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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公開后遺囑中的相關利益人是否有權拿遺囑復印件,非相關利益人(雖然和立遺囑者有血緣關系但遺囑中沒

首頁 > 債權債務2022-01-02 15:56:23

立遺囑人去世后,遺囑需要公證嗎?需要哪些手續?

一、公證遺囑。公證遺囑是指經過國家公證機關依法認可其真實性與合法性的書面遺囑。公證遺囑由遺囑人向公證機關辦理。與其它遺囑相比,最為嚴格,更能保障遺囑意思表示的真實性,因而效力最高。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二、自書遺囑。自書遺囑是指由遺囑人親筆書寫制作的遺囑。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自然人在涉及死后個人財產處分的內容,確為死者的真實意思表示,有本人簽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無相反證據的,可按自書遺囑對待。
三、代書遺囑。代書遺囑是由遺囑人口述遺囑內容,他人代為書寫而制作的遺囑,又稱為代筆遺囑或口授遺囑。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遺囑人不會書寫自己名字的,可按手印。
四、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是指由遺囑人口頭表述的,而不以任何方式記載的遺囑。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五、錄音遺囑。錄音遺囑是指以錄音方式錄制下來的遺囑人的口述遺囑。錄音遺囑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申請遺囑公證應提交以下材料:

申請人為境內的,應提供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境外的,應提供護照或其他境外身份證件;

立遺囑涉及的財產憑證(如:房地產權證、存款證明、股權證明等);
立遺囑人的親屬關系證明及相關的婚姻狀況證明;

立遺囑人若已寫好遺囑(草本)的,也可提供。遺囑中指定遺囑執行人的,應提交執行人的身份證明。
公證處認為符合規定、決定受理申請的,將發給受理通知單,并按規定標準收取公證費。遺囑人如交納公證費有困難的,應提出書面申請,由公證處主任或副主任決定是否減免。

公證人員會通過詢問證人、調取書證物證、視聽資料、現場勘驗、進行鑒定等方式,對遺囑涉及的事項、財產進行審查。立遺囑人應當如實陳述與公證事項有關的事實,并提供相應的材料。

遺囑公證應由兩名公證人員共同辦理,由其中一名公證員在公證書上署名。特殊情況下由一名公證員辦理時,應有一名見證人在場,見證人應在遺囑和筆錄上簽名。

聽說寫遺囑最好有見證人,那請問是一定要去公證處嘛,還是說我找沒有利益關系兩個人幫我見證也可以?

不一定非要去公證處,可以找沒有利害關系的兩人以上作為遺囑見證人,并在遺囑上簽署見證即可。同時,必須確保立遺囑人立遺囑時意識清醒,無被脅迫、強迫等情形,按照本人意愿訂立遺囑。
立遺囑是大事,我在新聞上看到,中華遺囑庫很專業,你可以咨詢一下。

遺囑復印件是否有效

老人生前有自書遺囑,但原件丟失,復印件還在。<br />請問遺囑復印件是否有效?如果無效該怎么補救?期待律師幫助,非常感謝!
有效的遺囑必須具備如下條件:  (一)遺囑人必須要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十一條規定:“遺囑人立遺囑時必須有行為能力。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所立的  遺囑,即使其本人后來有了行為能力, 仍屬無效遺囑。遺囑人立遺囑時有行為能力,后來喪失了行為  能力,不影響遺囑的效力。”患有聾、啞、盲等生理缺陷而無精神病的成年人,他們是有完全行為能  力的,因此他們也可以立遺囑。  (二)遺囑人所立的遺囑必須是其真實意思表示。意思表示不真實具體體現在如下幾種情況中:1  、脅迫遺囑人所立的遺囑;2、欺騙遺囑人所立的遺囑;3、被非遺囑人假造的遺囑;4、被篡改的遺囑  ;5、遺囑人在神志不清的狀態下所立的遺囑。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十二條第二、三、四  款規定:“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偽造的遺囑無效。遺囑  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三)遺囑人對遺囑所處分的財產必須是有處分權的。在現實生活中,常見到丈夫立遺囑不經妻  子同意便處分了全部夫妻財產,另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若  干問題的意見》第三十九條規定:“遺囑人生前的行為與遺囑的意思表示相反, 而使遺囑處分的財產  在繼承開始前滅失、部分滅失或所有權轉移、部分轉移的,遺囑視為被撤銷或部分撤銷。”  (四)遺囑的內容必須合法。內容不合法的遺囑主要有三個情況:1、遺囑取消了缺乏勞動能力又  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繼承權。2、遺囑沒有為胎兒保留必要的繼承份額。3、遺囑內容違反其他法  律。  (五)遺囑的形式必須合法。即可采用公證、自書、代書、錄音、口頭等形式。
復印件一般無效,不過有其他證據可以證實可以綜合認定
縱橫法律網-浙江誠源律師事務所-鄭華建律師
復印件需要與原件相符合,才具有證明效力,沒有原件的,最好有其他證據補證遺囑的內容。

遺囑執行人是誰,哪些人可以作為遺囑執行人



遺囑執行人是指執行遺囑內容,將遺囑付諸實施的人。



可以作為遺囑執行人的:(1)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2)與繼承人、遺囑人沒有利害關系的人。遺囑執行人分為三種:1、遺囑人在遺囑中指定的遺囑執行人;2、遺囑中沒有指定遺囑執行人,或者遺囑中所指定的人,患有重病、喪失行為能力,拒不接受指定等。而不能執行遺囑的,應由全體法定繼承人作為遺囑執行人。3、遺囑人未指定遺囑執行人,也沒有法定繼承人,或者雖有法定繼承人,但其不能執行遺囑時,遺囑應由遺囑生前所在單位或繼承開始地點的基層組織,如居委會、村委會等執行。



【法律依據】



根據《繼承法》第十六條,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一、遺囑執行人是誰
遺囑因于遺囑人死亡后才能發生效力,因此,遺囑人自己不能執行遺囑,而須由他人來執行。但遺囑并不是任何人都可執行的,而只能由特定的人執行。有權執行遺囑的人,即為遺囑執行人。因為遺囑的執行行為也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并且遺囑的執行涉及相關利害關系人的利益,因此,遺囑執行人也須具備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我國現行法律雖未規定遺囑執行人應有何種行為能力,但從遺囑執行的后果看,遺囑的執行屬于重大的和復雜的民事行為,因此,遺囑執行人應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不具有擔當遺囑執行人的資格。
按照我國現行繼承法的規定和司法實踐,遺囑執行人的確定有以下三種情況:
1、遺囑人在遺囑中指定遺囑執行人。繼承法第16條第1款規定:公民可以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遺囑人在遺囑中指定了遺囑執行人的,被指定的人即為遺囑執行人。遺囑中指定的執行人既可以是法定繼承人,也可以是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因執行遺囑對于執行人來說,并無利益可得,因此,繼承人以外的人被遺囑人指定為遺囑執行人的,有權決定是否擔任遺囑執行人,其不愿意擔任遺囑執行人的,可不為遺囑執行人。遺囑人在遺囑中并未直接指定遺囑執行人,而是委托第三人指定遺囑執行人,第三人依遺囑中的委托指定遺囑執行人的是否有效呢?我國繼承法對此沒有規定。在解釋上,遺囑人既然有權指定遺囑執行人,當然也就有權委托他人去指定遺囑執行人。因此,遺囑人委托他人指定遺囑執行人的,應當有效。
2、遺囑人未指定遺囑執行人,或者指定的遺囑執行人不能執行遺囑的(例如被指定的執行人不具有遺囑執行人的資格,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不愿意擔任遺囑執行人),遺囑人的法定繼承人為遺囑執行人。法定繼承人是被繼承人的近親屬,有義務執行被繼承人的遺囑。法定繼承人為數人的,全體繼承人為被繼承人遺囑的共同執行人。繼承人也可以共同推舉一人或數人作為代表來執行遺囑。法定繼承人為多人,而執行遺囑的意見不一致的,應如何處理?我們認為,遺囑執行人須忠實地執行遺囑人的遺囑,在這上面不存在少數服從多數。如果法定繼承人對遺囑的執行意見不一致,有不同意見的繼承人以及其他利害關系人得請求人民法院裁決。
3、在沒有遺囑指定的遺囑執行人,也沒有法定繼承人能執行遺囑時,由遺囑人生前所在單位或者繼承開始地的基層組織為遺囑執行人。繼承開始地的基層組織是指繼承開始地的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
二、哪些人可以作為遺囑見證人
遺囑見證人,是指受遺囑人的邀請,協助證明遺囑人所立遺囑的真實性的第三人。我國《繼承法》規定了五種遺囑形式,除公證遺囑和自書遺囑不須見證人外,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均須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
1、遺囑見證人的條件。遺囑見證人提供證明的真實與否,將直接關系到遺囑的法律效力,因此,對遺囑見證人也應當有一定的要求。我國繼承法并未明確規定遺囑見證人所須具備的條件,但從其對遺囑見證人的限制性規定來看,遺囑見證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因為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才能對事物有足夠的認識能力和判斷能力,無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事物缺乏足夠的認識能力和判斷能力;
(2)與繼承人、遺囑人沒有利害關系。因為有利害關系的人更有可能受其利益的驅動而做不真實的證明。
2、不能充任遺囑見證人的人。根據繼承法第18條的規定,下列人員不能成為遺囑見證人: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是指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尚未成年的未成年人和智能欠缺或喪失的精神病人。換句話說,作為遺囑見證人必須是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都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遺囑見證人的行為能力,應以其參與遺囑見證時為準,如果做出遺囑見證時為神志正常,其后成為精神病患者的,則該遺囑見證仍為有效;反之,如果做出遺囑見證時患有精神病,其后即使恢復健康,其所做的遺囑見證也屬于無效。
(2)繼承人、受遺贈人。遺囑對遺產的處分與繼承人和受遺贈人利害攸關,因此,如果允許繼承人、受遺贈人作為遺囑見證人,可能影響遺囑的真實可靠性,亦容易引起繼承糾紛。這里所說的繼承人是指法律規定的可以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所有法定繼承人,既包括第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也包括第二順序的法定繼承人。
(3)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是指繼承人、受遺贈人能否取得遺產、取得多少遺產會直接影響其利益的人,因此應當包括:繼承人、受遺贈人的近親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以及繼承人、受遺贈人的債權人和債務人、共同經營的合伙人等。這部分人因與遺囑實際上有著間接的利害關系,也有可能影響對遺囑做出客觀公正的證明。所以,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也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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