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法,特殊動產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對于船舶、機動車等特殊動產如果交付后沒有辦理過戶登記,則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但在動產的一物二賣中,“如果出賣人將特殊動產交付給買受人之一,又為其他買受人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那么已領受交付的買受人請求將標的物所有權登記在自己名下,法律應予支持”。這兩條規定不是相互矛盾嗎?有沒有思考過一個問題:一物二賣中,之所以已受領交付的人能取得所有權,是基于(特殊動產的物權是自交付時發生變動)的規定。而相反另一個買受人已辦理登記但沒交付,則缺少物權變動要件,根本不發生物權變動,又怎么會是善意第三人,連善意第三人的資格都沒啊。(善意取得構成要件之一:完成法定公示要件。不動產為登記,動產為交付)
總結:特殊動產只登記不交付,不發生物權變動。只交付,不登記,可發生物權變動,但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交付是變動要件,登記則是對抗要件。
而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指的是,對這一動產享有其他物權的人(如擔保物權,留置權)。你可以基于交付取得所有權,但是不得對抗其他享有物權的人,同是物權,他人優先。注意,這里的善意第三人,不包括其他普通債權人。也就是即便你沒登記,普通債權人還是可以對抗的(物權優先于債權)。
不是矛盾對立關系。兩法條可以合并理解,即特殊動產所有權變動以交付受領為生效要件,交付后取得所有權,但是只交付不登記,會給善意取得制度可乘之機。可理解為登記是對善意取得所有權的一種限制。所有權是絕對權,有兩種取得方式,不管哪種都可以取得所有權并當然的有登記權。但兩種取得方式在同一物,多個權利人主張權利時,誰受領并先登記的,就能阻卻排除他人的所有權主張。誰就當然擁有該不動產。不登記,所有權就無限制的循環轉移下去。以下是所有權取得的兩種方式1,原始取得。如法條1,無處分人的行為,第三因善意取得所有權,適用善意取得,特殊動產肯定是交付受領過的,其當然有主張登記的權利。2,繼受取得,如法條2,有權處分人的行為,買賣等,交付完成即取得所有權,有當然的有登記權。
矛盾。相當于《買賣合同解釋》第十條滅了《物權法》第二十四條。
以后碰到這種問題,交付給誰就是誰的。
“對于船舶、機動車等特殊動產如果交付后沒有辦理過戶登記,則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這里面的第三人指的是物權人。比如賣方又靠著車本抵押給銀行了,銀行是物權人——抵押權人。雙方都是物權人,登記才能對抗。
“如果出賣人將特殊動產交付給買受人之一,又為其他買受人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那么已領受交付的買受人請求將標的物所有權登記在自己名下,法律應予支持”這里面的第三人只登記了,沒有被交付,沒有所有權空能對抗沒有意義。所以第三人不是物權人只是債權人,物權優于債權。
考呀呀注會講師——天河老師
并不矛盾。交付后未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說的是未登記不能對抗善意的第三人通過善意取得擁有所有權。而你說的一物數賣中僅登記的人并沒有交付也沒有取得占有,不符合善意取得構成要件,并沒有取得所有權。第一種情況說的是你的車沒有登記,這個時候如果你把車借給別人,別人把你的車賣了,并且交付給第三人。這個時候善意第三人就能取得車的所有權。由于你取得車后沒有登記,所以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假設你當時登記了,第三人就無法善意取得所有權。
而一物數賣說的是已經給其中一個人交付了,但是沒有登記,這個時候交付即可擁有所有權(相當于你的車是從別人那買的,即使你沒有登記所有權也是你的)。這種情況要說明的是交付優先于登記,僅登記但未交付是無法適用善意取得的。跟上面說的(交付后 第三人又善意取得了車)未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不是同一種情況。
物權法中規定,不能對抗善意的第三人。那么政府可以對抗善意的第三人嗎?
如果在民事法律關系中,政府扮演的是法人角色,則同樣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但若在行政法律關系中,政府扮演的就是行政主體,則此時不受物權法調整,即無所謂可不可以對抗的問題了,根本就不涉及這個問題。
另推薦一篇文章供你參考:《如何理解《物權法》中動產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融資租賃物件是否也適用這條規定,如果適用,買賣不破租賃的鐵律就被打破。這種擔憂是否成立?如果成立對融資租賃業的傷害有多大?目前如何對應?
首先按筆者的理解,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只適用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其他動產作為租賃物件時不在這個范圍,不受這條法律約束。若在這個范圍辦理相應的登記就是了。
其他的動產如何登記《物權法》并沒有明示。有關租賃物件的登記制度只有在尚未出臺的《融資租賃法》中有所規定(第十九條 (租賃物登記)租賃物應當在登記機關辦理所有權登記,未辦理登記的, 出租人對租賃物的所有權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目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已經做好租賃物件登記準備,只等法律授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規定: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融資租賃交易中租賃物件的占有、使用、收益權歸承租人,但處分權歸出租人所有。因此承租人無權處分租賃物件。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受讓人依照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賠償損失。就算承租人非法處置了出租人的資產,出租人也有權向承租人追索。
我們再看法律另有規定外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二條規定:出租人享有租賃物的所有權。承租人破產的,租賃物不屬于破產財產。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承租人占有租賃物期間,租賃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害的,出租人不承擔責任。
另外,《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九十條規定:訂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財產已出租的,原租賃關系不受該抵押權的影響。抵押權設立后抵押財產出租的,該租賃關系不得對抗已登記的抵押權。因此承租人無權將租賃物件辦理抵押登記,就算登記也是無效登記。
這兩個法律條款已經確認買賣不破租賃的原則。善意第三人侵害出租人利益要最揪責任,追回物件不可避免。
租賃物件的物權就算沒有沒有登記但債權已有登記制度。作為非銀行金融機構的金融租賃公司,在設立租賃債權時以在承租企業貸款卡上做了債權登記。其中也表明了物權。因此在用來抵押貸款的條件不成立。遺憾的是只能防止承租人用租賃物件辦理抵押貸款,并不能阻止承租人變賣、典當、違約轉租等行為。
而且只有(金融機構的)金融租賃公司才有這方面的制約,也只限定在銀行貸款。擔保登記若做擔保登記依然不能防止通過低下錢莊抵押貸款。其他非金融機構的融資租賃公司因為不能進入貸款卡系統,因此還不能避免非法抵押貸款。就算有法律保障,追回物件和資金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因此業界還是期盼融資租賃法早日出臺。
為了防止承租人的非法行為筆者建議出租人對租賃物件應事先辦理抵押登記。融資租賃比貸款多了一個物權,有需要去融資。因此租賃公司在簽定租賃合同同時應將租賃物件抵押給出資人,率先辦理抵押登記,讓承租人沒有機會違約是最有效的辦法。
當然這種做法對承租人會帶來一定的風險,有可能破壞承租人對租賃物件的平靜占有。如:出租人用租賃物件融資買設備租賃給承租人。承租人支付了租金,但出租人沒有還貸款造成出資人沒收抵押的租賃物件影響承租人的使用。當然也有避免的辦法,如:放款人約定專款專用,設定共管帳戶鎖定資金流向。
遺憾的是,目前大部分租賃公司把融資租賃當轉貸業務來做。根本不關心租賃物件的物權。把自己當放款人,沒當借款人。借款時沒有抵押,放款時沒有防止承租人將租賃物件抵押的有效措施,給自己增加了許多管理和融資方面的風險。就算將來《融資租賃法》出臺,如果租賃公司依然沒有這方面意識,不采取這方面行動還是沒有用處。
政府屬于行政機關所以是不受物權法的調整的。
“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怎么理解?
第三人是指對同一標的物享有物權的人,不包括債務人的一般債權人。
我國《物權法》第158條規定:“地役權自地役權合同生效時設立。當事人要求登記的,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地役權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據此可知,地役權雖然在合同生效時就已成立,但是在沒有在登記機構進行地役權登記的情況下是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的,這就給那些享有地役權的人提個醒,要想真正高枕無憂地享受便利還是去登記一下最好。
就是房屋或其他需要合法登記的不動產,沒有辦理登記手續,被第三人善意占有之后,不得已合同等非登記的權屬證明要求第三人返還或制止善意第三人占有。
物權法對于動產物權變動采取登記對抗主義,即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誰能舉例說明啊,謝啦。。動產登記對抗是對的。但對產物權變動并不以登記為生效要件。
動產物權還要區分所有權和他物權,其變動模式是不一樣的。
(從物權法定角度來說,動產只有擔保物權沒有用益物權)
具體來說,
動產所有權依交付而生效,依登記而對抗善意第三人。
動產質押權同樣交付生效,登記對抗。
比較特殊的是,
動產抵押權依合同而生效,依登記而對抗。
所以樓主的提問失于模糊。
舉例:
你買一汽車,簽了合同交了錢、拿到鑰匙開上路,汽車就歸你了。
但如果車本(行駛證)沒過戶成你的名字,被原車主又賣給不知道你已經買了這車的另一個人并且過了戶。
這時候你就是白開心了。因你沒過戶(即沒登記)而人家登記了,人家比你牛,是可以找你要車的。而你只能找原車主的麻煩,但要乖乖的交車。
質押:還是這車。想弄點錢花,找到我借錢說把車押給我。行,錢拿走吧,車得留下,鑰匙給我。不給我車,質押權沒設立,我的錢不安全。
抵押:還是這車,還找我借錢,但又說你不能沒車用,天天上班20公里,沒車不行。那怎么辦呢?咱倆簽個抵押合同吧,合同一簽抵押權設立了。但光設立了不行(就像所有權沒過戶一樣),得辦登記。到登記部門做了抵押登記我的錢才安全。不然,回頭你把車開走了,鑰匙在你手上,車本在你手上,你萬一賣了車我不白瞎了么?
就是這么個理兒。希望能幫到你。
登記對抗主義只適用在動產抵押權和特殊動產的物權變動,包括船舶,機動車,并且排除轉讓人的債權人的第三人資格。
A和B簽定合同 買賣一處房產 但未在相關部門辦理房產過戶等手續 隨后A又與C簽定了該房產買賣合同 C對A與B的合同毫不知情 這樣的話如果B主張房產的權利 就不得對抗C C可以合理享有房產的權利 B只能向A主張權利
比如A有一輛汽車,行車證上登記的A的名字,而后A與B簽訂合同準備把車賣給B,但沒有進行過戶登記,后A又與C簽訂合同并進行過戶登記,C可以取得汽車所有權,而B 只能追究A的違約責任。就這意思。動產的登記為對抗要件,并非生效要件
你買一汽車,簽了合同交了錢、拿到鑰匙開上路,汽車就歸你了。
但如果車本(行駛證)沒過戶成你的名字,被原車主又賣給不知道你已經買了這車的另一個人并且過了戶。
這時候你就是白開心了。因你沒過戶(即沒登記)而人家登記了,人家比你牛,是可以找你要車的。而你只能找原車主的麻煩,但要乖乖的交車。
例子錯誤,汽車一物多賣,交付優于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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