一看你們當地有沒有類似的規定吧
業主的資格不以是否交納物業費決定.只要有合法產權證,就是業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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