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人不承擔責任的情形有下列幾種:
1.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的。
2.主合同債權人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
3.主合同債務人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并且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欺詐、脅迫事實的。
【法律依據】
《擔保法》第30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一)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的;
(二)主合同債權人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
擔保人不擔責的5種情況,具體如下:
一、免責。
二、超出“保證責任期限”不擔責,
三、未經保證人同意,私自變更主合同。
四、未經保證人同意,私自轉讓債務。
五、主合同無效。
【法律依據】
《擔保法》第三十條的規定,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的和主合同債權人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擔保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保證期間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擔保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擔保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條的規定,主合同無效而導致擔保合同無效,擔保人無過錯的,擔保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1、超出擔保責任期限。
擔保也有“有效期”,法律條文中對有效期叫“擔保期間”。逾此期限,債權人未提起上述主張的,擔保人則不再承擔擔保責任。根據《擔保法》第二十五條:一般擔保的擔保人與債權人未約定擔保期間的,擔保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2、擔保法第三十條規定:主合同債權人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擔保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擔保的,擔保人不承擔民事責任。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騙取擔保人提供擔保的,擔保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3、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的,應當取得擔保人書面同意,未經擔保人書面同意的,擔保人不再承擔擔保責任。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執行。
4、擔保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應當取得擔保人書面同意,擔保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擔保責任。
5、《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條的規定:“主合同無效而導致擔保合同無效,擔保人無過錯的,擔保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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