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樣的民間借貸合同有效和無效?如果合同無效該怎么辦?
1、民間借貸屬于私人之間的借款合同關系,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情形的,合同無效。
2、除《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情形之外,依法成立的民間借貸合同即為有效合同。但個人之間的民間借貸合同,需要在出借人實際提供借款時生效。未實際提供借款的,合同只成立并不生效。
《合同法》
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第二百一十條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
認定無效民間借貸合同,應從下列三個方面分析:
(1)從簽訂合同的主體看,無行為能力人簽訂的民間借貸合同是無效合同。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辯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無行為能力人,他們的民事活動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辯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行為能力人,這些人只能從事與他們年齡、智力、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超出這個范圍從事民事活動須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認可,否則屬于無效的合同,不能發生法律效力。
(2)從合同的形成過程看,以下合同為無效合同:
代理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代理權終止后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民間借貸合同;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義同自己簽訂的民間借貸合同;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義同自己代理的其他人簽訂的民間借貸合同;代理人與對方通謀簽訂的損害被代理人利益的民間借貸合同。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簽訂的民間借貸合同。因為這些合同違背了作為有效合同須具備的行為人意思表示真實的條件。
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而形成的借貸合同。
(3)從合同本身內容上看,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民間借貸合同,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合同為無效合同。
無效民間借貸合同可申請法院撤銷。
不準民間高利貸,違法的···不受法律保護的,無效你和人另打一張欠條,說咱倆這關系,借你高利貸就不合適了,另打一張不要高利貸的欠條,而后把他身份證復印件拿一份,這就是鐵證如山,到法院打官司也站得住腳
不合法的借貸無效,比如 賭債。比如約定的高利貸。合同無效,自始無效,可以撤銷。
一般請款下民間借貸合同時有效的,但是存在脅迫,欺詐的合同時可撤銷的。另外法律禁止企業間的借貸。
民間借款合同無效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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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中也是需要當事人簽訂一份相應的借款合同的,但這樣的合同也是有可能出現無效的情形,而并不是說一律都是有效的。不過對于當事人來講,在遇到民間借款合同無效的時候,應該如何處理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民間借款合同無效如何處理
《合同法》第58條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遭受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根據民間借貸合同的特點,借貸合同無效后,一般要承擔如下后果:
1、借款人返還借款
合同無效后,當事人依據合同所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給對方。返還財產并不是違反民事義務所直接產生的法律后果,它的存在也不是法律對當事人主觀狀態予以否定性評價的表現。因此,返還財產不適用無過錯原則,即無論當事人對締結合同是否有過錯,依據無效合同取得、占有的財產因無合法根據,都應當返還對方。
換言之,即使是無過錯一方占有了對方財產,也應當返還給對方。所有物的返還,是以物在法律上和事實上能夠返還為條件。因為民間借貸合同主要以金錢為標的,故返還借款并不存在法律上的不能返還和事實上的不能返還之情形。因此,針對無效借貸合同而言,如果無效借貸合同尚未履行,則不得履行。如果無效借貸合同已經履行,取得借款的借款人應當向貸款人返還借款。
2、賠償損失
賠償損失是承擔締約過失責任的方式。過錯可以是過失,也可以是故意。過錯,有單方過錯和雙方過錯,無效借款合同的損害賠償,也適用過錯相抵原則。無效民間借貸合同的訂立和履行將給當事人帶來損失,這里的損失,一般指貸款人受法律保護的合法利息損失,如果有其他損失,還應當承擔賠償其他損失的責任。
如果貸款人已經提供借款,返還借款不足以彌補損失時,借款人應當賠償損失;如果貸款人實際未提供借款,但合同無效是借款人過錯造成的,則由借款人向貸款人承擔賠償損失責任;如果合同是雙方過錯造成的,則由雙方按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
3、追繳財產
《民法通則》第61條第2款規定:“雙方惡意串通,實施民事行為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應當追繳雙方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家、集體所有或者返還第三人。”
二、五種借貸合同無效
1、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2、以向其他企業借貸或者向本單位職工集資取得的資金又轉貸給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
4、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
5、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
在了解如何處理民間借款合同無效之前,我們還是應該搞清楚究竟在哪些情況下是會導致借款合同無效的,那么在現實中才能更好的避免這些情況的出現,防止自己的利益因此造成更多的損害。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咨詢肇慶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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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名義借款人該不該承擔責任
1、民間借貸案件中,名義借款人,即借款合同中確定的借款人(簽字人),在法律上視為實際借款的人,應當承擔到期還款的責任。
2、但是,如果出借人在出借時知道實際簽字人只是代他人(實際借款人)借款,而仍然提供借款的,簽字人視為實際借款人的代理人,歸還借款的責任由實際借款人承擔,簽字人不承擔還款責任。
《民法通則》 第六十三條 公民、法人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雙方當事人約定,應當由本人實施的民事行為,不得代理。
擴展資料:
在民間借款合同實踐中,民間借款合同的效力瑕疵通常有以下情形:
1、民間借款合同違反《合同法》關于利率的有關規定,約定利息超過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貸款利率上限的4倍,這樣的利息是“高利貸”,高出的部分無效。
2、民間借款合同中規定有復利條款。根據前述有關民間借貸案件審理的司法解釋,民間借款合同中貸款人將利息計入本金謀取高利的,屬于復利條款,該條款是無效的。復利的計算結果高于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法定利息4倍的,高出部分無效,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3、當事人違反《合同法》第200條規定,約定借款的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該約定無效。
4、非銀行、非金融機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貸款人的民間借款行為無效。
5、民間借款合同的主體是自然人的,自然人的行為能力存在瑕疵的,則該民間借款合同的效力也存在瑕疵。如自然人是限制行為能力人的如果得到其監護人的追認,則該合同發生法律效力,否則該合同無效。
6、根據《合同法》第54條的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合同。受損害方的變更權或撤銷權應當依法行使。
7、在民間借款合同關系中,貸款人明知借款人是為了進行非法活動而借款的,其借款合同無效,不受合同法的保護。對雙方的違法借款行為,人民法院在審理中,還可依法予以制裁。
8、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手如何確認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為效力問題的批復》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無效:
(1)企業以借貸名義向職工非法集資;
(2)企業以借貸名義向社會非法集資;
(3)企業以借貸名義向社會公眾發放貸款。
9、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社會公序良俗的借貸行為。因非法同居、不正當兩性關系等行為產生“青春損失費”、“分手費”等有損社會公序良俗的情感債務轉化的借貸。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民間借貸
名義借款人承擔連帶責任。
名義借款人與實際借款人分別承擔責任。其一被告何某偉、何某云有過錯應承擔相應責任。被告何某偉、何某云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其對使用自己本人身份資料并親自與原告簽訂借款合同產生的法律后果應當能夠預見,因此應承擔由此產生的法律后果。
其二根據上述第二種意見,因被告何某杰同意一人承擔歸還責任符合法律規定,那么從更好的維護金融安全角度出發綜合考慮,被告何某偉、何某云仍應承擔連帶歸還責任為宜。
擴展資料:
榆林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根據被告王栓、王軍、曹利霞與原告簽訂的貸款合同,被告王栓、王軍、曹利霞對各自貸款的金額償還責任,擔保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是從被告王栓庭審中的陳述能夠證實,被告王軍、曹利霞的真實意圖是出面代被告王栓借款,而不是自己借款。
被告王軍、曹利霞及保證人辯稱所發放資金均由被告王栓一人領取,被告王栓系該貸款資金的真正受益者,實際借款人應為被告王栓,被告王軍、曹利霞為名義借款人不應承擔還款責任。本案爭議的焦點問題就是名義借款人與實際借款人責任的承擔問題。
雖然根據合同的相對性,應由名義借款人承擔還款責任,實際借款人與名義借款人之間的糾紛可另案處理。但被告王軍、曹利霞對貸款也有過錯,被告王軍、曹利霞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其對使用自己本人身份資料并親自與原告簽訂借款合同產生的法律后果應當能夠預見,因此應承擔由此產生的法律后果。
雖然被告王栓同意一人承擔歸還責任符合法律規定,但是從更好的維護金融安全角度出發綜合考慮,被告王軍、曹利霞應承擔連帶歸還責任為宜。作為連帶保證人在補充合同中簽字的馬小寧、馬麗、張強應承擔相應的保證責任。
參考資料來源:榆林新聞網-名義借款人與實際借款人的責任如何承擔
參考資料來源:湖南法院網-本案中名義借款人與實際借款人的責任如何承擔
1、民間借貸案件中,名義借款人,即借款合同中確定的借款人(簽字人),在法律上視為實際借款的人,應當承擔到期還款的責任。
2、但是,如果出借人在出借時知道實際簽字人只是代他人(實際借款人)借款,而仍然提供借款的,簽字人視為實際借款人的代理人,歸還借款的責任由實際借款人承擔,簽字人不承擔還款責任。
民法通則
第六十三條 公民、法人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雙方當事人約定,應當由本人實施的民事行為,不得代理。
擴展資料:
民間借貸效力
生效條件
1、當民間借貸合同的當事人均為自然人時自然人之間的民間借貸合同是要物性合同,自出借人提供的借款被借款人接受時成立。在借款協議達成后,借款提供前,出借人可以將允諾撤回,借款人無權要求法院強制出借人履行諾言,提供借款。
出借人提供借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視為具備合同法關于自然人之間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
A.以現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時;
B.以銀行轉賬、網上電子匯款或者通過網絡貸款平臺等形式支付的,自資金到達借款人賬戶時;
C.以票據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據權利時;
D.出借人將特定資金賬戶支配權授權給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對該賬戶實際支配權時;E.出借人以與借款人約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實際履行完成時。
2.當民間借貸合同的當事人非均為自然人時按照法律規定,除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外,民間借貸合同自合同成立時生效,但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在司法實踐中,部分地方法院以案件審理指導意見等規范性文件的形式對除自然人之間之外的借款合同的生效時間作出了規定,如《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十條規定:“依法成立的民間借貸合同,自款項實際交付借款人或者借款人指定、認可的接收人時生效。”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合同糾紛案件若干意見》第2條規定:“債權人依據借條起訴債務人還款的糾紛,對借條是形式審查還是實質審查,應視情況區別處理。民間借貸合同具有實踐性特征,合同的成立,不僅要有當事人的合意,還要有交付錢款的事實。”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民間借貸
1、民間借貸案件中,名義借款人,即借款合同中確定的借款人(簽字人),在法律上視為實際借款的人,應當承擔到期還款的責任。
2、但是,如果出借人在出借時知道實際簽字人只是代他人(實際借款人)借款,而仍然提供借款的,簽字人視為實際借款人的代理人,歸還借款的責任由實際借款人承擔,簽字人不承擔還款責任。
民法通則
第六十三條 公民、法人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雙方當事人約定,應當由本人實施的民事行為,不得代理。
有相關成功案例嗎?
民間借貸的欠條有法律效力嗎
只要具備債權人姓名、借款金額、債務人姓名及借款日期(盡管是后來添上的),但符合借條的主要要件,因此具有法律效力。
一旦產生爭議,是可以作為證據向人民法院主張債權的,人民法院也
借條的基本內容包括:債權人姓名、借款金額(本外幣)、利息計算、還款時間、違約(延遲償還)罰金、糾紛處理方式,以及債務人姓名、借款日期等要件。
擴展資料:
民間借貸最新規定
突破了銀行四倍利率限制:
1、沒有約定利息,無權主張利息。自然人之間借貸對利息約定不明,法院不支持利息;
2、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受法律保護;
3、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則超過部分的利息認定無效,借款人有權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
4、年利率在24%——36%之間這部分利息,法律不保護。當事人愿意自動履行,法院也不反對。如果借款人已經償還了這部分利息,之后又反悔要求償還,法院同樣會駁回;
5、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實際出借的金額認定為本金。
6、除借貸雙方另有約定的外,借款人可以提前償還借款,并按照實際借款期間計算利息。
總結:年利率24%以內受法律保護。24%至36%作為一個自然債務區,法律不干涉,多給了不能要回,沒給也不能強求。年利率36%以上的為無效,多給了可以要回來。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借條
民間借條具有法律效力。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條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第二百一十一條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
如果說借條相對詳細,并且當事人智力正常,神智清醒的情況下簽訂的,法律效力相當于借款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借條注意事項
對于法律方面的問題,從來都是防范第一,補救第二。除了寫借條要注意寫明借款人,借款的日期,還款的日期,借款人簽字,借款的數額,借款的原因等,大寫數字,千萬不要有差錯,另外還需要注意以下五點:
1、最好附帶在借條中體現出借人和借款人的身份證號碼,這樣可以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2、借款人簽名的時候,出借人必須親眼看其簽名,防止借款人用其他人來簽名,最后拒絕承認借條。
3、借條的書寫人必須是借款人,而不是出借人,否則借款人會以內容非其原文抗辯。
4、盡量避免使用容易產生分歧的語言,簡潔和語義單一的借條才是最標準的借條。避免出現“甲向乙借錢”這樣模糊不清的語言,因為,很容易分不清誰是出借人,誰的借款人。
5、名稱要寫為借條,而不是欠條,一字之差,它們的法律含義則存在著較大的差異。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條 【借款合同定義】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條 【借款合同形式和內容】借款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
第六百六十九條 【借款人應當提供真實情況義務】訂立借款合同,借款人應當按照貸款人的要求提供與借款有關的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的真實情況。
第六百七十條 【借款利息不得預先扣除】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并計算利息。
首先,借錢的話應該打借條而不是欠條,兩者不一樣的。借條的基本內容包括:債權人姓名、借款金額(本外幣)、利息計算、還款時間、違約(延遲償還)罰金、糾紛處理方式,以及債務人姓名、借款日期等要件。只要具備債權人姓名、借款金額、債務人姓名及借款日期,但符合借條的主要條件,因此具有法律效力。一旦產生爭議,是可以作為證據向人民法院主張債權的,人民法院也會采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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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來說,一張具有法律效力的欠條應具備兩大要素:“規范的格式”“合法的內容”。
需要注意的是欠條只是普通的借貸關系,具有訴訟時效規定,約定還款日期兩年后為有效訴訟時效。超過兩年后基本無勝訴希望了,希望大家注意這點!
條據最好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有效的欠條的規范格式應具備以下內容:
1、標題:欠條
2、內容:“今欠款人(身份證號)欠******(人名)的******款******元(人民幣)(大寫:)”。經雙方統一協商后,還應寫上“此款應在**年**月**日歸還;逾期不歸還,按日加收欠款總額**%做為違約金”。
3、欠款人:如果是個人,則要求寫全名,此名字應該是身份證上的名字,并加蓋手印;如果是法人,則應該寫出法人全名并加蓋印章。
4、欠款時間:**年**月**日。
合法的內容是指不違反國家的法律法規。因為欠條中大多不涉及此類問題,因此這里就不多加強調。
借完錢,打個借條就行了嗎?真的不是這樣的!好多人由于相關法律知識缺乏,為日后討要借款帶來了諸多麻煩。借錢時又有哪些陷阱需要注意呢?借條、欠條、收條三者的區別你分得清嗎?歡迎閱讀了解!
先來看一則案例:一字之差,萬元欠款競不受法律保護!
2008年10月,家住鄭州的楊某因家中需要翻蓋房子,就向老戰友張某借錢4.2萬元。當年10月6日,楊某給張某打了個欠條,欠條載明:“今借張××四萬二千元,楊××,2008年10月4日。”楊某的鄰居許某在欠條上簽字作了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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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7月,張某在多次向楊某索債無果后,將楊某及許某告上法庭,要求楊某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許某承擔擔保責任。
張某手握著楊某給他打的4.2萬元的欠條去法院訴訟時,卻被法院判決駁回了他的訴訟請求。
法院駁回訴訟請求的理由是,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兩年。原告沒有證據證明其在兩年時間內主張過該權利,現在該主張已超過受法律保護的訴訟時效兩年的規定,所以最終判決駁回了原告張某的訴訟請求。
提醒:在《民法總則》生效之前,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兩年。但是在10月1日《民法總則》正式生效之后,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對于約定了還款期限的欠條,自約定的還款期限屆滿之日起3年內不主張權利的,法律不予以保護;而沒有約定還款期限的欠條,自欠條出具之日起3年內不主張權利的,法律不予以保護。(以下按照3年的訴訟時效進行分析)
注意看了!上面舉的例子,他們所立下的字據是欠條,那么如果他們立下的字據是借條,事情會不會發生大反轉?
對于約定了還款期限的借條,自約定的還款期限屆滿之日起3年內不主張權利的,法律不予以保護;而沒有約定還款期限的借條,債權人可以隨時要求債務人還款,但自出具借條之日起超過20年不主張權利的,法律不予以保護。
依據《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欠條和借條雖然都具備法律效益,但是欠條的時效性只有3年,而借條卻長達20年之久。你拿著“過期”的欠條打官司,法官當然只能說是無效的。
如果沒有約定還款期限的借條和欠條:
欠條:
(一)雙方當事人在欠條中約定了履行期限,債權人應當在履行期屆滿后3年內主張權利;
(二)雙方當事人沒有在欠條中約定履行期限,其訴訟時效為欠條出具日期的3年內,債權人應當在欠條出具之日起3年內主張權利。
借條:
(一)雙方當事人在借條中約定了履行期限,債權人應當在履行期屆滿后3年內主張權利。
(二)雙方當事人沒有在借條中約定履行期限,債權人應當在借條簽字之日起20年內主張權利。
所以,借錢這事也是個謹慎的事情,立憑證時,是寫“借條”為宜,當然,數額較大的,需要簽訂借款協議并找律師審核才行。
注意:借條、欠條、收條的區別
1、定義作用不同
借條:在借用關系中債務人向出借人開具的表明債務人有到期“還款贖條”的義務的借款憑證。借條代表的是一種借款合同關系,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出借人給付借款。
欠條:交易過后產生應付賬款的一方(債務人)向債權人開具的證明其欠款事實同時表明開具人有到期“還款贖條”義務的憑證。欠條是對以往雙方經濟往來的一種結算,表明自欠條形成之日起雙方之間形成的一種新的純粹的債權債務關系。
收條:在收到財物時接收人給送達人開具的證明這一交付事實的憑證。收條不會產生債權債務關系,當事人在開具收條時并沒有到期通過給 付來“贖條”的意思表示。
2、性質不同
借條:借條證明的是借款/借用關系,強調的是"借"字。
欠條:欠條證明的是雙方之間有債權債務關系,強調的是"欠”,一個結果。
收條:收條證明的是錢或物你已收到,強調的是"已收到"這個事實。
3、產生原因不同
借條:借條是一份簡易的借款/借用合同,它只能因"借"產生。做為重要證據,本身就能證明雙方存在借貸關系,法律效力比較強。
欠條:欠條是一種經濟結算結果,它可以因借貸產生,因買賣產生,因勞務產生,因賠償產生很多原因都能產生欠條,所以它不能證明單純是借貸關系。
收條:收條僅僅是"送""收"兩個動作的完成。它不會產生更不能證明任何債權債務的關系。
4、書寫內容不同
借條:一般包括如下內容:“借條”名稱、借款人名稱、出借人名稱、借款日期、借款事由、借款金額、借款期限、還款日期、利息、借款人簽字蓋章按手印、開具日期等。
欠條:一般包括如下內容:“欠條”名稱、欠款人名稱、被欠款人名稱,欠款事由、欠款日期、欠款金額、還款日期、利息、欠款人簽字蓋章按手印、開具日期等。
收條:一般包括如下內容:“收條”名稱、交付人名稱、交付時間、交付事由、交付款項、交付產生的結果(一般要指明消滅哪張借條或欠條或其他給付義務的效力)、接受人簽字蓋章按手印、開具日期等。
5、訴訟時效不同
➀有約定了還款時間的借條和欠條:有兩年的訴訟時效,均從約定還款時間到期后開始計算。
➁沒有約定還款時間的:
借條:借條從主張還款時開始計算,有三年訴訟時效。三年內再次主張還款時,訴訟時效重新開始計算,產生新的三年訴訟時效,以此計算最長可達到20年。
欠條:欠條從書寫欠條之日算起,只有三年的訴訟時效。
收條:收條同欠條一樣,只有三年訴訟時效。
6、法律效力不同
借條:如訴訟時只有借條,只需簡單的陳述借款事實經過即可。勝訴極高。
欠條:如訴訟時只有欠條,還需準備欠條產生的原因等相關證據,否則可能敗訴。
收條:如訴訟時只有收條,一般不會得到法院的支持。
7、遇到老賴時不同
借條:有借條,老賴無法抵賴。
欠條:有欠條,老賴抵賴否認。
收條:有收條,老賴抵賴到底。
借貸關系中,借條PK欠條VS收條,借條完勝。明白了以上區別后,從此就不在擔心傻傻分不清了。
今后大家要求對方打借條的時候,完全可以參照這個借條來書寫,如此一來您債權的安全性將會得到充分的法律保障。
【最新借條范本】
借 條①
為購買房屋②現收到③小明④(身份證號:234567…0898)⑤以現金⑥出借的¥80000.00元(人民幣捌萬元整)⑦,借期陸個月⑧,月利率2%(百之貳)⑨,貳零壹陸年拾貳月捌日到期時本息一并還清。如到期未還清,愿承擔小明通過訴訟等方式追討借款所支付的律師費、訴訟費、公告費、保函費、保全費等其他費用⑩。若因本借款發生爭議,由XX所在地有管轄權的法院管轄⑪。
立此為據⑫。
借款人:小紅⑬
(身份證號:3502.....)
XX年XX月XX日⑭
備 注: 借款人確認以 省 市 區 地址作為相關通知及訴訟等材料送達地址;若發生地址變更,應向出借人書面提供新的送達地址 ⑮ 。
【使用說明】
①標題表明了該條據的性質,既防止借條持有者在借條正文上方添加內容,也防止借條持有者將借條篡改為數頁合同的最后一頁。標題應書寫在紙張頂部,標題和借條正文間不留空行,理由同前。另外,由于發生過惡意借款人用褪色筆書寫借條的案例,因此書寫借條時由出借人提供簽字筆更為妥當;借條由借款人全文手寫較為妥當。
②“為……”表明借款的目的,以免一旦發生訴訟后借款人提出該筆借款系賭債、分手費等抗辯。另外,書寫借條正文時應注意左右盡量靠近紙張邊緣,不要留出太多空白,以防借條持有人添加內容。
③在民間借貸中,通常借條中寫明“今借到某某多少元”即表示所借款項已經實際交付,但若發生糾紛,借款人主張雖出具借條但未實際收到款項仍極為常見,為進一步避免此種訴訟風險,本范本采取了“現收到某某出借的多少元”此種較不常見的表述,以更加強調款項已經實際交付。
④此處寫出借人姓名的全名。名字中的字有同音的多種寫法的,應與身份證上記載的名字一致(最好留存一份身份證復印件)。
⑤出借人的姓名后應附身份證號碼,因為同名同姓的人不在少數,而身份證號是唯一的,以避免之后就出借人是誰發生爭議。
⑥“現金”表明出借的方式,如果并非現金而系銀行轉賬,則應將此處的“現金”替換表述為“銀行轉賬”,同時應保留銀行轉賬憑據。金額較大的借款,建議采用銀行轉賬方式,以免嗣后發生訴訟時就是否實際交付款項發生爭議(以轉賬方式進行的,建議備注借款本金)。
⑦金額應既寫阿拉伯數字,也寫大寫數字,以避免之后就是否篡改發生爭議;同時幣種也要寫明。(建議幣種也要寫明)
⑧借期必須明確,以免因何時還款發生爭議;借期也要大寫。(注意:2017年10月1日施行的民法總則規定訴訟時效為三年,應避免超過訴訟時效)
⑨利率應寫清是年利率或月利率,同樣也要附大寫,理由同前。同時,應注意截至目前(法院可支持最高的利息為年利率24%)。另外,民間也常將利率表述為“月息幾分”,如“月息兩分”,就是指“月利率2%”,但為了避免爭議,利率應盡量采用“年/月百分比”予以表述 (小編提醒: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 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 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 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 支持。”)
⑩訴訟費由敗訴方承擔(按比例承擔),律師費、公告費、保函費、保全費等其他費用若無約定,則由原告(出借人)承擔;為此,強制建議將上述費用約定清楚(在知識產權類、第三人撤銷之訴等案件中律師費法定由敗訴方承擔)。
⑪作為管轄法院,為避免找不到借款人,導致需去借款人戶籍所在地提起訴訟,從而增加成本,建議此管轄法院約定為出借人戶籍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有管轄權的法院。
⑫“立此為據”作為借條正文的收尾,以免借條持有者在借條正文末尾添加內容,同時借條正文和借款人簽字之間不留空行,理由同前。由于借條行文必須簡短,因此借款合同中常見的管轄、糾紛解決等條款在本范本中均不作表述。
⑬借款人的姓名應寫全名并附身份證號,理由同前。同時應由借款人在手寫的名字上摁手印,否則一旦發生訴訟,就借條是否是借款人書寫發生爭議時,字跡鑒定的費用不菲,而且也不是每張借條上的字跡都具備可鑒定條件。
⑭該日期應為所借款項實際支付的日期,并應大寫,理由同前。借條末尾日期以下的空白紙張最好裁掉,理由同前。另外,借條書寫中有涂改時,至少應要求借款人在涂改處摁手印,但若要求借款人重新書寫無涂改的借條則更為妥當。借條書寫完成后,為防篡改,借款人可用手機拍照留存,進一步的措施是借款人復印一份留存(并請出借人簽注“該借條復印件與原件一致”)。
⑮送達難一直各原告、法院頭疼的事,為防止出現送達難問題,結合最新司法解釋的規定,專門設計該條款,屆時法院可根據該規定依法送達相關材料,直接避免進入公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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